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A10人身保险监管练习题1102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CICE)A10《人身保险监管》练习题1102单选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或最合适的。
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请考生最好在试卷上也填写或标出答案,以备存档及查询。
1.我国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不包括()。
A.保护消费者利益 B. 保护保险公司投资人利益 C.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D.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答案:B. 保护保险公司投资人利益;第19页第16-17行)2.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产品,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A.30% B.50% C.70% D.80% (答案:C.70%;第103页第14-15行)3.人身保险公司的绝大部分负债体现为准备金。
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为()。
A.未决赔款准备金 B.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C.再保险准备金 D.寿险责任准备金(答案:A.未决赔款准备金;第208页第8-9行)4.实行准入退出制度的保险组织机构包括():①保险公司;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③保险经纪机构;④保险代理机构。
A.①③④ B. ①②③④ C.①④ D. ①②(答案:B. ①②③④;第9页第23-24行)第5—8题为套题:2010年,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近年来对保险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7号)(简称《管理办法》),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全面、系统的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5.《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除了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应包括():①风险管理状况信息;②重大关联交易信息;③偿付能力信息;④重大事项信息;⑤经营信息。
A.①②③⑤ B. ②③④⑤ C.①③⑤ D. ①②③④⑤(答案:D. ①②③④⑤;第313页第7-10行)6.《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包括():①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②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姓名、地址、联系电话;③所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和条款;④公司部门的设置状况;⑤总精算师的简历和其履职情况。
中国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保监财险〔2017〕271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27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充分发挥总精算师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和本通知中对总精算师的相关规定。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已经聘任总精算师的,不得取消该职位;聘任精算责任人的,最迟应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总精算师,若精算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立即聘任总精算师;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聘任总精算师。
三、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聘任总精算师,应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财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财产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专营财产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财产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专营人身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人身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经营财产再保险业务和人身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精算师资格不限方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2010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58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2017年11月2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大事记
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大事记1月1日银监会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即日起,对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营业性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
1月2日中国证监会为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发出《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月2日昔日股市大佬南方证券因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行政接管。
1月6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方案。
针对两家试点银行的财务状况,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等为其补充资本金。
自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序幕正式拉开。
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月8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全体上市公司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
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命令颁布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1月15日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深入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04年1月18日起,中国银联开办中国内地“银联”人民币卡在香港地区使用的业务。
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并对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
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施行。
2月1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生效。
2月4日中国银监会以1号主席令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掉期和期权在内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
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及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和清理。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
此外,《办法》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保监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5•【文号】保监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5日保监发[2005]10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高效、稳健、以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制度,切实做好产品开发风险的防控工作。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通俗化和标准化改革工作,包括:(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结构清晰、文字凝练、表述准确、直观易懂。
对于内容复杂或确需使用专业化语言的,通过使用公式、图表进行辅助说明,或使用浅显的非专业化语言进行解释,使之符合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准确、快速理解。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突出醒目显示,必要时应增加直观、全面和客观的解释。
(三)建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可读性测试和信息反馈机制。
对保险消费者、被测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以便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参考。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审批:(一)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三)投资型保险;(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0•【文号】保监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2月20日保监发[2003]20号)各保监办: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监管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每季测算,所用数据应从《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该表中所列数据均为累计数)及我会颁布的其他季度统计表中获取。
各保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及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测算情况及监管指标异常变化的原因等。
二、各保监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或以辖区内各公司当期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测算结果的参考值。
各保监办可以根据测算结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一、监管指标的分类(一)监管指标按关注程度分为监测指标、关注指标和了解指标。
监测指标是指在每季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
分析的指标。
关注指标是指每季(或年)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但不一定分析的指标。
了解指标是指仅在需要时才进行测算分析的指标。
监测(关注、了解)方式是指对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当发现某一监测(关注、了解)指标出现异动,或者需要进行分析时,可使用监测(关注、了解)方式进行进一步分析,找出波动原因,并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制度,推进产品市场化进程,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监管效率,我会决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以下简称自主注册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鼓励财产保险创新和提高服务能力为出发点,以坚持财产保险产品市场化改革为方向,按照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稳步推进自主注册改革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认真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改革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推进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市场化进程。
2.多方参与,责任明确。
