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并非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央产房上市手续未如约办理,归结于国家政策原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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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上市手续未如约办理,归结于国家政策原因的认定程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程某兰、沈某及链家公司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解除程某兰与沈某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程某兰与沈某及链家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沈某向程某兰返还定金10万元;3、沈某向程某兰赔偿损失40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4日,程某兰与沈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程某兰购买位于北京市201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
签约后,程某兰依约向沈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由于诉争房屋为央产房性质,需要沈某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但沈某迟迟未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上述合同无法履行,并已经给程某兰造成了巨大损失。
沈某辩称:同意解除上述合同并退还程某兰10万元定金,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因为其该项主张无合同依据。
链家公司曾于2017年11月28日到庭述称,同意解除上述合同,理由是涉诉房屋系央产房,未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系涉诉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
2011年1月23日,沈某与程某兰之委托代理人于兰梅、链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程某兰以344万元的总价自沈某处购买涉诉房屋,定金为10万元。
2011年1月24日,沈某与程某兰就涉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某兰自沈某购买涉诉房屋;该房屋成交价为66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278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万元。
同日,沈某(合同甲方,出卖方)与程某兰(合同乙方,买受方)及链家公司(合同丙方,居间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1年1月24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该定金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当日,乙方将扣除定金外剩余房款334万元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积极办理涉诉房屋央产上市手续,绝不拖延,办理完上市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积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本房屋因国家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办理央产上市手续,三方免责;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逾期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违约方需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应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央产房合同签订后房主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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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合同签订后房主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否有效谭某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损失27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6日,经链家公司中介,我与张某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x号房屋,房屋总价为1100万元。
合同约定,如张某文拒绝将房屋售给我,应按房价款20%的比例向我支付违约金,链家公司的中介费由张某文赔偿付给我。
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向链家公司支付了中介费27万元。
2017年3月12日,张某文家属向我发来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告知书。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提起上述诉请。
张某文的法定代理人张旭辩称:张某文与谭某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此前张某文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出售房屋一事不具有辩认能力。
我方同意返还对方20万元的定金。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
张旭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告知谭某茂和链家公司张某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事,以免对方产生损失。
我方不同意谭某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链家公司称,我方认可谭某茂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尽到了中介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文本人又到单位办理了央产房上市和物业变更手续。
我们中介的合同没有问题。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本院可查明如下:2016年11月26日张某文经链家公司中介与谭某茂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
双方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谭某茂以总计1100万元购买张某文位于x号房屋(建筑面积137.95平方米),合同定金为20万元,谭某茂需贷款400万元。
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必须要警惕的三个问题
![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必须要警惕的三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3427a9e4c8d376eeaeaa312e.png)
是最长十年。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尤其是房龄较大的老 房子。 三、不能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 并不是所有房产可以抵押的。根据规定,以下房产不能抵押: 1、贷款尚未结清的按揭房产
和小产权房; 2、部分已购公房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 款: 一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已购公房,因为有的购房合 同会写有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银行无法取得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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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是抵押类贷款的一种,它的特点就是额度 相对来说比较高,期限也比较长,而且用途也广。所以, 在人们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很多人会申请这种形式的 抵押贷款。但是,随着贷款人数的增多
。有一些朋友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还不是很了解。 现在小编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在房产抵押贷款中需要 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以他人名下房产申请房产抵押贷款 首先,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可以
