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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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瑞丽市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上 升 。但 是 , 窃 、 破 坏 电力 设施 严 峻 势 头 得 不 到 有 效 遏 制 , 盗 破 主要 原 因是 由于 我们 主 观 上工 作 的 不 足 , 现 在 : 表
24 宣传 措施不 力 .
尽 管 电力 部 门一 直 进 行 《 电力 法》 《 、 电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 等
时 用 , 的 法 律 性 很 小 , 有 象 其 它 的 法 律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性 和 它 没
强 制性 。
在实践 中, 公安机 关往往是 以盗窃罪立案 , 由于盗窃 罪要达到 20 0 0元/ 次才 定罪 ,行 为人一次盗窃 电力设施的价值往往达不 到这一标准 ( 物价部 门一般按废 品估价) 导致许多盗窃 电力设 ,
电 力 建设
瑞丽市破坏 电力设备犯 罪的现状及对策
廖 仲钦
( 德宏供 电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 摘 要 : 当前瑞丽市破坏 电力设备犯罪案件 曰趋严重 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 , 就 并提 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对策 。 关 键词 : 力设 施 ; 坏 ; 罪 ; 策 电 破 犯 对
1 前 言
25 法律制 度不健 全 .
我 国虽然有 《 电力法》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保护 电力行业 的法律 , 但他 只是一般 的电力法规 , 电力行业虽然做 了很多工 作( 宣传) 但成效不大, , 许多人都很少在 意这 部法律 , 它的约束 性不大 。其原因是我 国的法律没有一部大法 能够与 《 电力法》 同
门表 示 其 治 安 人 手 不 足 , 安 部 门也 表 示 , 人 、 劫 、 架等 公 杀 抢 绑 严 重 犯 罪 牵 制 了 大 量 警 力 , 于 应 付 , 限 的警 力 难 以有 效 防 疲 有 控 电力 设施 被 盗 的 发 生 。

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破坏电力设施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或破坏电力设备、设施或相关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的破坏不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还可能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为了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已经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具体的标准。

立案标准是指在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发生后,对相关案件是否立案依据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正确确定立案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的探讨。

一、破坏程度: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的首要条件是破坏的程度。

破坏电力设施可以是针对个别电力设备的破坏,也可以是对整个电力系统的破坏。

在确定破坏的程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所涉及的电力设备的重要程度、破坏所导致的影响范围和严重性等。

如果破坏的程度较轻,只影响到个别用户或局部区域,可以考虑不立案或行政处理;如果破坏的程度较严重,影响到较大范围的电力设备,可能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目的:破坏电力设施的立案标准还应考虑破坏的目的。

破坏电力设施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为了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或集体的利益需要。

在确定破坏目的时,需要综合考虑嫌疑人的证据、现场调查、目击证人等多种因素。

如果破坏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标准应相对宽松;如果目的是为了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或集体的利益需要,立案标准可以相对严格。

三、社会危害性: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还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破坏电力设施不仅会导致电力供应中断,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在确定社会危害性时,需要综合考虑破坏后可能导致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和危害后果。

如果破坏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立案标准应相对宽松;如果危害性较低,可以相对严格。

四、追究责任: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还应考虑能否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需要能够确定具体的嫌疑人或相关责任人,以便能够进行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与防范措施探讨

