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处理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外,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的根据。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

(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方式、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对有可能危害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

(一)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三)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二)在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的;

(三)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文书由各地参照本规程附表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总则 (一)各种熏蒸药剂,对人畜都是有毒的,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因此,为了使熏蒸人员,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掌握防治技术,达到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 (二)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准备:事先要与当地公安、卫生部门联系配合。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能力。并安排救护、后备、计时、封门及保卫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摸清粮食储藏情况熏蒸设计、制订方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首先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和厂房的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粮食局,一份留本单位。(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分别计算。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常用熏蒸剂:磷化铝(片)含量58(%)实仓熏蒸:空间3-6(克/立方米)粮堆6-9(克/立方米),施药后密闭时间5-7(天) (六)整理粮堆、准备用具和器材:熏蒸整仓散装粮食时,应扒平粮面,出入口处用粮包堆成阶梯以便施药人员安全出入;

食品公司安全操作规程

目录 一、污水系统操作规程---------------------------------------3 二、制冷机房操作规程----------------------------------12 三、消防设施操作规程----------------------------------13 四、配电箱安全操作规程--------------------------------14 五、发电机得安全操作规程------------------------------15 六、蒸熏炉安全操作规程-----------------------------------16 七、糖熏炉安全操作规程--------------------------------17 八、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18 九、液压泵操作规程------------------------------------20 十、杀菌罐得安全操作规程------------------------------21十一、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操作规程------------------22 十二、切片机得安全操作规程----------------------------23 十三、双速绞肉机得安全操作规程------------------------24 十四、真空搅拌机得安全操作规程------------------------25 十五、盐水搅拌器安全操作规程--------------------------27

十六、灌肠机得安全操作规程(沈阳吉祥)----------------28 十七、提升机得安全操作规程----------------------------29 十八、真空灌肠机安全操作规程(汉特曼)----------------30 十九、液压灌肠机得操作规程----------------------------31 二十、盐水注射机操作规程------------------------------33 二十一、切丁机得安全操作规程--------------------------34 二十二、真空斩拌机安全操作规程------------------------35 二十三、变频多速真空滚揉机操作规程--------------------37 二十四、螺杆式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38二十五、全自动拉伸膜装机安全操作规程---------------------40二十六、真空包装机得安全操作规程-------------------------41二十七、夹层锅安全操作规程----------------------------42 二十八、锅炉司炉操作规程------------------------------43二十九、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4三十、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45三十一、制冷工得安全操作规程--------------------------47 一、污水处理系统操作规程

菌落总数检测操作规程(国标word版)

山西梁汾醋业有限公司 文件类别及编号:LF-GC-01 版次共页第页 菌落总数测定的标准操作规程 1. 目的 规范山西老陈醋菌落总数测定的操作规程,保证山西老陈醋产品的质量。 2. 适用范围 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菌落总数的测定。 3. 仪器设备 恒温培养箱,冰箱,恒温水浴箱,天平(0.1g),均质器,振荡器;无菌吸管1ml(0.01刻度)、10ml(0.1ml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无菌锥型瓶,250ml/500ml; 无菌培养皿:直径90mm;PH计或精密PH试纸;放大镜或菌落计数器 4.培养基和试剂 4.1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 成分: 胰蛋白胨 5.0g 酵母浸膏 2.5g 葡萄糖 1.0g 琼脂15.0g 蒸馏水1000ml PH7.0±0.2 制法:将上述加于蒸馏水中,煮沸溶解,调节PH。分装试管或锥型瓶,121℃高压灭菌15min。 4.2磷酸盐缓冲液

成分: 磷酸二氢钾(KH 2PO 4 ) 34.0g 蒸馏水500ml PH 7.2 制法: 贮存液:称取34.0g磷酸二氢钾溶于500ml蒸馏水中,用大约175ml的1mol/L 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蒸馏水稀释至1000ml存于冰箱。 稀释液:取贮存液1.2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分装于适宜容器中,121摄氏度高压灭菌15分钟。 4.3无菌生理盐水 成分: 氯化钠8.5g 蒸馏水1000ml 制法:8.5克氯化钠溶于100ml蒸馏水中121摄氏度高压灭菌15分钟。 5 检验程序