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也可以是他人名下的房产,当以他 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 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 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只有这
样才会被银行认可,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二、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时间 房产抵押贷款时间最长一般为10年。虽然按照银行规定, 贷款期限为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四十年,但是目前市 面上的规则
候能够提前做好应对这些问题的准备,这样在申请贷款 的时候省时又省力。 除了需要注意以上的问题,去哪家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 款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现在很多商业银行都有房 产抵押贷款业务
合同纠纷答辩状8篇
![合同纠纷答辩状8篇](https://img.taocdn.com/s3/m/7afb120e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7b.png)
合同纠纷答辩状8篇合同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答辩人:德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德阳化工有限公司诉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具体理由如下: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X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约定的:“有限期限:x年4月24日至x年4月23日”。
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
在x年4月23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
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
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张。
目前,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
在履约期内的成本上涨风险我司自愿承担,但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并导致我司不断扩大的经济损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担,显失公平。
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投入生产,并在x年8月16日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完毕,并于x年8月26日正式书面知会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并催告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
至此,已经完成了出卖人的合同主要义务(生产及交货)。
被答辩人复函称因自身基础工程滞后,将在x年12月左右收货。
我司出于对被答辩人基本诚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辩人延期收货的请求。
但是,被答辩人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杳无音讯,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发货,此状态持续了近6年。
被答辩人在6年期间从未向我司主张任何返还货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
其在时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旨在造成诉讼时效未过、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认为该通知书不能产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异议,不予理睬且不予认同。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能否上市交易?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能否上市交易?](https://img.taocdn.com/s3/m/fb41b2b1680203d8ce2f24db.png)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能否上市交易?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8日,我父亲刘XX和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X号院X幢XX层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刘XX,房价款639264.75元,公共维修基金12785.3元。
因购房前,刘XX和我商定该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将来过户至我名下,为我所有,故我交纳了全部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交房后,我及家人搬入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刘XX2007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书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是我出资购买,是产权所有人,希望准许过户。
2008年9月18日,涉案房屋登记到刘XX名下,刘XX2014年5月24日去世,去世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初,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2015年5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经过上诉中院作出判决书,指明涉案房屋为央产房。
经查询,根据规定,涉案房屋可以过户。
我和刘XX系借名买房,故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根据国管房改(2010)23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我社无权对产权进行变更,我报社向上级有关房管部门(中职机关管理局)咨询过,告知依据该文件,房屋一律不可以变更,所以我报社无权变更,无法办理过户。
刘XX退休前一直都在我单位,是我单位职工,能买涉案房屋,也说明其买房时候也在我单位任职。
涉案房屋性质为集资建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不能上市。
我单位属于中央在京单位,我们单位四栋房屋都不能出售(三栋职工居住,一栋单位出租)。
一审审理查明:原告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我院,经(201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系央产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且至今不能上市交易。
本案经法官释明后,原告坚持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涉案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涉案房屋现在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客观现实条件,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行主张此项权利。
北京离婚后央产房能过户给孩子吗?如何过户给孩子
![北京离婚后央产房能过户给孩子吗?如何过户给孩子](https://img.taocdn.com/s3/m/f188bd10e45c3b3566ec8b44.png)
北京离婚后央产房能过户给孩子吗?如何过户给孩子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过户事宜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有很多朋友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有房产的,但是两个人后来感情不和到了离婚的时候想要把房子过户给孩子,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北京离婚后央产房能过户给孩子吗,北京离婚后央产房如何过户给孩子,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北京离婚后央产房能过户给孩子吗?1、北京离婚后央产房能过户给孩子、但是央产房产权比较复杂,有的是可以办理过户,有的是无法办理过户只能居住使用的;如果是前者还需要原单位同意,建议你去原产权单位了解一下情况、首先要去位于深圳的央产权房交易大厅办理上市交易审批备案手续、之后再去过户,在房子属于区的建委过户。
2、在过户之前要先办理上市交易,需要查验其交易的房产是否已经在央产权房的交易大厅办理过了上市交易审批备案手续的、假如已办理过上市交易备案,那么就可以上市交易了。
3、过户给孩子需要先到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的证明、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再交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
