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重复质押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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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76_经济“新常态”下信贷欺诈特征及防范

609676_经济“新常态”下信贷欺诈特征及防范

周巍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国内信贷欺诈的技术和手段不断升级且欺诈形式日趋隐蔽、复杂和智能化,既有不法分子巧立名目,以假企业、假项目、假交易、假票据等骗取并占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也有企业粉饰掩盖财务真实情况,套取或挪用金融机构资金。

当前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适应能力不强的企业,不排除在经营困境下铤而走险,信贷欺诈防控工作不容忽视。

如何有效识别防范信贷欺诈,控制因信贷欺诈带来的声誉风险、信用风险,是国内金融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信贷欺诈特征和发展动向(一)欺诈及信贷欺诈的定义欺诈自古有之,《罗马法》解释“一切为使相关人受骗或犯错误以便使自己得利的伎俩或欺骗,均为诈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综上,欺诈就是以“假”获利的行为,因其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历来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

而信贷欺诈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欺诈行为之一。

所谓信贷欺诈可简单概括为欺诈人通过假企业、假项目、假交易等虚假载体,伪造信贷需求背景;或通过提供假报表、假担保、假评估来影响信贷决策等方式骗取、套用或挪用金融机构授信。

(二)信贷欺诈的常见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信贷欺诈此类信贷欺诈的基本手法是,虚设项目并编造一系列证明项目真实性的文件材料,据此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信贷欺诈此类欺诈常见于负债扩张、业务经营范围复杂、资金链紧绷的企业。

基本欺诈手法包括违反合同法规定签订无效合同、篡改真实合同或编造虚假合同来误导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欺诈。

更有甚者,一些不良企业采取真合同夹带少量假合同,设定合同条款陷阱,与关联企业共谋编造虚假合同或合同先签后废等方式进行信贷欺诈,增加金融机构识别难度。

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信贷欺诈基本欺诈手法一般包括以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大额存款存单或承兑汇票质押进行信贷欺诈;以伪造、变造或无效项目的核准文件,制造项目土地、环保和投资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的假象,进行信贷欺诈;以伪造、变造或无效的资本金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制造资本金足额到位的假经济“新常态”下信贷欺诈特征及防范C 象,进行信贷欺诈;伪造、篡改、更换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母公司授权,进行信贷欺诈等。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近期我行对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做出调整,部分客户对已在我行抵押的抵押物提出二次抵押的请求。

不良贷款处置中也出现与二次抵押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例,如客户在我行首次抵押的土地在其他金融机构被抵押,以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本文对重复抵押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有助于信贷工作中重复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辨析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财产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各抵押权可依法律规定来实现抵押权的抵押。

在法学理论界,多次抵押可分为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再抵押是指债务人就一物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担保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这种抵押方式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而重复抵押是指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序抵押权的范围是否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重复抵押对于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再抵押。

二.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均有所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由此可知,担保法肯定了再抵押的效力,而物权法则进一步肯定了重复抵押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实施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之所以没有肯定重复抵押,是考虑到重复抵押容易产生抵押人的欺诈行为,基于重视交易安全等问题的考虑,采取了较为保守的规定。

钢贸行业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

钢贸行业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

钢贸行业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近年来,随着钢材市场供求关系的逆转,钢价持续下跌, 钢贸行业频频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一些钢贸企业面临破产。

在钢贸圈里,“跑路”、“断流”、“破产”等坏消息接连不断。

据不完全统计,与前几年相比,目前,以北京、天津地区为主的北方市场钢贸商缩减了30%以上,以上海为主的南方市场钢贸商几乎锐减一半。

一些前期盲目扩张勉强活下来的钢贸商,也在苦苦挣扎。

钢贸行业的现状为银行业风控敲响了警钟。

受产能过剩的影响,使得钢铁业长期处于严寒期,中小型钢贸企业经营状况趋于恶化,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形成或加剧中小型钢贸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而危机银行信贷业务。

来自上海法院网信息,今年以来,已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等10家上市银行开展对钢贸商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