6操作步骤 6.1样品的稀释 6.1.1固体和半固体样品:称取25 g样品置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8000 r/min~10000 r/min 均质1min~2min,或放入盛有225 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 min~2 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 6.1.2液体样品:以无菌吸管吸取25 mL 样品置盛有225 mL 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锥形瓶(瓶内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

环氧乙烷混合气熏蒸处理安全操作规程(新编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环氧乙烷混合气熏蒸处理安全 操作规程(新编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环氧乙烷混合气熏蒸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新编版) 一、为确保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的安全,防止爆炸起火和气泄露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环氧乙烷安全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安全要求。 二、本安全要求仅适用于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 三、承担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的单位和粮食部门按本安全要求,共同做好熏蒸期间的安全工作,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和具体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熏蒸安全,明确安

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熏蒸剂及其钢瓶的安全要求。 熏蒸单位必须购买经质检总局专家评审确定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的熏蒸剂。熏蒸剂及其包装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熏蒸剂均匀稳定的3:7(W/W)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 2、熏蒸剂钢瓶具备中心管和醒目警戒标识; 3、熏蒸剂钢瓶阀门不要带有手轮; 五、对熏场所的安全要求。 码垛和熏蒸前,熏蒸单位必须会同粮食部门选择合适的熏蒸场所,要符合通风条件良好和易于集中安全监控的安全要求;熏蒸期间, 熏蒸单位必须在熏蒸堆垛周围方圆50米内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在安全警戒区要设置昼夜醒目的警戒标志和安全告示;安全警戒区内不得有居民、办公等场所,不得有公共机动车辆道线,安全警戒区不得位于高压电线下。 六、对有药瓶运输和存放的安全要求。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 目录 1.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2.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机电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4.临时用电作业操作规程 5.自动包装机安全的操作规程 6.喷码机安全操作规程 7.枕式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8.封口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9.打码机安全操作规程 10.电热恒温干燥箱安全操作规程 11.电子分析天平安全操作规程 12.电热恒温水浴箱安全操作规程 13.真空干燥箱安全操作规程 14.臭氧机安全操作规程 15.电子分析天平安全操作规程 16.手提式自动灭菌锅操作规程 17.发电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18.配电柜安全操作规程 19.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目的指导使用人正确使用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保持正常使用能力。适用于本公司的消防设施的操作。 二、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 1、手提灭火器,拨出保险销,操作者站在火焰上风有距离2-3米处。 2、手提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CO2气体即喷出。同时适当摆动喷嘴,使气体横扫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 3、如遇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点射着火点,直至火焰点完全熄灭,不留明火为止,防止复燃。 4、灭火后,抬起灭火器压把,即停止喷射。 三、消防水带、水枪 1、拉开消防栓门,取出水带,水枪。 2、检查水带及接头是否良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3、向火场方向铺设水带,注意避免扭折。 4、将水带与消防栓连接,将连接扣准确插入滑槽,并按顺时针方向拧紧。 5、连接完毕后,至少有二名操作者紧握水枪,对准火源(严禁对人,避免高压水伤人),另外一名操作者缓慢打开消防栓阀门至最大,对准火源根部喷射灭火,直至将火完全扑灭。 四、注意问题 1、用灭火器灭火时,避免冲击液面,以防火种飞溅。 2、灭火器一经开启使用,不能保存使用,须到消防器材店再次灌气后才能保存使用。

