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黑农厅函〔2021〕29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情况的通报黑农厅函〔2021〕290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2021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顺利完成,经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申报推荐情况2020年11月,省级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1225号),启动了2021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各地积极组织,踊跃申报,最终省级共收到推荐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186家,申报工作开展顺利,数量超过预期。
但申报材料初审过程中,仍发现部分地方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如部分申报材料未按《通知》要求报全报准,存在经营异常、盈余分配不合理、财务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填报不全不准、成员大会会议记录流程缺失等问题,希望各市(地)、县(市、区)今后在申报评比工作中强化审核把关,日常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指导力度。
二、省级示范社评定情况按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省级对各地推荐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进行了初审、专家评审、厅长办公会和媒体公示等程序,最终评定1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021年度省级示范社(详见附件),并纳入省级示范名录管理。
三、有关事宜省级示范社综评工作结束后,省级示范社名录管理工作进入日常监测阶段。
各地要加强本地省级示范社的日常监测指导工作,如发现本地省级示范社出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复核上报,经省级确认后在省级示范社名录中予以清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朱海燕 韩光辉 吕景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滨州256600)摘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种业市场监管中存在备案率低、生产经营主体重复备案、备案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增加了备案管理工作量,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
不能形成完整的种子生产经营流通溯源管理,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种子生产、销售数据,会造成企业之间无序生产,种子积压,企业亏损运转困难,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也不能有效利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指导企业进行种子生产销售。
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备案系统,施行备案主体分类管理,加强备案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种业企业服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市场监管;问题;对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种子良性发展是基础。
农作物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是农业生产稳产丰产的重要保障,农作物良种的充足供应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石,也是种业企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良种供应过剩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和经营困难,良种供应短缺就会造成种子价格飙升导致农民用种成本增加,因此,种子管理部门应确保农作物良种有序供应。
制。
让职工拿“大头”、合作社有“甜头”,企业有“赚头”,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企农双赢命运共同体。
3.5 推进示范创建 打造62团、64团两个玉米制种示范团场,由种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完善玉米种子果穗烘干加工生产线。
按照建设“五化”基地的要求,推进制种区的土地平整、地力培肥、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实现制种基地高产稳产。
支持制种主体建设杂交玉米种子烘干、精选、包衣和包装设施,购置先进适用的加工设备,更新机械装备。
3.6 组建行业协会 积极组建师市种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做好行业协调工作,履行信息交流、依法维权、技术培训、信用评价、市场营销、试验示范等多项职能[4]。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黑农厅联发〔202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25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快奶牛品种改良,提高奶牛平均单产水平,快速扩繁优质奶牛,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8月1日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快奶业振兴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鼓励规模奶牛养殖场使用优质奶牛冷冻精液,改善奶牛遗传品质,提高奶牛群体生产水平,增加生鲜乳产量,提高生鲜乳质量。
到2025年,通过奶牛品种改良带动全省奶牛平均单产达到9吨以上。
二、实施范围2022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在全省范围实施,北大荒农垦集团按行政区划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实施。
三、补贴方式采取“先配后补”方式,即奶牛养殖场自行筹集资金采购优质冻精并配种,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
支持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奶牛场使用优质奶牛冻精,推广性控冻精繁育技术,加快奶牛群体改良,构建高产奶牛核心群,提高奶牛单产水平。
2.补贴标准。
对实际存栏100头以上规模奶牛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采购且使用符合“2022年黑龙江省奶牛优质冻精采购条件”(附件1)的常规冻精和性控冻精给予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黑农厅联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5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3月4日黑龙江省大豆良种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大豆振兴计划,提高我省大豆良种生产加工能力和质量水平,保障优质大豆供给,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一)扶优扶强。
向省内生产规模较大的大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育种经费投入,增强企业品种创新能力,提升大豆良种生产供应能力。
(二)先建后补。
实行“先建后补、先验后兑”,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合力提升大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能力。
二、补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大豆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
(一)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审定产量达到350斤/亩的高产大豆品种生产经营权,且符合要求大豆品种年实际繁种面积2000亩以上。
(三)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种子生产加工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加工生产线、仪器设备、农机具等按照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政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黑政发〔2011〕7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凡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一)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
(三)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只经营杂粮的粮食收购者应当拥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分别以3.5元/公斤和3.7元/公斤的价格共购 进上述小麦种子610袋12200公斤,以3.6元/公斤和3.7元/公斤的价格累计销售 2120公斤,违法所得7832元,12200公斤种子货值金额44120元。当事人收到 检测报告后,主动追回已销售的小麦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
➢ 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的标签标示其分别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但执法人员通 过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有关“作用用途”“适应症”“功能用途”的表述,发现其明确标 明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及各种肠虫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依法认定其属于兽药 。通过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确认上述两产品均未取得兽药 产品批准文号,遂按照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准确履行了执法职责。本案就相 关产品的定性和处理,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同类违法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 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饲料抽样送检,发现问题饲料后及时立案查处,有效防止了 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主动赔偿客户损失,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依据相关 自由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为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了参考。
七、湖南省长沙市肖某、黎某未经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典型意义】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 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
