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
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一)
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一)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湖北省粮食种植面积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却使得湖北省粮食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为把握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方面的动态情况,掌握粮食市场的总体状况,湖北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一、调查的内容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主要包含以下方面:1.种植面积:调查粮食种植面积,了解总体粮食供给情况。
2.粮食产量:调查粮食生产规模及产量情况,分别以政府统计和督查数据为主。
3.粮食储备:调查粮食储备情况,包括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
4.粮食进口:调查粮食进口情况,包括进口渠道、贸易商及品种等相关信息。
5.粮食价格:调查粮食价格变动情况,包括生产成本、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等。
6.粮食流通:调查粮食流通情况,包括流通渠道、流通环节及流通方式等。
7.粮食消费:调查粮食消费总量、消费结构、消费水平变化等方面。
8.粮食贸易:调查粮食贸易情况,包括粮食出口和进口情况。
二、调查的对象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如下群体:1.农户:调查农户种植面积、产量及储备情况。
2.农业企业:调查农业企业产量、储备、库存情况及运输情况等。
3.粮食贸易商:调查粮食贸易商贸易规模、进出口情况及价格情况。
4.政府部门:调查政府对粮食生产、储备、时价等方面的政策。
5.消费者:调查消费者对于粮食消费情况的变化及需求。
三、调查的范围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粮食种植基地、生产企业、商贸市场、零售店等。
2.省内、省外的粮食出口港口及相关政策。
3.各级政府部门。
四、调查的方法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采用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相结合,以问卷调查、采访调查、现场调查、舆情监测等多种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
1.问卷调查:针对农户、农业企业、商贸市场等对象,通过发放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
2.采访调查:针对政府部门、粮食企业、粮食贸易商等对象,采取访谈调查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
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
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
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
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篇一: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按照南宁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__年南宁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南粮发[20__]13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纳入全县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我局高度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接到市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安排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在充分研究之后,成立了由分管领导黄永荣副局长为组长,监督检查股、计财股人员为成员的检查组。
同时,制订《武鸣县粮食局开展20__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从组织机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措施上予以保障。
二、开展专项检查20__年4月下旬至5月底,在黄永荣副局长的带领下,检查组共出动20人次,10车次,重点深入县粮油购销有限总公司、县岭南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2家国有粮食企业和县扬翔帝龙饲料有限公司、南宁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等2家饲料用粮企业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采取“听、看、查”的方法进行检查。
即:首先听其汇报,其次看其台账,查其报表。
检查涉粮企业一是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了统计台账,台账记载情况是否完整连续、有关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台账是否按要求留存归档;二是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粮食局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三是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我局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为民服务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现场讲解指导,进一步帮助粮食企业建立和完善粮食统计台帐,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构建和谐为民的执法关系,从而展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了解和掌握全国粮食流通情况,制定的一套调查统计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统计调查的对象、方式、内容、频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首先,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农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其次,统计调查的方式通常采用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定额回报等方法,以获取粮食生产、库存、销售等相关数据。
再次,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生产面积、产量、粮食品种、粮食质量、粮食流通量、粮食储备等方面的信息,以全面了解粮食流通的现状。
此外,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了统计调查的频度,一般为年度统计,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季度、月度或特殊时段的调查。
最后,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还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的原则、程序、责任、保密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国家粮食管理部门了解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及时做出相关政策干预和调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粮食统计督察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统计督察检查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增长,粮食供给总体充裕。
然而,粮食统计督察检查工作仍然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一环。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粮食统计督察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粮食生产、储存、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通过对各地粮食生产情况的调查和核实,我们及时了解了粮食产量和库存情况,为政府粮食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我们还对粮食流通环节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粮食统计数据的核查和审核。
