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并购集团诉讼的剖析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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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失败的案例

并购失败的案例

并购失败的案例在商业世界中,并购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通过并购可以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资源的整合和市场份额的增加。

然而,并购也并非总是成功的,有许多并购案例以失败告终。

本文将就一些著名的并购失败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失败的原因以及可以从中汲取的教训。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2000年代初的美国联合航空和美国西北航空的并购案。

当时,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决定收购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以成为全球最大的航空公司。

然而,这次并购最终以失败告终。

失败的原因之一是两家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管理风格存在巨大差异,导致整合困难。

此外,市场竞争激烈、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也导致了并购失败的结局。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并购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文化、管理风格等因素,否则很容易导致并购失败。

另一个著名的并购失败案例是2008年美国康卡斯特公司收购迪士尼公司。

康卡斯特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而迪士尼公司则是全球最大的娱乐公司之一。

康卡斯特公司希望通过收购迪士尼公司,实现媒体产业的整合和规模的扩大。

然而,这次并购最终以失败告终。

失败的原因之一是迪士尼公司高管团队的抵制,他们认为康卡斯特公司的管理风格和企业文化不符合迪士尼公司的发展需求。

此外,反垄断监管的限制、市场反应不佳等问题也导致了并购失败的结局。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并购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监管、市场反应等因素,否则很容易导致并购失败。

最后,我们可以回顾一下2007年的美国花旗集团和美国万通金融的并购案。

当时,花旗集团希望通过收购万通金融,实现全球金融服务产业的整合和规模的扩大。

然而,这次并购最终以失败告终。

失败的原因之一是两家公司的金融业务重叠度过高,导致整合困难。

此外,监管审批不顺利、员工抵制等问题也导致了并购失败的结局。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并购时需要充分考虑业务重叠度、监管审批等因素,否则很容易导致并购失败。

综上所述,企业并购虽然可以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资源的整合和市场份额的增加,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美国并购史的启示

美国并购史的启示

美国并购史的启示美国一直是世界经济的中心,其并购行为比较成熟和规范,可以说,美国并购市场的今天就是我国并购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并购史的研究,找出可以供我们参考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这样就可以少犯错误,少走弯路。

(一)跨国界并购前面提到,跨国界并购已成为第五次并购浪潮的一个重要特征。

对许多公司来说,在全球市场谋求生存和繁荣成了跨国兼并和收购的首要战略动力。

数据表明,在90年代,跨国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是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平均增长速度的二倍。

自1993年以来,我国便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外商投资国,每年实际吸引外资均超过400亿美元,在2002年,更是首次超过美国,达到500多亿美元。

截止到2000年,我国累计实际吸收外资已达3300亿美元。

但是,我国吸引外国资金的速度曾有所下降,在96、97年增幅持续下降,98年更首次出现负增长,99年又比98年下降了9.8%。

其原因除了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外,另一条比较重要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形成活跃的外资并购行为。

长期以来,跨国公司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是以上新项目,建新企业的方式进行,通过兼并收购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不到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10%,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资本市场未全面对外开发;重要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等,未对国外投资者全面开放;国内企业产权不清晰,造成收购标的本身蕴藏了巨大的风险;国内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收购后的大股东不能有效地控制公司。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重要性,对待跨国投资和并购的政策已有松动。

“十五”计划纲要中更是明确提出:要“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

中国加入WTO以后,将放宽外商投资政策,将允许外资企业申请在A、B股市场上市,外资将进入敏感领域,如:金融保险、电信、旅游等,外商将享受国民待遇。

美国企业并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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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收购饿了么后,可以利用饿了么的外卖配送资源和网络,扩大其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市场份额。
同时,饿了么也可以借助阿里巴巴的支付、商家资源等优势,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案例二:阿里巴巴收购饿了么
总结词:多元化战略、协同效应。
详细描述
万科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公司之一,而万达商业广场是中国最大的商业地产公司之一。
驱动因素
企业并购的驱动因素包括市场和技术的变化、竞争的加剧、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等。
企业并购的动机与驱动因素
02
企业并购策略与执行
1
并购策略选择
2
3
通过收购或合并同行业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横向并购
收购或合并上下游企业,完善产业链,降低交易成本。
纵向并购
涉及不同行业的企业并购,旨在实现多元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谷歌收购YouTube后,两者在技术和市场上的互补性使得合并后的公司在视频分享领域获得了巨大的优势。
谷歌是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之一,而YouTube是一个全球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
总结词:互补性强、市场地位提升。
详细描述
总结词:扩大市场份额、整合资源。
详细描述
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外卖配送平台之一。
要点一
要点二
并购动机
并购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得市场份额、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效率和实现协同效应。
并购影响
并购对企业的业绩和股价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也可能带来文化冲突和整合问题。
要点三
数据限制
研究没有深入探讨并购的具体过程、交易结构和并购后的管理问题。
缺乏细节
未来方向

