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合集下载

2024年粮食清仓检查方案

2024年粮食清仓检查方案

2024年粮食清仓检查方案
紧急通知:各地粮食仓库清仓检查计划即将启动,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以下方案执行,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一、统一部署: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部署粮食清仓检查工作,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确保任务顺利推进。

二、细致排查:全面排查各仓库的粮食存量和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不漏一粒一斤。

三、列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报告,不能掩盖隐患,确保问题及时解决,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不留死角,杜绝疏漏。

五、全员参与:动员全员参与清仓检查工作,做好工作分工和配合,确保任务高效完成。

六、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粮食清仓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密切配合:各级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任务,确保清仓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重要通知:各单位对于粮食清仓检查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上述方案认真执行,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如有违反或不合格,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及大局稳定为重要任务,切勿马虎对待。

第 1 页共 1 页。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粮食入仓质量,维护粮食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

二、粮食入仓检验管理流程1. 粮食入仓前检验(1)粮食入仓前,检验员应对粮食进行外观检验,包括检查破损、霉变、异物和潮湿等情况;同时还要对粮食进行抽样,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含水率检验等。

(2)检验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粮食进行检验,一切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能有任何偏颇。

(3)粮食入仓前检验合格的,方可入仓,否则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粮食入仓中检验(1)粮食入仓后,检验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质量抽查,包括颗粒大小、杂质、异味等情况。

(2)对于入仓的粮食,应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检验员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称重,记录入仓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 粮食入仓后检验(1)对入仓的粮食进行定期抽查检验,确保粮食的质量稳定。

(2)定期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贮存条件的检验,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3)定期检测入仓的粮食的化学成分和微生物含量,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措施1. 加强检验员的培训,确保检验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仓库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粮食的贮存条件良好。

3. 定期组织检验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员的综合素质。

4. 建立健全的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 对不合格的粮食及时处理,确保不合格粮食不会进入市场流通。

6. 建立检验结果的通报制度,对检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意义1. 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2. 维护国家的国家利益,防止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

3. 促进粮食仓储企业的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4. 提高检验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保障检验质量。

五、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情况。

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质量,粮食行业对粮情进行检测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为了规范粮情检测工作,制定了一套《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检测前准备
1. 检测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2. 检测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确认待检测粮食样品的来源、品种和存放条件,对样品进行标识和编号。

二、检测流程
1. 样品采集:根据检测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采集粮食样品。

2. 样品准备:对样品进行清洁和分样,确保样品的干净和充分代表性。

3. 检测操作:根据检测要求,运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4. 记录和汇总:准确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并进行数据汇总和分析。

三、结果判定
1. 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 若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和调查。

四、质量保证
1. 检测记录和报告必须保存一定的日期,便于后续的追溯和分析。

2. 检测设备、仪器等必须严格按照使用维护手册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3. 检测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岗前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上是《粮情检测操作规程》的简要内容,希望大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粮食安全和质量。

稻谷检验管理制度

稻谷检验管理制度

稻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稻谷检验工作秩序,提高稻谷检验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稻谷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稻谷检验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服务于国家粮食收购、库存管理和流通等工作。

第四条稻谷检验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健全法治观念,规范检验流程,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稻谷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稻谷检验档案,保障检验数据真实、可查、可信。

第六条稻谷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验规程,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和交流,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提高检验质量。

第八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加强对稻谷检验法规和标准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检验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验质量评估,对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稻谷检验管理体制第十条稻谷检验管理体制分级负责,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稻谷检验工作进行总体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稻谷检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稻谷检验的标准体系,对各级稻谷检验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做好稻谷检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稻谷检验机构,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做好资源配置和人员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稻谷检验管理程序第十四条稻谷检验应当依法进行,稻谷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方法。

第十五条稻谷检验分为进货检验、储存检验和出库检验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做好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稻谷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检验记录,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稻谷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方案一、背景与意义粮食是国计民生之重,粮食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石。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规范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