在粮食统计工作中,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我们对各地的粮食统计数据进行了全面核查和审核,发现并纠正了一些数据错误,确保了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还加强了对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我们深入基层,了解了一线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及时掌握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政府改进粮食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总的来看,我们的粮食统计督察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粮食统计督察检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粮食统计督察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我国粮食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精篇十三篇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精篇十三篇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精选13篇)时光如流水般匆匆流动,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是时候在工作总结中好好总结过去的成绩了。
那问题来了,工作总结应该如何写?下面是我们收集整理的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供您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一今年来,xx县粮食局以保障粮油质量安全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中心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以务实负责的态度,以法制宣传、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为手段,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及运输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及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了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20xx年工作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责任意识。
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为核心,继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全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为保证粮食食品安全尤其是做好职责内的原粮质量与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从“保安全、维稳定、构和谐、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重视,精心组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周密安排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粮食法制、科普知识宣传,保证各项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顺利推进,保证了全县未发生一起粮食质量卫生安全事故。
(二)加强粮食收购入库环节的质量监管。
组织开展收购环节粮食质量监督检查。
在原粮质量方面,结合我县粮食收购时节,以收购粮食质量为重点,督促粮食企业尤其是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质量标准、仓储技术规范、设置收购原始记录、建立收购粮食质量档案和经营台账,定期报送粮食收购的基本数据;在粮食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及时对收购粮食进行检验,对杂质、水分进行整理。
粮食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4、组织本局执法人员及部份粮食经营者,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学习《条例》和《方法》,以点带面提高贯彻执行《条例》和《方法》的思想熟悉和遵法执法水平。
通过量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引导人们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营造了贯彻落实《条例》和《方法》的良好气氛,增强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取得了社会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明白得和支持,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四、重抓监管,扎实开展专项检查
今年以来,依照衡水粮食局的统一部署,今年开展了粮食的统计检查、国务院四部委部署的粮食库存检查、国家储蓄粮、夏粮收购的专项检查,我局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全面检查,具体情形如下:
1.依照四部委的统一部署,进行了粮食库存专项检查:今年4月份按XX市粮食局统一安排,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检查组,重点对中央储蓄粮、国家临储粮、地址储蓄粮及国有企业贮存的商品粮进行库存检查,依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完全”的原那么,对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储蓄资格、帐实相符、分仓号及帐务处置情形进行了检查,检查单位19个,检查后发觉,全数数量、质量真实靠得住,会计账、统计帐、保管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卫生状况良好,仓储粮情稳固,无发霉变质情形,这次检查共查粮食32430吨,其中,国有储蓄玉米5000吨,代储小麦10500吨,代储玉米9040吨,商品玉米5000吨,代存商品玉米1390吨,市级储蓄小麦1500吨。5月份同意XX市联合检查组的验收,受到上级好评。
这次检查咱们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出动20人次,检查执法5次,检查企业商户26家,这次检查中发觉有6家没有及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咱们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办理收购许可证,现已有两家办理了收购许可证。对个别粮食经营者台账不标准的、未及时报表的给予警告,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个别经营者收购的少量芽麦、虫粮进行了现场监督处置,有力的遏制了非法行为,保护了粮食市场,顺利完成了夏粮收购。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社会粮食流通安全监管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407]号令)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各职能股、室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本责任制由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和粮食局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股、室)责任制构成;各职能部门(股室)应将本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明确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起草制订有关粮食流通监管和应急保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制订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核批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事项;审核批准法定权限内的粮食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权限内签发或授权签发粮食行政许可类文件;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主持或授权主持由粮食局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或授权主持粮食局召集的行政复议;参加或授权参加其它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六)组织实施对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奖惩工作。