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与防范措施探讨

旦 电力 设施 出现 故 障 , 对 社会 的发 展 、 经 济 的 进 步均 有着 直 接 的影 响。 因此 , 本 文 对供 电企 业 电力 设 施 保 护 法 律 的相 关 问题 展 开 了探 讨 , 并 介
绍 了具 有 针 对 性 的防 范 措 施 。
【 关键词 】 供 电企业 ; 电力设施; 保护法律 ; 问题 ; 措施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6 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2 0 9 5 — 2 0 6 6 ( 2 0 1 5 ) 2 2 — 0 0 7 0 — 0 2
不足 . 难 以 禁止 破 坏 行 为 。 “
( 3 ) 法律 制 度 的规 定存 在 冲 突性 。 现 阶 段 电 力设 施 保 护 法
其 对 象为 电 力设 备 [ ”
( 2 ) 主观 要 件 , 前 者 是 由 直接 故 意 构 成 的 . 其 目的 为 非 法
占有 ; 后 者是 由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故 意 构 成 的 , 其 目的为 了获 得 钱 财 。 前 者在 非 法 占有 过 程 中 , 既 实现 了对 钱 财 的谋 取 , 同时 也
能源 ・ 电力
L O C A R B O N O R L D 2 0 1 5 / 8
供电 企业电力 设施保护法律问 题与防范措施探讨
张劲松 ( 国网 安徽省电 力公 司宿州供电公司, 安徽宿卅 【 2 3 4 0 0 0 )
【 摘 要 1 目前 , 电力企业有着 良好的发展态势 , 在其发展过程中 , 电力设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它是供 电、 输 电、 发 电等各个环节的物质保 障 ,
1 供电企业 电力设施保护法律 问题 的分析
1 . 1 电 力设 施保 护法 律制 度的不 足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996年7月2日和8月10日,美国西部电网先后两次因线下树障引起跳闸,导致两条345KV和三条500KV输电线路停止运行,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解列,950万用户受到影响。

从政治上讲,保护电力设施是为了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

保障社会秩序安定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

因此,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

本文总结了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电力保护设施;安全问题;对策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高发,且立案难、破案率低。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内铜制零件卖价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

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但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发生电力设施盗窃案件,企业员工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按照相关规定,被盗物资的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符合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且必须由电力企业出具相关价值的依据。

最终导致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就四川成都地区来说,每年电力企业统计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和公安机关受理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数量相差非常大,而且电力设施被盗后大多被拆解成为铜片、铜丝等物品,很难固定证据,也导致了破案率降低。

在四川成都地区还曾经出现过电力企业员工当场发现盗窃份子并挡获后交给公安机关处置,但却因被盗物品并未带离现场而认定为“盗窃未遂”的真实案例。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摘要】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赖以运行的载体,也是发电、输电、供电和用电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任何一个部分被损坏都将使电力供应和使用发生中断,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

本文从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角度,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的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法律缺陷,对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现行法律框架下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对策,探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创新理念和路径,对于构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的防控体系,切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更多还原一、电力设施保护效能薄弱的原因分析(一)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现有缺陷1.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立法滞后我国现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外部坏境日新月异。

从时间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次修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颁布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限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体制,这些法律法规已经逐渐适应不了现代社会的瞬息万变。

2.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差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缺乏程序性规定,对未形成犯罪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除了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赋予供电企业、人民群众的制止权。

有关偷盗城市照明设施的法律制裁问题——“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定

有关偷盗城市照明设施的法律制裁问题——“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定
路灯设备的 犯罪分子被判 犯 “ 破坏 电力设备罪 ” ,分 别获刑 7 和 l 年。 年 1 由上述 几个 案例我们引 出一个 问题:如何界 定 “ 破坏 电力设备罪”和 “ 窃罪” 盗 。因为破坏 电力设备 罪 的量刑 比盗 窃罪重得多,其法律的威慑力也大 。 常 州市先后抓获多名盗 窃路灯设施嫌 疑人, 除一人被 判 外,其余的不是教 育后释放,就 是治安处罚 ( 治安拘
=是犯 罪侵犯的客体不 同。 盗窃罪 ” “ 侵犯 的是公
盗城市照明设施的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时却遇到难 题:是判 “ 破坏 电力设备 罪”还是判 “ 盗窃罪 ” ,各地
不一 。如:2 0 04年 7 1 月 8日至 2 1日, ××× 偷盗 常 4f 西瀛里绿地 4 10 地埋荧光灯 ( ', lr ' l 盏 5W 总价值 3 0 60 余元 ) 被常州市钟楼 区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 , 被钟楼
年,罚金 10 元 。 是我 00 这 市首起 因盗 窃路 灯设施 而判刑 的案例 。而据 笔者 了 解,江 苏省扬州市 2 0 年共抓获 2 名偷盗 路灯设施 04 3 的犯罪分子, 均判 以 “ 破坏 电力设备罪” ,有期徒刑 最 轻的 3 年,最重 的达 1 年 。 阴市也 先后有 两名盗 窃 3 江
安 全 重 在 预 防
陈善 心
衡 阳市路灯 管理所 摘 要 本文介绍衡 阳市路灯管理所从规章制度 、安全设施投入和宣传教育等三个方 面人 手加强安全生 产
罗 庆
常州市城 市照明管理处 (102 2 2 ) 3
摘 要 本 文由通 过不 同城市对偷盗 城市照 明设施 的不同判刑方 式,引 出对 “ 破坏 电力设备罪 ”和 “ 盗窃
罪 ”的对 比分析 ,并建议将偷盗城市照 明设 施定性为 “ 破坏 电力设备罪” ,加大法律 制裁力度 。