菌落总数测定注意点

菌落总数检测中的注意要点 菌落总数测定 一、茵落总数的概念和测定意义 菌落(colony)是指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发育而形成的能被肉眼所识别的生长物,它是由数以万计的相同细菌聚集而成的,故又有细菌集落之称。 菌落总数是指在被检样品的单位重量(g)、容积(m1)或表面积(clni)内,、所含能于某种周体培养基上,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所生成的细菌集落的总数。 菌落总数主要是作为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程度的标记,也可以应用这一方法观察食一中细菌的性质以及细菌在食品中繁殖的动态.以便对被检样品进行卫生学评价时提供科学依据. 二、茵落总数测定的几项说明 1.菌落总数的测定。是以检样中的细菌细胞和营养琼脂混合后,每个细菌细胞都能形成一个可见的单独菌落的假定为基础的。由于检验中采用37℃于有氧条件下培养(空气中含氧约20%),因而并不能测出每g或ml检样中实际的总活菌数,厌氧菌、微嗜氧菌和冷营菌在此条件下不生长,有特殊营养要求的一些细菌也受到了限制,因此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能在普通营养琼脂中发育、嗜中温的、需氧和兼性厌氧的细菌菌落的总数。 2.鉴于食品检样中的细菌细胞是以单个,成双、链状、葡萄状或成堆的形式存在,因而在营养琼脂平板上出现的菌落可以来源于细胞块,也可以来源于单个细胞,因此平板上所得需氧和兼性厌氧菌菌落的数字不应报告活菌数,而应以单位重量、容量或表面积内的菌落数或菌落形成单位数(colony forming units,CFU)报告之。 3.每种细菌都有它一定的生理特性,培养时,应用不同的营养条件及其他生理条件(如温度、培养时间、PH、需氧性质等)去满足其要求,才能分别将各种细菌都培养出来。因此,要得到较全面的细菌菌落总数,应将检样接种到几种不同的非选择性培养基上,并培养在不同条件下,如温度,氧气供应等。但国家颁发的食品卫生标准对不同食品的菌落总数的规定,都是根据用普通营养琼脂进行需氧培养所得的结果确定的,因此在食品的一般卫生学评价中并不要用几种不同的非选择性培养基培养。 三、茵落总数的测定 测定食品中菌落总数时,是将食品检样做成几个不同的lO倍递增稀释液,然后从各个稀释液中分别取出一定量在平皿内与营养琼脂相混合,经培养后,按一定要求计算出皿内琼脂平板上所生成的细菌集落数,并再根据检样的稀释倍数,计算出每g或m1样品中所含细菌菌落的总数。 四、菌落总数测定中的一些要求和规定 为了正确地反映食品中各种需氧和兼性厌氧菌存在的情况,检验时必须遵循以下一些要求和规定。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04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粮食熏蒸实施方案

粮食熏蒸实施方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湖北谷城黄坑国家粮食储备库粮食熏蒸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熏蒸仓号; 熏蒸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选择较为晴朗的天气实施熏蒸); 作业负责人:,电话:; 安全监督人:,电话:; 二、仓房情况 我库仓系,储粮品种,数量吨,水分,杂质,经年月日检查发现已感染害虫,其密度为头/公斤,主要害虫为,该仓入库时间为年月日,储藏方式为装。目前本仓最高粮温为 C°,内温 C°,外温 C°,仓内湿度为 %,仓外湿度为 %,该仓仓型为,墙体结构为结构,仓顶 为,门窗密闭性能良好,配备有通风设施,环流熏蒸设施。该仓内长米,内宽米,檐高米,顶高米,装粮线高米,设计仓容吨,粮堆体积为 m3,空间体积为 m3。 三、熏蒸药剂情况 根据熏蒸操作技术规程要求,仓按每立方米克计算,共需要公斤,其中粮堆公斤,空间公斤,通风道公斤。按粮面布点个,每点克。由仓储科上报粮库仓储负责人签字,呈交县局审批备案后按程序到药品库领药,做到当天领药当天使用。 四、施药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佩带防毒面具,身穿防护服并。同时在仓房四周20米内设置警戒线,现场配备急救箱、消防灭火器。 五、环流时间:环流开始月日时分,环流时间视药剂浓度而定。 六、密闭时间:预计密闭14天以上,设定浓度 200PPm。在密闭期间内磷化铝浓度低于200PPm时,要进行仓外补药。

七、开仓散气:熏蒸结束后,按照储粮技术规程有关要求,采用通风散气,天后,当检测仓内磷化铝浓度为以下时,由两人以上人员进仓收集残渣,将残渣埋在远离水源的库内西边的小树林里。 八、人员安排: 施药人:单位负责人:值班人:

菌落总数检验操作规程

A.1 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LST )肉汤 A.1.1 成分 胰蛋白胨或胰酪胨20.0 g 氯化钠5.0 g 乳糖5.0 g 磷酸氢二钾(K2HPO4)2.75 g 磷酸二氢钾(KH2PO4)2.75 g 月桂基硫酸钠0.1 g 蒸馏水1 000 mL pH 6.8±0.2 制法 将上述成分溶解于蒸馏水中,调节pH 。分装到有玻璃小倒管的试管中,每管10 mL 。121 ℃高压灭菌15 min 。

