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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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际投资法是一个集成的法律体系,旨在调控国际间的直接外国投资和相关的投资活动。

这些法律被制定出来以保护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为外国投资提供便利,同时创建一个公正和有利的商业赞助环境。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包括了国际法和国家立法。

两者都被使用来调控外国投资和涉及到它们的活动。

国际投资法规定的规则通常是全球公认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包括商业行为、贸易、知识产权、资源开发和其他各种领域。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它受到各个国家立法和国际法的影响,这使得它变得更加复杂和博大。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中最重要的规则是国家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协定(IIAs)。

这些协定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为外国投资提供保护和鼓励。

IIAs规定了论及贸易和投资的一些最重要的规则和协议,例如,如何处理投资争端以及何时、如何赔偿投资者。

除了单个的IIAs,国际投资法还有更广泛的投资协调机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等,这些机构旨在为它们的成员国创建一个开放、自由和公正的投资环境。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还包括了一些重要的投资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是专门的仲裁法院,由各国政府、投资者或者双方协议选择。

它们的任务是处理投资纠纷和问题,其中一些机构的身份地位相当于法院。

这些投资仲裁机构曾经通过仲裁解决了许多复杂的投资争端,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国际投资法体系由国际法、国家立法、IIAs和仲裁法院等组成。

它的目的是创建一个公正、透明和坚实的国际投资环境,以确保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扩大。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发展中的领域,需要不断地发展和更新,以适应现代经济和商业最新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是一种以国家间双边投资协议和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的投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效地采取措施来抑制各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

1. 监管和管制:当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对投资者需要遵守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2. 投资平等:根据国际投资法,投资者应得到国家同等的投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3. 债权人的权利:国际投资法保障投资者的债权,即投资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投资者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

4. 企业行为:国际投资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营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5. 投资禁止:国际投资法规定了投资者不能投资的行业,例如,投资者不得投资武器、毒品等禁止行业。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部分

国际投资法部分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1,资本的定义资本与分配密切相关。

《辞海》上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指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会计学上,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

2,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区别于“官方投资”,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投资者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经营企业的活动;间接投资:金融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专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外资合资经营;与外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国际合作开发;外资并购;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3,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接受资本进入的国家→东道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

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一国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就有输出资本的基础与“蠢蠢欲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2011年吸收外资116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和GDP的大量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累计2588亿美元;至2012年累计5319、4亿美元、。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5090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累计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同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2013年,中国GDP总额9、3万亿美元,人均GDP 6767亿美元。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人向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9月6日第15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在厦门召开,会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0年对外投资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占当年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十七位。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投资的概念 2、掌握国际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3、了解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4、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有关投资的协议 5、掌握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 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 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 业形式。国际投资法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 (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签名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1.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资股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章程: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章程。

8.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并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跨国公司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2.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投资法》课件

《国际投资法》课件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深入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和意义。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进行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各国应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并避免无理或不当地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2. 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保护其投资权益不受任意性行政、立法或司法行为的侵害。

在这种原则下,各国应尊重合同精神,遵守国际约定和投资协定,不得违背已经达成的投资协议。

3. 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原则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享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投资政策的自主权,同时也应该保障投资者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自由投资、转移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家在促进和管理投资方面要寻求平衡,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与合理底线原则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共利益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二、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跨国投资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各国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鼓励了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投资政策时,可以借鉴国际投资法的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与服务。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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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2) 国际法是指调整两国或多国间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投资条约 (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 以及有关国际 投资的惯例(又称国际投资惯例)。
• 4.从法律内容看,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 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外国投 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投资企业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经 营, 投资本金、收益及利润的汇出, 投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 国有 化及其补偿, 投资争议的解决等。此外, 由于投资与资金、生产与 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 因此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还涉及东道国的金融 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11.2.1 国际投资法主体
• 在国际直接投资形成的法律关系中, 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本国和吸收外 来投资的东道国当然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适用主体, 前者更关心本国投 资者海外的权益保护问题, 后者更注重外来投资的管理与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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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法律关系
• 和企业法人一样, 外国自然人具有投资者的地位, 各国法律均承认 其投资法主体的地位。国际投资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 国际投 资者均以公司法人形式进行投资。
• 3.从法律渊源看, 国际投资法包括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方面: • (1) 国内法是指东道国(资本输入国) 的有关保护、鼓励与管理
外资的外国投资法和投资国(资本输出国) 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法 规。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具有一切投资活动都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特点 , 因此,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主要是东道国的外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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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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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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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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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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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其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且,投资者无 法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拒绝司法” 表现为3种情况:

①投资者无法求助于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违约的赔偿做出裁决。

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组织机构:

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

③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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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MIGA业务范围

1、担保业务(以担保业务为主)

2、非担保业务。包括: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其投资环境;
传播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促进外资流向发展中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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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当事人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2、项目公司——为建设、经营和管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公
司。

3、其他当事人。

如贷款人、建筑公司、营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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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安排

1、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在一定

07《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

07《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

第八章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二. 国际投资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主体)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

【真题】(2008年卷一第45题-单选)【真题】(2007年卷一第47题-单选)单选----(2011)4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答案】C【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成立于1988年,该机构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其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选项A错误。

MIGA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政府违约险。

不包括投资方违约险。

选项B错误。

如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即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作为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六章投资促进第七章投资保护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投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遵守国内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外资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投资促进】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投资条约】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四)国际组织。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什么是BOT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712、什么是外资法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3、什么是征收险征收险,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

1934、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投资担保机构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求偿的权利。

312 5、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1196、什么是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什么是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方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8、什么是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9、什么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以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

14310、什么是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是指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逐渐成为了国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国际投资,国际社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分为多个层面,主要包括国际法、区域法和双边投资协定。

