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传销诈骗罪辩护词
传销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就本案指控的传销诈骗罪向贵庭辩护,希望能够表达我的观点和立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故意参与传销诈骗活动,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非法组织或行为。
在我加入这个组织时,我被告知可以通过销售产品获得高额回报,并且没有被告知整个组织的本质和运作方式。
直到被起诉之前,我才意识到自己所参与的实际上是非法传销活动,并没有真正的商业运作。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主动欺骗他人参与该组织,也没有故意误导他人。
在招募其他人加入组织时,我只是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信息,向他们描述了所谓的经济回报和商业潜力,但并没有故意隐瞒或欺骗他们。
因此,我认为我的行为并不能被定性为诈骗。
此外,我也要提到,我在该组织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
虽然我参与了销售产品的活动,并且也获得了一些佣金,但这些利益并不超过我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并且也无法与其他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巨额回报相提并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很难被归为主要受益者,更不能被定罪为传销诈骗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个家庭人,也是社会的一员。
我从未有过任何犯罪前科,也并无意伤害他人。
这个案件对我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如果我被判定为传销
诈骗罪,将会对我的未来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因此,我希望法庭能够重新评估我的案件,并给我一个公正的机会,以便我能够为自己辩护并证明我并非故意参与传销诈骗。
衷心感谢法庭和尊敬的法官对我的听证会。
希望我的辩护词能够得到您的认真考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我作为被告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关于杨某在本案中犯数罪,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
公诉人指控杨某在本案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杨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是属于我们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情况。
本案中,杨某的目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果行为又触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该数个行为之间有着牵连关系。
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分则确有按一罪处断的立法例。
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由于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从整体上考虑对牵连犯不宜作数罪认定,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触犯的数个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同时规定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这里并未涉及抢劫行为。
辩护人认为,这并不是包含在该条列举后的“等行为”之中。
二、本案杨某所实施的违法活动,不应属于抢劫行为。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请合议庭与公诉人注意“当场”,这一定义抢劫罪而限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要求。
自我辩护词
开庭自我辩护词及辩驳要点尊敬的各位法官、陪审员:我叫xxx,今天站在这里为本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自我辩护。
本人一直以来遵纪守法,信用良好。
是一个爱党爱国的好公民。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6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正是在这种中央鼓励创业、创新,全国掀起互联网+,创业、创新浪潮的背景下,我一次偶然在朋友圈扫二维码注册了云联惠账号,通过购物,得到了平台的返利。
于是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运作规范,证照齐全。
并看到云联惠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组织的商业模式专家论证会得到了知名专家的广泛好评。
于是2015年前往广州云联惠购买了XXX地区董事长职务。
这几年云联惠公司一直正常运营是《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获得《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被《中国政协报》,《中国报道》,《广东经济》、《中华英才》以及电视台等各种媒体正面报道。
至2018年5月8日系统被关闭停止运行止,云联商业大系统商业平台,拥有消费会员(客户群体)超过千万人,落地可以开始工作的公司2000多家。
并有海外分系统公司,分布于香港、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业务欣欣向荣,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岗位。
我从来没想过这样公开运营的企业会涉嫌传销。
我在具体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从来没遇到过有会员向我投诉或者抱怨的情况,我也一直认为云联惠的模式给老百姓带来了真正的实惠。
一个模式好不好,参与者最有话语权。
关于云联惠的模式在这里我简单进行一个描述:比如美团、唯品会这些平台,上面有交易都会收取交易额20%不等的互联网服务费。
而云联惠是收取交易额16%的服务费,不是放进自己的口袋独享而是全部拿出来制订规则按每天万分之五左右返还给所有平台的参与者,商家、消费者、创业会员共享,其中免费会员消费者占62.5%的分配权重。
也就是说消费者自由购物花该花的钱,买自己需要的东西还能得到返利的实惠。
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例
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谨以此篇辩护词,就传销非法拘禁罪向贵庭提出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参与了传销活动,但我要指出的是,传销非法拘禁罪并非是被告人的本意和初衷。
被告人仅仅是出于对传销组织的信任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才参与了传销活动。
因此,我们应该对被告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客观的审视。
其次,我想要重申的是,被告人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然而,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他人,也没有通过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相反,被告人仅仅是在传销组织中履行了一些管理职责,这些职责并没有涉及到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因此,被告人不应被定罪为非法拘禁罪。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他人的实际伤害。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具备实际的危害性,即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伤害。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伤害。
虽然传销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被告人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不应被定罪为非法拘禁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参与传销活动并不是出于恶意或犯罪动机。
被告人是在对传销组织的承诺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下参与了传销活动。
他并没有意识到传销活动的非法性,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触犯了法律。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错误而非犯罪。
