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黑品审[1998]第4号
1、为了正确地确定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利用价值和区域,加强对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确保农作物稳产和增产,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作为审定品种的法定依据。
2、组织机构
2.1省设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地)、国营农场总局设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常委会和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农业行政管理、种子、科研、农业院校、科技、轻工、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科技人员、基层单位代表组成。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2.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即大豆、玉米、麦类、稻类、经济作物杂粮薯类、蔬菜、果树花卉、甜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审定专家若干名。审定专家被邀请参加会议时,与委员具有相等权利。
2.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负责管理品种试验、审定的日常技术业务工作。
3、品种审定工作的任务
3.1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
3.1.1制定、修改有关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规程、制度和办法。
3.1.2组织全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引种试验。
3.1.3负责对全省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认)定、命名、登记、颁发品种合格证书,公布推广品种的名称及其适应区域。
3.1.4对已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发布停止推广决定。
3.1.5负责对试验点技术员进行技术培训。
3.1.6办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事宜。
3.2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的任务。
3.2.1负责本市(地)、农场总局所管辖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引种试验任务的落实、检查、指导,并负责向技术室报告试验落实和完成情况。
3.2.2对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3.2.3完成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事宜。
3.3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3.3.1负责审查本作物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新品系(种),并提出布点意见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
3.3.2负责对本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进行检查,并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报告检查结果。
3.3.3负责对本作物申请审定品种进行审查,并形成专业委员会建议上报常委会。
4、申请审定品系(种)的条件
4.1品种种性
具有遗传性稳定,典型性一致,及特异性的品系(种)才可申请审定。
4.2熟期
报审品系(种)的熟期应在适宜推广区域的正常年份霜前生理成熟。较对照品种不能晚于3天(含3天)。
4.3产量
4.3.1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要连续稳定增产。常规品种要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杂交种比非杂交种对照品种增产25%以上,比杂交种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并且经变量分析较对照品种增产达到显著的
点应在五分之三以上。
4.3.2杂交种的亲本产量和制种产量较高,并且制种方便。
4.3.3优质品种、抗性强的品种或特殊用途的品种,其产量及品质、抗性等标准,按附件要求审定。
4.4抗性及品质
报审品系(种)必须有农作物品种省审定委员会制定的机构出具的2年规定项目的统一抗性鉴定和品质分析结果。优质品系(种)和抗病品系(种)、特殊用途品系(种)徐具有连续3年的鉴定和分析结果(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4.5试验年限
凡是申请审定的品系(种),省内新育成品系必须有2年所内产量鉴定和1年异地鉴定试验结果(可与所内鉴定试验同时进行);从国外和省外引入未经审定的品系(种)需1—2年引种试验结果,以上报审品系(种)均需具有2年的省级区域试验和1年生产试验结果。省外已审定品种,具有三县以上(含三县),每县不少于3点1—2年引种试验结果和2年生产试验结果。
4.6试验点次
凡申请审定的作物每一品系(种),每年有有效试验结果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点在一个品种生态区内不少于布点数的70%。
4.7种子数量
报审品系(种)应由一定数量的种子。报审当年,原原种:玉米自交系个50穗;高粱不育系和保持系50对,恢复系25穗;水稻、小麦、大豆3公斤;糜子、谷子0.5公斤;绿豆、小豆2公斤;饭豆5公斤;马铃薯50公斤;蔬菜杂交种甘兰、瓜类、茄果类、白菜1000—2000粒;蔬菜常规种及油菜0.3公斤;花生、亚麻、向日葵25公斤;烟草0.2公斤。
4.8种子检验
4.8.1凡是经过试验可以报审的品系(种)均须对其原原种、原种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
4.8.2品种选育者或引进者,要按照规定数量生产原原种和原种,并将生产地点,品系(种)名称、特征特性、生产数量与当年5月末前向种子检验部门提出审检报告,同时抄报技术室。各作物种子检验面积:大豆原原种600m2、原种10亩;小麦原原种600 m2、原种10亩;水稻原原种150 m2、原种10亩;高粱原原种不孕系、保持系100 m2、恢复系100 m2,原种不孕系2亩、保持系0.5亩、恢复系0.5亩;玉米原原种母本300 m2、父本100 m2,原种母本10亩、父本1亩;蔬菜常规种原原种50 m2,原种300 m2;蔬菜杂交种原原种母本50 m2、父本10 m2,原种母本200 m2、父本50 m2,杂粮等作物参照有关作物执行。
4.8.3省直在哈育种单位予报审品系(种),由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持证件检验员负责检验,或由该站委托品系(种)拟推广区市(地 )种子管理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持证件检验员负责检验。农场总局及其它系统所属单位报审的品系(种)由本系统种子管理部门(总局或管局)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持检验员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种子检验报告单。
4.9报审材料
4.9.1所有申请审定的品系(种)都必须在技术资料齐全,实验数据可靠,符合审定程序时,才予以审定。
4.9.2品种育成者须填写新品种申请审定报告书和育成报告。
4.9.3报审品系(种)需具有生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单位出具的中报告单、品质分析结果、抗性鉴定报告、交种证明。各项证明均为申请审定书的附件上报。
4.9.4报审品系(种)需有全株、果穗(果实)、籽粒的四寸彩照40套,杂交种须有亲本植株、果穗(果实)、籽粒的四寸彩照40套。
4.9.5杂粮、经济作物、薯类等作物的审定。
4.9.
5.1杂粮、经济作物、薯类等作物经技术室同意后,由育种者或引进者自行安排区域和生产试验,并将每年试验计划及结果上报技术室。
4.9.
5.2以上各类作物在进行生产试验的同时,即在报审当年育种或引进者须在5月末以前向技术室提出申请,由技术室组织田间鉴评。
4.10认定品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