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竞争激励、培训发展、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和行为。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五条商业银行招聘员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和招聘程序。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员工配置制度,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能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员工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绩效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薪酬福利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合理、激励的原则,与员工的工作绩效、岗位责任和风险程度相适应。

第六章劳动关系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监督机制,对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行员工管理制度

农商行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农商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行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员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培养;(三)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并重;(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适应农商行工作环境。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热爱农商行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二)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三)遵守农商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农商行形象;(四)保守农商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五)维护农商行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农商行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农商行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七条农商行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专项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奖惩与激励第八条农商行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九条农商行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章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一)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诚实守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农商行商业秘密;(四)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农商行团结和谐;(五)爱护公物,节约资源,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人事劳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人事劳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人事劳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范与员工的关系。

(二)精减效能的原则。

优化员工文化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员工职责、权利和义务,控制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

从实际出发,在员工录用、考试考核、薪资分配及福利保障等各个方面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杜绝营私舞弊、因私废公现象。

第二章员工选用和调配第四条员工编制的确定。

根据省联社及派出机构承担的职责和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第五条员工选用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选调。

招聘和选调要按程序公开、公正进行,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四化”标准,所招选人员应德才兼备,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学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员工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保证重点岗位,兼顾一般需求;(二)严格按照编制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三)遵守人事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员工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和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配意见,经省联社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省联社本部各部门因临时工作需要而短期借用人员,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借调手续.第三章合同制管理第八条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理事长代表省联社与本部员工、派出机构负责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派出机构负责人受省联社理事长委托,与派出机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是国内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有效运作和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拟定的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旨在对该领域进行细致的规范和管理。

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全体员工,包括行领导、行政员工、业务员工等。

2.人力资源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3.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二、招聘与录用1.根据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招聘与录用计划,并通过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招聘流程应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3.候选人应进行综合素质面试、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等环节,确定最合适的人选。

4.新员工的录用需要通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时安排等。

三、培训与发展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计划和体系,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

2.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进修学习等。

3.员工的培训成果应进行考核,鼓励和奖励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员工。

4.为员工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职务调整。

四、薪酬福利1.农村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考虑员工的工作能力、绩效和市场薪酬水平。

2.员工的薪酬与工作表现挂钩,鼓励员工通过提高个人能力和工作质量来获得更高的报酬。

3.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节假日福利、员工关怀等。

五、绩效考核与激励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评估员工的工作质量和业绩。

2.考核内容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相匹配,采取多维度的评估方法。

3.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绩效不佳的员工提供指导和培训。

六、职业道德和纪律1.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廉洁意识。

县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搞好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联社章程和省联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信用社工作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以下简称信用社员工)。

第三条信用社员工管理贯彻国家劳动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员工管理执行全行业统一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政策、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管理人员第五条县联社管理人员,是指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标准,坚持党的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七条县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由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监事长、联社主任、副主任等管理人员经民主推荐、考察,省联社党组决定提名,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正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省联社发文通告。

第八条县联社职能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副)采取聘任制。

信用社正副主任由县联社人事部门进行考查,提交党委会讨论,报经银行业监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由县联社主任聘任。

部门负责人由人事部门进行考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联社主任聘任。

其中:财务、业务、稽核部门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

第九条县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

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联社、信用社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胜任或失误,造成本社管理混乱或经营损失的,上级部门和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有权责令其辞职或本人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实行离任审计制。

任职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任职人员任期内执行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审计,明确责任,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离任。

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是组织内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涉及到招聘、培训、绩效评估、晋升等方面。

而劳资管理则涉及到劳动合同、薪资福利、劳动
关系处理等事项。

首先,人事劳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

组织应当依
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制度还应
当规定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补贴等。

此外,制度还应当规定退休、奖励、处分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保证
对员工进行公正的评估和处理。

其次,人事劳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员工的发展和提高组织的
绩效。

制度应当规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并通过培训和晋升机制来指导
员工的发展。

同时,制度还应当制定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并通过绩效奖金等方式回报员工的付出。