中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再思考

中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再思考

中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再思考一、问题的提出章武生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能否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大部分学者对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寄予了很高的期待,部分学者已将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改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见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形式正式提出。

另有学者对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持否定态度。

例如有学者认为,美国式的集团诉讼绝不是解决中国社会问和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

建议稿的作者似乎对美国集团诉讼的困境与难题完全无视或无知,对集团诉讼存有许多弊端,视而不见,特别是对实践中代表人滥用权利、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等重要问题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却增加了代表人有权从胜诉的赔偿中获得报酬的规定(第71条),这也就更增加了滥用该制度的契机。

总之,这样的立法态度是非常危险的,国内许多引进集团诉讼的主张者在研究方法上均存有类似问题。

社会和法律界应该从对群体性诉讼的迷信中尽快清醒过来,通过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减少群体性纠纷发生的概率,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的综合治理化解群体性纠纷,通过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或分流群体性诉讼,才是更符合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根本道路。

笔者对后者的批评基本上是赞同的,并认为后者的主张对预防和化解我国的群体纠纷是非常有价值的。

但没有规模化的群体诉讼做后盾,仅靠上述方式来遏制我国愈演愈烈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的思路行吗?我国能够借鉴在美国本土争议都非常之大的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吗?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作一些回应和探讨。

二、美国集团诉讼的价值和功能美国的集团诉讼之所以能在世界上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并引起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与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是密不可分的。

(一)促进人们接近司法接近司法是群体诉讼程序的基础,是群体诉讼最为重要的价值所在。

在这方面,美国集团诉讼的功能尤为突出。

首先,集团诉讼能够为实体法提供武器。

关于集团诉讼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学者罗切特所说:在缺乏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追求合法的法律请求的情况下,我们实体法的全面意义绝不可能为人所知。

浅析美国集团诉讼制度

浅析美国集团诉讼制度

浅析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摘要:对于集团诉讼,在美国法院内部、公共部门之间以及学者之间展开的争论异常激烈,它在促进公共利益,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提到了美国集团诉讼的价值及其优越性,并提出了对该制度的引进的设想。

本文以美国集团诉讼的历史演变为切入点,对该制度的诉讼效益和正当性进行分析,同时研究美国集团诉讼出现的弊端,来探讨我国在引进该制度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以期推动我国群体诉讼的发展。

关键词:美国集团诉讼诉讼效益正当性困境一、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演变一般认为,集团诉讼始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的衡平法院。

17世纪,衡平法院的大法官通过“息诉状”(bill of peace)发展出了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制度,即准许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当事人构成临时的诉讼集团,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提起诉讼,而且诉讼中被代表的其他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效力及于所以共同的利益人。

这种代表诉讼可以说的是现今集团诉讼的前身。

集团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集团存在的拟制性。

人数众多而成为一个集团是出于诉讼程序技术上的考虑,它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诉讼权利能力自代表人以集团名义起诉时被法院认可而存在,同时将随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亡,代表人并无限制。

其次,集团成员利益实现的间接性。

集团诉讼是由代表人代表集团成员行使诉讼权利,集团其他成员不能直接参加诉讼,而是间接地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所有的集团成员有效。

判决效力的直接扩张性,判决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未特别授权给代表人的那些集团成员也同样有拘束力。

判决这种扩张力,天然带有一定的群体性质,一般原告不需参加庭审,不需交纳诉讼费,不需聘请律师,总之甚至不必知道所发生的集团诉讼,却能受到判决的约束,享受到判决带来的利益,这对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简直就比行政命令还要好。

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

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

或类似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 通常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而集团诉讼则是一种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司法制度, 指受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受害人起诉或应诉,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 受害人。
二、美国集团诉讼的历史发展
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期,当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劳动 者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一些律师开始代表劳动者提起集团诉讼。 20世纪中期,随着《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美国集团诉讼制度逐渐确立 并发展起来。
3、损失赔偿:集团诉讼通常涉及大规模的经济损失,通过集团诉讼,受害人 可以获得更公正的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美国集团诉讼的应用与分析
以美国烟草公司为例,20世纪90年代,美国烟草公司被曝出在营销中故意误导 公众,导致大量吸烟者患病。受害者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受害者提起集团 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烟草公司向受害者支付巨额赔偿。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美 国集团诉讼在解决大规模经济赔偿纠纷中的优势。
然而,集团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可能给法院带 来沉重的负担。此外,集团诉讼中存在“搭便车”现象,即部分受害者可能寄 希望于其他受害者代表他们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
五、美国集团诉讼的借鉴意义
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群体性纠纷解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我国当 前面临诸多群体性纠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借鉴美国集团诉讼 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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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 诉讼的分析和借鉴
目录
01 一、群体性纠纷与集 团诉讼的概念
02
二、美国集团诉讼的 历史发展
03
三、美国集团诉讼的 特点与优势