二、检查内容1.粮食种植环节•种子质量检查:检查种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含有病毒,是否回收了保护性种子等。

•农药使用检查: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农药,是否在安全期内使用,是否存在超量使用、禁用品等问题。

•农膜使用检查:检查农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超量使用、不合规使用等问题。

•施肥检查: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施肥,是否存在施肥浓度超标、施肥时间不当等问题。

•农事管理检查:检查种植过程中是否存在病虫害防治、灌溉、田间管理等方面不规范的情况。

2.粮食加工环节•环保生产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是否存在污染排放等问题。

•产品质量检查: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添加了有害物质等问题。

•卫生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粮食贮存环节•粮仓卫生检查:检查粮仓内部卫生状况,是否存在虫害、霉变等问题。

•粮食储存检查:检查储存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异味、受潮等问题。

•粮食保管检查:检查保管环节中是否存在病虫害、交叉污染等问题。

三、检查方法•抽查式检查:从代表性区域选取少量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对面积、产值等大的企业或一些重要的粮食质量安全事项的关键点进行全面检查。

四、检查标准•《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规程》•《农药使用管理条例》•《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膜使用管理条例》•《施肥管理条例》•《农产品加工及其衍生品卫生标准》•《粮食贮藏卫生标准》五、检查流程1.检查前组织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检查标准、技能、流程等。

2.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排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

3.现场检查:在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并向企业负责人讲解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4.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填写、记录。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粮食质量的监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1. 确保粮食的基本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2. 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防止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积极开展粮食质量监测研究,推动粮食质量管理的不断进步。

三、监测内容1. 原料检测:对收购的粮食原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加工监测:对加工过程中的粮食进行检测,检验其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以及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 存储运输监测:对存储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进行监测,确保存储条件和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防止粮食发霉、变质等问题的发生。

4. 市场监测:对市场上销售的粮食产品进行监测,检测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5. 食品添加剂监测:对粮食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6. 食品安全标识监测:对粮食产品的包装标识和标识内容进行监测,确保其真实、准确,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四、监测方法1. 抽样检测:根据不同环节和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抽样的方式、数量和方法,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实验分析:对抽样所得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其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 现场调查:对重点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如加工场所、存储设施、市场销售点等。

4. 数据统计:对监测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测管理1. 责任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2. 人员培训:加强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设备设施: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设施,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储备系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粮监督管理工作。

二、储存环节监督管理第五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明确储粮责任人和储粮管理员,对其储备的粮食数量、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备技术规范,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粮食储备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食受潮、发霉、虫害等损失。

第七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备粮食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发现粮食质量、数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粮食储存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运输环节监督管理第九条粮食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按照粮食运输规范操作,确保粮食运输安全。

第十条粮食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运输条件,具备防潮、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一条粮食运输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粮食质量、数量、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销售环节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粮食销售政策,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第十三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粮食销售资格,不得无证经营。

第十四条粮食销售过程中,应当保证粮食质量、数量、安全,不得掺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

五、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储备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质量检测体系,定期对储备粮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一、检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

通过日常的检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粮食中的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粮食符合标准,消费者才能放心食用。

2. 优化生产环节。

通过检验管理制度,可以发现粮食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调整生产环节,提高粮食的品质和产量。

3. 提高企业形象。

企业积极履行检验管理制度,保障粮食质量,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4. 促进市场发展。

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粮食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市场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的内容1. 检测项目的确定。

制定检验管理制度时,首先要确定要检测的项目,包括粮食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和污染物,以及粮食的品质指标等。

2. 检测标准的确定。

制定检验管理制度时,还需要确定检测的标准,即粮食中各种物质的允许含量和标准值,以便评价检测结果。

3. 检验流程的规范。

检验管理制度还应包括检验流程的规范,明确检测的步骤和方法,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人员的培训。

为了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技术和操作水平。

5. 检验设备的保养。

检验设备是保障检验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因此要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6. 数据管理和记录。

