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说,客体,客观方面

合集下载

1有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1有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
招摇撞骗罪的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伪证罪的客体——复杂客体,即本罪即妨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作伪证的行为一方面使国家司法机关不能顺利查明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可能是无辜公民收到本不应该的刑事追诉。

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
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方法)如: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形式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事实了作伪证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

少数犯罪,根据法律也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如: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
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如:
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伪证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最新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幻灯片课件

最新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幻灯片课件

3、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那些事实特征。
某青年,28岁,圆脸,长头发,在十月一日国庆节漆 黑的晚上,在一条僻静的胡同里,看到一名妇女走过来, 就向其打了一拳,然后抢过黑色皮包就走,皮包内有人民 币3000元。
4、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 加以规定或包含的。(法定性)
被告人王X ,男,25岁,无职业。 2003年5月27日,王X伙同葛X、杨X二人去溜冰场溜旱冰, 在路过毛x(受害人)所工作的废品收购站时,王X说:“你俩等一 会,我去找毛x借钱。”王x与毛x早就相识,说罢,王即走到 门市部内,找到毛x,当时毛x一人在店内,王提出借钱,毛说 没有钱。王说:“你不借,我就拿你的公款"二人就又说了些别 的,后毛x拿出250元钱,王x拿走了200元。临出门。王又顺 手拉下了一件皮上衣(在绳子上搭着),价值600元,说了声"穿 两天"。然后,即与葛、杨离去。 提问:请分析被告人王X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本质特 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结果、时间、 地点
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总和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厂工人。 张某平素作风粗暴,邻居关系不好。1980年某月某日,邻 居王某(女)收电费时发现被告人少报用电量,而被告人不仅不 承认错误,“反而同王某争吵起来(被告人的女友也在场帮腔), 进而争吵变成扭打。王某的母亲闻声赶来劝阻,并指责被告人 及其女友为什么辱骂殴打她的女儿。而被告人仍气势汹汹地用 拳头在王母的胸前挥动,并说,诉你女儿再骂,我就打你给她 看看。”王母被逼倒退数步,脚后跟踩在围观邻居的皮鞋尖上, 险些跌倒。于是王母便回头朝自己家门走了七、八步,由她的 女儿扶着回到家里。到家后王母对女儿说,“我不行了”。自 诉胸闷、头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 系高血压引起脑溢血所致。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一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考虑犯罪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 是否成立 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 ->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 意、过失)。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客体→权益被侵害;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1。

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结果的类型 1、实害结果 2、危险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价值 1、理论上: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是结果犯的必备要件 2、司法上: (1)定罪:一般而言,结果犯的结果决定 罪与非罪;结果的类型决定此罪与彼罪
(2)量刑: A、定罪影响量刑; B、直接故意的结果犯的结果是既遂的标 准
案例2、某甲和某乙(14岁)是父女,一 天,两人同行在一条僻静的山路上。途 中,遇到了一个人丙。丙拦路要求甲乙 将身上的钱财留下,可是,甲乙没有分 文,丙丁叫某甲先走。某甲走到不远的 树林中,躲了起来,看见丙企图强奸某 乙。某甲几次欲前去与毫无防备的丙搏 斗,但都放弃了。事后,丙择路而逃, 某乙在反抗时被打成重伤。 问本例谁应当负刑事责任,负具体什么 责任,为什么?
案例3、某A看见B提着一个精致的小皮箱 子,估计里面有钱或贵重物品,某A一直 尾随某B。他们一起上了公交车,某B呼呼 大睡,某A乘机从某B手中脱下小皮箱,随 后,某A下车。刚刚下车,某B忽然惊醒, 将某A擒获。小皮箱内装有手枪三只。 运用我们已学知识分析某A行为如何认定? 争论观点: 1、盗窃罪既遂(未遂)。2、盗窃枪支罪既 遂(未遂)。3、抢夺罪既遂(未遂)。4、 抢夺枪支罪既遂(未遂)。
分析着眼点: 1、乙对甲面临死亡的危险有无义务消除? (不作为义务来源); 2、 面对义务某乙是否一定要积极作为? (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3、 某乙的不作为是否是引起某甲死亡的 原因?(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结论:某乙基于共同生活体,有消除共同 生活体内成员面临的危险的义务;在当时 某乙是否能履行义务要具体分析;在某乙 有作为的能力时,其放弃了消除某甲生命 危险的努力,成为危险进一步发展为现实 危害的条件,某乙的行为与某甲的死亡有 因果关系;某乙对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危 害是明知的,某乙应负担故意杀人的罪责。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形成的过程。