发挥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等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监管指导、协会自律、市场主体注册、社会公众监督的整体架构。
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公司加强产品内控管理。
3.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已注册产品信息向社会公开,增强产品透明度。
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改革目标。
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监管制度体系,深化产品监管体制改革,创新备案产品管理方式,强化产品管控,提高监管效率。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释放和激发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7•【文号】保监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保监会:财险公司不得开发八类产品
小时, 去 除 甲醛 或 甲苯 的净 化能 效 不小 于 l 立 方 米 每
须 为企 业店 铺 , 且须 为品牌 自 营店 或 品牌授权店 。
机 器人标准工作组 宣布成立。 据悉 , 中国机器人标
准化 白皮书 将于 今年上半年发布 。
3 鞋类 国家标 准发 布 7 月1 日起 实施
近期,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验 检 疫总 局 、 国家标 准 化
空气 净化 器有 了 “ 环境 标 准 ”
( ( 鞋 类 整 鞋 试 验 方 法 稳 态 条件 下 热 阻 和 湿 阻 的 测
瓦特 小时 。 标 准 实 施 后, 消费 者 可以 根据 净 化 器产品 上是 否 贴 有 中国环 境 标 志作 为购 买 产 品的 重要 依 据
之一 。
定) ) 三项鞋 类 国家标 准 位列 其 中。 该 三项 标 准均 为首 次制 定 , 将于2 0 1 7 年7 ) 1 l E t 正 式 实施 。
2 0 1 7 年 2 月 ・中田 厢量万 里 行 ・ 5
国五标 准汽柴油全 国上 市
1 月1 日, 我 国 第 五 阶 段 机 动 车排 放 标 准 正 式 在 全 国实 施 , 买 新 车 需 达 标 才 可上 牌 ; 同期 , 国五 标 准 车用汽 柴 油 全面 上市 , 9 3 号 和 9 7 号 等 为 代 表 的 国 四油 开 始 停 售 。 从各 地 安 排看, 升级 后 的 国五标 准汽 油牌号 分别 为8 9 、 9 2 、 9 5 、 9 8 号, 以前使 用 9 3 号汽 油的 车 辆今 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号:保监发[2012]7号颁布⽇期:2012-01-12执⾏⽇期:2012-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再保险战略管理第三章再保险运营管理第⼀节运营管理中的基本事项第⼆节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第三节临时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第四节分⼊业务的运营管理第四章再保险资信管理第⼀节再保险接受⼈资信管理第⼆节再保险经纪⼈资信管理第五章再保险业务评估第六章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合规审计第七章附则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章总则⼀、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再保险交易双⽅和再保险经纪⼈的内容,也适⽤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例再保险、⾮⽐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再保险接受⼈、分出业务、分⼊业务、再保险经纪⼈等概念与《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致。
第⼆章再保险战略管理⼀、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承保能⼒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解决部分保险产品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推动财产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立即对本公司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险产品(包括分支机构在保监局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
凡存在如下问题之一的保险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作出修改,并重新报保监会备案:(一)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有失公平性原则的内容的;(二)“有条款、无费率”的,或者有费率但费率已不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清理整改工作,并将修订后的保险产品重新报保监会备案。
报送备案产品时,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保险产品整改情况的清单,包括被整改保险产品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监管机关以及处理结果(被修改或被废止)。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将本公司有关保险产品清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并切实承担起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责任。
17.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 责任编辑 :仇 书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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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总第 6 2期
l 7 . 中国保监会 印发 《 财产保 险公 司保 险产品开发指 引》 2 0 1 7年 1 月 ,为保 护保 险消费者合 法权益 ,完善产 品管理制 度 ,规范公 司产 品开发 ,提 升保 险产 品供 给质量 ,中国保监 会印发 了 《 财产保险公 司保险产 品开发指引 》( 以下简称 《 指 引》 ) ,并于 2 0 1 7 年2 月 1日起 正式实 施 。该 《 指 引》 的特点 有 :一是首次 细化 了财 险公司保
切实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
资料来源:国际清算银行、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 、美国财政部 、美 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美 国商品期货
贸易委员会 、欧洲银行管理局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官方 网站 。
险产品开发原则 和禁止性规定 。在保 险法等法律法 规基础上 ,对条款费率开发提 出了更细致 的 要 求 。二 是明确 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 ,规定产 品名 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 的词汇 ,不得 曲解保
险责任 , 不得 误导消费者 。三是规范 了公 司产 品开发组织和制度 , 强化公 司产 品开发 主体 责任 。 《 指引》的 出台完善 了产品开发监管制度 , 下一步 , 保监会将进一步 加强财产保 险公 司产 品监管,
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基本载体。
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积极满足客户保险需求。
但同时,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为引导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内控制度,规范产品开发行为,更好地服务于保险消费者,保监会制定了《指引》,对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提出了细致全面的监管要求。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
《指引》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
《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就保险条款的框架要素和重点条款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费率的厘定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
此外,《指引》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强化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产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公司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及时完善修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及时注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为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企业招标过程中的财产保险投标活动,促进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扩大财产保险的服务领域。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投标时,应按《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投标时,如需要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或备案。
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法》、《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
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参加大型商业保险的投标业务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或以统括保单形式承保;对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不得出具统括保单。
五、各保监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险投标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财产保险投标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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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6]11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6〕1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30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射幸合同原则。
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五)风险定价原则。
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一)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三)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六)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时,要坚持通俗化、标准化,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
其中,个人产品是指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非个人产品是指被保险人为非自然人的保险产品。
第三章命名规则
第九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附加+(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其中,括号中内容为可选要素。
“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公司全称或者简称。
“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是指地方性产品经营使用的行政区划全称或者简称。
“主要保险责任描述”由公司自定,应当涵盖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可明确归类为某险种的,可使用险种名称。
“版本”可以包括适用特定区域、特定销售对象、特定业务性质、版本序号等内容。
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未包含主险名称的,应包含保险公司名称。
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
中国保监会对具体险种命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险种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他。
不能界定具体险种和明确近因归属的保险产品,其险种归属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