美国并购案例

美国并购案例

美国并购案例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一直是并购活动最为频繁和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

美国并
购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些案例具有标志性意义,对全球并购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00年代初的美国最大并购案例之一——美国康卡斯特
收购AT&T案。

当时,康卡斯特以720亿美元收购了AT&T,这一并购案不仅创
下了当时美国并购史上的最高纪录,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一案例的影响之一就是加剧了美国电信行业的整合浪潮,也为未来的大型并购案树立了一个里程碑。

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并购案例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期间的美国银行收
购美国美林证券案。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美林证券,这一并购案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这一案例反映了金融危机对美国金融行业的深刻影响,也为后来的金融机构整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除了这些大型并购案例外,美国还有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并购案例,涉及到
不同的行业和领域。

比如,科技行业的谷歌收购Motorola移动、医药行业的辉瑞
收购怀俄明公司等等,这些案例都展现了美国并购市场的活力和多样性。

总的来说,美国并购案例的丰富多彩反映了美国经济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也为
全球并购市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令人瞩目的美国并购案例出现,为全球经济格局带来新的变化和挑战。

美国并购经典案例法律(3篇)

美国并购经典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

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在线(America Online,简称AOL)和时代华纳(Time Warner)这两大媒体巨头决定合并,以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1999年,双方宣布合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媒体和娱乐公司。

二、合并过程1. 合并提议1999年1月10日,美国在线CEO史蒂夫·凯斯(Steve Case)和时代华纳CEO杰瑞·莱文(Jerry Levin)宣布,双方将进行合并。

合并后,新公司名为AOL Time Warner,由凯斯担任CEO,莱文担任董事长。

2. 合并协议1999年1月11日,双方签署了合并协议,合并对价为1.6万亿美元,其中AOL以每股110.5美元的价格收购时代华纳,总对价约为1840亿美元。

此外,AOL还将向时代华纳股东发行约1.5亿股新股。

3. 合并审批合并协议签署后,双方开始进行监管机构的审批。

由于合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审批过程复杂且耗时。

在经历了长达数月的审批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于2000年2月批准了该合并。

4. 合并实施2001年1月10日,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正式合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媒体和娱乐公司。

合并后,新公司旗下拥有电视、电影、音乐、互联网等多种业务。

三、合并的法律问题1. 反垄断审查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引发了巨大的反垄断争议。

由于合并后的新公司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媒体和娱乐公司,其市场影响力巨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为了确保合并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美国司法部对合并进行了反垄断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要求AOL Time Warner出售部分业务,以确保市场竞争。

最终,AOL Time Warner同意出售其在线广告业务,以缓解反垄断担忧。

2. 合并的法律程序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过程中,双方遵循了美国相关法律程序。

合并协议的签署、审批以及实施,均符合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2010年“莫里逊案”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影响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

通过分析莫里逊案背景和影响,探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特点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现状,得出了一些启示。

总结了经验教训,展望未来发展并提出了建议措施。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了解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1. 引言1.1 背景介绍2010年,“莫里逊案”是一起引起全球关注的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案件。

莫里逊案的发生,深刻影响了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与司法实践,也对我国证券市场诉讼制度提出了一定挑战。

为了更好地理解莫里逊案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有必要对该案背景进行介绍。

莫里逊案起源于一次由欧洲投资者向美国公司提出的集体诉讼,涉及跨境证券欺诈问题。

在此案中,涉及到美国证券市场的国际投资者面临着许多法律和监管障碍。

由于美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莫里逊案成为一次考验美国法律界对于跨境证券诉讼的能力与立场。

莫里逊案的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证券法的相关法规及案例解释。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存在的一些法律漏洞与不足之处,促使美国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与诉讼模式进行调整与完善。

莫里逊案也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启示。

1.2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对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进行解析,并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情况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研究“莫里逊案”及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特点,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关法律实践中的案例经验。

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为未来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本文研究内容的阐述和分析,有助于深化对证券市场法律规范和审判实践的理解,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法律风险评估。

国外并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外并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mpany)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之一,总部位于美国亚特兰大。

汇源果汁(Huiyuan Juice)是中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北京。

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以约24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这一收购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并购背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在中国果汁市场的份额。

