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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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外交特权——驻在国为保证他国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特权,如人身、住所不受侵犯,免受行政管辖、司法裁判,免除关税、海关检查,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等豁免权——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对于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按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有关协议,事实上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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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

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导语:在国际法的相关考点内容中,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知识是什么?使馆免纳捐税你知道吗?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你都懂了吗?(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在:(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即使送达文书。

公约甚至未对诸如火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作例外的规定;(2)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馆舍加以特别保护,使其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不论何时”,包括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或断绝外交关系时在内。

3.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报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3)使馆来往公文不可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差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传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4.使馆免纳捐税使馆免纳的捐税、关税包括: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应付之费用如水、电、煤气费等,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扣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

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
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
交途径解决。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

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

[收稿日期]2005-10-18 [作者简介]龙友香(1977-),女,广西临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第27卷 第5期2006年5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AR BI N UNI VERSITY V ol.27 N o.5May 2006 [文章编号]1004—5856(2006)05—0100—05论外交特权与豁免龙友香(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摘 要]文章阐述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功能、概念及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适用范围,同时透过数起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初探。

[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概念;理论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图分类号]DF937 [文献标识码]A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功能及其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的内容之一,早期的外交关系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那时起,外交便成为实现国家之间友好便利关系的有效手段。

英国外交家萨道义在其《外交实践指南》中指出:“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和附庸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是指以和平手段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

”[1](P4)因此,各国外交的目的就是通过外交达到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交往,这一目的使得承担该使命的外交人员的身份特殊。

历经几个世纪的实践和国际习惯,各国政府逐渐赋予了外交代表特权及优待,从而保障他们能顺利有效地执行其职务、完成派遣国赋予他们的使命:“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助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友好,通过允许各国派遣的外交代表在执行他们的职责时,不会暴露国家行为的危险,这些危险可能有时是侵扰或报仇的形式”。

[2](P223)众所周知,国与国之间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时相互给予对方外交特权与豁免,其目的在于使各自的外交官在对方国家执行职务时,能够自由代表本国进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进行联系,在不受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

国际法学1999(答案)

国际法学1999(答案)

国际法学1999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1.条约的保留[解答]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本特征是排除或改变条约的各项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和缔约时的同意,绝不能将一国不同意的条文强加于它。

原则上,各国在参加国际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保留亦受一定的限制,尤其对于各方作出让步制定的规则,若一国在签署或加人条约时对作出让步之处均予保留,就会破坏其他缔约方间缔结条约的基础,因而保留有一定的范围。

《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了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非保留国之间,不改变条约的规定,无论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2.国家承认[解答] 国家承认(或称对国家的承认或国的承认)是国际法中承认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国家承认指既有国国家确认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将其视为国家而与其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产生新国家的场合。

实践中,新国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独立、合并、分离、解体。

既有国家既无必须承认新国家的法律义务,也无任意承认新国家的绝对自由,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须受国际法的制约,尤其须符合国际法所确认的承认条件。

依现代国际法,国家承认的法律条件有二: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关于国家承认的方式,国际法没有任何统一而明确的要求,实践中,国家承认的方式多种多样。

国家承认的确可以产生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效果。

就承认的政治效果而言,国家承认可使被承认国的国历;地位得到确认、巩固和加强,同时为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交往奠定了基础,双方据此可以(但并不必然)在承认的范围和程度内进行往来。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无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

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包括:(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

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妨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

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

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治外法权有两意:其一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

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

(这实际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其二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实际就是领事裁判权。

③从上述的解释来看,法治法权包含了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权两种概念。

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权的相似之处是:两种特权都包含有一国国民在他国领土上享有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内容;同时,它们曾以“治外法权说”作为理论依据。

所谓治外法权说,其核心思想就是认为一国国民在接受国时,理论上应视同在其本国领土内一样。

它以这种拟制作为说明外交特权的根据。

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的差异在于:首先,两种特权的人含有本质上的不同。

外交特权与豁免仅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的管辖;然而,领事裁判权则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在他国境内行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

其次,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也有区别。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对象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相关的人员和外交代表机关,一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的主级官员出国访问、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别外交任务在国外活动时,通过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根据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使馆馆舍不受锓犯,使馆有通讯自由,可免除捐税、免纳关税,外交代表人身及私人寓所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享有豁免权,并免受查验等。

可见外交特权和豁免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领事裁判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由一国派往居留国的驻外领事或由该国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对处于居留国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两者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尚未恢复外交关系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有助于两国建立和恢复外交关系。

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

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人员获外交部特别授权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