(一)走势分析从整体行业发展形势看,2014年钢贸行业的发展仍不容乐观。

2011年下半年开始,钢贸危机爆发,随着空单质押、重复质押、虚假骗贷等钢贸潜规则泡沫破裂,在"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的联保互保的模式下,钢贸企业受到大面积波及。

钢贸融资已经似"噩梦" 纠缠银行和钢贸行业两三年。

宏观经济下行,供求关系逆转,钢价持续下跌,钢材贸易企业深陷资金链断裂的泥潭难以自拔。

2013 年12月中旬,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钢贸行业的风险防控工作,一方面,要看到产业结构调整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影响;另一方面,各家银行机构也需思考如何做好风险管理。

目前,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已对钢贸信贷进行了严格控制,大部分银行机构基本叫停了单纯的钢贸企业互联互保授信模式,要求客户追加抵押、保证等有效担保,并对表内外的授信总量实行控制。

(二)信贷风险分析由于前些年存在部分钢贸商将钢贸业务作为一个贷款融资平台,企业扩张过快,经营者之间关联交易严重,且抵押担保不足,杠杆率过高等情况,同时近年来又受到行业总体不景气和传统的钢贸经营模式滞后于市场环境发展变化等影响,使得企业资金链条脆弱因素深度发酵,相互传染,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发生,造成目前银行钢贸类信贷风险集中爆发局面。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三、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之二: 单货同押、重复质押
单货同押是指融资方既对仓单设立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设立动产质押或者动产抵押;重复质押则是指融资方与仓储方恶意串通,对同一批 货物重复开具多张仓单,然后向多家融资方提供仓单质押,寻求融资。如果出现单货同押、重复质押的情况,在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方会面 临多个担保权人争夺担保物权的情形,直接关系到贷款方能否对仓单项下货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一,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若 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产质押,则按照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仓单质押自仓单交付之日起设立,动产质押 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 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均是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但是动产质押的交付具有特殊性,在动产质 押融资业务中,贷款方并不会亲自保管质押货物,而是由仓储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动产质权应自监管 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也就是说融资方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完成质押货物的交付。因此,在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 单交付时间、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其二,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若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 产抵押(一般是动产浮动抵押),则按照仓单交付、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仓单质押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而动产浮动抵押则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在 仓单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单交付时间、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2017)沪民终288号案中,上海高院就认 为,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抵押物经登记公示后,即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与动产抵押登记均 为法定物权公示方法,在动产上既设立经登记的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应按照两者设立并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质权是自动产交付质权人 时设立,这一认定标准在流动质押中同样适用。2014年12月23日,理某某公司向烟台鹏晖公司出具《每日库存报表》,明确质押物为位于烟台鹏晖公 司厂房内的二三车间的电解铜、电解槽。从上述合同可以看出,二三车间内的存货按照前述约定为依据,以交付理某某公司监管为完成动产交付之方 式,因此涉案质权应当设立于2014年12月23日。比利时银行上海分行还主张其质押自2007年11月或2012年6月签订合同聘请监管商进行监管时设立的 抗辩,本院认为,动产质权设立的必须条件就是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具体方式可以是质权人自行占有,也可以是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保管、 占有,而与第三方监管商签订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判断是否实现间接交付的其中一环,不能证明质押物已经完成交付,也就不产生质权设立 的效果。只有在这其中完成了动产间接交付动产质权才得以设立。

银行从业-风险管理真题汇编-单选题5-2

银行从业-风险管理真题汇编-单选题5-2

风险管理真题汇编——单选题第31题《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负责设定风险偏好的是(),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的是()。

A.监事会;风险管理部门B.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C.监事会;董事会D.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正确答案:D《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充足评估程序要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目标,同时,规定董事会负责设定风险偏好,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

第32题风险规避策略制定的原则是()。

A.多样化投资B.风险与收益相匹配C.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D.零风险正确答案:C风险规避策略制定的原则是“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即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自然也失去了在这一业务领域获得收益的机会。

因此,风险规避策略的局限性在于其是一种消极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宜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导策略。

第33题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产品头寸或组合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是()。