当时,中国果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对果汁的需求不断增长。

汇源果汁作为中国果汁市场的领导者,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可口可乐希望通过收购汇源果汁,迅速提升其在中国的市场地位。

2. 法律问题(1)反垄断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引起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任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此案中,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金额超过了申报标准,因此需要经过反垄断审查。

(2)文化差异可口可乐作为一家美国公司,其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与中国本土企业存在较大差异。

在收购汇源果汁后,如何融合两家公司的文化,保持品牌价值的同时,又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是可口可乐面临的一大挑战。

3. 案例处理(1)反垄断审查结果经过严格审查,商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宣布,由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不予批准。

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将导致中国果汁市场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收购失败后的影响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失败后,对两家公司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汇源果汁失去了与国际巨头合作的机会,市场竞争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而可口可乐则失去了进入中国果汁市场的重要途径,不得不重新制定市场拓展策略。

三、案例分析总结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文化差异。

美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及司法借鉴

美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及司法借鉴

美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及司法借鉴美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及司法借鉴美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及司法借鉴郑惠美国是崇尚自由交易和对外开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企业并购投资活动最活跃的国家。

近年来,通过联想并购IBM、中石油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等案例使我们认识到,外资在美国也并不是绝对自由的,美国政府对外资并购方面的监管甚至更加严格。

长期以来,美国为了加强对并购活动的监管,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多项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并购法律体系最为完整的国家。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政府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法律制度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效仿的典范,对我国的外资并购监管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监管法律体系由于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建立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这就决定了在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同时适用于国内外的企业。

美国关于外资并购监管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1、反垄断法体系美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监管最早是从反垄断法开始的。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反垄断法——《谢尔曼法》。

该法的最大缺陷在于没有给“垄断”和“限制贸易”下精确的定义。

为了克服该法的不足,美国国会于1914年通过了《克莱顿法》,此后随着企业并购活动的发展,《克莱顿法》先后修订了四次,不断修改和完善,使之成为美国政府监管企业并购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

此后,美国又先后颁布了《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反垄断诉讼程序和惩罚法》、《反垄断改进法》、《反垄断程序修正法》,由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2、企业并购准则为了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自1968年到1992年美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并购准则。

这些并购准则成为美国政府监管并购行为的准则,这四部准则大体反映了美国政府监管并购行为的政策变迁,总的发展趋势是从严格控制走向灵活掌握监管标准。

3、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对上公司并购进行监管的法律《联邦证券法》,后又于1968年通过了《威廉姆斯法》,对《联邦证券法》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案例(3篇)

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寻求海外并购的机会。

然而,海外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复杂多样,一旦处理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美国某公司收购欧洲某企业为例,分析海外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领域的跨国企业,拥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和市场资源。

为了拓展欧洲市场,美公司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知名企业(以下简称“欧企业”)。

欧企业主要从事高端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二、并购过程1. 尽职调查:美公司在正式签署并购协议前,对欧企业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知识产权、员工状况等方面。

2. 谈判与签约:经过多轮谈判,美公司与欧企业达成收购协议,约定美公司以10亿欧元的价格收购欧企业100%的股权。

3. 交割与整合:并购协议签署后,美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交割,并开始对欧企业进行整合。

三、法律风险分析1. 尽职调查风险:(1)财务风险:美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欧企业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如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存货积压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并购后美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

(2)法律合规风险:欧企业在并购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专利侵权、环保违规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美公司在并购后面临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

(3)知识产权风险:欧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在并购过程中,美公司未能充分了解这些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能导致并购后知识产权纠纷。

2. 并购协议风险:(1)并购价格风险:美公司收购欧企业的价格较高,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并购后的资产价值下降。

(2)交割风险:在交割过程中,美公司发现欧企业存在一些未披露的债务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加大。

(3)员工安置风险:并购后,美公司对欧企业员工进行整合,但由于文化差异和员工安置问题,可能导致员工不满和劳动纠纷。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完整版)实用资料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完整版)实用资料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关键词: 外资并购/反托拉斯/双重审查反托拉斯计划是每一起并购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开要约收购也不例外。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并购主要涉及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内容,外资并购也是如此。

管辖权规定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大量判例中,其涉及一项外资并购是否应接受美国反托拉斯主管机关的审查、是否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体性规定主要包含在《克莱顿法》中,其会影响并购交易的可能性以及为完成并购所必须采取的资产剥离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范围;程序性规定主要由《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HSR法)及有关实施细则来规定,其会影响并购交易的审查时间、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一、并购控制范围美国《克莱顿法》、HSR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并购(acquisitions)包括要约收购(Tender offers)、兼并(Mergers)和合并(consolidations),达到申报门槛的并购应向反托拉斯主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审查。