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分析

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分析

一.案情介绍被告人何玉坤男1982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系东乌旗农电局职工(临时工)。

被告人斯琴毕力格,别名洪毕力格,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系东乌旗,农电局职工(临时工)被告人王艳龙,男,1985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东乌旗,农电局职工(临时工)被告人赵海峰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人斯钦图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4年处至2006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何玉坤等五人分别利用,被告人赵海峰的红色夏利车,以及借来的车。

到旗七三二台造纸厂间财政局项目基地,五七干校,以及旗电视塔北侧乌镇居民,李爱和家牧点附近用钳子、脚蹬等作案工具。

共剪断输电导线120800余米,分别卖到旗宏达废品收购站和旗体育馆附近王贵收购站公得赃款12910元,几人分赃,公诉机关以何玉坤等五人犯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诉诸我院。

二.审判东乌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玉坤王艳龙犯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王艳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交好,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艳龙辩称其在七三二台造纸厂间财政局项目基地盗割输电导线时,以被他人盗割过了,当时线路未通电。

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以盗窃罪论处的主张与法无据,故不与支持。

被告人斯琴比力格赵海峰斯琴图犯有盗窃罪,公诉机关称被告人,赵海峰斯琴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的主张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118条、26条、67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三.公诉机关向我院,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有两种罪名一种为盗窃罪一种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针对第一种罪名的观点,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务的行为是盗窃,上述事实有东乌旗农电局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东乌旗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破坏电力设备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破坏电力设备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

具体说来,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十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备及附属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是:(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毁坏、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哪些立案标准和处罚依据呢?
首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毁坏、损坏电力设备;二是结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这两个方面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基本要素,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包括毁坏、损坏电力设备的明显意图和实际操作过程;二是犯罪行为的后果,即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如停电、事故、损失等;三是犯罪手段,包括使用爆炸物、破坏工具等进行破坏行为;四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包括对电力设备的恶意破坏行为。

最后,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后果和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量刑,一般情况下,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罚较重,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手段等方面。

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1页(P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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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法律对策初探

如何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法律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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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 盗窃 ◆破坏 电力设胞行为 法律又 策{ 搽 寸 ; 刀
大 的 财 产 或者 其 他 安全 损 失 后 果 、 修 复 费 门 、 工 商 部 门 对 废 旧市 场 的 日常 检 查 工 用 或 者 其 他 用 户 主张 的 损 失数 额 。 作 。 如此 可 以 机 制长 效 化 、电 力保 护 工 0 破 坏 防 范、 打 击 不 力 的原 因 , 并在 此 基 础 ( ) 国 务 院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日常 化 。 二 上提 出 防 范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施 的措 施 建 根 据 《 力设 施 保 护 条 例》 及其 实施 电 ( ) 将 事 前 防 范 与 事 后 打 击 结 合 二 议及注意事项 。 细 则 、《 于 加 强 电 力 设施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关 电力 企业 落实 事 前 防 范 ,应 结 合以 下 关键 词 : 窃 ; 盗 破坏 ;电力设施 ; 法律 ; 知 》 的规 定 ,需 要 重 点 把 握 以 下 关于 电力 具 体 措 施 予 以 实 施 : 对 策 设施保护的 工作机制 : 1、全盘 考 察 、分析 电力 设 施分 布 l、 电 力 企业 对 电 力设 施 保 护 承 担 直 引 言 落 实 防范 措 施 ,须 认 清 所在 区域 内 电 行 为 人 因盗 窃 电力 设 施 构成 破 坏 电力 接 责 任 。 网 、其 他 电力 设施 的 准 确 分 布状 况 。 区局 根 据 规 定 ,电 力 企 业作 为 电 力设 施 的 应 编 制 全 区 的 电力 设 施 网状 图 ,各 镇 供 电 设 施 罪 的 案 件 ,其 直 接 原 因 往 往 在于 看 中 了 电 力设 施 经 济价 值 ,但 是 罪 犯 实 际 上没 所 有者 、使 用 者 、管 理 者 ,依

