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作证豁免权
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定义作文
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定义作文
《神奇的证人豁免权制度》
嘿,同学们!你们知道有一种超级厉害的制度叫证人豁免权制度吗?
先让我给你们讲讲啥是证人豁免权制度吧。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的时候,有个特别的规则能保护某个玩家一样,证人豁免权制度就是法律给证人的一种保护。
比如说,有个小偷团伙作案,警察叔叔要抓住他们,可是其中一个小偷的小伙伴知道很多秘密。
这个小伙伴很害怕,如果他把知道的都说出来,自己也会因为之前参与的一些小坏事受到惩罚。
这时候,证人豁免权制度就像一个大大的保护伞,告诉这个小伙伴:“别担心,只要你老老实实把知道的重要情况告诉警察叔叔,你之前那些不太严重的错误呀,就可以不追究啦!”
这是不是很神奇?就像你在黑暗中迷路了,突然有人给你点亮了一盏明灯,照亮了你前行的路。
再想想,如果没有这个制度,那会怎么样呢?那些知道重要线索的人可能因为害怕被惩罚,就闭紧嘴巴,啥都不说。
那坏人不就逍遥法外啦?这多可怕呀!就好比你在赛跑的时候,明明知道正确的跑道,却被人捂住了嘴巴不让说,结果跑错了方向,能不着急吗?
我曾经和小伙伴们讨论过这个制度。
小明瞪大眼睛说:“那要是有人故意说谎骗人呢?”小红歪着头想了想说:“应该会有办法查出来的吧,警察叔叔可聪明啦!”我也忍不住插话:“对呀,要是有人想钻空子,肯定逃不过法律的眼睛!”
证人豁免权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它能让正义得到伸张,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它就像一把正义的宝剑,斩断邪恶的锁链,保护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安全。
所以说呀,证人豁免权制度可真是个好东西,我们应该支持它,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你们说对不对?。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思考与展望
名涉案律师大多在审判前便被撤回起诉,抑或因其他各种理 由不 了了之 。 ”据 2 0 1 0 年 的数 据显示 ,“ 律师 人均 年接手 刑 事案件 不足一个 ,7 0 %以上 刑事案件无律师为 当事人 出庭 辩 护 ,且 出庭率 逐年下降 。 ” 刑事辩护是孤 立的个人对抗强大公权力 的表 现 , 辩 护权 是国家给予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新 《 刑事诉讼法 》加强 了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辩护权 , 但是 “ 3 0 6 大棒”让众 多
引子 , 旨 在说 明我 国对律师权利保护的不足 ,并 着重 强调在我 国构建律 师刑 事辩 护豁 免权的必要性。 【 关键词 】 律 师;刑 事辩 护 ; 豁免 权
一
、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概述
我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 以下简称 我国 《 刑 事诉 讼法 》 )以及 《 律师法 》并没有 对刑辩 律师刑事 辩护 豁 免权进行 明确 规定 ,在理论界 , 学者们对该 权利 的界定也莫 衷一 是。有学 者认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免权 是指律 师在法 庭上 的辩 护言论 ,不受法律追究 的权 利。 ”有学 者认 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 免权是律师从事刑事辩 护 , 其 向委托人提供法 律意见或 者在法庭上陈述 、辩护时 ,发 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 究 的权利 。 ”也有学者对 刑事 辩护豁免权作 了进一 步的补充 , 认为 : “ 律 师进行 刑事 责任豁免 应具 备三个 条件 ,a . 律师刑 事责任 的豁免 只能发生在律师行使辩 护职能 的活动 中 ; b . 律 师刑事责任 的豁免只 限于刑事诉讼 中 ; c . 律 师责任的豁免 只 限于刑事责任 。 ” 在上述观点 中,学者们较 为一致地认 为刑事辩护律师在 法庭庭审 中的言辞应纳入豁免范 围 , 对其他 法庭外的执业行 为则有不 同观点 。而问题恰恰是 在法庭外 。 二、我国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引言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律师拥有许多特殊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之一是律师作证义务,即律师有责任按法律规定作证,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律师可能被赋予豁免作证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背景、原因、条件和影响。
背景律师作证义务是律师职业的一项重要职责。
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律师负有透露真相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律师需要向自己的客户提供更高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这导致了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出现。
原因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存在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确保客户能够诚实地向律师透露信息,以便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护法律利益。
条件律师作证义务的豁免权并非无条件的。
在享受豁免权之前,律师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豁免权通常仅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而不适用于律师之间的交流。
其次,律师必须能够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是客户向其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的。
最后,律师必须能够证明豁免作证不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存在对司法系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帮助确保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和诚实。
其次,它确保了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此外,豁免权还能够减少语言表达中的限制,促进真实和全面的沟通。
然而,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其滥用可能导致律师隐瞒或曲解真相,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此外,豁免作证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其他案件参与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结论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对于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豁免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不受到侵犯。
鉴于豁免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律师在决定是否行使豁免权时应谨慎权衡利弊,并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贝卢斯科尼再获政治豁免权。
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关于豁免这个词有很多的解释,有文学方面的解释,也有法律上的解释,那么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很多人在法律上看见豁免这个词时,都表示不是很能理解,毕竟在平时,接触豁免这个词一般都是在文学方面。
在法律上,豁免主要是豁免权方面的知识,也是跟律师相关的知识。
▲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of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贝卢斯科尼再获政治豁免权。