B.久期分析C.风险价值D.敏感性分析正确答案:C风险价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产品头寸或组合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

第34题()是指商业银行在追求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愿意且能够承担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总量。

A.风险限额B.风险水平C.风险偏好D.风险文化正确答案:C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在追求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愿意且能够承担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总量。

第35题下列损失中,归属于操作风险资产损失形态的是()。

A.因火灾造成账面价值减少B.内部欺诈导致的销账C.外部欺诈导致的收入损失D.超授权交易造成的账面损失正确答案:A操作风险的资产损失是由于疏忽、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事件造成实物资产的直接毁坏和价值的减少。

如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账面价值减少等。

骗贷伎俩大起底

骗贷伎俩大起底

内一 种很普遍 的 “ 融资方式 ” 一位业 内 。
人士表示 : 现 在开发商资金 普遍 紧张 , 多数楼盘都存在假 按揭现象 。 ” 郑州康 明公 司在 东明花园项 目共有 44 1 套商 品房 . 但其在交通银 行、 工商银 行、 建设银 行、 招商银行等 4家金融机构 办理按揭贷款 的房屋至少有5 4 . 5 套 贷款 总额在 2 亿元 以上 。 其中 1 3 套房屋根本 3
抵押物 为吉林 省天裕房地产置业有限公 司所有 的尚未装修投入使 用的房屋 。审
计 署在 审计 过程 中给 出的结论是 :” 抵 押物评估价 格偏高” 。
造 房产证等虚假 贷款资料 的方法 ,先后 8 次 从其所在 营业部骗取贷 款 总额高 3
达 人民币 4 6 万 元。 行吉 林省分行 原 99 建
骗贷伎 俩之 四 :虚假贷 款
买 车
个人消费信贷 中车贷这项业务 , 也
营 业部所辖 的朝阳支行 、铁路 支行 ,与

诈骗 团伙相 互勾 结 ,采取 私刻 印鉴 印章 ,制作假合 同 假 存款 证 明书 ,伪
是骗 贷的重灾区 ,骗取车贷 的花样层 出
不穷。有 ” 一车多贷 ”的 ,一辆汽车在 多家银行办理贷款 ;有 “ 套贷 ”的 ,低 价 购买的汽车 高价开 出发票 ,从银行 多贷款 ,实现 “ 零首 付” ;更有甚者 , 根
3 9 9万 元 。 72
账 户 ,进 了李秀兰 自己的口袋。更狡 猾 的是 ,在李 秀兰诈骗 贷款过 程中 ,每 一
骗贷 伎俩之 三 :虚假 质押
手 续
质押贷款在银行信贷 中占有相 当大
的比重。但质 押贷款 中的 ” 低值 高估 ” 、 以少报 多” 或者 无 中生有 ” 象 , , 现 也 是 屡 见不 鲜 。南 海 华光 在 南海 支 行 的 1 2 .亩土 地抵押物 , 33 7 只有 7 亩具有真 6

银监会将加强防范骗贷案件

银监会将加强防范骗贷案件

银监会将加强防范骗贷案件尚福林部署明年工作,“加强对非法集资、高利贷、骗贷等案件的防范与处置”银监会要求各银行明年坚守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银监部门2013年金融监管思路渐明银监会昨日发布消息称,银监会主席尚福林18日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落实措施。

在谈及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时,“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牢牢坚守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成为尚福林强调的两大重点。

其中,尤其是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由于近期相关事件频发引得各方关注。

尚福林在讲话中直言,“加强对非法集资、高利贷、骗贷等案件的防范与处置,严控外部风险传染,维护金融稳定。

”而早报记者从多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现在从上到下对金融风险确实前所未有地重视。

除了此前了解到的多家银行开始全面排查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某股份制银行近期甚至专门下发了一份风险提示书,警告对公信贷业务风险,其中多有涉及骗贷等案件的“教训”。

“检查中已发现问题”对于尚福林所提加强对骗贷等案件的防范处置,在业内人士看来,恐怕确实不是无的放矢。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