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0年1月3日,尖扎县康杨镇至多加乡线路因故障停电,尖扎县某乡农民桑×、普××于1月4日晚11时许,到停电线路××处,由桑×攀登至022号电杆上,用手钳剪断10千伏李十五路多加分支供电线路的三相电线540米,价值1522元,次日2人将盗得的电线准备出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处理情况2000年3月27日,尖扎县人民检察院就桑×、普××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向尖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尖扎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尖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盗窃电线,非法谋利为目的,破坏了国家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桑×有期徒刑四年另六个月;判处普××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判处桑×、普××共同赔偿尖扎县电力局经济损失3529元。

(三)案例评析《电力法》和《刑法》都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桑×、普××拆盗电力线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关于本案的定性。

被告人桑×、普××的行为是以盗窃的方式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触犯的罪名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4个方面:第一,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盗窃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

第二,犯罪的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将电力设备界定为,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已经通电使用,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或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2019年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范文模板 (4页)

2019年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范文模板 (4页)

2019年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通刑初字第00894号公诉机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根良(别名:张根银、张铁良),男,44岁(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X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X)0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根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X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根良及其辩护人齐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罪201X年1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张根良伙同刘广辉、钊来云、许东华、刘常、刘广场,驾车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环湖小镇小区内,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00余米,价值人民币19 950元。

因被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张根良等人逃走,电缆线未及带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X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根良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收购刘广辉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南口鑫森养殖中心盗割的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8600元。

2、201X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根良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刘广辉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十里堡村盗窃的变压器1台,价值人民币6642元。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刘广辉、许东华等人供述,证人崔海和、胡宝贵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刘广辉等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对被告人张根良予以惩处。

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

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

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对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人的处罚是:1、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不是危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按照中国《刑法》第118条、11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破坏电力设备现象的刑法透视

破坏电力设备现象的刑法透视

为普通盗窃案件, 仅从被盗器材的价值多少衡量损失和危害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可能多种多
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使打击力度打了折扣。

样, 如盗窃正在使用 中的电力设备 的主要部 件或正在使 用中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的整个电力设备 , 毁损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 拆卸或者毁坏
【 关键词】 破坏电力设备罪; 电力设备 ; 犯罪客体; 想像竞合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中图分类号】 94 D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7 — 0220 )6 06 — 3 1 2 11(060 — 06 0 6
如正在制造 、 运输 、 安装 、 架设或 电力工业 是关 系到 国计 民生 的重要 基础产业 , 它既是工 或投入使用 。如果没有使用 , 尚在库存 中. 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 的。 对 农业 生产重 要 的生产 资料 , 是人 民生活 的重要 生 活资料 。 也
发现重要部件异常或出现故障, 有毁坏电力设备的危险, 年以上有期徒 刑 、 无期 徒刑或 者死刑 。 我国《 法》 刑 第一 百一 间. 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 “ 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危害公 却故意置之不理, 放任危险的发生. 其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不作 2行为人的破 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 即造成或足 以 共安 全 , 尚未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徒 为。( ) 处
【 日期]06 0 - 0 收稿 20 — 8 3 【 作者简介】 刘祖锋(97 )男, 16 一 , 湖北荆门人,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向电力设备投放障碍物或者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 7 条明文规定: 第 2 盗窃电力设 重要部件, 偷割 盗走 毁坏高压塔 。 等 施或者以其他方式破 坏电力设施 , 害公共安全 的, 危 依照刑法 机器设备遭受损坏 , 电源线 , 电线杆 ,

偷电会被判破坏电力设备罪吗

偷电会被判破坏电力设备罪吗

偷电会被判破坏电力设备罪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水电是我们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公共资源,也是国家行使自己权力的公共职能,因此,我国在立法上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对于私自使用以及互换的行为进行了定罪,那么,偷电会被判破坏电力设备罪吗?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偷电了是否会被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1、盗窃没有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者私自接电线,作盗窃处理,判3--5年。