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辖区内粮食行政执法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执行有关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起草有关粮食流通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在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省的地方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目录一、总说明 (7)二、报表目录 (8)三、调查表式(一)单位基础信息年报表(GL01表) (9)(二)粮食产业经济季(年)报表(GL02表) (10)(三)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GL03表) (13)(四)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GL04表) (14)(五)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5表) (15)(六)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6表) (16)(七)地方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7表) (17)(八)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GL08表) (18)(九)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GL DCB表) (19)(十)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GL09表) (20)(十一)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GL10表) (21)(十二)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GL11表) (22)(十三)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GL12表) (24)四、主要指标解释 (26)五、附录 (34)(一)粮油商品目录 (34)(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 (36)(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38)(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38)一、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作用和意义。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如何查找问题线索
四、如何查找问题线索检查怎么搞大家都很清楚,其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我们可以按专业方向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检查从分析库存数据开始粮食库存管理中一些具有全局性的问题,现场检查很难发现或者概括的全面,必须从面上进行分析。
比如说,上半年对某主产省抽查之前,我把全省的分解登统表用电子版重新排序,结果出现了一些有意思的情况。
这个省有1/4中央事权粮食承储库是直属库跨监管区设点,储存了全省1/4 的中央事权粮,分布特别零散,某基层粮管所中央储备粮库存只有259吨。
一些直属库在4个不相邻的地级市设点存粮,最南边的直属库把点设到了最北边,而且中央储备粮规模明显高于自身储存能力。
产区直属库在销区存放中央储备。
直属库之间相互委托存储中央储备,或在其他直属库租仓存储中央储备。
大量中央储备粮存放在加工企业或非粮企业。
某基层粮管所同时代本地和异地的三家直属库存粮。
中储粮分公司下设米业公司,没有自己的仓储设施,但也依托直属库从事托市收购。
但从这些情况看,这个省的中央事权粮食管理没有一点规矩,而且系统内人际关系复杂,储备指标项给谁就给谁,粮食想怎么轮就怎么轮。
而且,由于托市籼稻购销价格倒挂严重,最多达每斤4毛钱,之所以出现很多反常的现象,极可能是相当部分的粮食存在转圈问题。
(二)从统计入手梳理业务的脉络首先,让企业先把粮食库存统计台账、统计月报、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收购进度报表、出库进度报表等都拿出来,把相关的轮换、收储、移库等方面的计划文件也都拿出来,检查账与表、表与表之间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进度异常的情况,账表反映的情况是否与计划文件抵触。
另外,最好让企业的统计人员协助制作专门的表格,表格竖排的项目是月份,横排包括期初库存、当月收入、当月支出、期末库存和备注等栏目,备注栏里可以填写业务的批次,购销的对象等信息。
不同性质和品种的库存分别填写。
这样,可以把一年来粮食库存变动情况和购销业务的分批次情况梳理的比较情况。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安排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2009年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不断规范完善的一年。
一年以来,我局“一三八工程”发展规划为重点,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流通市场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一)广泛深入开展法规宣传,营造依法管粮氛围。
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增强依法管理、守法经营意识,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多种契机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扩大宣传受众范围,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认真筹备组织粮食科技活动周,宣传粮食法规规章。
在科技活动周开展之际,我局组成由分管副局长,局行业管理科、粮食流通稽查大队、粮油质检中心、青山粮食分局和金鹿油脂公司参与的宣传组,围绕“科学消费植物油”的主题,发放了主体宣传单、《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手册》等宣传材料,展出各类食用植物油20余种,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的植物油消费和粮食法规相关问题,各旗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分别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我市粮食行政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共计展出宣传展板、挂图20张,印发宣传材料4万份,参与活动人员超过300人,受众面积达到15万人。
各单位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宗旨,力求做到组织精心、宣传有力、突出重点、服务大众的标准。
二是结合本市粮食工作实际,在5月16日至6月16日,我局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
在网上开设《条例》五周年宣传活动专栏,利用媒体及时、广泛宣传《条例》,并介绍全市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共编辑宣传活动信息26条,活动月期间共发放主题传单480多份。
三是为提高我市粮食系统职工专业素质,使粮食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市粮食流通稽查大队于6月份举办了全市“粮食形势与政策法规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丁声俊教授和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陈文魁处长就粮食形势、粮食安全、粮食行政执法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讲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涉粮企业400余人参加培训,会上发放粮食法规宣传手册500份。
桃江县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实践与思考
制 度 》 《 食 流 通 案 件 举 报 制 度 》 、粮 、
《 食 流 通 行 政 执 法 案 件 错 案 责 任 粮
动 宣传 车 2 4台次 , 条 例 》 相 关 就《 和
收 稿 日期 :0 7 0 — 6 2 0 — 8 0
追 究制 度 》 《 食 流通 案 件行 政 听 、粮
节 , 责 不 ~ 致 。 其 二 , 事 委 托 收 权 从 购 的 主 体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不 明 确 。 在
省 局 和 县 法 制 办 主 办 的 法 制 、 法 规
不 建 、 与不 报 无所 谓 , 报 要报 也 只是
应 付 了事 。
监督 机 制
在 贯彻 《 条例 》 的实 践
22 现 行 涉 粮 法 规 有 关 条 款 不 完 .
培训 班 ,有 5人经 考试 合格 分 别领
取 了 由 国 家 粮 食 局 颁 发 的 粮 食 流 通
税 收 :工商 部 门个别 人 认为 管粮 食
收 购 市 场 是 帮 粮 食 部 门 做 事 , 费 力 劳 神 无 效 益 :有 部 分 农 户 认 为 只 要 粮 食 收 购 价 格 高 ,不 管 收 购 者 有 没 有 粮 食 收 购 许 可 证 :有 粮 食 经 营 户 认 为 粮 食 经 营 台 帐 和 统 计 报 表 建 与
流 通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与 其 他 业 务 工 作 合 署 办 公 的 现 象 独 设 立 “ 规 监 单 法 督 检 查 股 ” 并 组 建 粮 食 流 通 监 督 检 .