▲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
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
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
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在现代社会,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伦理道德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重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等要素,如此,就有必要规定证人免除特定的作证义务。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享有。
同时,作证豁免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抗衡有些部门违法强制作证,使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证人要享有该特权应该具备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律师与委托人、配偶间、医生与患者等。
3.证人清楚地知晓案件事实,且具有立法中明确指出的作证资格。
通常,世界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多数考虑的是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及其他相关因素方面。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特征证人作证豁免权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上加以规定后,证人适用该权利时就有合法性的依据。
由作证豁免权的概念可以得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人作证豁免权有特定的范围。
通说认为,证人行使作证豁免权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证人只有在具备享有特定职业、具有特殊身份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因素时才能适用。
第二,证人作证豁免权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国家法律中的明确性规定是该类权利所形成的必要条件。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享有豁免权的,证人就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
第三,作证豁免权具有特殊性。
作证豁免权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决定了它不是每个人所普遍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不够全面,这是我国作证豁免权的紧迫性需要。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容(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理论基础的具体内容,笔者对此有些浅显的看法。
具体如下所示:1.作证豁免权以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维持为追求由于现实中,证人在作证时就会有很多顾虑,结果是他们往往会选择不予作证或者是找各种理由来推掉到庭作证。
而法律一味的强求证人作证,仅只是单纯的认为这样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对特殊情形下让不合适作证的证人作证,则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必然会降低,其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好背道而驰。
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优选篇
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优选篇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 1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导语: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具体分类/豁免权豁免权就适用主体之不同,可分为司法豁免权、议会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元首豁免权。
等,依其豁免内容区分为刑事豁免权、民事豁免权及行政豁免权,通常较受人注意的豁免权为刑事豁免权,即因宪法上或国际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定,受有此豁免权之人或团体,不受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司法豁免权是给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责任;议会豁免权又称言论免责权,即议会豁免权,给予国会议员可以自由讨论议题;外交豁免权内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且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元首豁免权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为刑事豁免权之一种。
综上,享有刑事豁免权的种类有外交豁免权及元首豁免权两种,其他豁免权的内容并不包含刑事豁免。
内容与限制/豁免权(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法律追究。
赋予辩护律师作证豁免权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但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各国在不影响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也对该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
例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实施一项犯罪或是欺诈,那么该律师不享有作证豁免权。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在此,“言论”一词应作大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口头发言,而且包括诸如辩护词、辩护意见等书面发言材料。
此外,以作为与不作为方式表达出的言论表示,也应归入此范畴。
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宪法,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袁怀军【摘要】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律师人身保障权利,有利于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审判方式的改革。
在借鉴国外和地区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有关律师职业豁免权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不足,提出建立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名称】《技术与市场》【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138-139,142)【关键词】律师豁免权;立法现状;不足;完善【作者】袁怀军【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我国是1990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署国,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在2007年以前我国的律师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律师豁免权的内容。