北京离婚后央产房如何过户给孩子?1、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重要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而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公证手续。
2、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产权证进件)、领取新的产权证(产权证出件);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局办理,如卖方产权人已婚、其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场。
3、将过户资料交由房管局过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收取相关资料;买卖双方按房管局规定的缴税时间缴纳相关税费(各区缴纳税费的时间略有不同)、过户具体费用的计算依据为评估价和成交价取高值,凭客户税费缴纳票据、领取《交易收件单》。
上面这些就是为大家了解到的北京离婚后央产房能过户给孩子吗,北京离婚后央产房如何过户给孩子,房屋过户的时候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到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如果证件不齐全的话会非常麻烦,另外也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是全部的房屋都可以过户给孩子的。
央产房离婚分割案例
![央产房离婚分割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6c16a6b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71.png)
央产房离婚分割案例刘某与周某系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二人一见如故,在交往了半年之后,双方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双方亲朋的见证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
婚后,小两口一直借住在女方父母的家里。
2009年年底,周某所在单位开始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向职工出售房屋,周某用其夫妇二人的工龄申购了一套两居室。
因结婚时间短,双方没有太多的积蓄,因此双方父母都出了一部分购房款。
搬入新房后不久,刘某便怀孕了,夫妇二人为此欢喜不已。
有了宝宝之后,公公婆婆便搬过来与他们一起同住,刚开始双方还相安无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与婆婆之间便产生了摩擦。
为此,夫妻二人经常会闹不愉快,最开始仅是争吵,慢慢地双方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双方冷战不断。
经过慎重考虑,刘某向周某提出离婚,周某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刘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未判离,亦未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进行处理。
一审之后,刘某心灰意冷,希望能要到孩子的抚养权,当时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房子可以归对方所有,但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六个月之后,刘某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子周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周某每月十日前向原告刘某支付一千元抚养费。
三、位于xx市xx区某大街10号楼1008号房屋归被告周某所有,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整。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原判,认为诉争房屋是央产房,现在尚不能上市,不同意按照市场价值给予折价补偿,上诉至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本案涉及央产房离婚分割的相关问题,央产房又称“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因央产房具有福利的性质,往往职工所在单位会按照工龄、职称、级别等因素分房,之后按照优惠价、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内部职工。
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01(必选3份)
![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01(必选3份)](https://img.taocdn.com/s3/m/91f048ce6529647d26285245.png)
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本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由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房”)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二手房交易情形制订。
本告知书空格部位应填写相应内容,所有项目不得漏填。
交易房屋坐落为: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幢/座/号(楼)_____单元____号(室)。
一、存房及其从业人员与交易房屋不存在利害关系二、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详见《存量房屋交易所需资料参考清单》;三、请买卖双方确认下列表格中有关交易信息的内容:四、存量房买卖交易的一般程序为:五、买卖双方需协助的事宜及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收费请参见《居间服务合同》;六、其他签约注意事项:1、确认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代理费、税费等相关费用;2、签署合同,应由本人亲笔签署;3、务必填写合同签署日期,此日期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密切相关;4、务必确认交易房屋的抵押、查封等直接影响房屋交易的情形;5、合同应签署完整,切忌留有空白。
七、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我们的服务监督电话是400-850-8888。
同时,所有通过存房买卖成交的客户均会接到来自存房的满意度调查回访,您可借此表达您对于服务过程的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并完善我们的服务。
居间方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书面告知,本人已收到告知书,确认已知悉告知事项内容并无异议。
出卖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签约提示一、合同签约提示1、本合同为《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您需要签署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及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并请您在合同骑缝处签字确认。
2、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您已仔细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链家地产经纪人法务测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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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地产经纪人法务测试题目(第一版)(本测试题目的答案包括单选和多选)第一类:签约规范1、以下关于《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登记表”)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DA.登记表中需写明房屋抵押状况B.登记表中需写明房屋出租状况C.登记表中需写明房屋委托出售价格D.登记表中无共有权人信息2、出售人登记房源信息时,需要出售人签署的法律文件为下列哪一项?AA.《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B.《看房确认书》C.《房屋出售居间登记表》D.《房屋购买居间协议》3、以下关于《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登记表”)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A.如我司接受的为独家房源委托,需另行签署《独家委托协议》B.无论是独家委托还是非独家委托,均需选择委托期限C.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可由经纪人代出售人书写D.就登记表中委托事项,出售人不可以收取定金4、以下关于《看房确认书》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BA.《看房确认书》为我司为买受人提供房屋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的证明B.《看房确认书》可由经纪人代买受人签字确认C.《看房确认书》是我司追索“跳单”案件的必备证据D.