检验管理制度还应包括数据管理和记录,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保留检验记录至少三年。

7. 检验结果的处理。

针对检验结果,需要建立一套处理机制,包括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或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等。

三、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制定制度。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的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执行人。

2. 培训人员。

企业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技术和操作水平,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购置设备。

企业应购置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定期检验。

粮食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3篇

粮食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3篇

粮食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3篇第一篇根据粮产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和连粮产《市粮食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以及全县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为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就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总体要求1、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我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我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环境,努力实现行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2、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切实做到“三不、一到位”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二、成立机构经局研究,决定成立全县粮食粮食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一把手杨局长任组长,其它领导理论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负责全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科,主要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三、检查范围这次大检查覆盖全县所有涉粮企业、所有涉粮生产经营场所、所有人员密集场所.无论国有、民营、外资企业,都统一纳入检查范围.四、检查内容这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粮食储存安全、防火安全、防电安全、防汛安全等.具体按照连粮产(xxxx)11、xx号文件转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和省粮食局文件规定的涉及粮食行业的排查范围、工作重点、整改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本次大检查分为三个阶段,从即日起到9月30日结束.1、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8月xx日).各单位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总结和自查表于8月xx日前报县粮食局.2、督查整改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原则上家家过堂,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隐患到位.3、总结提高及迎接市局检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底)全面总结、分析,用时解决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迎接省、市检查.六、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头等大事来抓,尤其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更要做到“一日为官,确保平安”.2、各单位与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迅速制定方案,立即动员部署,细化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落实,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找问题、自查隐患、主动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事故发生,并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4、厂区、库所、站内,严禁本单位职工和外部人员从事于粮食购销和仓储管理无关的事项,更不准从事影响粮食安全工作其他任何事项.5、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本单位与外租商户的安全生产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协议各项条款的认真执行.6、各单位要重新对消防器材、防盗设施、电线闸刀等运行情况进行测量和检验;对仓库、门市部、会计室、锅炉房、食堂、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措施到位.7、进一步严格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即领、即熏、即退工作流程.任何单位不准储存剩余药品及空瓶.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本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选资格.各单位除按上面各阶段时间节点报送材料外,对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从7月起,每月6日、xx日、26日下午4点前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2上午xx时前报当月工作小结.第二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着力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发展.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为实现xxxx年全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无事故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落实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达到一般隐患整改率100%,跟踪督改到位率100%,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责任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二)工作任务1、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企业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按照“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健全属地监管体系.2、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所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确保隐患排查全员参与、重大隐患实时监控到位.各单位要按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形成重大隐患跟踪治理和验收核销良好运行机制.3、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xx号令)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本行业标准化评分标准及风险辨识结果,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限落实、防范措施落实、应急预案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整改完成后要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及核销.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体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改为核心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督查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全部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管理.