并购人(Acquiring persons)和被并购人(acquired persons)首先必须是指最终控制人(ultimate parent entity,最终母体)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最终母体是指不受任何其他企业控制的一家企业。

控制(Control)是指(1)持有一个发行人50%或以上已发行的投票权证券(Voting securities),或者在非公司企业时,对该企业享有50%或以上的利润分配权,或在清算时对该企业剩余资产享有50%或以上的分配权;或者(2)目前根据合同有权任命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50%或50%以上董事,或在信托时,有权任命该信托50%或50%的受托人。

美国企业并购简析及对我国企业并购的政策建议

美国企业并购简析及对我国企业并购的政策建议

美国企业并购简析及对我国企业并购的政策建议中央电大财经部王秀萍(2004年11月05日)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潘建亭1.美国企业并购的主要特点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曾发生过五次企业兼并浪潮,第一次发生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1895~1904年);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1915~1930年);第三次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1960~1970年);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1975~1992年)为第四次。

这四次兼并浪潮都出现在经济周期的复兴阶段,其主要目的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美国的第五次企业并购潮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

(1)时代特色。

美国前四次企业兼并浪潮均发生在由萧条转向复苏时期,通过企业间的兼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加速了企业发展。

前四次兼并浪潮均受着企业现实生存和短期行为的影响。

近几年出现的企业并购浪潮,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的过程中掀起的,是企业为适应全球经济格局和产业结构急剧变化而实施的一次战略行动,其目的主要是优势互补、集聚资金、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培育企业核心能力、增强企业全面竞争力、防范发展风险、追求最大利润,目的是寻求在21世纪的长远发展。

(2)并购案件多、金额大。

仅1997年,美国企业的并购案件达9400件,占世界并购案件总数的44.8%,并购额达8230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58.5%;1998年,美国并购总额约达1.5万亿美元,比上年猛增82%,约占全球企业并购总额的62.5%。

据统计,1997年10亿美元以上的并购发生了156起,至1998年后,100亿美元以上的并购也屡见不鲜。

(3)信息产业占先。

1996年,美国兼并与合并的企业总数中的22%是信息技术企业;1997年,全球科技企业兼并案近4040起,其中由美国公司兼并的占20%。

1998年,信息产业掀起了空前的并购高潮。

1999年。

信息产业的并购仍保持强劲势头。

(4)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相适应,跨国并购活跃,且多为强强联合。

美国高科技企业并购成败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科技企业并购成败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 国高 科 技 企 业 并购 成 败 分 析 及 对 我 国 的启 示
韩 蓄

败 。
要 : 过 分析 美 国 高科 技 企 业 并 购 成 功 和 失 败 的 典 型 案 例 , 国 内高 科 技 企 业 走 并 购 发 展 之 路 提 供 通 对
有益的借 鉴 : 术和 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是成功 并购的必 由之路 , 技 文化冲突和收购价值 分歧会让 并购走 向失
案例 中 , 的成功 , 有 有的失败 , 但不 管成功还是 失败 , 都在 美 国高科技产业 的发展 史上 树立 了一 个又 一个 里程碑 ,
也 为 我 国 高新 技 术 企 业 通 过 并 购 走 跳 跃 式 发 展 的 道 路 提
的时间成本 和资源浪费 ; 一方 面可 以加快被 并购 方技 另
任掌 门人 韦尔 奇和伊梅尔特手 中最终是 围绕 通用 电气多 元化战略布局 而展 开的 , 在数十年之后 的今 日, 历史 和时
拥 有 的 核 心 技 术 和 研 发 团 队 , 可 以将 未 来 潜 在 的 巨大 又 威 胁 驯 化 成 自己 的 精 锐 力 量 。 比如 很二 十世纪九十年代 以来 的一百多 年 时间里 , 国曾先后 五 次在全 球掀 起 了大规模 的企业并 美
并 购的高新 技术产业 的小公 司 , 每年投 入 的研发 费用甚 至超过通用 电气 , 这正 是通 用选 择并购 它们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通过这种并购 一方 面可以让并 购方避免重 复投资
中间悄然 蔓延 。而在 这些 浪潮 中 , 高科技 企业 成为 此次 并购 浪潮 的领军行 业 , 并购 规模屡 创新 高 。在 这些并 购
第l 2卷 第 5期 21 0 2年 5月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2010年“莫里逊案”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影响以及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现状的分析,探讨了两国在证券诉讼领域的异同之处。

文章详细解析了“莫里逊案”相关背景和案情,以及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影响和启示。

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根据两国情况提出了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并展望了未来趋势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这些内容全面展示了“莫里逊案”对证券集团诉讼的影响以及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莫里逊案、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影响、启示、国际合作、趋势、展望、案情、解析、现状、未来、重要性。