我们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初衷和无恶意的参与,并给予他一个机会改正错误。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在此呼吁您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性,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的审视。
被告人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他的参与传销活动并非出于恶意或犯罪动机。
因此,我请求贵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刑罚,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谢谢!。
宁某某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宁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宁某某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公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对影响被告人宁某某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发表意见,认为其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宁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无不良社会记录和任何被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宁某某在本次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受他人的诱骗,误入传销组织而不能自拔,逐步走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道路。
其在2017年慢慢意识到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后,渐渐的离开的传销组织,准备做合法的工作以谋生。
所以,从本质上讲,被告人宁某某系初犯、偶犯,希望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
二、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宁某某能当庭认罪,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如实坦白自己所知的事实。
同时被告人宁某某愿意交纳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
三、宁某某自身也是被引诱或欺骗、误导才卷入到传销活动中,其本身及整个家庭也都是该案件的受害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四、宁某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被告人宁某某所在的1040传销团队,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其发展的对象都是他的家人、亲戚、朋友、邻居,客观上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造成危害。
五、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定性值得商榷,下线人数的认定也缺乏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定罪量刑的传销资金是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而非在传销活动中的流水资金数额总和。
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例
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例引言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我代表被告,就传销非法拘禁罪一案,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力的辩护理由和证据,向法庭说明被告的无罪性质。
我们深信,在本次审理中,法庭会对被告的无罪予以正当应对。
1. 案件背景被告作为本案中涉及到的传销组织的一员,被控非法拘禁罪。
然而,我们坚信被告并未参与任何非法拘禁活动,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辩护论据。
2. 证据分析首先,被告并非非法拘禁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或组织者。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在本案中,被告身份只是传销组织的一员,并不具备组织或主导非法拘禁的能力。
被告的行动主要是按照上级的指示进行,与非法拘禁罪并无直接关联。
其次,被告并不具备非法拘禁的动机或目的。
我们可以从被告的背景资料和证人证言中得知,被告的加入该组织主要是出于经济困难、寻求致富的目的。
被告并未有任何迫害或拘禁他人的动机,他只是按照组织的规定进行销售活动,并未参与或涉及其他非法行为。
此外,被告自始至终没有直接参与或实施任何非法拘禁活动。
虽然他在传销组织中拥有一定的地位,但被告并未亲眼目睹或参与过任何非法拘禁情况。
他在传销组织中的角色只是负责销售产品和招募新成员,并没有试图拘禁他人或帮助其他人实施非法拘禁。
3. 证人证言我们还要特别提到的是,多名证人的证词证明了被告无罪的事实。
这些证人包括被害人和其他被告成员。
根据证人的证言,被告并未参与任何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试图对被害人进行拘禁。
他们一致证明被告主要是在传销组织中进行销售活动,并没有参与或涉及其他非法行为。
4. 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条款,被告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非法拘禁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在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非法拘禁罪行,因此被告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分析,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案中无罪。
被告只是传销组织的一员,并未有实施或参与非法拘禁活动。
自我辩护词
开庭自我辩护词及辩驳要点尊敬的各位法官、陪审员:我叫xxx,今天站在这里为本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自我辩护。
本人一直以来遵纪守法,信用良好。
是一个爱党爱国的好公民。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6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正是在这种中央鼓励创业、创新,全国掀起互联网+,创业、创新浪潮的背景下,我一次偶然在朋友圈扫二维码注册了云联惠账号,通过购物,得到了平台的返利。
于是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运作规范,证照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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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2015年前往广州云联惠购买了XXX地区董事长职务。
这几年云联惠公司一直正常运营是《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获得《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被《中国政协报》,《中国报道》,《广东经济》、《中华英才》以及电视台等各种媒体正面报道。
至2018年5月8日系统被关闭停止运行止,云联商业大系统商业平台,拥有消费会员(客户群体)超过千万人,落地可以开始工作的公司2000多家。
并有海外分系统公司,分布于香港、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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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模式好不好,参与者最有话语权。
关于云联惠的模式在这里我简单进行一个描述:比如美团、唯品会这些平台,上面有交易都会收取交易额20%不等的互联网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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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消费者自由购物花该花的钱,买自己需要的东西还能得到返利的实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优秀辩护词怎么写?