此外,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定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制度应当
明确员工与组织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责任义务,并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和方式。

同时,制度还应当规定员工的离职和解雇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
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人事劳资管理制度是组织内管理人事和劳资关系的重要制度。

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也促进了员工的发展和提高了组织的绩效。

因此,组织应当制定完善的人事劳资管理制度,并不断改进和优化,以适应
不断变化的组织环境和员工需求。

同时,组织也应当做好员工的宣传和培
训工作,使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事劳资
管理的目标,确保组织的稳定和员工的满意。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有效提高全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本行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三定”、竞聘上岗、年度考核、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下岗、辞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管理由总行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协调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第五条根据机关各部门及各支行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自然减员数(退休、退养),结合本行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有计划地招收录用新员工。

第六条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招聘新员工应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业务骨干不得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第九条招聘方式、招聘和录用程序。

(一)招聘方式1.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网络)发布招聘信息;2.在人才市场举办招聘会;3.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荐;4.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培养。

(二)招聘、录用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2.资格审查;3.笔试和面试;4.体检;5.考察;6.录用。

第十条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核定计划,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上报总行领导审定是否录用。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员工实行六个月试用期。

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员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招聘工作自始至终受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村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农村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农村商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会人事管理,激发员工工作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会的所有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事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商会人事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激励人才的理念,重视员工的能力、素质和潜力,鼓励员工不断进取,全面发展。

第五条农村商会人事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人事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农村商会设立人事部门,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调整和完善农村商会的人事政策和制度;2. 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人事工作;3.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员工的纠纷和矛盾;4. 负责员工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5. 负责对员工进行能力和素质评估,推动人才梯队的建设。

第三章人才招聘和流动第八条农村商会对招聘的人员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岗位的需要制定招聘条件,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商会鼓励员工内部选拔和流动,优先考虑现有员工的晋升或调整,鼓励员工施展自己的才能和潜力。

第十条农村商会在进行人才招聘时应当突出专业能力和岗位匹配,避免以任何形式进行人际关系或其他非专业因素的招聘。

第四章培训和发展第十一条农村商会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通过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农村商会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由专业教育机构或企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农村商会鼓励员工在职业道路上不断进取,在工作中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奖惩和考核第十四条农村商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员工的考核工作,突出绩效为导向,注重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岗位成长。

第十五条农村商会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惩处。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有效提高全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本行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三定”、竞聘上岗、年度考核、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下岗、辞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管理由总行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协调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第五条根据机关各部门及各支行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自然减员数(退休、退养),结合本行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有计划地招收录用新员工。

第六条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招聘新员工应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招聘的员工应做到专业对口,学用结合。

第八条招聘的条件。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工的录用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专业对口(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法律、审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等);3.年龄25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4.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5.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女身高160公分以上,男165公分以上,双眼裸视0.5以上。

(二)派遣制员工的录用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专业对口(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3.年龄25周岁以下;4.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5.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女身高160公分以上,男165公分以上,双眼裸视0.5以上。

(三)面向社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干部、业务骨干,坚持人品、能力、业绩并重,确保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同时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且有6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不得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714号印发)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7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710号印发),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1、在岗人员。

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2、非在岗人员。

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在岗人员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基本薪酬的确定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保障工资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津贴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1、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

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员工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更是需要进行专门的管理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和银行的正常运营。

二、劳务派遣员工入职管理1. 招聘流程: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合作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和录用工作,确保候选人的资质符合银行的要求。

2. 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银行将安排必要的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制度培训等,以便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3. 入职登记:员工入职后,需按照银行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登记和相关手续办理,确保员工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务派遣员工工作管理1. 岗位分配:农村商业银行将根据员工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合理分配岗位和任务,确保员工发挥所长。

2. 绩效考核:银行将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员工持续提高工作表现。

3. 工作纪律:员工需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保障。

四、劳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1. 薪酬福利:银行将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2. 休假制度:员工享有正常的带薪休假和法定节假日,银行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表现进行休假安排。