1. 引言1.1 2010年“莫里逊案”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影响2010年“莫里逊案”是一起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重要案件,该案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案之前,美国证券类集团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颇具争议,不同法院对于跨国交易中的证券欺诈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存在分歧。

莫里逊案的判决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在莫里逊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美国法院无权审理涉及非美国公司的证券交易欺诈案件,除非相关证券在美国发行或交易。

这一判决限制了美国证券类集团诉讼的范围,使得美国投资者难以在境外进行投资的情况下追究企业的责任。

此举也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了一定影响,可能让一些投资者转而选择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

2010年“莫里逊案”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限制和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这一影响不仅对美国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球证券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发展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2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现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现状在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集团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跨国公司并购的分析

美国跨国公司并购的分析

美国跨国公司并购的分析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课题来源在现代全球化的世界上跨国公司对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有一个重要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关系发展的过程中的主要力量是跨国公司。

它们是世界公司业务中的最强大的部分。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在世界经济,美国经济已处于领先的地位。

在美国经济最主要的部分是:冶金,机械制造和仪器制造,电子,电器,石油,化工,汽车和航空的行业。

随着技术的迅速变革以及经济全球化和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

跨国公司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抢占国际竞争的制高点,纷纷采用跨国并购方式对自身的体制、结构、功能、规模等进行重新组合和战略调整。

而跨国进行并购就需要很多时间和资金去进行市场并购行为,这期间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跨国并购中产生文化差异、缺乏对并购国家公司有效评估等等,而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对并购后的产生不好的影响。

虽然关于跨国并购的理论研究较多,但是还是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体系来建立一个研究模型,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

经过近三个月的时间准备和考察,决定把课题研究题目定为“美国跨国公司并购分析”,把研究课题限定在美国这个国家是因为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跨国公司最多的国家,具有代表性,而且加之我在美国实习过,这样的题目工作实践,加之实习工作中积累的切身体会,感能够更好掌控题目的研究方向和实际效果。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综述国内研究现状中国经过改革开方以后,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发展带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中国关于并购方面的研究也逐渐多起来,由于国外发展比较早,在管理方面比较有经验,中国通过海外并购来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经验。

比如中国的联想收购 IBM 后,不仅获取了先进的生产技术,还获得了先进的管理经验。

联想为了能够更好地管理,在纽约设立了全球业务总部,任命阿梅里奥为 CEO,在他的领导下,提高了联想集团的竞争力。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论文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论文

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论文2010年,“莫里逊案”成为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

“莫里逊案”是一起涉及美国证券集团的跨国诉讼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家荷兰公司受欺诈行为影响,声称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购买了中国石油公司(PetroChina)的股票,从而导致了损失。

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一项法律原则,对于该案来说,索赔人必须购买或出售证券交易所在的国家。

因此,根据该原则,法院裁定,由于索赔人并未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购买或出售股票,所以该案应该被驳回。

“莫里逊案”为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带来了重要影响。

该案确认了联邦法院限制跨国证券集团诉讼范围的观点。

此前,一些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判决条件是,只要证券交易所在美国注册或在美国上市交易,无论交易是否涉及跨国诉讼,美国法院都可以视为管辖。

“莫里逊案”判决推翻了这种观点,将证券交易所以及诉讼人的居住地纳入诉讼管辖的范围内。

这表明美国对于跨国证券集团的诉讼进行了限制,并要求更明确的管辖权。

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来说,我们可以从“莫里逊案”中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我国也应该建立一套明确的跨国证券集团诉讼管辖原则,以应对跨国诉讼案件的发生。

这将有助于确保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涉及国际投资的纠纷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

其次,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与国际司法合作相关的机制,并加强对境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这是因为在跨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只有在合作与监管机制完善的前提下,我国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有效应对跨国证券集团的风险和挑战。