菌落总数检验操作规程 一、目的 建立菌落总数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使操作过程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菌落总数的检验操作。 三、职责 1.检验人员 严格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2.QC主管 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程序 1.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Aerobic plate count)的测定 2.术语和定义 菌落总数: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如培养基、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等)培养后,所得每g(mL)检样中形成的微生物菌落总数。 3.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3.1 恒温培养箱:36 ℃±1 ℃,30 ℃±1 ℃。 3.2冰箱:2 ℃~5 ℃。 3.3 恒温水浴箱:46 ℃±1 ℃。 3.4天平:感量为0.1 g。 3.5均质器。 3.6振荡器。 3.7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 刻度)、10 mL(具0.1 mL 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3.8 无菌锥形瓶:容量250 mL、500 mL。 3.9无菌培养皿:直径90 mm。 3.10 pH计或pH比色管或精密pH试纸。 3.11放大镜或和菌落计数器。 4.培养基和试剂 4.1 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见附录A 中A.1。 4.2 磷酸盐缓冲液:见附录A中A.2 4.3 无菌生理盐水:见附录A中A.3。 5.检验程序 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见图1。 图1 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 6.操作步骤 6.1 样品的稀释 6.1.1 固体和半固体样品:称取25 g 样品置盛有225 mL 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8000 r/min~10000 r/min 均质 1 min~2 min,或放入盛有225 mL 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 1 min~2 min,制成1:10 的样品匀液。 6.1.2 液体样品:以无菌吸管吸取25 mL 样品置盛有225 mL 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锥形瓶(瓶内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中,充分混匀,制成1:10 的样品匀液 6.1.3用1 mL 无菌吸管或微量移液器吸取1:10 样品匀液1 mL,沿管壁缓慢注于盛有9 mL 稀释液的无菌试管中(注意吸管或吸头尖端不要触及稀释液面),振摇试管或换用1 支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面对这一全新的职能、全新的工作,如何履行好职责,如何搞好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工作到底怎么干,在系统内还没有成熟的经验。榆林市粮食局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扎实地开展起来了,全市粮食市场初步形成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竞争有序的新局面。 一、建立机构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条件 粮食行政执法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又是刚刚起步,如果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即使突击检查一次,后续工作的处理没有人负责,往往落实不了,容易形成应付状态,监督检查工作就会流于形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适应《条例》所赋予的新职

能、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市局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在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市粮食局组建了榆林市粮食流通稽查支队,为市粮食局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并要求12个县区组建粮食流通稽查大队(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全市粮改文件精神,人员全部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粮食企业人员中择优考试聘用。这就使得我市的在粮食领域有了专门的执法队伍。 二、领导重视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前提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国家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全新职能,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必然的过程。如果得不到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高度,工作就会有难度、有阻力,甚至一时难以开展起来。所以如果我们积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一面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被动等待,通过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体现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就会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有的县局对此认识还是不到位,一等二看三靠,工作没有起色,迟迟开展不起来。 二、抓好宣传教育是实施行政执法的基础

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样本

粮食仓库化学药剂熏蒸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总则 (一)化学药剂及熏蒸剂,对人体具备毒害作用,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也许导致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安全。为了粮食在化学药剂熏蒸作业中做到规范操作,达到安全、经济、有效,避免发生违规操作导致事故防治目,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 (二)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准备: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组织作业队伍。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办法,选取技术纯熟,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人员担任指挥。施药工作,必要由通过训练,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用法人员参加。并恰当安排后备及警戒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有条件单位事先可与本地公安、卫生部门联系配合。 (四)现场调查,摸清状况,制定方案:一方面要组织关于人员进一步现场理解粮食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状况。认真检查害虫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或厂房建筑构造、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边群众住房距离等状况。在此基本上组织关于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拟