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畴一般限于有关领事区域。

3、使馆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使馆和领事享有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表决制度(1)全体一致同意。

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多数同意制。

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

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等三种。

简单多数指有超过半数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3)加权表决制。

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

各成员国由于其对组织的贡献或责任的不同,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标准,享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4)协商一致通过。

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

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声称将公海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1)航行自由。

所有国家的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均享有在公海任何部分无障碍地航行的权利。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的对比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的对比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对比(公约与我国法的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馆舍财产 1.非经馆长同意绝对不能进入;2.接受国有保护义务;3.免征用扣押;4.使馆有通讯自由1.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遇意外情况可推定同意;2.接受过有保护义务;3.免征用扣押,确有必要时例外,但要给予补偿;4.使馆有通信自由:例外:有重大事由且派遣国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领馆邮袋可以开拆,若派遣国不同意,邮袋应退回原地人身不可侵犯,不得搜查,拘禁,监禁,但可以对之正当防卫不可侵犯,不得限制自由,中最除外寓所等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未规定管辖刑事完全豁免重罪不豁免民事一般豁免,四例外: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以私人身份的继承之诉;3.因职务以外的专业商务活动涉诉;4.主动起诉被反诉职务行为民事管辖一般豁免,三例外:1.因非领事身份订立的契约涉诉;2.因船舶飞机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之诉;3.主动起诉被反诉行政:免户籍,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不制裁职务行为有行政管辖豁免无作证义务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作证义务豁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做出,并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自己无权放弃不要求适用范围外交官家属的特与豁免同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享有有限制的特权与豁免(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服务人员:仅有某些优遇(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时间上:自进入该国就任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结束时止,即使发生武装冲突亦然中国基本同公约,不同:1.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2.领馆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同使馆;3.领事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20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户家属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豁免权利外交特权与豁免赋予外交人员在国外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利。

首先是免于逮捕和拘留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会因为违反国外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除非涉及严重犯罪。

这一特权的目的是确保外交人员的安全和自由,使其能够顺利履行外交职责。

其次是豁免审判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国外不受当地法院的管辖,不会受到当地司法程序的审判和处罚。

这一特权确保了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自由和独立,避免了因司法程序而干扰外交事务的发展。

外交人员还享有豁免财产和住宅搜索的特权。

外交人员的住宅和办公场所不受国外执法部门的搜索和搜查,保障了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工作安全。

二、特权和义务平衡外交特权和豁免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待遇,而是与一系列的义务相对应的。

外交人员在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同时,也有责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尊重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人员有义务尊重和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干涉国内事务,不得从事与外交身份无关的活动。

外交人员还有义务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外交事务的发展。

三、特权和豁免的限制外交特权和豁免并非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特权和豁免的适用主要是在外交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而在私人生活和非外交活动中并不适用。

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不得利用其地位从事非法活动或逃避法律责任。

四、特权和豁免的保障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主要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各个国家在国内法中也会对外交特权和豁免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得到有效保障和执行。

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也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互相尊重。

当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问题时,需要接受国和派遣国之间进行协商和解决,以确保特权和豁免得到有效保障。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国际法自考题-18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自考题-18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自考题-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日本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叫______A.外务部 B.外交部 C.外务省 D.政治部2. 瑞士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叫______A.外务部 B.外交部 C.外交委员会 D.政治部3.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______A.《特别使团公约》具体规定 B.《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C.派遣国和接受国约定 D.派遣国自行决定4. 下列各项中,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是______A.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B.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C.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D.以一切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并向其本国报告5. 在不正常或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中,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一般是______A.大使 B.公使 C.代办 D.临时代办6. 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的,需______A.经联合国准许为之 B.由两国协议为之 C.以大国意愿为之 D.以小国意愿为之7. 国家之间互派使馆馆长的等级由______A.派遣国决定 B.接受国决定 C.双方协商决定 D.国际公约具体规定8.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才能派任的使馆人员是______A.使馆馆长 B.参赞 C.秘书 D.行政技术人员9.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外交官的是______A.翻译人员 B.武官 C.参赞 D.专员10. 在外交关系中,外交团的作用是______A.礼仪性的 B.政治性的 C.商业性的 D.永久性的11. 下列人员中,具有外交官身份的是______A.秘书 B.主事 C.会计 D.译员12. 根据一般国际惯例,公使的国书由派遣国______签署。

