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支行”)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意识,为支行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宣传工作,是指支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支行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报道以及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宣传工作必须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支行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支行、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支行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支行综合管理部;支行各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各类宣传报道素材,会商并配合综合管理部做好宣传工作。
支行各有关部门的大型宣传活动应事前将宣传方案报经支行综合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对支行未正式公布实施的制度、政策措施,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
第六条对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须报经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设立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支行设立新闻工作负责人。
新闻工作负责人由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2.拟定本单位对外宣传计划;3.组织制定本并实施本单位宣传方案,开展重大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章宣传的内容和载体第八条支行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及时组织对外宣传。
(一)支行主要业务及业务活动;(二)支行治理及经营管理重要事项;(三)支行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四)支行开展和组织的重大活动,包括节庆活动、重要赛事、接待活动、对外交流、专题调研等;(五)支行召开的重要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六)支行领导参加的有关经济金融方面重要活动;(七)支行依法披露的重要统计数据;(八)其他需要组织对外宣传的重要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26•【文号】银发[2000]164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银发[2000]16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工作,严肃宣传纪律,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银发〔1996〕208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宣传,是指人民银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布公告、撰写文章、讲学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金融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分支行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含金融监管办事处综合处,下同),办公厅(室)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发布新闻稿件,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新闻。
第四条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金融宣传,增加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一)总行新出台的金融政策、规章和办法,办公厅要协调有关司局拟定宣传材料,报经批准后发布,并要注意做好跟踪、深度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9•【文号】银发[2005]211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8月19日银发[2005]211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银办发[2000]3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定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96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为了规范总行各司局(部门)出版物的编印工作,合理使用预算资金印制出版物,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2006年4月2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出版物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总行各司局(部门)出版物的编印工作,满足各司局(部门)履行职责和开展业务对编印出版物的合理需要,控制出版物预算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司局(部门)使用预算资金编印的各类出版物。
三、出版物的类别本规定所称出版物,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以人民银行名义发行的报告和公告类刊物。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文告》、《中国人民银行年报》、《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及其增刊(含《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含《区域金融稳定报告》)、《中国金融服务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优秀研究报告、论文集》等(《中国金融市场报告》由上海总部负责编印)。
其中,《中国金融服务报告》包括除上述报告外需向社会公开的人民银行各类业务,如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等内容。
《中国金融服务报告》(按季度出版)由办公厅、研究局负责牵头编印。
(二)对外宣传类资料。
包括金融知识宣传资料、人民银行业务(支付清算、征信管理、反假人民币、反洗钱、新版人民币发行等)宣传资料等,由相关司局负责编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2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强化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使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加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各种数据的监测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系统;将原来的金融管理部门按行业分解为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加强对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加强金融立法和稽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国驻海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加强金融职工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类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需要转变和弱化的职能: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逐步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不再办理对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将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移交给即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管理,将黄金配售指标管理逐步改由黄金市场进行调节;将部分后勤服务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去,成立机关服务中心。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四
反洗钱测试四单选题1、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发生变化时()。
A 、银行应等到上报年度报表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B 、银行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 、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报告D 、年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报告银行总部2、银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发生变化时()。
A 、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B 、银行应立即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 、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报告D 、银行应于变化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填报单位是指()。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B金融机构总部C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D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走访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人,否则,银行有权拒绝。
A 、 5B 、 10C 、 1 D、 25、关于反洗钱宣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对中高级领导层的宣传可包括通报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外反洗钱监管处罚实例等B 、反洗钱宣传方式可灵活多样C 、反洗钱宣传只针对一般员工,与中高级领导层无关D 、对于普通员工的宣传可包括印制员工宣传手册、利用银行内部办公网络或信息网络、内部刊物等方式开展宣传6、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个工作日内划分其洗钱风险等级。
A 、 5B 、 3C 、 10D 、 157、下列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可评为低风险的是()。
A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B 、资金往来简单,账户余额或交易规模较小的C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D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的8、下列不属于实际控制人范畴的是()。
A、公司实际控制人B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的人C 、未被客户披露但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D 、公司授权的经办业务人员9、下列不属于高风险业务范畴的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2000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经总行和财政部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财政部于1999年底发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起施行。
现将该制度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制度,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新制度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以实施新制度为契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和杜绝财务违纪违规行为,大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新旧账务结转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确保账务不错不乱。
(一)关于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设置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决定取消0481利息收入、0482业务收入、0483利息支出、0484业务支出、0485管理费、0486专项支出、0487其他支出等7个科目。
增设0501利息收入、0502业务收入、0503其他收入、0521利息支出、0522业务支出、0523管理费支出、0524事业费支出、0525固定资产购建支出、0526其他支出等9个科目。
保留0373损益科目。
新科目和账户的使用说明详见新制度正文。
(二)关于新旧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结转办法和结转时间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新旧科目及账户对照表(附件2),通过会计分录,采用同方向红蓝字结转余额的办法办妥新旧财务科目和账户的结转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3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2【实施日期】2000.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2日银办发[2000]37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办公厅及时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所有计算机及相关的网络设备。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主页由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负责管理。
其中办公厅负责上网内容、新建主页栏目。
支付与科技司负责国际互联网接入工作的软、硬件系统建设、日常运行及系统维护、主页固定栏目的更新维护。
新闻信息处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分别是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国际互联网有关事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条在中国人民银行主页上新建栏目、发布信息,须由司局提出,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统一安排。
经批准发布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司局负责及时更新与维护,同时将更新内容抄送办公厅。
发布信息的司局须指定专人在专用的设备上操作,并在该设备上设置密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原则上不建立自己的主页,有特殊原因需建立主页的,须经总行办公厅批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接入国际互联网实行专线统一接入方式,每个办公室设置一台计算机用于专门接入国际互联网,行内工作人员可通过各办公室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查阅信息,登录自己的电子信箱收发邮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需要和本地区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
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
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单选题]每一年每半年(正确答案)每三个月每二年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部门(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下哪些宣传行为是正确的()。
[单选题]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正确答案)未提供商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以“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虚假的方式销售商品。
以现场说明和演示误导消费者4. 根据《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单选题]等级(正确答案)分层结构集中5.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对外包活动需要访问或使用的信息资产,按( )原则进行访问授权。