定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办法。并把状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登记表,或测检记录簿。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依照不同仓型(涉及粮堆和空间)分别计算。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惯用熏蒸剂:磷化铝(片)含量58(%),熏蒸用药量:空间3-6(克/立方米)粮堆6-9(克/立方米)。 (六)控制恰当粮温:粮温过低或过高都会影响杀虫效果,23-28℃是最佳熏蒸杀虫温区。粮温过高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将粮温降到该温度区;粮温过低时(15℃如下),普通虫粮不熏蒸杀虫,严重虫粮必要采用熏蒸杀虫办法。 (七)整顿粮堆、准备用品和器材:熏蒸整仓散装粮食时,应扒平粮面,粮面与天桥之间尽量放好梯子,或用粮包堆成阶梯以保证施药人员上下天桥安全出入;熏蒸包装粮时,粮包规定基本平整、堆包规定牢固,堆与堆之间走道粮包更应牢固,防止滑塌,出入口处要保证人员进出顺畅;熏蒸加工厂时,凡是暴露金属机构、仪表等易受腐蚀物品,容易拆卸拆下移出,不易拆卸应将暴露某些涂以机油或用塑料薄膜密封起来。施药前依照使用药剂和施药办法,切实准备好包布、探管、薄膜、盛药皿器等各种用品和器械。以便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八)窗门密闭:依照门窗构造,既要做到严格密闭,又要便于散气。除进出门最后密闭外,仓库别的窗门必要在施药熏

食堂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食堂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段食堂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武汉铁路局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堂安全管理负总责,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3、食堂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验证工作。 4、餐厅内外保持环境卫生,做到每一餐一打扫,每一天一清洗。 5、食用工具每班用后应洗净、消毒、保持洁净。公共餐具应做到“一 冲”“二刷”“三洗”“四消毒”“五保管”。发现设备损坏及时上报维修。 6、生熟食品不能存放同柜和同层冰箱内,加工和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要分开,并且有明显标志。 7、贮存食品应做到防蝇、防虫、防鼠、防潮(防霉、防腐)。 8、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搞好“三防”工作。 9、食堂从业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换工作服。

10、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应调离食品操作岗位。 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食品采购的步骤流程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规格、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要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检疫合格证和发票证明材料等,详细记录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台帐,并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4、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5、对食品进行查验。对供货商提供的商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二、食品储存的步骤流程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标识存放。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定位存放,不得与产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重庆卡顿尔食品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部门:品控部 编制:范昌勇 文件编号:KDRQC018 日期:2015年1月12日 一、菌落总数检测操作规程 检测国标:GB 478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样品:卡顿尔蛋糕、卡曲、西点类产品 产品国标: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GB/T 20980-2007饼干 产品卫生标准: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GB 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 菌落总数指标:糕点:热加工≤1500cfu/g,冷加工≤10000cfu/g