A.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使馆馆长13. 给予使馆和外交人员以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______A.代表性说 B.治外法权说 C.职务需要说 D.职务需要说与代表性说相结合的主张14. 在下列有关使馆费用的选项中,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是______A.对使馆提供特定服务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费用 B.使馆入境的公务用品,如车辆、办公用具等 C.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费用,如办理签证、执照等 D.使馆买卖或租赁馆舍的费用15.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涉及______A.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B.刑事管辖豁免 C.遗产继承诉讼 D.公务范围之外的私人商务活动诉讼16. 对领馆官员免纳的捐税有______A.国家性捐税 B.间接税 C.遗产税 D.资本税17. 使馆可以免纳税费,但不应免除______A.所得税 B.服务费 C.交通费 D.进口税18.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人员应享有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是______A.外交人员的家属 B.行政技术人员 C.服务人员 D.私人仆役19. 接受国准许派遣国领事执行职务的证书是______A.领事任命书 B.国书 C.介绍函 D.领事证书20. 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被称为______A.协定 B.换文 C.联合声明 D.宣言21. 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就某一重大法律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签订的______A.双边条约 B.多边条约 C.契约性条约 D.国际组织章程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是______A.国务院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D.外交部23.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需要出示其所代表的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的是______A.政府总理 B.国家总统 C.外交部长 D.谈判代表24. 证明某人具有代表该国或国际组织谈判、缔结条约资格的文件被称为______A.换文 B.约文 C.全权证书 D.规约25. 下列活动中不属于条约缔结必经程序的是______A.谈判 B.签署 C.登记和公布 D.批准26.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的加入一般是针对______A.开放性双边条约 B.多边国际公约 C.边界条约 D.开放性的多边条约或条约或国际公约27.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加入一般是指加入______A.双边条约 B.任何多边国际条约 C.边界条约 D.开放性的多边条约或国际条约28. 下列关于条约的加入与条约的生效的关系,正确的是______A.只能加入生效的条约 B.条约的加入以条约的生效为前提 C.加入适用于生效的多边条约 D.可以加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一个未生效的条约29.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保留的方式为______A.书面 B.口头 C.书面或口头 D.保留国自行决定30. 关于条约赋予第三国权利的问题,下列正确的是______A.某一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否则对第三国不产生效力 B.某一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第三国如无相反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C.无论第三国是否同意,条约都不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D.无论第三国是否同意,条约都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有效的权利31. 如果一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了一项义务,则______A.该条约是无效的 B.该条约效力及于第三国 C.只有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该国才受这一义务约束 D.第三国如无相反表示,应推定其接受这一义务32. 下列不属于条约的有权解释主体的是______A.法学家 B.当事国 C.国际组织 D.国际仲裁机关33. 按照解释的效力,条约解释可以分为______A.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 B.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 C.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D.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34. 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失去效力,是指条约的______A.中止 B.终止 C.停止施行 D.无效35. 确认“缔约双方的相互违约行为不能使条约终止或使终止合法化”这一观点的国际案例是______A.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 B.霍茹夫丁厂案 C.尼加拉瓜案 D.“孤独号”案二、多项选择题1. 现已生效或通过的关于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条约主要有______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B.《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C.《特别使团公约》 D.《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E.《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2.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______A.国家元首 B.政府 C.政府首脑 D.外交部 E.外交部长3. 在外交机关体系中,享有“全权代表权”的有______A.大使馆馆长 B.总领事馆馆长 C.国家元首 D.政府首脑 E.外交部长4.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______A.大使 B.代办 C.临时代办 D.公使 E.副大使5. 下列人员中,属于使馆行政技术职员的有______A.打字员 B.司机 C.传达员 D.译员 E.会计6. 使馆的服务人员包括______A.维修工 B.司机 C.秘书 D.随员 E.传达员7. 使馆人员职务终止的原因有______A.任期届满 B.派遣国召回 C.接受国要求召回 D.两国外交关系断绝 E.两国发生贸易摩擦8. 玛丽为甲国驻乙国领馆的官员,吉姆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二等秘书。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 选必须查明其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二、 选必须查明其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 由。”
“不受欢迎的人” 不受欢迎的人” 不受欢迎的人
• 一国有权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 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 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这在外交上称为 “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 不受欢迎的人”
1、概念 • 由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 系,人们通常把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 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统称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统称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它是国际法 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二、外交机关
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外交关 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国家外交机 关,包括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即 外交代表机关。前者在国内, 外交代表机关。前者在国内,后 者在国外。 者在国外。
外交人员。 1、外交人员。指使馆内具有外交官职衔的 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 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 武官和随员。 武官和随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译 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员。 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员。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职务需要说 3、代表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事关系公约》 事关系公约》认为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 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 家之使、领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家之使、领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为了方便使馆和涉外人员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应该让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所谓特权,就是给予外交官的一些特殊权利。