2007年《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性配套制度,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尚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概述1.1 概念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尤其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规定之下,律师只要是依照法律办案,即使其行为超越了事实,这种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制裁。
律师职业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
1.2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特征1)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的职业特权。
一方面体现在只有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律师才享有豁免权;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一般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违反了职业道德,故意制造伪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情况下,就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反之,情况严重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2)豁免权是一种不可放弃权。
律师执业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豁免
律 师 联合 会做 虚 伪 的 申述 而使 之 登 动被拘留、逮捕 、起诉 、审判 的 已达 中 ,律师如果构成徇私 舞弊罪 、包庇 0 余人 。其 中19 年现 行刑事诉讼 罪、伪证 罪,本 来依法应 由公安机关 97 录 于律师名 薄时 ,处2 以下惩役 或 1 0 年 5 万元 以下罚金 。2 前项 的未遂 罪应 法实施后为高峰期 ,罪名最多 的是伪 立案侦查 。但是 ,有个 别的检 察院的 .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 当 师恶 意诽谤 他 人 的 ,构 成 诽谤 罪 。 ( )妨 害 社 会 之 犯 罪 。 如律 师 煽 7
律 师只有在 其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 事人合法 取得证据 的 ; ( )接 受对 5
的程度 、触犯 了刑法 、并且应当受刑 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对方 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 秩序的
( 犯罪 行 为在 一 定程 度 上 以 下 的 处 罚 , 可 以处 5 元 以下 的 罚 过失提供 虚假证 明文件 罪、毁灭 、伪 万
侵害 了律师职业的公信性 ,贬损 了律 款 ;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 证据 罪等 。 ( )与法庭秩 序相关 2
《 加拿 大刑法典 》第3 1 3 条规 定之受
之处都 认为刑事法律 责任之发生与执 当受到刑罚处罚 的法律后果 。但对于 托律师盗窃罪等,是较例外 的情况 。 业 活动有关 ,都是在执业活动 中实施 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 的特征 ,却有 在大多数 国家,律师 之大部分刑事 责
刑事法律禁止 的行为所应承担 的法律 不 同的观 点 :有 的认 为 “ 律师 刑 事 任都是普通规 范而非特殊规 范”笔者 后 果。其不 同之处在于二者对律师执 责 任基 本 特 征表 现 为 :责 任 的主 体 认为,律师刑事责任之构成特征应具 业刑事法律 责任 的范 围出现分歧 :前 为 律师 ;责任 的前提 是 与 律师 执 业 备如 下几个 : ( )犯 罪主体 的特殊 1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益,更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不受非法干涉、免于作证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在行使刑事辩护豁免权时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律师在行使豁免权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 司法环境不理想:部分地区司法环境不够公正、透明,导致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当干涉和阻碍。
3. 公众认知度不足:部分公众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认识不足,导致对律师的信任度不高,影响其正常行使职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2. 优化司法环境:加强司法公正、透明建设,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3. 提高公众认知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认知度,增强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感。
4. 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机制,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5.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公检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环境不理想、公众认知度不足等问题。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之构建
一
告人 、 罪嫌 疑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犯 关键词 律 师 刑事辩护 豁免权
公平正义
合 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辩护 中的作用是非 常重要的 ,不仅是维护被告 无 疑 是更 加 积 极 的 和 必 要 的 。 人、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 益的体现 , 是一个 国家 司法公 正 、 权 更 人 1 . 社会对于律师制度 的认可程度欠 缺。 律师作 为一种 自由职业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才逐渐走人 至上的体现 。 但是我国 目前 的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着严重缺 陷, 律 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 中, 国没有形成律师制 我 师取证要经过同意 ,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 ,律师阅卷要经过签 人们的视野 。 字 。除此之外 , 还面临着极大的执业风 险, 刑 事诉讼法》 在《 修正 度 , 代理诉讼的律师被认 为是一种低下 的职业 , 这种 观念及其制 之后 , 就有许多刑事辩护律师以“ 妨害作证” “ 、唆使作证 ” “ 、涉嫌 度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在当今社会 ,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 中 , 律 作证 ” 等名义被拘 留、 逮捕乃至处 以有期徒刑 。与此相随的是在 师往往被扣上 “ 为坏人辩护 ” 的帽子 , 这种认识在社会 当 中似乎 全国范 围内, 刑事案件的律 师参与率不到 3 %。 师刑事辩护豁 已经形成一种共识 。 0 律 虽然在《 律师法》 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中, 国家 免权 的构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 出的,这也是 目前我国司法实 出于保 护公 民合法权益 , 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 目标出发 , 对律师 践 改 革 的必 然趋 势 。 介入刑事诉讼的深度和广度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但是 依然表现出了谨慎小心的态度和瞻前顾后 的忧虑 。这种理解和 认同上的欠缺环境, 无疑潜伏着律师 的职业风险。 律师刑 事辩护豁免权 的依据 2刑事诉讼实 践证明, . 不赋予律师刑事 辩护豁免 权, 不足 以 ( ) 一 律师刑 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论文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摘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目的和宗旨是将社会和个人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然而与此相悖的是,近年来,一方面刑事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律师刑事辩护率却逐年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远离刑事诉讼。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辩护律师豁免权这一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辩护律师豁免权存在问题完善措施一、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内涵由于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因而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内涵,学术界争议颇多,甚至连称谓都不统一。