饼干:≤750cfu/g 试剂:生理盐水(约8.5%)(磷酸盐缓冲溶液);营养琼脂培养基(或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75%消毒酒精 设备:电子称(0.01g)、电子万用炉、灭菌锅、恒温水浴锅、超净工作台、电热恒温培养箱 器具:250ml三角瓶、玻璃棒、烧杯(500ml)、试管(15*150或者18*180)、试管架、培养皿、镊子、钥匙、刻度吸量管(1ml、10ml)、移液器(100-1000ul)、酒精灯 操作步骤: 1.药品配制 营养琼脂培养基(配比:32g+1000ml蒸馏水);生理盐水(8.5gNaCl+1000蒸馏水)(或磷酸盐缓冲溶液);75%消毒酒精(500ml95%纯酒精+133ml蒸馏水)。 2.灭菌消毒准备 ⑴往灭菌锅外层锅内加适量的水(水位刚好没过加热管,最好用硬度较低的水,避免结垢而缩短加热管的寿命)。 ⑵培养皿成套同向整齐排列叠放,用干燥的牛皮纸(或者报纸)包裹卷紧,放入灭菌锅内套中。 ⑶将准备好的试管、培养基、刻度吸量管、移液器枪头、生理盐水放入锅内,注意不要放置过于密集紧凑,以免影响蒸汽循环造成灭菌不彻底。 ⑷盖好锅盖并对称地扭紧螺旋。 ⑸加热使锅内产生蒸汽,当压力表指针达到 33.78kPa时,打开排气阀,将冷空气排出,此时压力表指针下降,当指针下降至零时,即将排气阀关好。注意冷空气必须充分排除,否则锅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影响灭菌效果。 ⑹继续加热,锅内蒸汽增加,压力表指针又上升,当锅内压力增加到所需压力时,将火力减小(自动控制则无需手动操作,老式灭菌锅需手动切断电源来调节),使蒸汽压力升至103.4kPa,温度达121.3°C,维持15~20分钟,然后将灭菌器断电或断火,让其自然冷后再慢慢打开排气阀以排除余气,然后才能开盖取物。 ⑺无菌操作间和超净工作台紫外灯开启,关闭通道门,灭菌30-60分钟。 ⑻更衣进入无菌间,操作前用75%消毒酒精对手部、样品盒表面、操作台、试管架等进行喷洒消毒。 3.样品处理 卡顿尔产品(含半成品)均为固体和半固体样品,样品处理方法如下: 称取25 g 样品置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8000 r/min~10000 r/min 均质1 min~2 min,或放入盛有225 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 min~2 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 1:100样品液稀释方法:用1 mL无菌吸管或微量移液器吸取1:10样品匀液1 mL,沿管壁缓慢注于盛有9mL稀释液的无菌试管中(注意吸管或吸头尖端不要触及稀释液面),振摇试管或换用1支无菌吸管反复吹打使其混合均匀,制成1:100的样品匀液。按此操作程序,制备 10 倍系列稀释样品匀液。每递增稀释一次,换用1次1 mL无菌吸管或吸头。 4.接种培养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 XX年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省、市粮食局的工作部署,围绕“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为目的,加强监督,强化创新,为确保粮食安全,促进我县粮食行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监管,确保各项粮食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对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 二是扎实开展粮食库存检查,规范检查方式,严格检查要求,提高检查质量,推动粮食库存检查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强对地方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的监管,督促承储库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粮安全。 四是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完善和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协调机制,确保竞价销售的粮食按照交易规则和政策要求及时出库。 五是加强军供、救灾粮等政策性粮油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油供应及时、安全。 二、强化全社会粮食流通日常监管,维护全县粮食流通秩序。 一是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在全县集中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收购主体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是扎实开展对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营者报送粮食经营数据和履 第 2 页共 5 页

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全社会粮食流通秩序。 三是开展对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出入库环节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更新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制度,并依据诚信等级对粮食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 五是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涉粮案件查处,提升粮食执法社会影响力。 认真做好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工作,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涉及种粮农民利益、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做到定性准确、裁量得当、执法文明、杜绝投诉事件发生。 四、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基础工作。 一是落实粮食执法职能。接受县农业和粮食局委托,切实履行粮食执法职能,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二是加强粮食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认真做好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营造依法管粮氛围。 第 3 页共 5 页

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根据《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规赋予粮食局的职能职责。结合**区实际,区粮食局召专题办公会议,安排布置专项检查工作,于2016年10月12日至19日,由军供储备科、监督检查科一行4人在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原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管为主要内容,以行政服务对象为检查对象,以规范使用、经营、管理食用植物油为重点,坚决杜绝购入、自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活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把好粮油食品的源头关,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检查范围,对**区辖区内粮油重点经营大户、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大院村储备粮库、军粮供应站、昭通粮油物流中心、储备购销公司粮油三门市、**区源达粮食商场。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要求

的九个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 (一)对当地收购粮油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情况的检查。**区粮食生产不平衡,总体上以玉米生产为主,农户有多余粮食在市场交易也是以玉米为主。交易期主要集中在每年3-5月。目前,属交易淡季时期,上市交易量较少。 1.收购玉米情况。检查组通过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区万宝生猪有限公司等国有、民营企业在收购玉米过程中的检查,收购人员严格把好质量关,霉变玉米不收购、达不到中等不进仓,收购的玉米通过仓外整理后才进仓,堆放为散装粮,收购中是按质论价,没有存在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收购中是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没有赊欠打白条的行为,建立了粮食收购经营台账,并定期的向**区粮食局报送统计报表。 2.玉米市场交易情况。检查组对部分玉米主产区粮食市场进行了检查,玉米上市主要集中在小龙洞、靖安、永丰、守望等乡镇,玉米质量上、中、下都有,收购者多数是个体商贩和流动商贩,没有仓储设施,以门市收购和露天收购,并都以现货现款交易,收购起来的玉米有少量的及时打包发往四川方向,多数小商贩收购后用拖拉机和农用车运到区内其他乡镇市场进行玉米供需平衡调剂。 (二)出入库粮油质量的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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