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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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

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号】黑农厅函〔2020〕82号

•【施行日期】202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的通

黑农厅函〔2020〕8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度春季农作物种子销售即将开始,为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销售行为,维护各企业合法利益,保障农民利益,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印制说明

1.本销售凭证,须印制农业农村部门所属市或县名称。

2.本销售凭证,实行一年一个版本,由日期(年)进行区分,即销售凭证“年月日”中的“年”需由农业农村部门印制,“月日”由经营者进行填制。

3.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编号,共6位流水号数字代码,由农业农村部门印制。

4.举报投诉电话,注明市或县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农作物种子举报投诉电话。

5.本销售凭证,一式四联,分别是“存根”、“购种凭证”、“记账凭证”、“付货凭证”。

二、《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填制说明

1.凡欲在我省销售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向种子销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领取统一制式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2.种子销售商从取得统一制式《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非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销售的种子必须开具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3.填写时,要逐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4.本销售凭证不准损毁、缺页、转借。

5.作废的票据要粘回原处。

6.用完后,须经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申领。

三、有关要求

1.积极宣传,要求全省所有经销种子的企业、门店、商贩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2.通过媒体和农村集市发布致全体农民的一封信,提醒农民购种子时,注意索要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并查看凭证上是否有售种单位公章。

3.种子销售商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处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行印制并发布《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自2020年3月1日起启用。

附件:1.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封皮

2.销售凭证注意事项(印制在凭证封皮背面)

3.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样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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