笔者在认真研究学界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定义的基础上,认为辩护律师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而享有的某些执业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豁免权、作证豁免权、因过失提供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和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豁免权并不是辩护律师的特权,而是对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二、中国现行法律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辩护律师豁免权的现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豁免权。
在《律师法》起草过程中,司法部报国务院的”送审稿”中第23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审讯和起诉。
但遗憾的是,最终通过的《律师法》取消了这一对辩护律师人身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随着律师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
虽然新《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职业豁免权(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但没有涉及到律师的行为豁免权问题),[1]但《律师法》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仅有一个条款,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辩护律师豁免权,相反,《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专设,将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执业风险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成为了辩护律师的紧箍咒,使得律师”谈刑色变”,不愿担任辩护人。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lǜshī)作证义务豁免百度百科上对证人(zhèng ren)的解释是这样的:“证人(zhèng ren),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rúguǒ)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zhèng ren)不同于见证人。
”根据这一解释,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中,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是其他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律师于此情况也必须出庭作证。
但这一推断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尽情理。
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信息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告诉的,律师如果告发委托人不仅是对委托人信任的毁灭,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毁灭,没有信任基础的代理是不存在的。
所以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律师作证义务豁免的规定,律师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行使其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含义律师作证豁免权,其含义为:为了促进委托人向律师坦诚一切案件事实,委托人与律师进行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保护,除委托人表示放弃该特权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该交流的内容或者把该交流内容作为证据。
狭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保护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广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还包括律师工作成果原则。
豁免权因其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特殊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历史,英美法因为陈述内容涉及秘密交流性质而第一个承认的特权就是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
英美法系的律师作证特免权起源于罗马法,律师作为一种贵族职业,律师帮助委托人参与诉讼,应该对委托人尽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如果律师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把与委托人交流的信息作为证据去反对他的委托人,就与其本身的贵族份所包含的忠诚义务相冲突——而作证的律师会被认为是“名誉不佳的人”。
律师本身的贵族尊严要求律师在审判中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为后来威格摩尔解释律师作证特权的功利主义理论提供了文化基础。
浅论新律师法中的律师职业豁免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ot yf叁墨!圭塾金三竺堡!型!!。
誊■—盈岛啊岌论新律师:去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雷方银摘要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
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执业豁免职务行为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在执业活动中,律师没有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是法律界的平民。
因此,律师要担负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仅有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显然难以胜任,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时甚至“自身难保”,对于刑事辩护更是顾虑重重。
新律师法颁布后,其最大亮点是豁免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规定下来。
这是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进步,同时也将推动我国法治化构建的进一步深入。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及特点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笔者认为,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需要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时所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归纳起来就是指法律赋予律师的、免于其在诉讼中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为的职务行为遭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l【}{责的需要。