“比如在对企业客户的贷前调查未反映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情况、忽视对担保机构的调查管理,在发放贷款以后,又忽视对动产质押物监管方工作情况的管理,比如监管方私自放货,一些分支机构的质物库存长期低于下限。

”事实上,早报记者见到了某股份制银行一份本月下发文件,主题就是提示“对公授信业务”风险。

上述银行要求,针对陆续暴露的授信企业的欺诈风险,各分支机构严查贷前调查不充分、绕权限审批、对敏感信息缺乏警惕、贷后管理不严或滞后等风险漏洞,并增设贷后检查覆盖率、现场检查开展次数等风险指标,动态监控资金流向,加大对贷款企业的风险排查频次,严防企业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领域或其他受限行业,针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及早预警。

“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故意造假骗取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

样刊-中国银行业信贷风险案例精编

样刊-中国银行业信贷风险案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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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作者:邵蔚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35期【摘要】2014年6月,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曝光,涉案公司利用同一批氧化铝和电解铜,与仓储公司分别开具仓单,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质押给不同银行重复贷款。

事件曝光后,南非标准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纷纷着手调查,并且将涉案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保全资产。

青岛当地也至少有17家银行被卷入,涉及资金至少148亿元。

此外,融资骗贷案曝光之后,青岛港股价下跌、金属铜价格下跌、铜库存减少等都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此次事件之后,银行方面更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调查,深入研究质押贷款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做好风险调查阶段到发放贷款阶段的每个步骤。

仓储公司也要加强管理,完善质押物登记制度,加强第三方认证和担保,对货物真实性负责。

【关键词】青岛港融资骗贷市场反应青岛港于1892年开埠,位于中国环渤海港口群及长江三角洲港口群的中心地带,是我国第三大外贸口岸,占有东北亚港口圈的中心位置,是重要的国际港口枢纽。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主要责任公司为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分别是陈基鸿和陈基隆,二者为兄弟关系。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导火线是2014年4月中纪委对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的反腐调查。

陈基鸿作为毛小兵的合作伙伴也被拘留调查,此事一出,立即引起多方恐慌。

一些中资银行开始减少对德诚矿业的贷款,并要求偿付欠债。

多家银行在内的债权人陆续前往青岛港查看,纷纷检查与德诚有关的金属库存,很快发现了德正系的重复抵押问题,而后银行、港口均向警方报案。

青岛港的仓储融资出现违约后,众多中资银行牵涉其中,青岛当地18家金融机构给德正系的贷款总授信额度为148亿元人民币。

外资银行在青岛港的风险敞口可能接近10亿美元。

涉案的众多外资银行都纷纷对陈基鸿提起诉讼。

同时,涉案公司的众多关联企业、合作企业也深陷其中,包括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青岛泰达矿业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等。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研究骗取贷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危害不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更在于破坏信用体系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要认定骗取贷款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诈骗意图。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想要借款买车,但因征信不良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实现借款目的,王某在不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提交贷款申请,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和资产证明等手段骗取多家贷款平台的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认定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次,在判定骗取贷款罪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也应有所考虑。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得贷款,与交警部门的一名警官组成骗子团伙。

团伙利用张某所掌握的警察技能,制作虚假的房产信息和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该案件中,法庭除了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之外,还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

最后,与骗取贷款罪有关的案例较为复杂,需要认真审理。

比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假冒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获得了1500万元的贷款。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发现被害人徐某也存在一定责任,因其未仔细核实张某的身份,而导致贷款损失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仅要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要慎重考虑徐某的责任所占比重,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诈骗意图、被害人损失情况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案例1:某公司员工骗取贷款案某公司员工赵某为了筹集资金,为公司达成销售业绩奖励,利用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骗取200万元。

后被发现,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0年。

案例2:某某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案某某公司为了获得贷款,在银行上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贷款1800万元。

后被司法机关发现,该公司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刑期15年。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十年银行融资贷款会计从业经验,办理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互保联保贷款、保理融资、信托融资等各类贷款业务,熟悉银行/信托/保险/资管信贷政策,制作一切贷款资料(报表、审计报告、流水、银行回单等),了解银行考察重点和难点。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在本期风控君整理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