最后,我国应该加强对证券交易规则的监管和完善,以减少类似于“莫里逊案”中出现的欺诈行为。

通过建立更加严格的证券交易规则和制度,以及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以有效地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潜在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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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导报 2015年8月号
证券法律与监管
一旦签订理解备忘录,依据公司法,特拉华州法院 就不再鼓励原告律师就SNC批准且经理解备忘录修正的 “并购交易公平性”继续发动诉讼,从而避免诉讼的发 生,减少诉讼成本。如果法院允许原告律师继续坚持 指控SNC批准的价格,将增加实质的诉讼成本。也就是 说,除非原告律师能使法院确信SNC不是独立的,其将 举证经由SNC批准的修正的价格是不公平的。实际上, SNC的决议一般都经过投行公平意见的支持,原告律师 若坚持SNC的定价是不公正的,还需继续举证投行是有 过错的。而且,若没有理解备忘录的签署,被告无法了 解原告律师对价格的积极贡献,如果原告律师不能使法 院确信经改进的价格是不公平的,原告律师不能获得其 诉讼努力的补偿,同时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法院通过此 种办法阻却了原告律师的无聊缠讼,节约了诉讼资源与 成本,保证了并购的公平与效率。同时,并购集团诉讼 机制允许从律师并购一开始介入发动诉讼,给目标公司 SNC巨大的威慑,促成他们积极和原告律师谈判,使定 价更加趋于公平,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自主完善,节约了 公司管理的代理成本。这种并购集团诉讼的驱动机制具 有先天的重要作用:公司策划者了解不同并购模式下的 不同法律原则的相对优势,尽量通过成立SNC启动程序 保护或给报价股东足够高的定价等措施来阻止原告律师 发动诉讼,从而使股东诉讼成本最小化,同时,并购集 团诉讼特有的达成“理解备忘录”“及时中止”的诉讼 机制,有效防止了一般证券集团诉讼累讼造成的诉讼成 本增加,有效地解决了备受诟病的证券集团诉讼成本过 高的问题。这种并购集团诉讼已成为美国反对上市公司 并购中非公允定价的主力军,这种私人司法救济方式与 SEC公共执法监管一道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并购中不当行 为监管的两个主要驱动机制。
团诉讼一起,正在美国的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美国并购集团诉讼的运作特点:治理成本与诉讼
成本的实质减少 并购集团诉讼较之派生诉讼和证券欺诈集团诉讼,
在降低诉讼代理成本的同时,带来了公司治理代理成本 的减少,无疑是最佳的并购诉讼选择。并购集团诉讼通 过私人诉讼的方式监管着上市公司的并购,特别是利益 冲突的并购,具体运作方式分析如下:
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秉承并购程序公正,保障定价公 允,例如,模仿臂长并购下的程序公正,董事会批准中 设定“SNC”,股东大会批准时保证“MOM”(Majority- of-the-Minority,简称MOM ,即“小股东的大多数”批 准制度)条件,信息披露严格遵循规则,与中介机构保持 距离等等,否则,所有涉嫌违法的行为,均在原告律师 敏锐的嗅觉之下,遭受集团诉讼的威胁。可见,在SEC 公共执法资源有限、监管成本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包括 特拉华州法院在内的美国州法院鼓励并购集团诉讼,调 动私人诉讼力量配合执法,私人诉讼与公共执法并举, 并购集团诉讼在保证并购效益与公平、威吓阻却证券违 法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市场导报 2015年8月号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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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与监管
国并购集团诉讼的优势入手,比较美国并购集团诉讼与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差异,分析我国引进并购集团诉 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并购集 团诉讼制度的建议。
美国并购集团诉讼:一种新型的股东诉讼模式
一、美国并购集团诉讼的发展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爱泼斯坦曾评论:“略 带夸张地说,通过诉讼形成之责任领域的任何主要创 新,都源自或反映在集团诉讼”。3并购集团诉讼尤为突 显其制度创新的魅力。美国并购集团诉讼是在总结派生 诉讼和证券欺诈集团诉讼经验与教训,有效平衡管理代 理成本与诉讼代理成本基础上,构架的一种新型的与派 生诉讼和证券欺诈集团诉讼不同的股东诉讼模式。美国 并购集团诉讼是指州法院通过成本、费用及举证责任转 移等控制机制,允许私人律师以原告股东的名义发动和 维持的,旨在指控并购中公众公司诚信义务违反索赔的 集体诉讼。4特拉华州法院激励原告律师提起此类诉讼。 它集合了原有集团诉讼的“和解制度”和“胜诉酬金” 优势,并将两大要素彼此强化,刺激着专业律师队伍发 动集团诉讼。同时利用并购集团诉讼所特有的“理解备 忘录”和“中止诉讼”“法院审查控制”等机制,有效 地控制了诉讼成本和公司治理上的管理代理成本,制度 设计与上市公司并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形成了绝妙的契 合和匹配。 美国州法院体系下的股东诉讼,除了派生诉讼以 外,并购集团诉讼成为股东诉讼的主导形式,并且已超 过派生诉讼成为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主流,与SEC公共 执法一起共同促进美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效率与公平。根 据1999 ̄2000年特拉华法院和美国主要的公司预审法院所 有归档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大约80%的诚信义务违 反索赔案和绝大部分州法院代表人诉讼案是指控上市公 司并购中控股股东、董事行为的集团诉讼。这些并购集 团诉讼支配了州法院股东诉讼的所有其他形式。5另外, 仅在特拉华州立案的并购集团诉讼的数量约占两年内在 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立案的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总数的一 半。6可见,州法层面的并购集团诉讼以其崭新的面貌、 蓬勃的生命力,与经历了两次集团诉讼变革后的证券集
证券法律与监管
美国并购集团诉讼的剖析与借鉴
李文莉1 黄江东2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620;2.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上海 200135)