3. 健康保障:银行将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相关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五、劳务派遣员工离职管理1. 辞职手续:员工如需离职,需提前向银行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银行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 离职结算:银行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离职结算,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3. 人事档案处理:员工离职后,银行将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妥善处理,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六、总结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对员工的管理、培训、福利和离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员工的权益和银行的正常运营。

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事劳资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在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人事劳资管理执行国家劳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行业统一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管理人员第四条本行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支行(分理处)管理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严格选拔任用程序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行长、副行长职位的设置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置。

部门负责人一般按部门内部员工总数的4∶1配备。

支行、分理处设行长、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行长、副主任1-2名。

第七条任用程序(一)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

本行监事会员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以上管理人员经民主推荐、考察,征求各方意见,省联社党委讨论,决定提名人选,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二)本行部门负责人(含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行长聘任。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实行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其任期内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东海县农商行员工管理办法

东海县农商行员工管理办法

东海县农商行员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有效提高本行人力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依据<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x农信联发[x]50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项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和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管理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第三条员工管理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培养和造就一支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过硬、积极性高的员工队伍。

(二)根据配置控制员工总量,优化人员结构,促进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与本行工作需要相适应。

(三)员工个人收入与其工作绩效相挂钩,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五条员工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本行管理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各机构和各部门正副职、分理处负责人、委派会计,其中领导班子成员由省联社进行管理。

第二章定岗与定编第六条在监管、省联社等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和编制基础上,根据本行经营发展情况,结合各机构自然条件、业务规模的差异,按照市场化和人力成本核算原则,合理确定本行员工总编制,划分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按类别核定岗位并配备人员, 努力实现机构、岗位、人员的最佳配置。

第七条对机构编制不足或是有富余人员的,由总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干部管理第八条本行领导班子成员是指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党委成员。

本行中的干部管理是指本行各机构和各部门正副职、分理处负责人、委派会计。

第九条明确选人用人职责。

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与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

原则上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任行长,纪委书记兼任监事长。

第十条健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选拔任用程序。

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人选提名、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依法任免等选拔任用程序。

村镇银行劳动人事、薪酬管理指引

村镇银行劳动人事、薪酬管理指引

村镇银行劳动人事、薪酬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劳动人事、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xxxxxxxxx控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

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员工管理、工资和福利管理、奖励与奖惩、考评、人事档案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股份制企业法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名,副行长若干名。

行长、副行长实行聘任制,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村镇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设营业部、客户部和综合部等部门。

第六条村镇银行部门正副经理及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由行长聘任。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七条村镇银行使用劳动合同制用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工时制度与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与劳动保护、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经济补偿与补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辞职、调离等进行离职审计,经离职审计后有问题者不得终止合同,并要求其单方面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查清问题后再做处理;经审计未有问题者,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并由本村镇银行发给《离职审计单》和《辞职证明书》,方可准其离任。

第四章工资和福利管理第九条村镇银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村镇银行直接管理和发放。

同岗位员工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村镇银行员工工资收入主要与经营效益、工作业绩挂钩。

第十一条工资种类为:(一)基本工资:为国家规定或本地规定(地市级)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二)岗位工资:为所从事岗位的工资,标准由村镇银行确定;(三)效益工资:为经营成效和工作业绩工资;第十二条保险、公积金。

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银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我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合法的权益,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条广德农村合作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实行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即视为非本单位职工,不享受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结合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来确定。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第六条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为两年,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无特殊情况,可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可不执行),但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

(一)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本人自愿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合同的;(二)因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原因,上一合同期未完成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三)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差的;第七条试用期限。

新招聘职工试用期限为六个月。

第八条职工凡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岗位聘任按照广德农村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必要可由县级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有正当理由提前退休时,应办理终止手续;(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单位同意的。

农商行人事制度讲解

农商行人事制度讲解

农商行人事制度讲解农商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其人事制度是指在农村商业银行中对人事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安排。