豁免权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免除通常(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因执业而被法律追究的权利,保证律师完全自主地、独立地履行职能,为当事人辩护,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
律师的豁免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律师豁免权具有职业性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例如:律师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当场发表了不当的意见,那么其就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一、引言(一)当前刑事辩护律师的窘境修订后的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法条建立在律师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实际上是专门给律师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该罪从其增设时起,就受到律师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质疑。
律师是商人和法律专业人员结合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食其力的“个体户”,双重身份一旦平衡得不好,在利益诱惑面前缺乏自律,就容易跌入“钱眼”。
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搞潜规则的一个原因。
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弱势特征,更多地表现在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会被羁押,律师不能够直接与他们签协议。
通常都是他们的亲属与律师签订委托书。
由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当他们向律师询问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情况时,作为律师不好不说。
可是,要说到什么程度?比如告诉他们哪几个证人证言是有利的,哪几个证人证言是不利的,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委托人找到那几个作不利证言的证人,加以威逼利诱等,使其不作证,那么律师就很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二)对刑法306条规定引发的争议不少律师把刑法第306条称作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
306条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对“引诱”一词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刑事辩护律师被扣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罪名。
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和检察官总是处于对立状态,双方的关系很微妙,一旦发生冲突,律师就可能被检察机关以306条来抓辫子。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学者提出诸多理由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在法律实践中,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个人和组织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律师作证是他们在法庭或其他法律场合提供证词的行为。
然而,有时候律师可能需要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来履行他们的职责。
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指的是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保密的重要性,法律制度给予了律师一定的免责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豁免权行使的情况:1. 法律保密责任:律师对客户和案件信息有保密义务。
如果法庭要求律师作证涉及到客户的保密信息或案件信息,律师可以合理地拒绝作证,以维护客户的权益和法律机密。
2. 代理关系:律师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有责任代表客户的最佳利益。
如果律师认为作证可能损害客户的权益或不符合代理职责,律师可以行使豁免权,拒绝作证。
3. 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律师可能获得关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敏感信息。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律师可能被允许拒绝作证,以防止敏感信息被曝光。
虽然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确保了律师的权益和职业道德,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是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维护律师的独立性和客户的信任。
另一方面,豁免权可能导致公正和公平的法庭程序受到阻碍,可能给某些案件的审判带来困难。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法律制度会对豁免权进行平衡,确保信息的披露和公正审判之间能够取得合理的权衡。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不仅仅是律师的特权,更是一种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和公正的机制。
合理行使豁免权,可以保护律师的独立和客户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众的信任。
总结起来,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是一种特殊的律师权利,它确保了律师的独立性和职业信任。
然而,这种权利也需要受到制度和条件的约束,以实现信息披露和公正审判之间的平衡。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的证言也是确保公正和正义得以维护的主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以豁免其证言义务。
本文将探讨这种情况,并解释律师权利的具体范围。
律师证言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作为一名法定代理人,律师必须遵循其证言义务。
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能被传召出庭作证,并对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提供信息。
对证人的证言要求确保证人提供真实和精确的陈述,这种义务要求律师诚实、准确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
豁免证言义务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律师可以豁免其证言义务。
根据普通法,律师证言的豁免权是一种法律特权,被认为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之一。
豁免权的主要原因是确保律师可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恪守对客户的保密承诺。
在美国,佩里斯证言豁免权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1. 相关证据的主题涉及额外的客户咨询或建议。
这种情况下,证人可能因为披露该信息而严重违反合同和道德义务。