➢ 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 标签标注含量相符。
➢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 害养殖者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7]1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
作物种子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高度重视,2016年12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和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
目前,正值种子销售时期,省外一些企业、个人通过隐蔽直销入户、经纪人传销等方式向我省销售非法转基因玉米、大豆种子特别是玉米种子。
为全面禁止非法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下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
注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力争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及推进措施(一)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1.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黑农厅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农机局(农机总站):为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管理工作,现将《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月11日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行为,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装备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装备是指组建农机合作社时合作社利用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农机装备,包括合作社采用保值更新购置的农机装备。
第三条按照《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农机合作社在监管期内农机装备置换,适用本办法。
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也属于二手农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对二手农机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机装备置换是指因种植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等原因,现有农机装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将其作价置换所需要的农机装备,或者作价出售后再购入所需要农机装备的行为。
第五条农机装备置换要有利于农机合作社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所置换农机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要符合农机合作社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装备置换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装备置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手农机装备卖方应当拥有其所有权或处置权,包括农机合作社在内的农机装备置换双方也应拥有农机装备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3.其它农机装备的备案登记证明或机具来历凭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黑农厅函〔2022〕15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2〕15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植保防灾减灾在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坚持不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组织开展“增加统防统治、绿色防控覆盖率,减少病虫危害损失、化学农药使用量”为核心内容的“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
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属地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2月21日2022年黑龙江省"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农作物病虫害是影响粮食稳产增产的重要因素,科学有效防控农作物病虫危害,是减灾保丰收的关键措施。
为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危害损失,实现“虫口夺粮”促丰收目标,推进化学农药减量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趋势分析据省植保部门综合分析,预计2022年我省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害总体为中等发生,发生程度重于2021年,接近常年,需加大监测防控组织力度,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一)水稻主要病虫害。
预计全省总体中等发生。
稻瘟病有偏重流行风险,以后期发生的穗颈瘟为主;二化螟在部分县份局部地块为害将加重;水稻纹枯病中等发生,中南部老稻区及东部稻区密度大的地块偏重发生;水稻潜叶蝇、负泥虫、恶苗病中等发生,局部地区偏重发生;水稻立枯病、青枯病、绵腐病等苗期病害及水稻细菌性褐斑病、鞘腐病、穗腐病等中后期病害将重于常年;稻曲病、稻飞虱、稻螟蛉、稻摇蚊发生程度呈上升趋势。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黑财经〔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2020年7月3日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促进我省粮食种植结构优化调整,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统筹安排。
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以省为单位分别设定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
省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规模,根据各地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兑付补贴资金,如全省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超过基期面积,对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黑农厅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1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已于202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我省兽药经营企业管理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达到本细则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八章售后服务第九章附则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兽药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申请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先取得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申请核发,其中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设置明显的标识。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21施行日期2014.04.21文号黑政发[2014]7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一)明确总体思路。
按照“扩面、提标、转制”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加快改革和发展,基本形成发展规范、覆盖广泛、品种齐全、保障充足、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我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2014年种植业保险面积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养殖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二)确定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益、维护市场公平三者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三)合理确定费率。
对保险金额、保费、保险费率进行科学厘定和适当调整,逐步达到农产品的直接物化成本。
创新农业保险利润调节机制,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弹性费率制度,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投保农户当年未受灾,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户个人年缴费额的6%给予奖励,体现投保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
探索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对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偏离财产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的,适当调整农业保险费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发新版林草种子标签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发新版林草种子标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黑林草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发新版林草种子标签的通知黑林草规〔2020〕3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宾西实验林场,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为加强我省林草种子管理工作,规范林草种子标签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林木种苗标签》(LY/T 2290—2018)的有关要求,省林草局统一制定了新版林草种子标签样式(见附件),现将新版标签使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标签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林草种子标签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具体措施,是规范种子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林草种子质量可追溯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提高对林草种子标签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要切实领会标签制度在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确保林草种子标签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服务指导,规范使用标签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将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并督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及时使用新版标签,按照要求规范填写。