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

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

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

浅析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析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析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杨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信任”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如果不对“信任”做一个必要的调查是很难予以确定的,青岛港仓单重复质押骗贷案给与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警示。

银行间信息的不对称,监管义务的不履行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信任”放贷则是其深层次原因。

基于“信任”的商业风险如果不被破除,重复质押贷款也就不会根除。

关键词仓单重复质押法律风险法律防范作者简介:杨勇,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04-02今年6月初,青岛港发生了贸易商利用同一批氧化铝和铜产品,与不同仓储企业分别开具仓单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的事件。

贸易商利用同一批货从青岛港大港分公司辖区内的几家仓储公司开具不同仓单,通过重复质押仓单骗取银行贷款,涉及金额过百亿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重复质押骗取贷款进行融资的行为就已经有过,银行此前也刚经受过钢贸融资的惨痛教训,按理金融机构应该对重复质押融资保持应有的警戒,为什么却在青岛港融资风波中再次受到损失?一、仓单重复质押骗取银行贷款产生的原因(一)银行间质押贷款信息不对称业内人士认为,重复质押行为之所以难以禁止,根本原因是企业利用了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信息交流上是封闭的,使得每个银行成为一个个信息的孤立体,重复质押融资者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乘虚而入,在各个不同银行就同一货物进行多次质押骗取融资。

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不可避免的造成重复质押骗贷的出现。

(二)仓储企业与重复质押融资者共同造假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如青岛港,其下管理众多仓储仓库)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也就是说,仓单是由仓储保管人依据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给存货人出具的权利凭证,这其中如果仓库保管人参与造假,给存货人(即重复质押融资者)提供虚假仓单,银行是很难发现的。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作者:邵蔚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35期【摘要】2014年6月,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曝光,涉案公司利用同一批氧化铝和电解铜,与仓储公司分别开具仓单,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质押给不同银行重复贷款。

事件曝光后,南非标准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纷纷着手调查,并且将涉案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保全资产。

青岛当地也至少有17家银行被卷入,涉及资金至少148亿元。

此外,融资骗贷案曝光之后,青岛港股价下跌、金属铜价格下跌、铜库存减少等都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此次事件之后,银行方面更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调查,深入研究质押贷款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做好风险调查阶段到发放贷款阶段的每个步骤。

仓储公司也要加强管理,完善质押物登记制度,加强第三方认证和担保,对货物真实性负责。

【关键词】青岛港融资骗贷市场反应青岛港于1892年开埠,位于中国环渤海港口群及长江三角洲港口群的中心地带,是我国第三大外贸口岸,占有东北亚港口圈的中心位置,是重要的国际港口枢纽。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主要责任公司为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分别是陈基鸿和陈基隆,二者为兄弟关系。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导火线是2014年4月中纪委对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的反腐调查。

陈基鸿作为毛小兵的合作伙伴也被拘留调查,此事一出,立即引起多方恐慌。

一些中资银行开始减少对德诚矿业的贷款,并要求偿付欠债。

多家银行在内的债权人陆续前往青岛港查看,纷纷检查与德诚有关的金属库存,很快发现了德正系的重复抵押问题,而后银行、港口均向警方报案。

青岛港的仓储融资出现违约后,众多中资银行牵涉其中,青岛当地18家金融机构给德正系的贷款总授信额度为148亿元人民币。

外资银行在青岛港的风险敞口可能接近10亿美元。

涉案的众多外资银行都纷纷对陈基鸿提起诉讼。

同时,涉案公司的众多关联企业、合作企业也深陷其中,包括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青岛泰达矿业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等。

