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及相关流程。
本文档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经营活动中涉及财务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二、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与管理企业应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制定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预算部门应按照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政策,制定企业的全年经济预算。
预算编制应分层次、分部门、分科目和分时期进行。
2. 费用采购与支付所有费用采购均应提前报备,并进行相关凭证审核,保证凭证真实有效。
所有费用支付均应有明确的凭证,并有相应的经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以确保权责分明,便于核查。
3. 账户管理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账户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政策,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支出。
所有账户操作应有明确的流程和审核机制。
4.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核企业应按照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有效。
5. 税务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并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彻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工作。
6. 财务管理文件管理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统一编制财务管理文件,并由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印发和执行。
文件应分类管理,归档留存,并确保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三、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财务管理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领导层、内部审计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财务管理检查和内部审计,以维护企业的财务安全。
四、附则1.本文档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编写和修改,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2.本文档适用于本企业财务管理讨论会议,如有与本文档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本文档为准。
3.本文档的解释权归企业领导层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精益求精:不断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4.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部职责:(1)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负责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5)负责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4)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税务筹划。
三、财务管理流程1. 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审核制度,确保会计凭证合法、合规。
(3)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2.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分配资金。
(3)加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3. 税务筹划:(1)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2)及时办理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等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暂行办法适合于在国内依法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资金来源1、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投资收益、借款、捐赠等。
2、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依靠非法手段获取资金,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资金监管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费用收取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及其家长公示。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学员购买教材、辅导资料等,不得强制收取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财务报表第六条财务报表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进行审计。
第七条财务报表披露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示其年度财务报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税务管理第八条税务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第九条税务申报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优惠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税务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2、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3、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4、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件一: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附件二: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附件三: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附件四: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校外培训机构:指在学校以外的机构进行的培训活动。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财行[2001]27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财行〔2001〕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治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治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方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 ,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点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点同级财政部门。
本方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截了当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方法所?quot;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截了当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截了当治理并取得操纵权的企业。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治理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连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同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缺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二条公司一切业务收支实行由财务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原则,终审权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批,主管领导对经济业务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基本审批程序如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审核→董事长。
第四条公司各项收入须缴入财务指定的固定帐户,非财务人员不能办理现金及银行收付业务,各合作单位及个人应将代收款项及时上缴,不得因延误而影响上缴业务合作单位资金的划转。
第五条公司各项支付程序及规定1、每月发放工资由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制表,并填写请款单,按公司基本审批程序进行请款。
2、购买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等物品,需首先填制申购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然后交由公司专人进行采购,采购人员需取得正式发票后,申购单作附件,按报销规定进行报销,无请购手续自买自用的开支不予报销。
3、因公办事,乘坐公交或大巴,其车费予以报销,特殊情况下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并在报销单上注明事由等情况。
4、个人借款,需填写借支单,按审批程序进行请款。
个人借款一般在办理完有关业务后一周内到财务报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划转款项及预付款,须由该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填制请款单,按经办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审核→董事长→财务支付程序报批付款。
第三章财务报销规定第六条财务报销规定一、单据填写要求1、单据各项栏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
2、必须按标准格式粘贴附件,如同期的发票粘贴在一起、发票从小到大,依次贴附。
若同期报销较多,可按发票种类明细分开粘贴、填写。
3、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背面须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
4、报销单须按规定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证明人(验收人)签字证明→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董事长审批→财务处结算三、报销规定1、费用报销发票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的发票联和报销联,存根联、发货联、记帐联不能作为报销单据。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综述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是指由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并且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权的企业。
控股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具有关联性,是国有企业的重要投资渠道和经营主体。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其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产安全,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全资及控股公司,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控股公司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
其中,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对于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于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并披露相关信息。
四、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领导控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领导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对外审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二)会计核算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落实科目表、账户体系和记账方法等。
对于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进行准确、完整、及时的记账和核算。
(三)内控制度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管理。
(四)财务预算控股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企业整体经营策略、财务策略和预算目标,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强预算管理。
(五)资金管理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往来管理机制,规范资金支出和收入的程序,有效防范风险。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企业合并、发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认公正、勤俭持家。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制度建设、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财务制度建设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定期报表和审计制度,并将其制度化、固化、系统化。
第七条财务制度的建设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第八条财务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财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过合法程序,由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预算体制和程序,制定预算,确保财政收支的平衡。
第十一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务实审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加强预算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预算的审核和监督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对违反预算和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报表编制和报送。
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管理职能,根据《会计法》及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财经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及拥有50%(不含)以上股权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纳入会计合并口径的企业。
海外公司财务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发起设立基金,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管控。
基金资产按照基金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出具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遵照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管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基金资金收支审批流程、投资审批及资产处置流程,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是财务工作的基本办法,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基础性财务制度。
第五条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协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批的重大事项,须严格履行审批流程,规范决策管理行为,防范决策风险。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行为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战略规划,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和有序开展,保证财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及产权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各公司应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原则上,各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由公司负责委派。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工作主管责任人,协助总经理完成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有:审核和监督财务收支行为、参与重大财经事项审批、加强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组织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进行年度决算、建立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13•【文号】财会[2010]1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尤其是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统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报备时予以重点关注。
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组织专项检查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1.21•【文号】•【施行日期】198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私营企业的财务工作都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和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摊派或抽调,对侵害其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按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拒绝、抵制及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企业应对国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合理支付劳动报酬,按时兑现职工工资;依法分配税后利润。
坚持正当经营合法收益,抵制违法经营非法谋利,不得偷税、漏税、贪污、行贿、帐外私分等。
第五条私营企业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设立帐簿,保存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认真做好财会工作。
私营企业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
财会人员必须克尽职守,认真执行税收、财会法规。
对不适合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更换。
第六条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金管理第七条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由个人投资、集资入股和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
企业对从外部取得的专项设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包括生产和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动力、传导、运输设备,机器机械、工具、器具、仪器、管理用具及其它劳动资料等。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医院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权责分明:明确各部门、各科室的财务责任,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
(四)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医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医院实行财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医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科室应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科室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七条医院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医院年度财务预算。
(二)收入管理: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完整、及时。
(三)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产管理:加强资产核算、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五)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成本效益。
(六)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财务管理要求第八条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一)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三)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四)定期开展财务分析,为医院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五章财务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医院对各部门、各科室的财务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和学院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并通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合理保证学院资产安全,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第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院务会审议后由院长签发报厦门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条收入预算以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如生均定额拨款和一次性专项控制数等)和学校预期事业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
第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首先保证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必需公用经费支出,其余支出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综合学校财力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财务处应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结合学院的工作重点和校内各单位的实际用款需求,提出学院财务收支计划和具体的预算执行建议方案,经党委会或院务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将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九条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控制数和改变用途,谁超支谁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超支或改变用途申请。
超支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支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经院务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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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
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
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
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
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
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所实现
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
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
或挪用。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
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
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
对此给予考核。
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
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
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
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
相
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
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
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
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
日常发生费用时
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
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
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
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
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