师范大学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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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既可作为对各类科技人员考核、评审、奖励的重要依据,又是继续进行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关系到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的科技档案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各项科技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档案工作试行条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技档案归档的范围
第二条科研项目立项依据材料。

凡是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研究项目,都必须建立完整的科技档案,按期积累和保管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研究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年度进度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上级指示、合同、协议书等。

第三条科研工作进行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

调查考察报告、年终总结或阶段小结、试验数据和执行情况表,各种原始记录、会议记录,有关图纸、图表、图片、科研影片、录音带、光盘等均属科技档案范围。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综合资料。

项目总结、论文、专著、成果、鉴定文件、评审材料、获奖情况,以及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等活动中形成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

第五条与其他单位合作的研究项目。

凡是与其它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是我校主持的,应将科研项目全套技术文件材料(包括协作单位报送的技术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我校是协作单位的应整理本校所形成的有关技术文件材料立卷。

第三章科技档案归档的要求
第六条科技档案实行管理部门(科研处)和项目组共同立卷归档制度。

科研处各科室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分别形成科研工作各阶段的有关档案文件材料;科研项目组指定专人将科研工作中形成、积累的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按要求整理后交科研处,凡需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注明形成时间、地点、编者或作者,最后由科研处立卷后,统一转交学校档案室。

第七条科研工作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项目组需把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写好项目概要介绍,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科研项目在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某些研究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归档时应列出清单,向科技档案保管人员移交,交接双方签字后归档。

第八条科研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本人承担任务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向项目组进行清理移交,不得带走。

第九条项目执行期间的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表、总结报告、记录本等一律要求用A4型号纸张。

试验设计用纸应做到材料优良、图样清晰,以利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归档时,可以提出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的具体意见。

科研项目重要档案,需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查。

第十一条多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归档,项目主持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包括协作单位的相关挡案复制本),协作单位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

第四章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档案按项目分类、编排页号、立档项目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某些研究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案卡、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注明密级和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三条技术文件材料整理后,以卷、册、袋、盒为保管单位进行保管。

文字照片以卷、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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