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第三阶段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黑安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2017〕78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推动各市(地)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夯实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检查范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8项:1.应急组织体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黑安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发〔2010〕5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0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一)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是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在部分行业和领域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彻底。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各级政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0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活动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人员,以及经委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在编工作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通常情况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安监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发〔2009〕16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提高监管效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认真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构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二)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要在全省安全监管战线大力倡导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的安监精神,牢固树立功夫在平时、责任在平时、用心在平时的安监理念,努力弘扬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问题、跟踪问效督办解决问题的安监作风。
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灵魂,功夫在平时、责任在平时、用心在平时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功,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问题、跟踪问效督办解决问题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方法,“精神、理念、作风”是相互联系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要求。
大力倡导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的安监精神,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牢固树立功夫在平时、责任在平时、用心在平时的安监理念,就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监管工作的精力集中在平时,明确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考核,形成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努力弘扬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问题、跟踪问效督办解决问题的安监作风,就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高度负责,坚持原则,履职尽责,转变作风,闭合监管,解决问题。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第三阶段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应急〔2018〕8号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第三阶段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第三阶段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应急〔2018〕8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省应急管理厅第三阶段行政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9月25日至10月24日,省厅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9个市及省农垦总局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3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7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7家,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10家,查出各类隐患260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1份。
(具体隐患问题见附件)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企业层面。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培训档案管理混乱,培训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七台河市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凤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大地红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集贤县金隆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佳木斯佳源日杂有限责任公司5家企业存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未按培训计划实施、员工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等问题;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厂、七台河市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凤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大地红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集贤县金隆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佳木斯佳源日杂有限责任公司7家企业存在安全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不规范、安全检查记录不完善等问题。
二是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善,演练不及时、走过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黑安办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办发〔2010〕70号)各市(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和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1年底,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到2013年底,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安监发[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1〕23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相关企业,并抓好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大型储存企业,不含加油站)、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
工作目标:2011年,在以上单位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三、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诊断、自评、评审、审核的依据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黑安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1〕40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及省政府安委会第11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安委会将于9月13日至23日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8月25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王宪魁省长讲话和省政府安委会第11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11〕6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1〕38号),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工作情况。
(五)重点督查各产煤市地已关闭矿井是否关闭到位,生产矿井、停产整改矿井、新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是否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施工和建设。
(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和取得成效情况。
(七)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二、督查方式听取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检查每个市(地)2个县(市、区)、10户以上企业;与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交换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黑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在我省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一)执法行动。
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地方小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擅自生产的,借整合、技改私自出煤生产的,未达到先天办矿条件地质结构现状和周边地质情况不清楚而生产的,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私开工作面、搞隐蔽工程的;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5.违反建设项目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6.瞒报事故的;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包括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10.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黑安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安监〔2013〕50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扎实推进安全监管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14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于2013年12月份组织开展了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总体看,各单位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在规范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各单位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普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推进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牡丹江市安监局制定实施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完善了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双鸭山市安监局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了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
省森工总局安监局将2013年确定为“安全生产执法年”,在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同时,还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以履行法定职责为基准,普遍制定实施了年度行政执法计划,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黑安监发[2012]233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233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安全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专职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热爱安全监管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连续三年从事安全监管执法等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勤勉尽责,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能够始终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三)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创新意识强;(四)本人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行政处分。
三、表彰名额和奖励办法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不再另行评选。
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100名,实行等额推荐,分配名额见附表2。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
推荐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4•【字号】黑安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11.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0〕5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活动取得实效,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17日开始到2011年春节前,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以下简称“三大”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集中时间,整合力量,统一行动,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控制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推动2011年元旦、春节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
(一)煤矿安全1.深入推进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90号)要求,做好国有重点煤矿今年实施的99项瓦斯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谋划明年瓦斯治理工程项目。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1.02
•【字号】黑安监发[2010]128号
•【施行日期】201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128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重要性,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规则》),认真组织和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标准》,把握具体细化和量化条款,切实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二、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依照《规则》和《标准》,正确、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制部门要严格法制审核,相关领导同志要严格实施审批,确保每起行政处罚案件合法、适当。
三、省安全监管局将把《规则》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重要内容,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和案卷评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黑安监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6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证(延期)工作重要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实现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危许可证发证(延期)工作,依照国家标准和省安全监管局要求严格审核安全条件,全力推进发证(延期)工作开展。
二、及时监督企业主动做好发证(延期)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和《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对发证(延期)工作要求,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传达到企业,督促企业按期提出发证(延期)申请,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安全评价、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申请准备工作。