其中,国际法是最基础、最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一些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它们为国际投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各个地区也建立了不同的区域投资法律体系。

这些区域投资法律体系相较于国际法更具有局部性和特殊性,其实施范围一般限定在特定区域内。

如欧洲联盟建立了欧洲联盟外资投资法,其覆盖面积包括欧洲联盟成员国和其他与之签署协议的国家。

同时,多数国家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

这些协定的特点在于它们是由签订国家双方自主协商而成的,具体条件较为具体且更为明确。

在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包括保障与鼓励投资、资本汇出、合法投资的保障措施及法律解决争端等方面内容。

除了上述法律体系外,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一部分。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也是投资外部环境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也特别设立了一系列的仲裁机构来处理相关争端。

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常设仲裁法院(PCA)等。

这样的机构具有公正、权威性,为投资者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有效途径。

总体而言,国际投资法体系从多个层面保障着投资者和国家间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该体系,不仅有助于优化国际投资环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

未来,我们也应继续完善国际投资法体系,为保障国际投资提供更便捷、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日本:通产省的企业局
第二种立法体制是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
关系为代表。其特点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 设置采用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 别建制。 德国: 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 的部际委员会 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 司”
3、投保人
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
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 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 投票权; ③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 名任命。
2、担保的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汇兑、转移)
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③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 ④战乱险:
3、投保条件

三、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也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 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 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 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 的制度。
1、 运行机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MIGA为世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但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宗旨
1、组织机构
三级: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
2)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成员国的国民
法人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的条件: ① 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
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 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 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 商业基础上经营;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际投资法是指为了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不断适应和引领全球经济发展的需求。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各国开始通过双边投资条约来保护本国投资者在外国的投资。

这些条约主要涉及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

然而,由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存在差异,这些条约之间的保护标准和程序并不一致,给投资者和国家带来了不确定性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建立一个更加统一和规范的国际投资法体系。

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开始制定《国际投资法原则》(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inciples),旨在提供一个广泛接受的国际投资法律框架。

这一文件明确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投资者对本国和外国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法原则》只是一份非约束性的文件,它的实际影响力有限。

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进一步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建立一个全面的国际投资法律框架的重要性。

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67年成立,致力于制定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标准。

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Rule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了具体的程序和机制。

这一规则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一个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并明确了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机制。

1990年代初,随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和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投资法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

为了加强国际投资法的保护水平,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签署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

这些协定主要涉及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并试图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达成更高的法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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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述
1、概念: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①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②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死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
③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死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
④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范围非常广泛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1、概念: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2、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拖延汇兑)、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
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政府违约险等
3、投保主体:实行保险国的本国国民。

4、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买卖。

5、承保风险的范围: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

6、特殊性:保证机构是国家特设机构,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证,保险期限较长。

7、特征
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
②海外投资承保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③海外投资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对本国海外死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以促进本国海外投资的进
一步发展
④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点在于保护海外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而不在于事后补偿
8、投保程序
①提出申请②审查批准③签订保险合同④支付保险金⑤代位求偿
(四)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1)类型
①友好通商航海条约②投资保证协议③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2)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四种主张】
①国民待遇标准②最惠国待遇标准③公平或公正待遇标准④国际标准
2、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
①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具有歧视性、必须合法、必须给予补偿)
3、关于投资者与投资的范围
4、关于资本和收益的汇兑与转移
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

5、代位权
中法协定中有“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
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的条款
6、争议的解决
争端有两种:
①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等外交途径解决,其次便是通过国际仲裁(临时仲裁)
②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

按中法协定:
投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
如果六个月内未能达成和解,则可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两者均属采用“当地救济”方式。

但如果“征地补偿款额”争议在未提交当地法院或虽已提交但在一年之内法院仍未作出最后判决的条件下,如果争议任何一方提出后一年内尚未得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则应提交国际仲裁(临时仲裁)。

7、其他条款
对因战乱而遭受损失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战乱损失赔偿条款,以及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特定承诺的“保护伞条款”。

(五)多边投资保护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上)
1、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比较优势
①MIGA担保业务质量高。

MIGA担保的投资项目具有政治风险小、出险率低的特点。

MIGA担保的适格投资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东道国的批准程序保证了MIGA担保业务的高质量
②MIGA在防范政治风险发生、调解解决纠纷和顺利实现代位求偿等关键环节均具明显优势
③MIGA担保制度较为灵活,就适格投保人类别而言,既可以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也可以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
④从发展性宗旨出发,MIGA鼓励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流动
⑤MIGA担保范围较广,在具体险别上进行了灵活的的安排
⑥MIGA的资金比较雄厚,除了以自己的资本金独立地向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外,还可以主办成员国“赞助担保”这一辅助方式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宗旨和目标:鼓励会员国之间相互投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职能:①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取得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
②通过技术援助、政策咨询、投资政策与经验的磋商、交流信息、推动签订投资协议等辅助性活动,促进会员国改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外资
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生效,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交存加入书,同日起对我国生效。

①承保的险别:货币汇兑、征收和类似的措施、政府违约、战争和内乱。

②合格的投资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须为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法人须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并地该国设有主要事务所的公司,或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

如果东道国同意,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之外,经东道国及投资者的联合申请,经机构董事会通过,合格投资者还包括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③合格东道国: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
④多边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PS】比较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二者均为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投资保险制度。

MIGA体制源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又高于后者。

(1)二者的承保机构不同:MIGA的承保机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后者的承保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

(2)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必须在商业基础上运营。

后者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属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3)二者对投资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投资必须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开始执行新的投资,有关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后者则要求投资必须是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的投资。

(4)二者对东道国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跨国投资流向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并要求东道国在投资环境方面能够给承保投资以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后者则要求投资所流向的国家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条件,且通常要求有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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