A man is not old as long as he is seeking something.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优秀辩护词怎么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优秀辩护词中,律师重点写清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情节轻微、传销活动危害不大,当事人主动认罪,在传销犯罪中起到从犯的作用,不应认定主犯等。
这样,法院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这种犯罪的量刑在五年以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优秀辩护词怎么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优秀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张某的同意后,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张某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有异义,并且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减轻以及从轻处罚的情节,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并结合庭审过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1、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发展了下线杨某被告人张某并不是自愿参加传销组织的。
张某并没有发展过任何的下线。
起诉书指控杨某是张某的下线,事实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虽然杨某在庭审中也说其是张某的下线,但是在杨某讯问笔录的第204页、207页、212页,都供述说他是被一个叫某某的网友骗到某地的,是某某发展他进传销组织的,某某是他的上线,这和杨某在庭审中所说的相互矛盾。
因此,杨某在庭审中的供述与以前的供述相互矛盾,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此外,在年4月15日的陈某的讯问笔录中,陈某供述张某和杨某同是马某的下线。
由此可见,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杨某是张某的下线。
2、被告人张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惩罚的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张某并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
因此,张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担任xx的辩护⼈,本辩护⼈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现本辩护⼈就被告⼈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个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策划、发起、设⽴、指挥、协调传销组织,进⾏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
⼀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般的参与者。
因传销组织都是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进⾏活动,在层级的顶端或中⼼起的作⽤最⼤,反之作⽤就⼩。
在本案中,被告⼈贺xx在整个传销活动组织中其位置是处在层级的末端,所从事的⾏为只是在他⼈的授意下在⽹上发贴,进⾏宣传,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的作⽤,其作⽤⼩,危害也⼩,只是⼀个积极的参与者,与贺xx处于同等地位和作⽤的⼈在“幸福199⼯程”中还有很多,因此,对被告⼈贺福喜的量刑不应与其他被告⼈同等对待。
⼆、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较⼩。
他们的犯罪原因很⼤程度上是对传销⾏为的刑事违法性产⽣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为之。
贺xx家庭经济⾮常困难,夫妻俩都没有⼯作,属于零就业的家庭,孩⼦⼜在上学,⼀开始被告⼈只是抱着找份⼯作的想法,接触到传销组织。
去听完课后觉得《幸福199⼯程》很好,况且该组织的宣传中还有国家部委的⼀些⽂件以领导⼈的讲话,被告⼈辨别真伪的能⼒较低,信以为真加⼊了该组织,同时认为可以通过这种活动,介绍他⼈⼊会,从中挣点提成费,所以说,被告⼈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的⾏为已触犯了刑法,其主观恶性较⼩。
从另⼀⾓度来说,被告⼈在危害他⼈和社会的同时,⾃⼰也成为了⼀个受害者,被告⼈参加传销活动也缴纳了280元的⼊会费。
心未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未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杨某才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杨某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才的辩护⼈为其出庭辩护。
辩护⼈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被告⼈⽆罪和罪轻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以便法庭兼听则明,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在开庭之前辩护⼈对被告⼈进⾏多次会见,并对本案的案卷材料进⾏详细分析研究,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了解。
现辩护⼈结合庭审情况,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审查、采纳。
杨某才的董事长头衔⼀、起诉书指控被告⼈杨某才系⼼未来平台董事长,协助杨某杰管理⼼未来平台事实错误⼀、起诉书指控被告⼈杨某才系⼼未来平台董事长,协助杨某杰管理⼼未来平台事实错误。
杨某才的董事长头衔有名⽆实,与德旺公司董事长混淆,其没有具体参与“⼼未来互联平台”的经营管理,更未协助杨某杰管理平台关于杨某才是否是⼼未来互联平台的董事长,在法庭调查阶段呈现地已经很清晰了,杨某杰多次提到杨某才不是平台董事长,曾是德旺供应链的董事长,不负责平台任何事务。
杨某才没有参与平台的筹建,对平台的发展、扩⼤没有影响,并且明确回答关于该问题与讯问笔录不⼀致的以法庭供述为准,即杨某才不是平台董事长,曾是德旺供应链的董事长杨某才不是平台董事长,曾是德旺供应链的董事长。
因在侦查笔录中,多名被告⼈曾提到过杨某才是董事长或者平台的董事长,但基本上均是听杨某杰说的,⽆法肯定杨某才就是平台董事长,但可以肯定关键⼀点是不清楚杨某才负责什么⼯作。
⾸先,对待这样的传来证据,“母证据”都进⾏了明确地否认,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就⽆法证实。
退⼀步讲,即便杨某才有着董事长的职务,其也是有名⽆实,不参与平台经营管理,不应承担董事长的责任,理由如下:(⼀)董事长职位在“⼼未来”平台上形同虚设,不负责任何具体事务“⼼未来平台”不是公司,总体上是⼀种⼈治,杨某杰⼀权独⼤,⽽⾮规则之治,不属于公司治理,整体运营并不规范。
组织,领导传销话动罪无罪辨护词模板