《看房确认书》签署份数应与经纪人带看房屋套数保持一致5、以下哪一选项是《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的签署主体?CA.出售人与买受人B.出售人与链家C.买售人与链家D.链家与买卖双方6、以下关于《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CA.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B.在委托期限结束以后,我司经纪人仍可超期转定C.委托期限内,定金未转交给出售人的,链家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将定金无息返还给买受人D.定金金额没有限制7、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的比例应为?AA.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0%B.不得超过成交价的50%C.不得超过成交价的30%D.没有限制8、下列关于定金的说法,那种说法是正确的?BA.定金金额不能超过成交价格的30%B.定金金额以实际交付为准C.如果定金未实际支付而是打的欠条,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欠条金额D.定金罚则适用于链家与买受人之间9、在签署《委托支付定金协议书》的同时,必须要求买受人在下列哪个文件上签字后,链家才能转付定金?CA.《授权委托书》B.《看房确认书》C.《买卖定金协议书》D.《配偶同意出售证明》10、以下关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DA.买卖合同为建委的示范文本,可以不签署B.买卖合同可仅填写买卖双方信息即可C.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以不予填写,在补充协议中填写即可D.买卖合同为证明链家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重要证明文件,应签署完整11、以下关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BA.买卖合同应签署完整,不得留有空白B.买卖合同中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应填写一名店面备案经纪人C.买买合同中该房屋成交价格应与网签价格保持一致D.买买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过户手续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应约定明确清晰12、以下哪些内容是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而在《补充协议》中没有的?AA.户口迁出条款B.付款方式条款C.违约责任条款D.税费承担条款13、链家地产《补充协议》共有几个版本?DA.4个B.5个C.7个D.8个14、以下哪一项不是链家地产《补充协议》的分类要素?CA.交易房屋是否有房本B.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状况C.交易房屋性质D.买受人付款方式15、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纪公司在以下哪种情况可以收取居间报酬?AA.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B.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C.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D.居间人取得买卖双方委托后,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16、链家收取居间报酬的依据体现在下列哪一文件中?DA.《授权委托书》B.《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C.《补充协议》D.《居间服务合同》17、《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支付的时间是?AA.《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当日B.《居间服务合同》签订次日C.《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D.《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次日18、以下哪一选项不是3.0版《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的签署主体?CA.房屋出售人B.房屋购买人C.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D.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19、以下哪些选项是《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中涉及的收费项目?ABCA.贷款服务费B.过户服务费C.评估费D.代理费20、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BCA.《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中的房价款应与网签价格保持一致B.《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中的房价款可与网签价格保持不一致C.《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可与网签价格不一致D.《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应与网签价格一致21、如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无法亲自签署交易相关文件,应签署以下哪个文件?BA.《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B.《授权委托书》C.《配偶同意出售证明》D.《工作单位证明》22、以下哪些内容是《授权委托书》中的内容?ABCDA.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B.委托事项C.委托期限D.委托权限23、代理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需要签署什么文件?CA.《配偶同意出售证明》B.《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的承诺书》C.《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D.《看房确认书》24、以下关于《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承诺书”)表述正确的是?ABCDA.承诺书不能替代《授权委托书》B.代理人签署完承诺书后,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C.承诺书为代理人签署D.授权委托书为本人签署25、链家地产《解约协议书》模板的签署主体是?ABDA.房屋出售人B.房屋买售人C.北京中融信有限公司D.链家地产26、链家地产《和解协议书》模板的签署主体是?CDA.出售人与买受人B.链家与买卖双方C.链家与房屋出售人D.链家与房屋买受人27、以下哪种情况下,链家应该发送《催告函》?ACDA.定金转付后,合同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文件B.买卖双方诉讼进行过程中C.《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文件签署后,合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办理相关评估、支付首付款、贷款、过户、房屋交付及物业交割等手续D.《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文件签署后,应支付我公司代理费和相关费用的一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28、以下关于《催告函》的表述,错误的是?AA.《催告函》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B.《催告函》的发送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和当面送达两种方式C.发送人应将《催告函》的存根联、快递底联和送达回执保存完好D.《催告函》应填写完整、准确29、如交易房屋为出售人婚后购买的房产,需要出售人提供以下哪个文件?CA.《工作单位证明》B.《收入证明》C.《配偶同意出售证明》D.《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30、如出售人未能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应签署以下哪一文件?DA.《收入证明》B.《配偶同意出售证明》C.《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D.《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的承诺书》31、以下关于合同签署规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BCDA.合同内容签署必须完整填写,禁止留有空白B.交易双方应当在签署的合同或协商上留有有效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C.补充协议每页均需签字或签骑缝字D.合同中如有涂改部分,应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类:风险防控32、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DA.如交易房屋正在出租,出售人应提交承租人亲笔签字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抵押消费贷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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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消费贷款的法律规定【抵押】抵押消费贷款抵押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以银⾏认可的本⼈或第三⼈已经合法拥有的、可上市流通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申请贷款的⼀种资⾦信贷⽅式。