“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困境与出路

“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困境与出路

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 处理。其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签订合同, 并且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如果行为人有实际的履约能力,
“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 困境与出路
目录
01 一、案件特点
03 三、出路与对策
02 二、面临的困境 04 参考内容
在金融领域中,“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欺诈行为。这种案 件中,欺诈者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分别骗取两家或多家金融机构的 贷款。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类型的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给 金融机构和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本次演示将探讨“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 困境与出路。
二、面临的困境
1、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之 一。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难以全面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 实情况,增加了欺诈者的作案机会。
2、监管不力
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内控漏洞和操 作风险。同时,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滞后,使得一些新型的“两头骗”担 保贷款手法得以出现。
4、创新技术手段
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通过对海量 数据的分析挖掘,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两头骗”担保 贷款的发生。金融机构还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内部人员泄露信 息等事件的发生。
总之,“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是当前金融领域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为 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这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力度、完善法 律制度和创新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

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

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案件背景 (3)2. 重要性及研究目的 (4)二、案例概述 (6)1. 青岛港简介 (7)2. 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8)3. 欺贷案的起因 (9)三、风险识别与评估 (10)1. 信贷风险的类型 (11)2. 信贷风险的识别方法 (12)3. 欺贷案的风险评估 (13)四、风险防范与控制 (14)1. 风险防范措施 (15)2. 风险控制策略 (17)3. 案例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实践 (18)五、案例启示与借鉴 (19)1. 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21)2. 对企业信用管理的借鉴 (22)3.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建议 (23)六、结论 (24)1. 案例总结 (25)2. 研究成果与局限性 (26)一、内容综述本次文档主要围绕“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进行阐述。

文档将详细剖析青岛港骗贷案的全过程,深入分析信贷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并结合案例具体探讨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文档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为信贷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文档将介绍青岛港骗贷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发生背景、涉案金额、涉及主体及案件进展等。

通过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案件脉络。

文档将深入分析信贷风险管理的概念、重要性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信贷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通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以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行为。

其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在案例分析部分,文档将结合青岛港骗贷案,详细分析信贷风险管理在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剖析案件中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风险评估、决策机制等方面,探讨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

文档还将分析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其成因,如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

文档将总结青岛港骗贷案对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和借鉴,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为金融机构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又见重复质押骗贷

又见重复质押骗贷

2014年6月6日,青岛传出某公司对一笔货开出多张仓单,在多家银行质押贷款10亿元的消息,令人愕然。

在上海钢贸事件沸沸扬扬,金融当局三令五申,数十名银行从业人员落马的今天,怎么还会出现如此低档、如此巨额的案件呢?不论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都提醒我们,诈骗者没有停止活动,他们变换手法、转移阵地,千方百计骗取资金。

也总有那些受骗者,盲人瞎马、夜路深渊,没有吸取已有案件的经验教训。

重复质押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早已有之。

一般地说有以下手法:一是出具虚假的仓单或质物清单,这往往需要仓储公司或现货市场的配合。

以第三方身份出现更具有欺骗性。

但独立的有土地和仓库的仓储公司是不会出具虚假仓单的,所以诈骗者会注册一个关联的仓储公司或现货市场公司制作假单。

二是买通勾结仓库人员出具虚假单证。

三是使用没有担保功能的仓单或入库单向银行出质。

存储性仓单只表示对存储货物有提货权,而可担保的仓单必须保证货物的价值高于贷款数额。

但仓单必需保证的是唯一性,即针对一笔货物只能开出一张仓单。

诈骗者之所以能得手,是因为有关方面的风控体系有漏洞。

一是银行或质权人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仓单真伪、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也有可能银行工作人员与诈骗分子合谋做案。

二是没有区分仓单的性质,能不能被作为借款担保物。

保管合同的仓单并没有对货物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所以不能用来抵质押。

三是没有对仓单和质物清单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货物的真实性、存放地、数量、价值、权属、市场需求等进行验收、考察和分析。

四是没有对监管企业进行考察和筛选,选择了资质较低的监管企业监管货物,甚至没有委托监管企业监管质物。

在宏观层面上,我们还缺乏仓储业管理的法规,例如仓储企业设立的条件、一般仓单和可转让仓单管理、质物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效力等。

2012年,当上海钢贸事件出现之初,商务部流通司就委托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制定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动产监管企业评估指标》两个行业标准,用于规范质押融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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