三、排查治理重点全县粮食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规定,全面排查治理仓储设施、机械设备、出入仓作业环境、消防设施、建筑施工、储粮药剂管理使用、储粮仓房囤躲、用电用火管理等,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现场管理类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排查治理:(一)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资质证照情况;(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责任制情况,特别是隐患排查责任体系;(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五)安全操作规程的齐全和适用性情况;(六)教育培训的日常性和针对性,以及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情况;(七)安全投入和应急管理情况;(八)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重点为储粮药剂管理、熏蒸现场及空气呼吸器面具使用情况;(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点为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过程安全执行情况;(十一)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十二)粮食出入库现场作业,仓门系留装置及仓内作业安全绳(吊)使用情况;(十三)生产工艺的合规性和安全符合性情况.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粮食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县粮食局主要领导人组长,县粮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局产业发展科,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于4月xx日前报县局产业发展科.(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在进行隐患风险辨识基础上,落实治理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治理每一处隐患;对一时难于治理到位的隐患,要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综合运用全员排查、多轮督查、暗查暗访、专家防诊等手段,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做到隐患排查不整改不放松、隐患整改不达标不放松.要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日常监管及专家检查相结合,促进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四)畅通信息,按时上报.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及时汇总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与相关文字说明,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和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以及下步工作建议等,于每月底上报至县粮食局产业发展科.全年工作总结于xx月10日前报县粮食局产业发展科.第三篇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1、工作目标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严格队伍管理教育,努力预防和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两会”和重要节日期间全县粮食行业不发生较大以上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环境,努力实现行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2、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到“三不一到位”,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二、成立机构成立县粮食行业今冬明春“清剿火患”工作领导小组,由粮食局局长杨友斌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全县粮食行业今冬明春“清剿火患”工作的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科,主要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三、检查范围覆盖全县所有涉粮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所有涉粮生产经营场所,所有人员密集场所,统一纳入检查范围.四、检查内容1、各单位是否开展冬季库存粮食大检查工作,是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2、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持证上岗.3、各单位对储粮设施、烘干设施、用电设施、防火设施、危仓老库等安全设施是否检查到位.4、储粮化学药剂及易燃易爆试剂,在购买、运输、储藏、使用、废渣处理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5、各单位消防设备配置是否到位及正常使用,库区是否有防火标识,是否建立防火应急预案,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演练等.6、各单位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落实责任追究等.7、各单位的特种机械设备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建立登记制度和日常保养制度.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本次大检查分为三个阶段,从即日起至xxxx年全国“两会”结束.1、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月xx日)各单位根据时间要求,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并于1月22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局产业指导科.2、督查整改阶段(1月21日至3月10日)县局将组织业务熟练、工作过硬的督查组对全县粮食企业进行拉网式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3、总结提高阶段(3月11日至3月25日)按照工作方案的时间推进,在3月中旬召开全县粮食行业今冬明春“清剿火患”工作推进会,全面总结、分析阶段性的工作,同时做好迎接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六、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和冬季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安全生产和“清剿火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动火灾防控工作扎实开展.2、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和“清剿火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找问题、自查隐患、主动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事故发生,并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及时的,必要问责处理;对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处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严肃追责.3、统筹兼顾,抓好“三个结合”.要与冬季储粮安全相结合,加大对冬季储粮安全的检查力度,杜绝坏粮事故的发生;要与重点部位(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把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有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和问题,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要与特殊场所专项治理相结合,特别是春节临近,生产车间、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针对人员多、客流量大等特点,易发生火灾、伤人一类的安全事故,相关单位要切实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各单位要以“清剿火患”专项治理为契机,全面推动企业达标和岗位达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3篇)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3篇)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粮食是人类生活中重要的生活物资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的内容,重点包括监测体系、质量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