该款项可⽤于各种消费,如买房、装修、家庭各种消费,也可⽤于各种资⾦周转,抵押后的房产仍可以正常使⽤或出租。
在抵押过程中,借款⼈有权继续使⽤该抵押的住房。
⼀旦借款⼈不能偿还贷款,贷款⼈有权依法处分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并优先得到偿还。
可找银⾏贷款机构咨询如专业的格莱曼银⾏贷款机构进⾏咨询。
可⽤于消费抵押贷款房地产种类(1)个⼈拥有、权属没有争议、未在拆迁范围之内的公寓、住宅、别墅、商铺、写字楼均可办理消费抵押贷款;(2)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房需补齐⼟地出让⾦,已购公房、央产房需原购房协议,央产房还需获得上市交易批准;(3)为城⼋区及近郊区房产;(4)建造年代为82年以后的个⼈房产;(5)没有法院查封、扣压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屋。
消费抵押贷款条件及服务对象(1)年满⼗⼋周岁⾄六⼗周岁,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中国公民;(2)有所在城市常住户⼝或有效居留⾝份(外地⼈在京,提供暂住证;港澳台,提供回乡证);(3)借款⼈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4)能够提供银⾏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的权利;(5)贷款额最⾼为房屋评估值的70%;已购公房(成本价购房)不超过60%;公寓、别墅不超过50%;(6)有购房合同、协议或有关批准⽂件;(7)贷款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群1.急需资⾦⽤于各类消费或经营的⼈员;贷款成数:最⾼7成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式贷款期限:1-20年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还款⽅式:等额本⾦、等额本息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1.⾝份证2.法有效户⼝本(⾸页、地址页、本⼈页、变更页;集体户⼝的,提供⾸页、本⼈页、变更页)3.军官须提供军官证4.收⼊证明(需盖所在单位公章或⼈事章),要求⽉供不超过⽉收⼊的50%(不得有任何涂改,签字笔填写)5.收⼊证明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6.⼯资流⽔或完税证明7.⼤专以上学历证明8.婚姻证明(为结婚证-照⽚页和内容页、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或所在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婚姻或单⾝证明,注:单⾝证明单位有权开据)9.配偶的⾝份证和户⼝本10.外地⼈需提供暂住证(照⽚页和内容页)11.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份证复印件及买卖合同个⼈住房抵押消费贷款的流程1.借款⼈向银⾏提出贷款申请并准备申请贷款的资料;2.银⾏收到借款⼈的申请后对资料进⾏审查,并对抵押房屋进⾏实际勘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3.将申请借款的材料及评估报告送银⾏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c34d22e8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2e.png)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和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北京高院:借名买房及央产房处理原则
![北京高院:借名买房及央产房处理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1adada0d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6f.png)
北京⾼院:借名买房及央产房处理原则作者:北京⾼院民⼀庭来源:北京审判北京市⾼级⼈民法院民⼀庭归纳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重点就央产房买卖纠纷的处理、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处理、按房改政策购房的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执⾏异议之诉纠纷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与赔偿⾦问题提出了意见。
现将这些意见刊发,供⼤家学习参考,以促进相关案件裁判尺度的统⼀。
⼀、央产房买卖纠纷的处理央产房是我市特有的⼀类政策性很强的房屋,主要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两类。
前者是职⼯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性质上属于已购公房,多数没有上市交易的限制,⼤家对该类房屋也⽐较熟悉。
后者是2010年后新界定的⼀类房屋,是指⽤于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房和住房困难职⼯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在分类上归于按经济适⽤住房管理的房屋,但仅限于职⼯⾃住,⽬前不得上市交易。
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央产房买卖的案件中应当认真查看房屋的权属证明,正确区分上述两种房屋,并适⽤不同的处理规则,涉及相关政策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咨询,对属于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的,在国家相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应判决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名下。
⼆、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处理2010年⾼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试⾏)》第16条对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合同的效⼒及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应当遵照执⾏。
对于实践中在理解适⽤上出现的⼀些争议,研究认为应作如下解释:⼀是这⾥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是指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住房、限价商品房和⾃住型商品房。
借名购买该类房屋损害了⼴⼤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效,但对于其他类型的房屋,如按经济适⽤住房管理的房屋和已购公房则并不具有上述特性,⼤多也不存在上市交易限制,因此,当事⼈就上市交易不存在限制的按经济适⽤住房管理的房屋和已购公房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不应依据前述规定认定合同⽆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精选15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精选15篇)](https://img.taocdn.com/s3/m/d381f4c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6b.png)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精选15篇)房屋纠纷答辩状案例篇1答辩人:被答辩人: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答辩如下:答辩请求:1.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1.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
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
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
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6d14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1e.png)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国管局2012年4月19日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央产房不能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卖人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