三、全面落实发证(延期)审核责任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是发证(延期)材料受理审查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负起责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黑安监函字[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13〕9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推动全省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力度,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实现社会和谐,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全省各类园区企业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预防能力和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全省各类园区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全面掌握全省各类园区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状况,推动各类园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健康工作,增强企业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提高企业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使劳动者真正实现体面的劳动,保证全省园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检查范围指我省范围内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指定专门设置某类特定行业、形态的企业、公司等,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区域,包括工业园区、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科技合作区、农业园区、加工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对上述各类园区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四、检查方式省安全监管局将分3个组对全省各个园区进行全覆盖检查(分组名单见附件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二月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按程序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简称安全监督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亦称“当事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时应按本程序进行。
第三条管辖。
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执法检查;市面上(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包括涉外案件)的查处及市面上(地)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违法必究案件的查处和执法检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包括涉外案件)的查处及中省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执法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某一具体案件或者具体工作直接管辖。
第四条现场执法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安全监督员进行执法,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和工作目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出,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
如情况危急,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按职责分工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当场处罚。
现场检查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热潮证件,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201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黑安监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161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安全监管局定于8月下旬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结合我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全省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及时发现解决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无证上岗、未培训上岗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及对象(一)检查范围。
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
(二)检查对象。
检查地方政府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监督开展安全培训情况。
重点抽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企业,以及学校、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型场所。
三、检查内容(一)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黑政发〔2011〕89、黑政发〔2012〕44号等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章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班组长、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黑安监发[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146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一是摸清各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
二、治理范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有限空间部位包括: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人防地下商业街)、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审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黑安监发[2011]28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审的通知(黑安监发〔2011〕289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黑安监发〔2009〕54号),2011年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1家申报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10家申报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和4家资质到期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资质认定复审工作,经材料文审、现场审核、处务会研究,于2011年12月19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培训资质认定复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名单公布如下:一、授予1家单位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牡丹江电力工业学校。
二、授予10家单位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1、林口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2、北安市立德职业技术学校;3、望奎职业技术学校;4、庆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5、黑龙江林业高级技工学校;6、肇东科佳职业技术学校;7、青冈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8、绥棱县职业技术学校;9、勃利县技工学校;10、绥滨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三、4家培训机构保留三级培训机构资质1、黑龙江制冷学会;2、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培训中心;3、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4、大庆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安监[2013]5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3.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黑安监〔2013〕5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省安全监管局于12月13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采取调阅案卷、组织互评、集中点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调阅2013年以来已办结的5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分3组由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法制机构负责人按照《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进行互评。
行政处罚案卷主要从实施主体、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案卷制作规范等方面对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处罚环节进行细致评查,行政许可案卷主要从实施主体、许可项目、适用法律、许可收费、案卷归档等方面对收件、补正告知、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等审批环节进行细致评查。
评查结束后,还对评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集中点评。
从评查情况看,各市(地)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案卷质量明显提高。
具体表现在多数行政处罚案卷执法主体认定合法,违法事实和定性认定基本准确,基本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适当,实施程序合法;多数行政许可案卷审查程序合法,内部审批手续基本齐全,并能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服务效率较高;案卷管理规范,各类文书的基本要素齐全,案卷装订整洁美观,卷内文书种类齐全、排列有序、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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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第
三阶段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2]21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第三阶段工作情况的通报
(黑安监发〔2012〕217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第三阶段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根据各地、各系统上报的工作情况和省局抽查情况看,各地、各系统能够认真总结和弥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前两阶段工作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深入开展第三阶段执法检查工作,成效好于前两阶段。
全省共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2777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2492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285家,发现各类隐患4563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179份、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31家、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20个、关闭非法违法企业23家、拟处罚款230.2万元。
10月份,省安全监管局抽查哈尔滨、牡丹江、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等6个市共31家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25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6家,查出隐患201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7份、拟处罚款13.1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制约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检查发现的4563项隐患中,行政许可类101项,占隐患总数的2.21%;制度管理类175项,占隐患总数的3.84%;设备设施及作业现场方面1137项,占隐患总数的24.92%;培训教育类503项,占隐患总数的11.02%;隐患治理类1686项,占隐患总数36.95%;职业健康类348项,占隐患总数的7.63%;重大危险源和应急管理类390项,占隐患总数的
8.72%;其他类215项,占隐患总数的4.71%。
从隐患总体分布情况看,企业制度管理和设备设施及现场作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些企业凭经验管理,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仅仅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要件形式存在,不能很好的应用于企业实际生产作业和安全管理之中。
一些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严重,个别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治理,严重制约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国家和省重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部分市、县(市、区)仍然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一些市、县(市、区)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坚决,措施不够得力,国发〔2010〕23号、黑政发〔2010〕89号、国发〔2011〕40号和黑政发〔2012〕44号等重要文件没有及时传达到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导致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大政策措施在企业没有很好落实。
个别市(地)在对待执法检查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片面的认为执法检查与地方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求相冲突、相矛盾,不能很好地区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工作中裹足
不前,畏手畏脚,个别地方执法行动第三阶段工作仅仅落在文件上,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基层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工作还有待加强。
由于大部分市(地)、县(市、区)和系统执法监察队伍组建时间较短,执法监察人员多数未经过专业系统培训,执法能力和现场处置问题与当前执法监察工作需要还有差距。
执法过程中未能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所规定的执法检查内容检查,存在轻管理制度方面的执法监察、重现场执法监察方面的倾向,未能做到管理监察和技术监察同步进行。
个别市(地)和系统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执法情况统计报表,影响了全省执法行动情况的汇总。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开展执法行动“回头看”活动,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各系统要对执法行动第三阶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制定闭合执法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认真整改隐患,确保整改到位。
省执法检查组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由省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局下达各地、各系统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委托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函,请各地、各系统监督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罚。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监察工作。
第四季度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期,一些企业赶产量、追指标、抢进度,极易出现超能力、超强度生产行为。
各地、各系统要克服懈怠心理和厌战情绪,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执法或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退出,该关闭的关闭。
重点检查已经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
(三)转变执法监察方式,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各地、各系统要通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重大工作部署,确保国家和省重大工作部署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要坚持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并重、监督管理与执法监察同步推
进的工作原则,强化执法监察机构和安全监管局科(处)室工作协调配合,统筹规划执法检查计划,增加行政执法检查频次,扩大执法检查覆盖率,提高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效能。
(四)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升执法监察人员执法能力。
各地、各系统要把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察人员培训工作,着重解决不敢执法、不会执法和执法监察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尽快提升执法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监察能力,以适应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
附件:
1、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第三阶段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第三阶段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第三阶段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