新版林草种子标签重新进行了版面设计,增加了部分遗传、良种、质量等信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
各地要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认真研习标签内容和说明,规范使用标签。
1.增加了标签使用范围。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此次修改增加了草种使用标签有关内容,将林木种子标签修改为林草种子标签,各地草种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通知精神使用新版标签。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六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五章食用农产品第六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小经营第三节食品摊贩第七章餐厨废弃物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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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0卷第05期辩论终结作为分界点,分段计算许可使用费金额,对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注意审查种苗、种子的合法来源,确保种植的农作物是经权利人许可的。
本案中种植基地虽为当地扶贫项目,但实际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合作社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种植规模大,且贫困农户股权比例较小,不属于私人非商业性使用授权品种行为,承担了侵权责任。
【“龙回红脐橙”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理重庆同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柑桔新品种“龙回红脐橙”品种权案[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种子)罚〔2022〕51号”]。
涉案品种为柑桔新品种“龙回红脐橙”,授权日为2016年5月1日,品种权号为CNA20131106.2,品种权人为江西省南康市俊萍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铜梁区农委”)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供的线索,对重庆同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阔公司”)的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龙回红脐橙”种苗,但无法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进行立案。
后经询问同阔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龙回红脐橙”种苗购销合同、销售凭证、收款凭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就其中涉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确认同阔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于2019年11月生产了“龙回红脐橙”种苗4500株,并于2021年12月24日销售500株,每株12元,收入6000元;2022年9月20日销售4000株,每株8元,收入32000元,共计销售收入38000元。
铜梁区农委认为,同阔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经营授权品种“龙回红脐橙”种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了侵害品种权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2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种子)告〔2022〕5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营造打好种业翻身仗实现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根据《省20XX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依法规范高效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侵权、制售假劣、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使种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种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种业市场环境更加有利促进现代种业加快创新发展。
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队伍。
开展县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
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按时办结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转办督办的信访举报等案件并及时反馈。
建立并公布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许可、备案清单。
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春季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抓住春季种子市场销售关键时段,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
一是查主体,严查“四种”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备案登记后经营种子;二是查标签,严查种子标签是否标注规范,重点检查使用说明、二维码等内容制作规范和可追溯是否做到;三是查审定和登记。
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的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是否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
四是查备案,严查经营门店备案信息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存在经营的种子未备案等行为;五是查质量,随机抽取市场上种子样品,开展常规指标检测,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结合实际适时对玉米、水稻种子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六是查档案,严查经营门店是否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台账,是否开具种子销售凭证;七是查网络平台,联合市场监管、网信办等部门,监控利用网络平台(如微信、抖音、火山、快手)途径进行违法销售种子行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一)依法设立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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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
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号】黑农厅函〔2020〕82号
•【施行日期】202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的通
知
黑农厅函〔2020〕8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度春季农作物种子销售即将开始,为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销售行为,维护各企业合法利益,保障农民利益,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印制说明
1.本销售凭证,须印制农业农村部门所属市或县名称。
2.本销售凭证,实行一年一个版本,由日期(年)进行区分,即销售凭证“年月日”中的“年”需由农业农村部门印制,“月日”由经营者进行填制。
3.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编号,共6位流水号数字代码,由农业农村部门印制。
4.举报投诉电话,注明市或县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农作物种子举报投诉电话。
5.本销售凭证,一式四联,分别是“存根”、“购种凭证”、“记账凭证”、“付货凭证”。
二、《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填制说明
1.凡欲在我省销售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向种子销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领取统一制式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2.种子销售商从取得统一制式《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非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销售的种子必须开具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3.填写时,要逐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4.本销售凭证不准损毁、缺页、转借。
5.作废的票据要粘回原处。
6.用完后,须经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申领。
三、有关要求
1.积极宣传,要求全省所有经销种子的企业、门店、商贩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2.通过媒体和农村集市发布致全体农民的一封信,提醒农民购种子时,注意索要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并查看凭证上是否有售种单位公章。
3.种子销售商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处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行印制并发布《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自2020年3月1日起启用。
附件:1.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封皮
2.销售凭证注意事项(印制在凭证封皮背面)
3.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样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