2. 法官必须考虑何时引用律师驱动力的证据会对与案件有关的主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引用证据将威胁到与律师性质或合法性质有关的特定刑事或民事案件的保密性,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的披露将被认为是不适当的。
豁免权的延伸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可以直接延伸到律师的客户。
通常情况下,该延伸保护那些在法律意义上是“潜在的”客户,即那些试图寻求咨询但未申请律师服务的人群。
豁免权的意义豁免权的实质意义是确保律师能够忠实地履行其专业责任,同时保护其客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这种保护措施鼓励了人们积极向律师寻求咨询的信任,尤其是在敏感问题和高度争议性的案件中。
这样的信任,使得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重要的法律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律师不能担任专业顾问而要作为证人出庭,他们可能无法客观地评估案件的利与弊,从而对他们的客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总结在法律领域,律师证言权豁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这种特权的实质意义是鼓励人们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并确保律师能够忠实地执行其职责。
浅谈律师作证豁免权
浅谈律师作证豁免权
魏青达;史永胜
【期刊名称】《职业时空》
【年(卷),期】2007(003)006
【摘要】在我国是否应当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在《律师法》和新《刑法》起草过程中都早已有过激烈的争论。
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在法律上形成规定。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法律职业人员因受多年法律教育的关系,对律师作证豁免也有一定的认识。
但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和阻力。
可见,在立法中明确律师作证豁免权十分必要。
【总页数】2页(P68-69)
【作者】魏青达;史永胜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河北,廊坊,065000;廊坊广播电视大学,河北,廊
坊,0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作证豁免权与律师伪证--论律师作证豁免权的确立 [J], 牟爱华
2.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思考与展望 [J], 葛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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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中国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J], 彭东钫
5.浅谈律师作证豁免权 [J], 魏青达;史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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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作证豁免权内容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律师作证豁免权以及以其为核心内容的律师作证豁免制度。
拟从律师作证豁免权概念、含义、适用X围和限制等方面来进行剖析。
其中包括律师作证豁免权的产生、发展和现今各国对律师作证豁免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以及确立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要求(“利益权衡”理论和“无罪推定”理论)。
本文将重点论述律师作证豁免权的适用X 围和限制(律师享有作证豁免权的客观条件、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律师在何种情形下不得主X作证豁免权。
)本文的最后部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分析了律师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现状,阐述了其中的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正文: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在我国等于还是一片空白,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发展,建立我国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势在必行.2003年上半年在对<<中华人民XX国律师法>>修改草案征询意见当中,提出了律师作证豁免权,预示着该制度的建立已指日可待,对于全国的律师同行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这将会大大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积极性,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信赖关系.然而,长期以来,这个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探讨.关键词:XX义务利益权衡豁免限制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理论概述律师作证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 of 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①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我国XX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
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
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
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XX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X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这是联合国关于刑事豁免权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XX性的。
”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四条亦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特权。
”《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
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
法国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律师住所寻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寻找委托人罪行和过失的线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讯,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XX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XX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XX事务律师执业指令》中均有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的法律责任。
”律师作证豁免权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系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辩护律师顺利履行职责。
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律师行使作证豁免权,那么当事人就因其秘密没有被公之于众而使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免遭损害。