组织,领导传销话动罪无罪辨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成员:我作为被告代表,就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等罪名针对我提出的指控提出以下抨击和辩词:1. 我要强调传销活动并非由我个人独立组织和领导的,而是由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运作和管理。
我只是该组织的一员,以及在传销网络中的参与者之一,并没有拥有组织或领导的权力和责任。
2. 我认为,传销活动从本质上并不违法。
传销是一种商业模式,基于多层次分销系统,不同层级的参与者通过销售产品和引入新成员来获得利润。
该模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合法运营,并被广泛接受。
3. 在传销活动中,我并未采取任何欺诈、胁迫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我遵循了组织的规定和制度,在市场上推销和销售产品。
我并没有迫使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而是通过向他人介绍该商业机会,并任由他们自行决定是否加入。
4. 我没有诱使他人投入巨大资金或承诺虚假利益,也没有违反任何消费者权益法律。
传销活动中的利益是基于产品销售和团队业绩产生的,每个参与者都有机会获得利润。
而这种利益是在持续销售和拓展市场的情况下实现的。
5. 在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我本着诚实和竞争的原则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公平竞争。
我积极推动销售业绩,并与团队成员共享经验和资源,以实现共同利益,而不是运用欺骗手段诱使他人加入。
6. 传销活动中的风险是公开透明的。
我在加入该组织前,已经接受了相关培训和教育,并且清楚了解到传销活动具有市场风险。
任何参与者都必须自行承担风险,并对其行动负责。
7. 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并不涉及任何非法、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传销活动本质上是一个商业运营模式,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
我本着遵守法律和法规的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
8. 我在传销活动中并未违反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我对传销组织和活动的合法性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尽力避免与相关法规相冲突。
在没有违法规定的前提下,我行为的合法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9. 我并没有以独立的个人身份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而是在一个普遍遵守法律和利益共享原则的组织中参与了传销活动。
被刑庭庭长称赞“精彩”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
被刑庭庭长称赞“精彩”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追究组织领导者的责任,对于地方骨干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笔者曾在为此案辩护期间撰写过一篇文章,认为不应一刀切地予以追究。
在本案辩护过程中,笔者意识到无罪辩护不可能产生效果,最终选择作罪轻辩护。
辩护的角度是提出全案被告人作为地方骨干均系从犯,并为此着重分析了实务当中一些认为不构成从犯的认识误区,后被公诉机关和法院采纳,使得全案被告人均有不同程度地减轻处罚,属于较为成功的辩护案例。
前日审理该案的刑庭庭长称赞该案辩护词“精彩”,回想当初辩护历程,确实花费不少精力,故将其上传分享。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施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由我依法担任其被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庭前仔细阅卷、多次会见、收集资料,以及与办案人员的充分沟通,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施某某为从犯不当,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的量刑建议过重,具体理由如下:一、地方骨干虽因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关键作用而入罪,但其所实施的积极发展下线的行为并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正犯行为,而应当是帮助行为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两个层面的概念需要厘清,一个是犯罪主体层面的组织者、领导者,一个是犯罪行为层面的组织、领导行为。
前者,在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有相应的界定,简称为五类人员。
但是后者,即什么是组织、领导行为,目前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
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能不能认为只要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所实施的行为均属于组织、领导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罪名中的客观行为要件,都包括正犯行为和共犯行为(教唆或帮助),其中符合刑法罪状表述是正犯行为,为正犯提供帮助或教唆正犯的是共犯行为。
由于法律对本罪的正犯行为,也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含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只能根据汉语的文意进行理解。
非法传销辩护词
非法传销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方的代表,就本案的控告内容以及我方的观点,向法庭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我们不否认传销活动是有违法性质的,但是我们要针对的是非法传销,而不是传销本身。
传销本身并不一定是违法的,只有在其运作过程中涉及非法行为,才构成非法传销。
因此,我们要将本案中的非法传销与合法传销进行明确的区分。
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传销的定义。
非法传销是指以虚构或夸大的产品效果为由,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来获取利益,而忽视了产品本身的价值,且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非法传销不仅威胁到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对正常经济运行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接下来,我要提出针对本案的辩护观点。
首先,我们辩称被告并无意涉及非法传销行为。
我们的销售模式完全符合市场规则,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
销售人员不仅代理销售产品,还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促进顾客的再次消费,这是一个正常的商业模式。
其次,我们辩驳原告关于非法传销迫使下线人员购买产品的指控。