如人身不受侵害、使馆档案文件不得搜查。

所谓豁免,则是指免除外交官的一些应尽义务。

外交官驻在国外,免除或不履行那个国家要求它本国公民应尽的如纳税等义务。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或者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给予交往对象优遇优待。

实际上它是本着对等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的。

什么样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长以及外交职员(或具有外交身份的职级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官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最高级别是大使,接下来便是公使、参赞、秘书、随员。

大使馆下设很多职能机构,如武官处、科技处、教育处、商务处等不同的办事机构,各个不同机构的一把手就称为参赞。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出于国家正常交往的需要,以下部分人员也享有完全或部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其一,外交代表,使馆馆长,外交职员的家属和子女;其二,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出访工作之时;其三,在使馆工作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四,在使馆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必须指出的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不可以滥用的,要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不能乱来。

一些有用的相关英文表达:大使馆 embassy领事馆 consulate大使 ambassador公使 minister参赞 counselor随员 attache领事 consul另外想补充一点,领事官员一般在外交圈外的人看来,和外交官没有什么区别。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领事官员不同于外交官员。

所以不能享有外交人员那样广泛的特权和豁免。

北京大学外交学外交特权与豁免

北京大学外交学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五讲外交特权(privileges)与豁免(immunities)一、概念及其形成1、概念: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

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

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

2、形成(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1)西方:古希腊给予交战国的使节以宗教保护的规则,使其人身不受侵犯,这些使者是交战国使者,后来成为和平的使节。

2)东方:“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2)强调外交使节的特权是外交学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非常强调的内容。

马基雅维利和格老秀斯等都强调外交使者应该享有特权及豁免。

(3)18世纪中叶开始形成,随后国际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将这些规范化,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的《外交官公约》和《领事官公约》中有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

1929年国际法学会又通过了关于外交豁免的决议,1961年联合国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及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共同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正式对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作了明确的规定。

使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有关规定法典化。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领事特权与豁免有了明确的规定。

二、理论依据1、治外法权说(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

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

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国中之国)。

《辛丑条约》与东交民巷使馆区的设立。

(与强权政治联系在一起,在一战后被批评和摒弃。

)2、代表性(representative character)外交代表是代表派遣国的,是派遣国的化身,给予其优惠就是尊重派遣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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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

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正由于使馆和领馆起源不同,职务也有区别,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出现相当多的差别。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9条之规定,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而使馆则无此限制。

2、馆舍不可侵犯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对领馆馆舍规定了不可侵犯,但是这种不可侵犯是有限制的。

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的相关规定则无此限制。

两者区别主要有:(1)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
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这里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于领馆的“办公所”之规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

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对使馆不可侵犯的规定则无任何例外情况;(2)1961年维也纳公约第22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而在1963年维也纳公约对于征用之规定则表示了:“如为此等目的(国防或公用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第31条第4款)。

很明显,在给予规定的赔偿条件下,这种征用还是允许的。

3、通讯自由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5条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

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相关条款,对使馆则无此例外。

4、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6条规定了领事官员可以与派遣国国民自由通讯和会见;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以及为他们聘请法律代表。

第37条规定遇有派遣国国民死亡,需要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无充分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或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在接受国领域发生事故而接受国当局获得有关情报时,有义务通知领馆。

而对于使馆,1961年维也纳公约则无此规定。

二、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

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而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管辖豁免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了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则规定了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乙)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丙)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第32条第3款还规定了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对于外交代表,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自愿。

4、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了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对外交代表也无此规定。

三、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的区别
1、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

而对于外交人员,1961年维也纳公
约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2、领馆和使馆之所以享有特权和豁免权,根据1963年维也纳公约之序言及1961年维也纳公约之序言,可以认定为“职务需要(functional necessity)说”。

因此,领馆馆长要享有特权和豁免,必须取得任职,这就需要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由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

同样,使馆馆长也需要派遣国发给“国书”
以任职,才能真正取得特权与豁免权。

诚然,领事特权与豁免权无论是在领馆之特权与豁免方面还是在领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方面的范围都是小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这也是具有全面性、全局性的使馆和仅有局部性、经常性的领馆之地位差别、职务需要所决定的。

但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领馆特权和豁免在发生变化,对其限制有不同程度的取消,如中国与美国、中国与老挝领事条款中规定的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完全的,并扩大适用于领事官员的住宅。

这一变化在国家利益的指导下,将更有利于外交目的的实现,是有一定积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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