![央产房不能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卖人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1186ff2c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27.png)
央产房不能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卖人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内容提示俗称的央产房,一般分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两类。
前者是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性质上属于已购公房,多数没有上市交易的限制,本文不论。
后者是2010年后新界定的一类房屋,是指用于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在分类上归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即本案例分析意义上的央产房。
经检索案例数据库可知,央产房买卖合同纠纷绝大部分发生在北京,相关的裁判规则属于北京司法实务中的特色。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央产房仅限于职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因此,央产房买卖在过户登记上存在障碍,出卖人以央产房不能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是否支持?在北京房屋价格一路上涨的情形下,判决支持解除合同是导致恶意违约的滥用。
对此,在北京地区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本案例的一审及二审裁判结果的差异,延伸阅读中的反面案例,揭示了不同的裁判规则。
另外,延伸阅读第二部分,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具体类型及裁判规则予以归纳整理。
裁判要旨央产房因政策限制上市交易,其过户登记存在障碍,因央产房不能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卖人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2004年2月,洪某与国土资源部签订《国土资源部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国土资源部将其集资建设的401号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洪某,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5.82平方米,价款为207,255元。
后洪某向国土资源部支付了购房款。
2004年4月8日,洪某(甲方)与战某(乙方)签订《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乙方购买甲方401号房屋;房屋售价为24万元;双方同意在房地产权证件下发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无条件与乙方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原因)
![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原因)](https://img.taocdn.com/s3/m/af8b585f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b9.png)
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原因)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央产房不允许上市交易是因为避免非法炒房。
可以依法出售。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业主拥有的房地产权利有哪些第一,住房财产权: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
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
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
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央产房和公房的区别1、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_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2、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共有产权房时需要注意哪些事1、需要满五年才能进行再次交易再次交易共有产权房是会受到限制的,如果购买房屋不满5年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是不可以转让房屋的份额。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精选3篇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精选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048ce614791711cd791703.png)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指示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
不论是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报告的义务。
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
居间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约的目的就是依合同实施中介服务,只有忠实报告义务才能达到中介服务的目的。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8月24日,王某作为买方联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中介公司”),要求购买一套80平米左右的二手房。
同时,王某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交纳意向金1万元整,并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转为定金。
随后不久,房地产中介公司帮王某挑选到合适房源。
9月9日,王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及卖方三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买方发现卖方所卖房屋系央产房,尚未按照规定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因此没有取得所卖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9月11日,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参加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合同,卖方将已收取的三万元首付款如数返还。
之后,王某与房地产中介公司联系,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退还已交付的意向金1万元整,并赔偿损失。
而房地产中介公司拒绝返还,并主张买卖合同已成立,故其有权收取居间报酬,王某应按约定支付三万元整。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作为居间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报酬;二是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央产房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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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央产房是职⼯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房⼦。
职⼯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
那么央产房可以⾃由买卖吗?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央产房可以⾃由买卖吗对于央产房,是可以买卖的,但⽆论是买⽅还是卖⽅,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北京有些央产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如果不了解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房屋不能过户,给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央产房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1、央产房为公有住房,第⼀次出售时只能单位满⾜购房条件的员⼯购买,且需要报主管单位同意审批后,⽅可过户变成私有;⽽⼀般的商品房可以⾃由上市交易。
2、购买央产房的主要流程如下:第⼀步,填表。
业主可以去“交易办公室”,也可以在定点经纪公司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在⼯作⼈员指导下填写。
第⼆步,委托、交易。
业主可⾃⾏寻找客户,或者委托定点中介公司负责寻求客户。
第三步,签合同。
业主如果⾃⾏寻找买房客户,建议⼀定要与买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步,买⽅办理银⾏按揭⼿续。