据我们了解,我们的销售人员并未违法迫使下线人员购买产品,而是以正常商业合同的形式与顾客签署购买协议,顾客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产品。
我们并未通过构建金字塔式的人际关系迫使顾客购买产品,而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顾客资源。
此外,我们还要辩称,被控方与其他非法传销组织并无合作关系。
我们的销售人员是独立行动的个体,他们并非被迫参与传销活动,也没有任何行动违反法律法规。
我们的销售人员仅凭借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获取收益,并没有依赖其他人的加入与购买。
最后,我们要指出,作为被告方,我们深知非法传销的危害性以及破坏力。
我们始终保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强调,本案中我们并没有涉及非法传销行为,因此,我们请求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推翻对我们的指控。
在结束我的辩护陈述之前,我要再次强调,合法经营与非法传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合法的销售模式与非法传销完全不同,我们坚信自己的辩护观点是正确的,也相信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律师观点分析简介:2018年6⽉,⼴西北海特⼤传销案,“升总七⽇游”团队,以缴纳69800元加⼊“资本运作”组织,发展下线,通过拉⼈头、按照“五级三阶制”为规则组成层级,形成的传销体系。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黄华勋律师作为被告⼈陶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被告⼈陶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陶某没有参与传销,也不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1、从客观要件来看,现有证据⽆法认定被告⼈陶某参与传销活动。
庭审调查阶段,朱X楠、朱X凤、徐X、包X、韩X、黄X等⼈的陈述,⽆法判断陶某是否参与传销,是否属于⼀般的参与⼈员,是否属于本案中的关键⼈物,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地位,⽆法证实。
涉及被告⼈陶某的,主要是徐x的询问笔录,她在笔录中指证陶某参与传销,但是徐x的多次讯问笔录,相互⽭盾,漏洞百出。
2017年6⽉6⽇徐x的第1次询问笔录,提到:“2015年去柬埔寨旅游认识陶某,随后陶某邀请她到北海玩。
在后在北海的⼩区⾥,由陶某的朋友介绍资本运作,了解之后就会家了。
⼀个⽉以后,徐x⾃⼰决定到北海从事资本运作。
”从徐x的回答中⾄少说明:1、陶某是邀请徐x到北海玩的。
2、在北海玩期间,徐x可能会接触到与陶某交往的⼀些朋友,⽽且给徐x上课介绍资本运作的不是陶某,⽽是另有其⼈。
3、徐x当时回家了,到此,陶某约徐x到北海游玩的⾏为就终⽌了。
4、⼀个⽉后,徐x⾃⼰决定到北海从事资本运作,那是她个⼈的⾏为,与陶某⽆关。
徐x认为陶某是其上线,认定理由是陶某叫她来玩。
这个认定标准太牵强。
传销组织认定上、下线标准,不以介绍旅游为⼿段,⽽是有⼀套⾏业的规定。
徐x认为陶某是她的上线,可能有⼏个因素:1、朱x楠和陶某是⽣意伙伴,经常见⾯,因此她认为朱x楠是传销,陶某估计也是传销。
2、徐x被捉捕后,急于解脱或分化责任,或出于报复的⼼理,指定陶某是传销上线。
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怎么写
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怎么写在我国,⼀些地⽅传销盛⾏,传销害⼈害⼰,我国法律严惩组织领导传销⾏为,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怎么写,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赵某的辩护⼈,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及开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本案起诉书指控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性不准确,应定⾮法经营罪。
(⼀)、赵某的⾏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法学权威观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为。
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类:⼀类可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类可谓诈骗型传销,并不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本罪的传销活动是指后⼀种传活动。
在此教材第748页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中更进⼀步在第1点就明确指出“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成⽴⾮法经营罪,不成⽴本罪。
刑法第224条之⼀处罚的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为,所以,组织、领导其他类型的传销活动的⾏为并不成⽴本罪。
对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为,应当认定为⾮法经营罪”。
本案赵某所参加的传销应属于典型的原始型传销活动,他们采⽤的是销售提成、业务⼩组分红、公司业绩分红这样⼀种基于销售商品的⽅式,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在此过程中以购买商品的数量⽽分为“普卡”“银卡”“⾦卡”“钻⽯卡”四个等级,这也是各种销售活动中的⼀种常见的促销模式,⽽并⾮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也⾮以购买⼀定数额的精油产品作为⼊会条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寓翔律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
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
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
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
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王某等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等人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对此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
传销案辩护意见
传销案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我作为被告杨###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关于杨###在本案中犯数罪,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
公诉人指控杨###在本案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杨##3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是属于我们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情况。