摘要:美国并购集团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别于派生诉讼或证券欺诈集团诉讼的诉讼模式,一经产生即发展成为美国 股东诉讼的主导形式。由于并购集团诉讼在促进公司治理代理成本与诉讼代理成本实质减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已 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并购索赔案的首选。本文从剖析美国并购集团诉讼的优势入手,比较美国并购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 诉讼制度之差异,立足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乱象,分析我国引进并购集团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在我国并购集 团诉讼制度移植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股东诉讼;并购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 Abstract: The acquisition-oriented class a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distinct from derivative lawsuits or securities fraud class claims, has emerged and soon become a dominant form of shareholder litigations. For its important role in substantially reducing the managerial agency cost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litigation agency costs, the acquisition-oriented class action has been a preferred remedy for the US public companies in acquisition claims. This article dissects the advantage of the acquisition-oriented class a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t and the representative action in China. Based on the chaotic situation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acquisition market,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for China to introduce the acquisition-oriented class action and further presents practicable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transplantation of acquisition-oriented class action in China. Key words: shareholder litigation, acquisition-oriented class action, representative action 作者简介:李文莉,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黄江东,法学博士,中国 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副调研员,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股东诉讼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有力保障以 及上市公司监管背后的威慑。有效的股东诉讼机制,是 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实现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的 关键。然而,由于传统的股东诉讼模式——派生诉讼和 证券欺诈集团诉讼伴随着昂贵的诉讼代理成本,均被称 为公司治理的邪恶的继姊妹1,其在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索 赔案以及上市公司并购纠纷案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近 年来,在美国的并购市场,一种新型的区别于派生诉讼 或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模式——并购集团诉讼(Acquisition- Oriented Class Actions)已经产生,并发展成为股东诉讼 的主导形式。2由于这种并购集团诉讼在促进公司治理与
可见,在并购集团诉讼中,集团诉讼的胜诉取酬、 和解制度下“酬金担保”以及特有的举证责任分配,风 险代理制度激励下的原告律师的积极介入,激励着原告 律师在并购公告后迅速以原告代表的名义发动并购集团 诉讼,同时也激励着以原告律师为代表的原告方 “绅 士般”“邀请”被告共舞。而涉嫌利益冲突的拟被告, 为避免缠讼和巨额赔款的威胁,不得不与“狼”共舞。 共舞的同时不得不主动地完善公司治理,在并购设计中
原告律师从并购一宣布就着手启动集团诉讼,并迫 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宣布并购后即成立代表着公众投资 者利益的“特别(谈判)委员会”(a special board/negotiation committee,以下简称SNC),以免遭集团诉讼的指控。紧接 着原告律师开始监督目标公司的SNC,从委员会的组成、 定价的公允性、SNC的谈判能力等各方面提出质疑并提出 自己的专业意见,如果控股股东改协议并购为要约收购的 方式,那么,原告律师继续关注其是否构成“压迫或披 露的违反”(coercion or disclosure violations)。因此,被告 被迫主动加强公司治理,维护SNC的谈判能力,尽量使 定价比原始出价更高,从而使利益冲突的关联并购符合 “臂长并购”的要求。州法院还激励原告律师与被告达 成一个“理解备忘录”(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以下简称MOU)记录其和被告谈判的交易的默许。原告律 师将会在MOU中默许SNC提议的价格,被告也将承认原 告律师对价格提高做出的贡献。之后,原告律师与被告 将会签订一份正式的和解协议,在协议中被告将会同意 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这笔费用仅 占和解补偿溢价的一定比例。7通过理解备忘录,S N C可 以确信不会再遭到原告律师的指控。因此,SNC一般会 在其最后决定以何条件批准挤压兼并或管理层收购前, 主动邀请原告律师就定价发表意见,而后签订理解备忘 录。SNC通过邀请原告律师参与其决议可以以相对适当 的成本购买“免讼保险”,原告律师以同意签署和解的 MOU来换取被告胜诉酬金(a fee award)的担保。控股股东 也可通过此理解备忘录了解经原告律师默许的比其原始 出价更高的定价,主动在谈判中接近谈判底线,从而促 成谈判和解。原告律师获得一个确定的、实质的利益, 但很少增加成本,并且因并购集团诉讼大大减少了在 “公司治理桌上的位子”的管理代理成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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