跃 变 为 现 在 的 “ 食 经 纪 人 ” 事 粮 从
或 者 报 送 的 报 表 资 料 内 容 质 量 不 高. 影响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的落实。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7篇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7篇第1篇示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近年来,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迅速,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粮食流通安全、稳定和有序,我单位不断加大检查力度,积极推动粮食流通行业规范发展。
在此,对我们开展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今年以来,我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扎实开展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我们通过加强对粮食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潜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粮食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粮食流通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确保他们具备合法的进货和销售资质;二是加强对粮食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三是加大对粮食价格的监督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开展对粮食流通环节的专项排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成效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今年以来粮食流通行业整体运行态势稳定,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粮食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我单位还积极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了广大市民对粮食流通安全的认识,增强了对粮食质量和安全的关注意识。
四、存在问题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粮食流通企业尚存在资质不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二是一些地方粮食市场秩序亟待规范,需要加大整治力度;三是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促进粮食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目标努力奋斗!第2篇示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需求不断提高,粮食流通市场也日益繁荣。
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为了确保粮食市场的正常运作,加强国家粮食储备管理,在中国建立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为了检验和监督本单位的执行情况,我们进行了自查,以下是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申报制度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核心,也是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的重要手段。
根据该制度,我们要求本单位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报告要求提交相关数据。
自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者能够按时申报相关数据,但仍有少数经营者存在延迟申报或申报不全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改进执行情况,我们将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明确申报流程和要求,并加大对不按时、不全申报的处罚力度,以提高申报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保障情况为了确保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我们建立了数据核实和审核机制,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比对。
其次,我们对粮食流通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确保数据的合理性。
根据自查情况,我们发现存在少量数据错误或缺失的情况。
为了改进这一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数据核实和审核机制,加强对数据录入和处理人员的培训,并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指标,定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肃追责对数据质量影响较大的人员。
三、市场调查和分析的开展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本单位及时开展市场调查和分析,以了解粮食市场的供需情况,监测市场风险。
为此,我们建立了市场调查和分析的工作机制,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
根据自查情况,市场调查和分析工作较为薄弱,主要原因是缺乏专业人员和有效的数据分析工具。
为了改进这一情况,我们将加强市场调查和分析工作的人员培训,引进专业化的调查和分析方法,提高市场调查和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升市场调查和分析的能力。
四、统计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透明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本单位及时编制和发布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开重要信息,保障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确保粮食供应安全,国家建立了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一、制度的来源与背景粮食流通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建立的。
当前,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也是一个国家安全和优先事项。
为此,我国国家将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纳入全国粮食统计体系,保证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了对粮食流通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也为制定科学、准确的国家农业计划和政策提供了支持。
二、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全国粮食生产、消费、储备、流通、价格等情况,为国家粮食生产和流通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和指导。
通过统计调查,可以及时掌握全国粮食库存、供销情况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粮食库存和供给偏差,合理安排国家粮食库存和生产计划,全面保障粮食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
三、制度的内容和步骤1、机构设置:国家统计局牵头组织,省、市、县(区)三级统计机构成立统计队伍,管理和调查粮食产量、库存、需求等信息;2、统计方式:依靠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采集资料,通过调查、抽样等手段,了解本地区的粮食流通情况;3、主要内容:包括粮食种植、储存、销售和消费。
统计各类粮食产品的产量、卖出量、库存量和进口量,以及库存地点、进出口港口和停放点等信息;4、统计周期: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划定,通常以年为周期或周期内粮食的生产、库存、销售等经济活动为主要考核公式;5、数据处理和汇总:依靠计算机软件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形成定期汇总报告,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四、制度的实施效果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效果十分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保证了粮食安全:粮食的供给是国家、地区、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及时了解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库存情况,避免出现低产甚至无粮的局面;2、促进了粮食市场的稳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及时掌握粮食市场的供需情况,利于市场调节供求关系,从而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3、提升了管理水平: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改变了粮食流通乱象已久的局面,增强了政府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力度,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效率,使企业更加积极和主动地参与市场的竞争;4、为政府粮食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及时反映了粮食市场供需的情况和粮食库存情况,为政府制定科学的经济政策和决策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助于调节经济平衡和持续发展。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范本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粮食流通情况的监测,科学指导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
第三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应当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包括粮食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粮食贸易企业、粮食储备企业等。
第七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内容包括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的数据。
第八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法包括抽样调查、全面调查等方式。
第九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时间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数据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
第三章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保密
第十一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数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保密培训。
第十三条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调查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统计局应当对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统计局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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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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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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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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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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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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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制度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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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议和处理意见书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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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
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对调查结果审查
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做出较大数额处罚之前
告通当事人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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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监督检查报告书行政处罚结案报
将有关检查、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