一、监测体系粮食质量的监测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主要包括粮食质量监测点、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等内容。

1.粮食质量监测点:对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布局,以保证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监测方法:粮食质量监测方法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包括外观检测、化学成分检测、微生物检测等内容,以确保粮食质量的全面评估。

3.监测指标:粮食质量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外观品质、化学成分和微生物指标等,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监测,可以全面了解粮食的质量状况。

二、质量管理粮食质量管理是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核心环节,包括粮食质量评估、质量标准制定和质量认证等内容。

1.粮食质量评估:粮食质量评估是对粮食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同时也为粮食质量监管提供依据和参考。

2.质量标准制定:制定科学合理的粮食质量标准是确保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不同类型的粮食,应根据其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

3.质量认证:粮食质量认证是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和认可,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可以提高粮食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三、监督执法监督执法是粮食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监督检查:建立科学完善的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粮食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监督举报:建立畅通的粮食质量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粮食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和举报粮食质量问题。

粮库监督检查机制方案范本

粮库监督检查机制方案范本

粮库监督检查机制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粮库监督检查是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加强对粮库的监管,制定粮库监督检查机制方案成为必要。

二、实施目的制定粮库监督检查机制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储备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具体目标包括:1.加强粮库管理和监督,保障粮库的安全和合规运营。

2.建立科学的监督检查机制及配套管理制度,提升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

3.落实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三、适用范围本范本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粮库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国家级和省级粮库的监管和检查。

四、方案内容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机制,确保检查程序的合规和密切关注粮库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1.确定检查时间,信息通报,工作安排和人员,并建立好的监督检查档案。

2.制定合理检查预案,包括检查的重点和难点、方法和步骤、数据和评价等。

3.加强指导和培训,推动提高监督检查标准和方法,培养专业检查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是保障监督检查质量的关键。

本方案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检查粮库基础设施是否普及、到位和完好。

2.检查粮库通风、灭火、防潮等基本设备是否有效运作。

3.检查粮库粮食储备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合规和达标。

4.检查相关部门的粮库监管和管理是否到位和执行。

(三)监督检查结果及后续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应按要求予以公布,确保监管和公众对检查结果的知情权。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处理方式,确保监管和管理措施到位有效。

五、总结制定粮库监督检查机制方案是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必要措施之一,本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储备的安全和利用,也为监管管理部门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和操作方法。

粮食执法督查规章制度范文

粮食执法督查规章制度范文

粮食执法督查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和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粮食执法督查是指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对粮食生产、流通和监管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粮食执法督查的目的是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和监管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四条粮食执法督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形成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级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粮食执法督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国家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粮食局依法履行粮食执法监管职责。

第七条各省级粮食局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级的粮食执法督查办法,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八条粮食执法督查工作要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九条粮食执法督查队伍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粮食执法督查队伍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具有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高级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粮食执法督查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绩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执法督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执法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和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国家粮食执法督查工作重点地区和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机制,加强协作合作,共同开展粮食执法督查工作。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十四条粮食执法督查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粮食执法督查依法履行执法程序,包括勘查、调查、证据保全、听证、处罚等程序。

第十六条粮食执法督查应当依法履行勘查程序,对可能违法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情况并取证。

粮食流通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流通检查工作规程

一、总则粮食流通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为了加强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的工作规范。

二、检查目标1.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经营资质、生产设施、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3.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粮食购销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4.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粮食流通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内容1.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经营资质: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件、经营许可证等;2.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生产设施:包括仓库、车辆、加工设备等;3.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卫生条件:包括仓库的清洁卫生、防鼠防虫措施等;4.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粮食储存:包括储存环境、储存方式等;5.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粮食运输:包括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6.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粮食加工:包括加工设备的卫生状况、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措施等;7.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粮食购销记录:包括购进、销售的粮食数量、价格、来源等;8.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质量检测报告:包括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合法性、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等;9.检查粮食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包括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四、检查程序1.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粮食流通企业的经营规模、风险等因素,确定需要检查的对象;2.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检查目标和内容,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等;3.组织检查人员:确定检查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对粮食流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相关信息,收集必要的证据;5.整理检查结果:对检查所得的信息和证据进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6.处理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7.跟踪检查结果:对处理后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粮食质监站规章制度

粮食质监站规章制度

粮食质监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粮食质监站是国家对粮食质量进行监测和检测的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第三条粮食质监站所属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粮食质监站的主要任务是对粮食品质进行监测、分析、评价和检测,提供科学依据,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粮食质监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粮食质监站要加强科研力量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检测设备和方法。

第七条粮食质监站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粮食质监站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粮食质监站的组织结构第九条粮食质监站设站长一人,分管副站长两人,技术人员若干名,行政人员若干名。

第十条粮食质监站设置实验室、检测室、办公室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粮食质监站应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发展的合力。

第十二条粮食质监站应每年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三条粮食质监站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粮食质监站的工作流程第十四条粮食质监站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样品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五条粮食质监站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粮食质监站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各个环节进行把控和监督。

第十七条粮食质监站要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粮食质监站要建立样品库,妥善保存样品,确保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粮食质监站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存完整。