[单选题]“双人经手”和“四眼”“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一事一审”和“事前审批”“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正确答案)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下列哪项不属于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单选题]建立发卡激励机制(正确答案)落实账户实名制规范代理办卡流程健全交易监测机制7.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单选题]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正确答案)8.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以下关于销售文本的说法,错误的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银发[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21日银发[2006]12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银发[2000]16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为使社会公众了解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受理采访、宣传报道和管理活动等。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工作服务,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宣传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确保新闻宣传导向正确、内外有别、适时适度,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14•【文号】银发〔2016〕314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四
反洗钱测试四单选题1、银行“反洗钱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发生变化时()。
A、银行应等到上报年度报表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B、银行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告D、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报告银行总部2、银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发生变化时()。
A、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报告B、银行应立即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告D、银行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填报单位是指()。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B、金融机构总部C、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D、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走访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人,否则,银行有权拒绝。
A、 5B、 10C、 1D、 25、关于反洗钱宣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对中高级领导层的宣传可包括通报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外反洗钱监管处罚实例等B、反洗钱宣传方式可灵活多样C、反洗钱宣传只针对一般员工,与中高级领导层无关D、对于普通员工的宣传可包括印制员工宣传手册、利用银行部办公网络或信息网络、部刊物等方式开展宣传6、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个工作日划分其洗钱风险等级。
A、5B、3C、10D、157、下列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可评为低风险的是()。
A、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B、资金往来简单,账户余额或交易规模较小的C、拒绝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D、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的8、下列不属于实际控制人畴的是()。
A、公司实际控制人B、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的人C、未被客户披露但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D、公司授权的经办业务人员9、下列不属于高风险业务畴的是()。
A、网上银行B、银行C、柜面小额存款业务D、银联POS1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5•【文号】银监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各商业银行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机构。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一、为了规范发展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保障银行合法合规经营,防止外部营销活动中不规范的推介行为损害银行声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外部营销是指银行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由银行外部营销人员向消费者推介个人银行业务或零售银行业务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包括:设立临时性摊位或路演地点、租用相对固定场所进行银行产品和服务介绍,外部营销人员上门造访与本银行尚无业务关系的客户等非实际交易性活动。
不包括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的实际销售活动或其他交易行为。
四、本指导意见所称外部营销人员是指银行负责招聘及用工管理的从事外部营销业务的银行内部员工,以及银行使用外部人力资源管理代理机构负责用工管理的外聘外部营销人员。
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外聘外部营销人员。
五、银行采取外部营销方式推介银行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外部营销推介的产品及服务必须在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0]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11日银办发[2000]19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适应外事工作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日常外事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银发〔1997〕9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149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活动,防止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外事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涉外工作的归口统一管理,服务并促进人民银行对外交往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事,系指日常涉外交往,即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与国内外国际组织、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各类机构及人士的联系和往来。
涉台事务无特殊规定者比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日常涉外交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我国外交战略,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对外形象。
(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涉外交往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中心工作,促进金融的改革开放。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权限。
(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涉外事务。
(五)勤俭办事,节约使用外事经费。
第二章外事审批与管理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以下简称国际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6〕20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6.19【实施日期】1996.06.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1996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段时期以来,金融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金融系统的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以单位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发表一些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文章,违反程序对外透露和公布金融数据,给金融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经与各政策性银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协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各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执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使金融对外宣传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附件: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对外宣传,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一种宣传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金融对外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02.27•【文号】[84]银发42号•【施行日期】198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1990年11月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银发42号1984年2月27日)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现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略)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制止违纪行为,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十分活跃。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适当放宽了现金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犯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造成不小损失。
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把现金管理工作做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银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6日银办发[200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二)金融债权管理;(三)法律顾问;(四)行政处罚的审核。
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五)执法监督检查;(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四
反洗钱测试四单选题1、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发生变化时( )。
A、银行应等到上报年度报表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B、银行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D、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银行总部2、银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发生变化时( )。
A、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B、银行应立即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C、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D、银行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填报单位是指()。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B、金融机构总部C、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D、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走访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人,否则,银行有权拒绝.A、 5B、 10C、 1D、 25、关于反洗钱宣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对中高级领导层的宣传可包括通报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外反洗钱监管处罚实例等B、反洗钱宣传方式可灵活多样C、反洗钱宣传只针对一般员工,与中高级领导层无关D、对于普通员工的宣传可包括印制员工宣传手册、利用银行内部办公网络或信息网络、内部刊物等方式开展宣传6、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洗钱风险等级。
A、5B、3C、10D、157、下列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可评为低风险的是( )。
A、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B、资金往来简单,账户余额或交易规模较小的C、拒绝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D、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的8、下列不属于实际控制人范畴的是( )。
A、公司实际控制人B、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的人C、未被客户披露但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D、公司授权的经办业务人员9、下列不属于高风险业务范畴的是()。
A、网上银行B、电话银行C、柜面小额存款业务D、银联POS1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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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208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6.19
【实施日期】1996.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08号1996年6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金融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金融系统的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以单位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发表一些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文章,违反程序对外透露和公布金融数据,给金融工作带来了负面
影响。
为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经与各政策性银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协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各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执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使金融对外宣传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附件:
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