房产评估,买⽅⾃⾏或者定点中介公司将该套房屋的资料提供给评估事务所,由其进⾏评估,并缴纳评估费。
第五步,物业交割。
买卖双⽅⾃⾏或者由定点中介公司陪同,进⾏⽔、电、煤⽓等物业交验,同时签订《物业交割单》。
第六步,办理权证过户。
权证过户⼿续各不相同,具体流程还需依据各地房管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步,买⽅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供暖合同》。
第⼋步,完税、取证。
买卖双⽅⾃⾏或由中介公司代缴税费,领取新的房产证。
第九步,银⾏放贷,房主领款。
央产房,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
以上就是央产房可以⾃由买卖吗,与⼀般市价商品房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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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并非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焦某君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503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单位为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车辆公司),我在一审判决之前,仍无权处分涉诉房屋,我与程某之间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因侵犯他人利益而无效;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丰台分局答复,涉诉房屋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涉诉房屋截至2017年10月26日处于非法状态,《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因此无效;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我对涉诉房屋自始至终无处分权,而从未以在和程某签订《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4.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久拖不判。
程某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焦某君的上诉请求。
焦某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确认焦某君与程某于2000年3月21日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
2.诉讼费用由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0年3月21日,焦某君(甲方)与程某(乙方)、吴某媛(中保人)签订《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约定:一、今将位于51
号(现为503号房屋,即涉诉房屋),焦某君从六一八厂购置的该楼财产及所有权同意一次性转移给乙方程某永久所有(因甲方购楼款是乙方交纳的)。
二、在该楼产权没变更前涉及以后向厂方交纳的任何费用(水电费等)仍继续由甲方代交。
三、如以后该楼产权厂方变更给甲方,甲方必须将产权变更手续无条件的转移给乙方永久所有。
四、甲方永久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索要或干涉乙方对该楼房的产权及所有权的使用或变更。
五、双方依平等、自愿、互利、互让、平等交易原则,一经转移永不反悔。
六、此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保护。
七、此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方及中保人各执一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方车辆公司向一审法院回复函称“一、涉诉房屋是我司职工住宅属于央产房,产权登记单位为北方车辆公司,房屋性质为已售标准价的房改房,但没有给职工办理房产证。
二、涉诉房屋1994年由我司分配给焦某君,焦某君是该房产的使用权人。
我司对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我司属于在京中央企业,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具有国家一级保密资质,我司住房档案已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我司管理的所有房屋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员工个人无权将我司管理的房屋转让给他人。
四、根据向焦某君本人核实,现涉诉房屋的现居住人为程某。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向一审法院复函称“经查询住房档案备案情况,该诉争房屋未在我办建档,是否
属于可上市交易房屋需与原产权单位核实”。
一审法院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调查,该单位经查询涉诉房屋无房屋登记信息。
一审庭审中,焦某君主张,首先,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
该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本案中,涉诉房屋属北方车辆公司所有,焦某君对于涉诉房屋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更谈不上对涉诉房屋与他人有权属争议,因此焦某君与程某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其次,涉诉房屋归北方车辆公司所有,该公司属于央企国有公司,焦某君对涉诉房屋无转让处分权,双方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同时,焦某君未因涉诉房屋受益,程某亦不具备在京购房的资格。
综上,焦某君要求确认双方于2000年3月21日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现焦某君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00年3月21日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权属有争议的”、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并不属于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焦某君以此主张双方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
依据现有证据,涉诉房屋为央产房,系北方车辆公司分配给焦某君,房屋性质为已售标准价的房改房,虽然北方车辆公司认为涉诉房屋现不得进行上市交易,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焦某君以此主张双方协议无效,法院难以采纳。
综上,现涉诉房屋不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又无第三人向法院主张侵害其合法权益。
焦某君与程某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现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对于焦某君要求确认焦某君与程某于2000年3月21日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焦某君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焦某君提交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丰台分局出具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欲证明涉诉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与程某之间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因此无效。
程某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某君上诉称涉诉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与程某之间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因此无效。
但是根据北方车辆公司的回复函,涉诉房屋属于央产房,产权登记单位为北方车辆公司,系该单位分配给焦某君的,房屋性质为已售标准价的房改房,北方车辆公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具有国家一级保密资质,故仅根据焦某君提交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丰台分局的告知书,故难以认定其与程某之间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因该理由无效。
关于焦某君所述其自始无权处分涉诉房屋而致合同无效
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焦某君对涉诉房屋无处分权,不导致其与程某订立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
且现涉诉房屋不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亦无第三人向法院主张侵害其合法权益。
经查,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扣除了审理期限,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