第二十条粮食质监站应定期进行技术交流与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检测能力。

第四章粮食质监站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粮食质监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产量调查规章制度

粮食产量调查规章制度

粮食产量调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统筹做好我国粮食产量调查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产量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粮食产量调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粮食局配合完成。

2. 国家粮食局下设粮食统计处,负责具体统计工作的实施。

3. 各地粮食局设立粮食统计科,负责辖区内的粮食产量调查工作。

三、工作职责1. 国家粮食局负责制定粮食产量调查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2. 各地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的粮食产量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粮食统计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国的粮食产量数据,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4. 粮食统计科负责开展辖区内的粮食产量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调查员培训和实地调查工作。

四、调查内容1. 粮食产量调查的内容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收购量等数据。

2. 调查范围涵盖全国所有粮食种植区域,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3. 调查时间按照各地农作物的生长季节确定,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五、调查方法1. 粮食产量调查采用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调查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学知识和农业背景,确保数据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调查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调查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六、数据处理1. 所有收集到的粮食产量数据应由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整理和汇总,确保数据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 数据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农民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监督检查1. 粮食产量调查工作应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各地粮食局应定期开展自查和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粮食产量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奖惩措施1. 对于在粮食产量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范本)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范本)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

粮食监督检查规程制度范本

粮食监督检查规程制度范本

粮食监督检查规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粮食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三)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承担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件。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第七条粮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二)粮食经营活动检查;(三)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四)粮食流通效率和节粮减损情况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八条粮食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一)查阅资料、询问了解;(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三)跨区域交叉检查;(四)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粮食监督检查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三)准备监督检查资料;(四)培训监督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阶段包括:(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二)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四)对粮食流通效率和节粮减损情况进行评估;(五)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发现问题阶段包括:(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二)对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原因;(三)对问题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四)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模版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模版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模版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生产、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农民、粮食企业、政府监管机构等。

三、监管责任部门1.国家粮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粮食质量监管政策、标准和法规,监督和管理粮食质量。

2.地方粮食质量监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监管政策、标准和法规,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

四、粮食质量监管流程1.粮食质量检测在粮食产地、储存地、市场等关键环节,对粮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有害物质含量、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含量等。

检测结果要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粮食质量评价根据检测结果,评价粮食的质量等级,对达到质量标准的粮食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书。

3.不合格粮食处理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应立即予以退运、销毁或重新加工,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粮食信息公示对于通过质量评价的粮食,应当进行信息公示,公布粮食的品种、产地、质量等级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1.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质量监管部门有权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2.处罚措施对于粮食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粮食质量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六、信息化建设七、人员培训与考核为了提升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监管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制度执行与修订1.本制度的执行由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监管部门负责。

2.本制度必要时需要进行修订,修订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以上是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的一个模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满足具体的监管需求。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提高粮食质量监管理效能,并加强对粮食质量监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控制,适用于所有与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二、术语定义1. 粮食:指符合国家标准的谷物、油料、薯类等农产品。

2. 粮食质量监管理:指通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和评估,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3. 监管部门:指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以及省、市、县一级相关部门。

4. 监管人员:指从事粮食质量监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粮食质量监管理职责1.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粮食质量监管理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粮食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粮食进行处理。

2. 监管人员负责执行粮食质量监管理的工作,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工作,保证粮食质量安全。

四、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1. 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应实行全面、全程、全要素的管理,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都应有相应的监管措施。

2. 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组织监管人员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设施、设备、操作流程和环境进行检查和评估。

3. 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标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4. 监管人员应定期调查和收集有关粮食质量的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和提醒,对粮食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5. 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和监督监管人员的工作,对重大粮食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违规处罚1. 对于故意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对于未履行粮食质量监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将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对粮食质量监管理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处罚和限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处理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外,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的根据。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
(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方式、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对有可能危害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
(一)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三)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二)在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的;
(三)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文书由各地参照本规程附表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