在农村商业银行中,人事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职业发展和银行的整体发展。

下面就农村商业银行人事制度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农商行人事制度是通过招聘、选拔和录用程序来确保员工的质量和能力的。

农商行在招聘过程中,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广告、报名报考、笔试和面试等程序,选拔和录用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确保员工的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农商行人事制度是通过培训和发展机制来促进员工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的。

农商行会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岗位轮岗和特殊经历培养等方式,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使员工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工作的变化。

同时,农商行还为员工搭建职业发展的平台,通过晋升、调岗、职务变更等方式,给予员工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此外,农商行人事制度是通过激励机制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的。

农商行会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薪酬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薪酬奖励,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农商行还会设立各种奖励机制和荣誉制度,鼓励员工创新工作方法和改进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最后,农商行人事制度还包括员工评价和考核机制。

农商行会设立员工评价和考核指标,通过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业绩等指标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评价和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员工的晋升和奖惩,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商业银行人事制度是通过招聘、选拔和录用程序、培训和发展机制、激励机制以及员工评价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安排,来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员工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进而推动银行的整体发展。

这些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对于农村商业银行能否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薪酬分配的正向激励作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行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岗位贡献、酬劳均在岗位系数和绩效中体现。

特殊岗位需要给予津补贴的根据省行统一规定发放。

加班工资的计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内退员工、工勤岗位工资按照省行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一、按劳计酬原则。

实行工资与个人劳动和绩效挂钩,按贡献计酬,体现多劳多得,拉开分配档次。

鼓励基层员工工资高于机关员工工资,一般员工工资高于领导干部工资,经营岗位工资高于管理岗位工资。

二、质效优先原则。

以总行为单位,工资增长总额、增幅不得高于利润增长总额、增幅,确保效益增长水平高于工资增长水平;将控新降旧、综合治理、案件及支付风险防范与绩效工资挂钩,对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三、区别对待和兼顾公平原则。

实行岗位和地域有别的考核机制,考核重点向一线倾斜、向经营岗位倾斜,向增量业务倾斜、向自营业务倾斜,培育全辖员工增强“劳动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

四、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考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全行设置管理岗、客户经理岗、柜员岗、保安岗及其他岗五类岗位。

一、管理岗。

指基层支行(含营业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主要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正、副股级)、会计主管、专职信贷员。

二、客户经理岗。

指基层支行从事存、贷款营销及管理的人员。

包括一般信贷员、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人员、专职揽储人员。

三、柜员岗。

指基层支行营业人员。

包括综合柜员、主管授权柜员及大堂经理。

四、大堂经理岗。

特指总行下文聘任的扁平化支行大堂经理。

五、保安岗。

指乡镇支行(不含天城)大堂保安人员。

乡镇支行保安人员由内部职工担任。

六、其他岗。

指上述界定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员工。

农商行待遇实施方案

农商行待遇实施方案

农商行待遇实施方案一、前言。

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员工待遇方面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农商行待遇实施方案,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二、薪酬福利。

1. 薪酬体系,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岗位等级和绩效情况,进行差异化薪酬设置,确保薪酬公平合理。

2. 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员工体检等,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和温暖。

3. 绩效奖金,设立绩效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三、职业发展。

1. 培训机会,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包括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我能力,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2. 晋升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晋升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供晋升机会,激发员工的职业发展动力。

3. 职业规划,为员工制定个性化的职业规划,帮助员工明确职业发展目标,为其提供发展平台和机会。

四、工作环境。

1. 良好的办公环境,提供舒适、安全、健康的办公环境,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 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和生活质量,避免过度加班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3. 员工关怀,建立员工关怀机制,关注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总结。

农商行待遇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我们将不断完善和优化待遇方案,为员工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共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事劳资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在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人事劳资管理执行国家劳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行业统一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管理人员第四条本行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支行(分理处)管理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严格选拔任用程序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行长、副行长职位的设置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置。

