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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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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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格式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格式合同中因为有格式条款的存在而被称为格式合同,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有法律对格式合同有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具体的有哪些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内容呢?下面,在下文中对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做了整理,供大家了解。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案件通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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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格式通报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下面给大家带来案件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案件通报范文一近期,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现将全省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沈阳市东陵区桃仙街道莫子山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桂荣,20xx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浑南新城全运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为他人违规办理户口迁入、违规签订补偿协议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0余万元;贪污国家补偿款59万元;行贿8.6万元。

王桂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2.大连庄河市打拉腰村党总支原书记、原主任王仁财,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私营企业主串通,虚构事实,共同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9000余万元;挪用集体资金790余万元,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等罪。

王仁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3.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张喜年,20xx年至20xx 年,伙同该街道原主任马忠仁,私自截留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支出,造成国家损失11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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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年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马忠仁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2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锦州北镇市广宁街道马屯村党支部原书记海长明,20xx年至20xx年,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补贴款256014元,其中215894元用于村务支出,40120元已上缴国库;擅自决定将自来水工程用工款54000元不入账直接用于村务支出;扣留村民种子补贴款30030元用于村务支出。

海长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辽阳市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中,为他人承揽工程、套取国家惠农资金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7万元,造成国家惠农资金损失400余万元。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第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财产损失的责任(五)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七)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九)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十)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十一)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工商市字[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市字〔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
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

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附: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九年六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6]119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章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企字[1995]第30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28号1995.12.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0号1996.5.1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1996.12.1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1997.4.25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1997.5.2114、。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XXXX修改版)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XXXX修改版)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XXXX修改版)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XXXX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XXXX省人民政府12月19日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2009年12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平等主体地位的组织为一定的经济目的,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和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引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企业合同提供信用调查服务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和管理第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包含下列内容:(1)格式条款提供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者限制;(2)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商因可能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因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因另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责任;(5)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商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保修或保证责任,或缩短产品的法定保修期;(6)规定,标准条款的提供者可以任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延迟或停止合同的履行;(7)规定,另一方在行使合同权利之前必须获得格式条款提供者或其代理人的同意;(8)排除或限制对方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当(9)中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另一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10)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者有权解释合同;(11)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且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05•【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合同管理条例(3篇)

合同管理条例(3篇)

合同管理条例(3篇)合同管理条例(精选3篇)合同管理条例篇1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指导服务。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书面合同时,使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但国家发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不适用本行业、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合同当事人自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价社会体系,向社会提供查询、指导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反诚实食用原则的,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模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合同模式条款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的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优势地位作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第九条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合同监管条例

合同监管条例

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倡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美容美发健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美容美发健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美容美发健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徐工商[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美容美发健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徐工商〔2012〕37号)各直属工商局、分局:《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对供用水、供用气、美容美发健身预付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地产居间买卖、房屋居间租赁等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有效遏制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蔓延,社会舆论反响较好。

为进一步治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努力营造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进中央扩大内需方针的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要求,省工商局在《关于2012年全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苏工商合[2012]77号)中,指定我市继续开展美容美发健身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同时要求我市“自行安排一定数量的其它行业的备案计划”。

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美容美发健身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主体和重点内容美容美发健身合同备案主体是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美容美发健身企业),备案重点是预付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

美容美发健身企业未开展预付费消费活动的不需要备案,但其基本资料应存档备查。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行业中从事商品房买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企业),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国家示范文本(GF-2000-0171),所以,备案重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空白条款、补充条款、附加条款等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备案类型:
(一) 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二) 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三) 供用电、水、气合同;
(四) 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五) 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六) 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 旅游、运输合同;
(八) 典当、拍卖合同;
(九) 美容、健身、餐饮服务合同。

二、办理机构:
(一)以上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公司住所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分支机构住所地区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三、办理时限: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南昌市工商红盾网下载);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空白合同文本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四)合同文本样本中主要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依据、说明等材料(加盖公章);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备案存查
六、办理依据:
《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总局2015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一、旅游合同加重了游客责任案例(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某地执法人员在对格式合同专项检查中,对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进行检查,发现其“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第(三)项“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双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双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当事人使用的旅游合同条款内容属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条款一:“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该条款中当事人只规定了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而未提及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和支出的费用与旅游者分担的事宜,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的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旅游者责任。

工商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工商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工商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汇报自全区工商系统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分局紧紧围绕区局的的部署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到了部署早、行动快、力度大、实效好。

按照区局《通知》要求,现将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如下:分局的主要做法:领导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为深入落实全国工商系统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区局《全区工商系统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分局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局长任组长,突出整治重点,细化整治措施,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业务科室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做到任务分解到项、责任到岗、落实到人,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统一行动,齐抓共管。

在今年企业年检动员大会上,与参会企业共同学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向260多家参会企业宣传学习了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发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通知和开展第三届"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动员,并在经济区服务平台下发了整治通知,多渠道进行动员。

加强培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保证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提高监管责任人员的监管执法能力,分局于3月26日举办了辖区责任片区专管员培训,对会议精神进行详细传达,明确责任区职责;并邀请区局双反局张庆溪副局长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题执法办案培训讲座,结合典型案例讲解如何依据各项法律、法规查处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经济、生活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大家明确了格式条款认定的依据和方法,初步了解和掌握了法律法规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和监管方式,为开展专项治理奠定了基础。

同时,利用开发区电视台、维泰时讯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专项整治氛围,扩大专项整治的社会影响,让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信用监督管理为手段,以市场主体抽查为主要方法,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响应,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归集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归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收集、记录和维护。

第六条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书式档案和机读信息两个部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为机读信息。

第七条市场主体信息书式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依法提交的材料;(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的纸质材料;(三)市场主体被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材料;(四)市场主体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知名商标等褒奖的证书(或者公示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警示管理审批表等材料;(六)检查表等其他监督检查材料;(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者抄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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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2]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2〕73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省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全省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现象日益突出,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不利于中央关于扩大内需方针的贯彻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并于2012年2月24日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做出全面部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组织开展我省的专项行动,特制订以下行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目的。

牢固树立执法、监管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消费领域政府重视、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霸王条款”现象的蔓延势头,努力营造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进中央扩大内需方针的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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