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2009年10月26日16:29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发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中,发电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交易电量和价格进行结算。

二、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一)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电监输电[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资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1)开展大用户(含独立核算的配电企业,下同)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核心,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科学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发改价格[2015]134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6月9日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10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改革和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价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推进电价改革,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执行,增强电价管控,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公司和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以及与电价管理有关的所属其他单位。

第四条公司电价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系统研究;重在机制,水平优先;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加强管控,提升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电价管理的对象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收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主要内容包括电价研究与改革、电价测算与报批、电价执行与监督、电价信息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电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电价工作,电价重大事项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财务部门为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发展、营销、农电、交易、调度等部门为电价管理配合部门。

第七条公司总部、分部和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推进公司系统电价管理工作。

(一)公司总部电价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立公司电价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电价管理工作;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电价管理制度;负责研究电价重大课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组织公司系统开展电价测算和报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电价政策;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系统电价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价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司电价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和发布工作;负责特高压和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的协商和执行工作,协调解决分部与省公司之间的电价争议事项,组织公司系统电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负责国家电力市场电价管理、电费核算和资金支付。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附件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功能。

区域电网既承担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准许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1—(二)尊重历史。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要考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已形成的输电费用分摊机制,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电网及省级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交易。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等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为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衔接,首个监管周期为2018-2019年。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五条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执行。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第六条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构成。

基期准许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

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

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第十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与项服务价格和辅劣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与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与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与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辅劣服务价格是指电力企业提供有偿辅劣服务的价格,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输配电价确定第十一条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丌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电成本不输、配电价格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

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3—配电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七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减少)准许成本—4—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第八条准许成本的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2•【文号】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7.09•【文号】国办发[2003]62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的《电价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和培育电力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电价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

电价改革要结合各地电力供求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稳步推进,既要有利于引导电力投资和建设,促进电力工业改革和正常生产,保证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需要,又要重视电价改革对宏观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改革初期要保持电价水平总体稳定,确保新旧电价体制平稳过渡。

2003年7月9日电价改革方案一、深化电价改革的必要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价形成机制经历了一系列变革。

从1985年以来,先后实行了“还本付息电价”。

“燃运加价”、“经营期电价”等多项电价政策,对扭转我国长期存在的缺电局面,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电力供求关系、市场结构的变化,上述定价方法及高度集中的电价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国务院决定进行电力体制改革。

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电价改革势在必行。

二、电价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三)电价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国情出发,立足长远、兼顾当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价形成机制,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1《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

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配电1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七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电监会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价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同)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及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包括:(一)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情况;(二)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情况;(三)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电价情况;(四)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政策情况;(五)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六)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各项涉及电力业务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七)电力企业执行其他涉及国家电价政策情况。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发改价格[2005]514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辅助服务价格是指电力企业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价格,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发改委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

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

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农村电工》【年(卷),期】2005(013)006【摘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3月28出台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并以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件。

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

按照上述3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3个电价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电价改革方案》要求制定的。

内容涉及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等方面。

对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在竞价上网前。

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

或通过政府招标确定。

竞价上网后,上网电价将实行两部制电价。

其中。

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

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各区域电力市场可以实行全部电量集中竞价上网。

也可以同时允许大用户和独立核算的配电公司与发电公司进行双边交易。

销售电价在竞价初期由政府管理;配电与售电分开后,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3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电价将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本刊根据实际需要,转载其中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以飨读者。

【总页数】2页(P5-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相关文献】1.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J], ;2.浅议供电企业如何加强销售电价管理 [J], 卫彦华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调合配送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输配电价的政策历程

输配电价的政策历程

输配电价政策是涉及电力输配环节的价格政策,包括电力输送和配送环节的定价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输配电价政策历程梳理,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时间而异:
1. 市场化改革初期: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初期,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实行固定的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主要考虑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 分阶段的价格改革:
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一些地方开始逐步实行分阶段的输配电价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逐渐向市场定价过渡。

3. 价格与成本关联:
在市场化改革中,通常会更加关注输配电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通过合理的成本核算确保电力企业能够正常运营。

4. 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
部分地区逐渐建立市场化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引入竞价和拍卖等市场机制,以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输配电价。

5. 能源转型和可再生能源优惠:
随着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一些国家出台了对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可能包括提供更低的输配电价,以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6. 智能电网和科技发展:
随着智能电网技术的应用,一些地区可能逐渐探索基于智能电网的输配电价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电力系统的新技术和新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输配电价政策会受到当地电力市场、政府政策、能源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具体的输配电价政策历程可能因地区而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5]514号
【发布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200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5]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
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
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
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
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
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
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
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辅助服务价格是指电力企业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价格,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输配电价确定
第十一条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电成本与输、配电
价格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

第十三条在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业务总
体收入进行监管,并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各类输、配电价。

第十四条共用网络服务和专项服务的准许收入应分别核定,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
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十五条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用构成。

其中,折旧费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
准的有效资产中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折旧率为基础
核定,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以电网经营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

第十六条准许收益等于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有效资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
用权价值、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价值)三部分,不含应当从电网经营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
经及三产资产。

在建工程投资应按上年实际有效投资计入有效资产。

有效投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符合项目核准、招投标法等规定的投资。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权益资本成本×(1-资产负债率)
+债务资本成本×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成本按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核定,初期,按同期长期国债利率加一定百分
点核定;债务资本成本按国家规定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

条件成熟时,电网经营企业加权平
均资金成本按资本市场正常筹资成本核定。

第十七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第十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承担输、配电功能相对应的电网资产为基础定期核定。

区域电网内共用网络按邮票法统一制定输电价,省级配电价以省为价区分电压等级制定。

输、配电损耗按电压等级核定,列入销售电价。

第十九条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按电压等级统一制定,下一电压等级应合理分摊上一电
压等级的成本费用。

同一区域相同电压等级实行同价。

第五章专项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竞价上网后,为有利于发电企业公平竞争,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投资
建设的,实行接入价;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不实行接入价。

第二十一条接入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入系统工程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
单一制容量电价,由接入系统的电厂支付。

第二十二条专用工程输电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两部制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

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用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二十三条联网价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分两种情况制定。

(一)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

(二)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

联网容量电价是为联网备用服务制定的价格,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是为长期电量输送服务制定的价格,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二十四条联网双方支付的联网费用通过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回收。

第六章输配电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共用网络输配电价、联网价和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跨省电网的接入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省内电网的接入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独立配电企业的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输配电价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