对律师而言,如果当事人知道律师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而泄露当事人所说的内容,那么当事人就会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实地对律师陈述案件情况,而律师对案件情况了解越清楚、真实,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职责;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就没有人再愿意委托律师。
西方各国立法之所以普遍规定律师作证豁免权,主要是基于如下理论:首先是“利益权衡”理论。
从证据学角度来看,律师由于受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当事人的某些案件情况,因此具备证人资格。
照理说,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律师应当履行作证义务以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如果允许律师拒绝作证,那岂不是对查明事实真相构成障碍?不可否认,律师作证豁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追究某一特定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但是,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我们在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其他社会价值,如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等。
按照“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原理,当其他社会价值大于追究某一特定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时,立法就会必然选择保护更为重要或重大的利益。
对人类自由来说,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以及忏悔者与神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等,人们有不被政府干扰的权利。
②法律之所以保护这些特定的关系和利益是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法律的终极目标——社会秩序稳定与否这一重大问题。
包括律师作证豁免在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之所以能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实质上就是这种价值权衡的结果。
其次是“无罪推定”理论。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被审判机关判决宣告有罪之前,都应当推定为无罪。
由此必然推导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免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在英国法中,这一权利被称作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即证人回答了某个问题就会自陷于罪时,享有拒绝回答该问题的特权。
证人向法庭提出理由之后,法庭根据案情和问题内容决定是否允许其拒绝回答,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强迫该证人作证。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既适用于证人也适用于刑事被告人,在适用于证人时称为证人拒绝作证权,在适用于被告人时便是沉默权。
法律规定该项特权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承认或坦白,另一方面在于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因为这些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如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夫妻之间、近亲属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等,而这些信赖关系是稳固社会关系的必然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律师作证豁免权,按豁免X围标准来分,有两种理论观点:其一、完全豁免论。
是指律师在工作中知悉的所有秘密,都有豁免作证的权利,不论因豁免作证将会造成的后果如何。
它保证当事人的绝对利益,而基于此对律师产生绝对信赖。
这一理论从人权保护X围来看也许是近乎完美与理想的,但它的不当之处显而易见,我们不能为了保障某一个人的权益,而对相对人的利益视而不见,任其遭受侵害与践踏,而标榜我们对现代法律制度意识理解的先进和纯粹性。
其二、限制豁免论。
这也是本文所主X的观点,这是对完全豁免论在特殊情形下的变通、补充与完善。
以下详细阐述。
二、律师作证豁免权的X围与限制律师享有作证豁免权它适用的X围不应该仅仅在刑事诉讼中,它应该是广泛的,只要律师在为委托人利益的工作中获知的秘密,都有拒绝作证的权力,而不管是处理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中知晓的。
豁免权从表面上来看,它是律师享有的一项权利,倒不如说它是一项义务更贴切些。
它要求律师要尽到XX的义务,在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下不得泄露,否则律师就违背了职业道德,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要预防的是这样一种危险,即一个人所说的话被用作刑事起诉或者为刑罚的证据。
对于律师作证豁免权而言,律师对其在业务咨询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享有不得泄露的特免权。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拒绝透露和禁止他人泄露他或者她的代表与其律师或者律师的代表之间进行的秘密交谈。
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权的X围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秘密这一概念。
此处的秘密是指具有隐秘性质,当事人对它不被泄漏具有精神或物质的利益,包括能给当事人带来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的隐私。
乔恩·R·华尔兹认为,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是秘密的,即不打算把交流的内容透露给除了有利于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或者沟通交流所必需的人如送信者以外的任何人。
③具体说来,有如下内容:首先,该秘密系当事人对律师有委托关系或与委托关系有关的秘密。
因为,律师履行职务,其权利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所以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否有委托关系是判断被XX事项是否构成律师职业秘密的基础或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在委托关系X围之内知晓的秘密,才属于律师豁免作证的职业秘密。
其次,秘密的内容应是当事人不愿透露给除律师以外任何第三方的秘密。
如果当事人表示其意图的时候,传递给其律师的信息可能被公开或者泄露给第三人,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秘密因素便消失了。
如当律师和当事人谈话时有完全陌生的人在场并且谈话的内容被他们听到了,这就会引起XX义务的丧失。
但是,如果有一些亲戚朋友在场,特别是这些亲戚朋友亦为办理当事人委托律师之事务,或者是律师的助手在会谈时作记录必须在场,当事人当着他们的面向律师陈述,律师作证豁免权并不会被破坏。
最后,作为职业秘密的必然延伸,一方面,律师助理和律师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打印员等,就律师诉讼文书材料的任何打印稿、底稿都享有作证豁免权;另一方面,律师涉及职业秘密的文件不被搜查和扣押,如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办公室不应被搜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律师因履行职务与律师之间的通信,都不被搜查和扣押。
④律师虽然有权拒绝就涉及职业秘密的问题到庭作证,法庭或其他机关也不应要求律师对涉及职业秘密的问题作证,但是并非没有限制。
因为律师作证豁免毕竟给司法机关侦查犯罪案件带来许多困难,对有效地惩治犯罪、实现刑法的目的带来一定的障碍,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律师作证豁免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