2、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1)没有后果,5--7年。

(2)后果严重,15年、无期。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指的构成犯罪是指盗窃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各省和各省不同,但起点统一为500-2000元),如果盗窃电能价值上万元,已经触犯了《刑法》264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电力部门发现后,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最新-徐洪亮破坏电力设备一案 精品

最新-徐洪亮破坏电力设备一案 精品

徐洪亮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徐洪亮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房刑初字第006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洪亮,男,34岁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捕前暂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9]0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洪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洪亮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望京苗圃旁盗割变压器连接线。

在此过程中,不慎被高压电击伤,后被窦店村巡逻人员抓获。

经查,该变压器属北京供电公司房山供电分公司窦店供电所所有,主要供房山区窦店镇北国绿苗圃、北京望京苗圃、梅兰草坪园艺中心窦店苗木基地三家苗圃生产、生活用电。

被告人徐洪亮盗割变压器电缆的行为造成三家苗圃停电约10小时,对三家苗圃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经鉴定,被告人徐洪亮破坏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0元。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洪亮定罪科刑。

被告人徐洪亮辩称,我刚要剪的时候,手就碰着高压线了,就把我电晕了。

我的行为没有造成断电。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洪亮以获取电缆铜芯卖铜为目的,携带压力钳、扳手、铁钩、铁管、木棍、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望京苗圃旁,爬上北京供电公司房山供电分公司架设在此的露天变压器上盗割电缆。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发表时间:2016-01-27T15:40:50.137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11月供稿作者:游雨迪[导读]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广东,惠州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会引发“房线、树线”等矛盾,从而对电网的安全运行产生影响。

游雨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广东,惠州,516000)【摘要】当今我国的法律越来越严明,人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也是逐渐提升,对于供电企业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电力设施的应用,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以及企业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影响力。

但是,我国目前的电力设施还是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以及防范措施做的不到位,因此,本文就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以及防范措施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究,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进行问题的解决、分析,能够为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防范对策;一、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一)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漏洞,就整个电力企业领导阶层来说,对于电力设施的破坏或是丢失并不能够深刻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觉得电力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失只是损坏毛皮,并不会对整个供电设备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认为电力设施不值几个钱就不把这些问题当回事,然而正是这种认识问题的方式影响整个电力企业,人为认识不足导致对电力设施保护不力。

(二)电力设施盗窃、破坏的案件破案率低抛开保护不力的问题不谈,当地对于电力设施丢失后的处置方案也存在着极大漏洞。

由于电力设施涉及的范围较广,并且种类多而复杂,目前的保护措施根本不能很好地管理好庞大的设施,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盗窃者的手段以及工具也是越来越高明,所以给电力设施带来极大的威胁。

当电力设施出现盗窃时,警方人员的破案率也受到影响导致问题解决不力。

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法律规定

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法律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刑法》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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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相关问题
【摘要】本文从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入手,透析破坏电力设备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标准的涵义及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标准,甄别了该罪的既未遂状态,同时对该罪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刑法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犯罪领域的多发、常见罪,该罪主观方面多是间接故意,主要是为求财而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放任了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鲜见蓄意而为的直接故意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法定刑的起刑点相比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要高,对该罪的认定理应谨慎,但同时由于该罪是危险犯,对罪与非罪、犯罪形态等方面较难把握,导致实践中对类似的行为的判决罪名各异。

1 如何理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由此可见,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造成后果为要件,是典型的危险犯。

该罪定罪标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按照通说,如果危害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不特定的少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就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这显然不合理。

在这里,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说法,即将“公共安全”定义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1]
司法实践中,由于破坏电力设备属于具体危险犯,对于具体危险犯,要判断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危险状态,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还需要结合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危险是否发生。

[2]因此,判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其一,行为人的具体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因为抓获时间不同而不同,有的行为人可能正在准备工具时即被抓获,有的可能正在着手偷剪电线,有的可能已经将电线偷剪完毕了。