部门负责人一般按部门内部员工总数的4∶1配备。

支行、分理处设行长、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行长、副主任1-2名。

第七条任用程序(一)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

本行监事会员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以上管理人员经民主推荐、考察,征求各方意见,省联社党委讨论,决定提名人选,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二)本行部门负责人(含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行长聘任。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实行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其任期内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条本行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管理人员岗位职数2: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劳动用工第十一条本行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对员工实行聘用制。

第十二条未被聘用的下岗人员应予以合理分流。

可分配其从事临时性工作或组织培训学习,培训合格的,可再次申请聘用;培训仍不合格或仍未被聘用的,应予以辞退;允许其自愿辞职、自谋职业;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经本行研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第十三条本行对所聘用的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通过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所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双方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按法律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八)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章员工招收录(聘)用第十七条本行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

本行招收录(聘)用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根据业务发展、网点设置的需要确定用工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招收录(聘)用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考。

招考工作按照省联社统一确定的用人条件,由省联社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判卷、统一确定初录标准、统一审批。

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行按照省联社确定招录人员条件、招录计划,发布招收录(聘)用员工简章;(二)遵照省联社确定的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报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基本能力考核;(三)对审查合格人员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公开考试;(四)根据考试结果,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行组织体检后,提出录用意见,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九条对新招收录(聘)用的员工实行见习期考核,见习期为半年。

见习期满合格的,正式分配工作。

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资格。

新录(聘)的员工要接受入职教育和一至三个月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退军人,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入行教育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员工调配第二十一条员工调配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重点做好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才的配备。

调配须严格条件,严格流向,严格程序,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进行调配。

第二十二条加强员工调配管理。

(一)应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首先保证重点工作,特殊岗位对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加强业务人员配备,保证基层一线有足够的员工力量。

(二)要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调配员工。

(三)要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四)应坚持亲属回避及岗位轮换原则。

(五)要坚持合理流向,坚持管理层向基层流动、员工力量较强的支行、分理处向比较弱的支行、分理处流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员工调配的主要形式及程序。

(一)支行、分理处之间的员工调配。

支行、分理处之间员工的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和案防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本行人事部门提出调配建议,经公开竞聘或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理有关调动或转聘手续。

(二)员工跨县系统内部之间的调配。

员工跨县系统内部之间的调配,由调动双方农商行(县联社)协商同意后,填写员工调出(入)审批(呈报)表,经办事处初审,报省联社批准。

第六章考核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本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机制。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注重工作实绩考核。

员工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支行、分理处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员工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考核等次的步骤进行。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本行高管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

由省联社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

第二十六条员工年度考核和高管人员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和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中,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免受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嘉奖、记功和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一)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工作失误,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资金和财产损失及发生较大差错事故的;(三)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的;(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二条员工奖惩的权限和程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奖惩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辞职、辞退、内退和退休第三十四条员工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本行可与聘用的特殊岗位员工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五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如果辞职,要按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三)下岗分流一年后仍未取得上岗资格和条件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人员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单位安排的;(五)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六)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不遵守纪律,犯有错误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七)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辞退员工,由本行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员工辞退要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身份为女职工的年满五十周岁(身份为女干部的年满五十五周岁)须办理退休;(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视同缴费或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不具备退休条件,经省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视同缴费或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照国家规定,按月发给本人一定的生活费。

第三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一)男,工龄30年(含)以上或年满53周岁(含)以上;女,工龄25年(含)以上或年满48周岁(含)以上,不能适应或不能胜任目前工作需要的;(二)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男年满50周岁(含),女年满45周岁(含)以上的;(三)身患疾病或残疾,无法参加正常工作的;(四)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员工退养手续具体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陕农信联社发[2007]72号)办理。

第四十条本行员工退休、退职、病退必须经省联社审核后,报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员工退休后,享受省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退休养老金。

员工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工资待遇由本行承担,工资待遇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予以调整。

员工退养后由本行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障,直至退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