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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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资股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章程: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章程。

8.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并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跨国公司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2.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子公司一般是东道国的法人,东道国对其既具有属地管辖权又具有属人管辖权。

13.母公司:凡在子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14.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根据主要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15.绝对豁免:是指不问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限制豁免:只对外国的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其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认为若对国家的司法行为给予豁免,就会使外国政府同于之发生经济,商业关系的个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不足以保护个人权益。

16.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及效力。

17.外国投资法:又称外资法,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4.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以便

控制该公司的行为。

25.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26.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际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27.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28.重新协商谈判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经过共同努力,统一在通常订立合同所确定的范围内对合同做重大变更。

29.契约条款法:认为契约本身创设了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构成当事人契约关系的根本法,毋需在契约之外另找准据法。

30.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31.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协议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事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32.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3.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国外收入,由于收入来源国实现税收优惠措施而见面的税额,也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免征。

34.避税是指跨国收入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35.外商投资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能继续存在的事实出现而终止其经营活动,称为解散。

简答:

1.合营企业的特点?(1)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合营双方共同投资(3)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1)公司(2)合伙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由一定数额的中外股东依法定条件设立(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且外资股应占25%以上(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合营企业的作用?(1)对海外投资者来说:a.可以减少或避免政治风险。b.有助于取得新市场。c.可以取得多重优惠和各种方便(2)对于资本输入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说:a.可以在不增加国家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利用外资,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b.有利于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c.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d.有助于东道国对企业的管理控制

5.合作企业的种类?(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2)合作经营企业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2)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以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7.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法人式合作企业(2)非法人式合作企业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作用?(1)可不受国内配套投资资金的制约(2)外方能保本,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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