其二,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

主要是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已交付使用,是否正在通电使用中,通电使用的用户数量,电力设备的地理位置,电力设备被破坏的具体部位,电力设备被破坏后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等。

在证据方面,对行为人的行为状态,一般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予以认定。

而对于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侦查机关通常调取的证据有:1)供电部门出具的关于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已交付使用及是否正在通电使用中的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

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对这方面证据的调取过于简单,不利于法官从整体上把握情况,并客观做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

首先,以处理盗窃罪的思维制作破坏电力设备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侧重记载案发地点、缴获赃物、作案工具的位置,对电力设备被破坏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的
环境缺乏详细记载。

其次,证人证言极少反映被破坏的电力设备周遭的情况,如附近厂区的规模、街道的热闹程度等。

再次,现场照片制作不科学,仅反映被破坏的电力设备,缺乏对附近建筑、周围环境的拍摄。

笔者认为,在取证方面,侦查机关应改变思维定势,针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特点收集证据,才能使得法官准确定罪。

2 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形态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故意犯罪,是否也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具有犯罪预备?笔者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犯罪预备。

因为如果行为人正在准备工具、为破坏电力设备制造条件时即被抓获,这时的行为还没有对电力设备产生现实性和紧迫性的威胁,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无从说起,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定罪。

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既未遂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现以笔者曾办理的一个案件进一步阐述:犯罪嫌疑人王某去一所学校旁边的一个变压器处,欲盗取该变压器上的一根电线,由于电线外面有一个保护装置的长方形铝盒,王某就用携带的胶钳撬开铁盒,当他准备剪电线时(胶钳刚与电线接触时)被保安员发现并抓获。

这个案件有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还没有用胶钳剪电线,危险状态还未出现,只有开始剪电线,才能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王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客观上使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由于该罪是危险犯,不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该罪只能是既遂。

第三种意见,王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由于未剪断电线,是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没有准确把握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着手”,以至于认为王某的行为没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王某虽然没有开始剪电线,但他已经接触了变压器,并撬开了电线外面的铝盒,其行为已经对法益产生紧迫的威胁。

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也就是说,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均属电力设备,均需保护,同时也说明这些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一旦受到破坏将导致危害后果,否则不必要将它们列入保护范围。

因此,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足够的威胁,已经构成电力设备罪,同时,他已经撬开保护电线的铝盒,属于破坏变压器上的附属装置,是犯罪的“着手”。

第二种意见把危险犯的成立与既遂混为一谈,以至于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没有未遂。

其实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只是具备了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并不一定就是既遂。

判读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既未遂,应该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达到,如果行为人目的达到了,就是既遂,否则是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从文义上理解,“未的逞”应该是指未达到犯罪嫌疑人预期目的的意思。

从本案看,行为人王某的预期目的是剪断电线,用以销赃换取钱财,由于电线没有被剪断,王某的目的没达到,故属犯罪未遂。

3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预防与完善
破坏电力设备罪虽然规定了较高的刑期,但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

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罪发案率之高,居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之首,甚至可以与盗窃罪相提并论。

要有效打击该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如前文所述,该罪实践中争议较多,不易操作,出台司法解释,有利于规范法官的判决,维护公平正义,避免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无罪释放这些减弱刑法威慑力的判决出现。

二是,对该罪增设罚金刑。

该罪虽然属于公共安全,但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牟利,客观上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该类犯罪的犯罪分子科以罚金,可以更好地体现刑法“罚当其罪”的原则,使罪、责、刑相适应。

另外,罚金刑有特殊预防的功能,可以限制、削弱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增加其犯罪成本,降低犯罪能力。

[3]三规范废品回收行业。

犯罪分子破坏电力设备多是为了牟利,将电力设备当作废品进行销赃。

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与废品收购之间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条”,同时,由于这种延伸关系,废品收购极易滋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类犯罪。

要有效遏制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及预防废品回收领域中的犯罪,必须斩断它们之间的供销链条,规范废品回收行业。

具体措施可以考虑对废品收购行业加强法律宣传、打击无牌无证废品回收站、建立电力设备专门回收点等。

[4]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38.
[2]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00.
[3][4]盛海娟,刘玉林.破坏电力设备罪若干问题研究[J].社会与法制.2007(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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