本案中,杨##的目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果行为又触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该数个行为之间有着牵连关系。
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分则确有按一罪处断的立法例。
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由于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从整体上考虑对牵连犯不宜作数罪认定,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触犯的数个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同时规定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这里并未涉及抢劫行为。
辩护人认为,这并不是包含在该条列举后的“等行为”之中。
二、本案杨###所实施的违法活动,不应属于抢劫行为。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请合议庭与公诉人注意“当场”,这一定义抢劫罪而限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要求。
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
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委托,X律师事务所指派,现依法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依法会见了XXX,依法进行了阅卷,比较充分地了解了案情事实,并且对本案做了充分切实的法律调查。
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XXX的本案行为,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正常行使,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推进社会进步,根本不构成犯罪。
控方认定事实和理解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违法办案,酿成这起错案。
理由如下:第一,起诉书的指控存在多处错误。
其一,控方的指控逻辑错误。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可以看出,控方的指控逻辑是:由于世界通公司构成传销,所以,被告人履行与XXX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也是传销。
这是非常幼稚和荒谬的。
因为,一,XXX公司是否构成传销尚无最终的司法定论;二,即使XXX公司构成传销,也不能必然断定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被告人也构成传销。
因为他们是平等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不能张冠李戴,混为一谈;再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构成和追诉标准都不尽相同。
其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获取发展下线人员的高额提成”错误。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晋升级别和获取发展下线人员的高额提成,先后用亲属XXX等人的身份证购卡XXX张”,不但事实错误,而且逻辑非常荒谬。
1,被告人不可能“提”别人的“成”。
因为“下线”不与被告人发生金钱关系,“下线”与被告人也是平等的、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并没有把钱交给被告人,而是独立自主地进货,并与XXX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不需要经过被告人的要求或者介绍。
事实上,本案当中列出的被告人的七个“下线”就有三个不是被告人通知去参加招商会的,他们怎么成为被告人的“下线”,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原来都是XXX公司的行为。
XXX公司具体是如何利用计算机系统实现计算报酬的,被告人也根本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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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寓翔律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
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
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
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
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王某等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等人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对此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
王某等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
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所区别的。
七、被告人王某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家禁止传销主要是原因是,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没有出现其他传销案件中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发生严重治安事件等状况,社会恶劣影响尚未造成,未发生巨额货款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
直到现在,被告人王某参加销售的人员还没有出现治安事件,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同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要重点打击的传销还是有区别的。
八、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量刑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本案的被告人量刑太重。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高级业务员,刚参加“升总会”就被抓,只是一个积极参与者,抛开案情不说,其也只是处于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交汇点,在现行刑事司法解释如何量刑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从轻量刑。
十、被告人王某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十一、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云南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