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学科,也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支。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特定对象,如财产、人身、权利等。

3. 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手段。

4.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5. 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与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分析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的重要标准。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论支持。

除了犯罪构成理论外,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理论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要素理论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多个要素。

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
论支持。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犯罪构成名词解释:1。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决定和影响犯罪的性质、形式和罪责轻重的根本因素。

2。

犯罪对象,指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或事物。

包括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和物两种,即一般的犯罪对象与个别的犯罪对象。

实行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力行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

在我国,它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

实行行为分为作为实行行为与不作为实行行为。

不作为实行行为是指犯罪人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

作为实行行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

作为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有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为某一种行为,但从其他方面也可推知其行为属于这种行为类型的情况,亦应包括在内。

3。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

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的主体等五个要件。

4。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三种:即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单位。

5。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主观方面又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两个基本形式。

非实行行为指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不作为犯两种类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职责,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该特定职责的行为。

6。

犯罪的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

它是一种预备行为,区别于实行行为。

区分预备犯与实行犯主要在于预备行为的着手时间是否为着手实行犯罪做准备。

7、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

它是一种预备行为,区别于实行行为。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者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案例: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

同年11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住。

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

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逮捕。

问:鲁甲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有哪些特征?2、犯罪客体有哪三种?何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随机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

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

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

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1。

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

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文本资料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文本资料

不作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行为的含义: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1)最广义的。泛指一般行为。刑法第12条。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体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与成立何种犯罪所必须侵犯 的某种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 关系。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有利于准确量刑
有利于准确定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三节
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特征
1. 犯罪对象是人或物 2. 犯罪对象是实行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犯罪构成概述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从词源上考察,犯罪构成一词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西斯(Farinacics)将该词又引申为Corpus delicti,用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被证明的犯罪事实。

德国学者克莱因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德国并译为Tatbestand,但仍是在诉讼法意义上使用。

直到19世纪初,才被费尔巴哈(Feuerbach)、斯塔贝尔(Stubel)将其由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者是贝林格(Beling),其后,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Mayer)、韦尔策尔(Welzel)、梅兹格(Mezger)发展了这一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一)整体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抽象性从众多犯罪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反映具体罪的特殊本质的要素。

(三)法定性由刑法规定或通过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虽然都以犯罪行为作为自己的抽象对象。

但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犯罪现象的抽象。

①犯罪概念以宏观的犯罪现象为自己抽象的对象,它是对犯罪现象最高次的抽象,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②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一种犯罪的构成只能说明该种犯罪的特点。

相对于犯罪概念而言,各种犯罪构成是在微观的犯罪的种(或类)的层次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抽象,它所揭示的是具体罪的特殊本质,说明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个性或特殊性。

它所要回答的是“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

◆二者抽象的角度和深度也不一样①犯罪概念从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的角度,抽象一切犯罪行为共有的区别于非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第一节刑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管理形势的需要,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截至2011年年底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的任务根据《刑传》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关于这个问题,在这⾥店铺刑事律师收集了诸多资料,查询相关⽂件之后总结出本篇⽂章,在您读了这篇⽂章以后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犯罪所满⾜的要件构成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主体即⾏为的实施者,就是谁⼲的,分⼀般主体,特殊主体等。

客体即⾏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性。

主观⽅⾯指⾏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

客观⽅⾯是指具体的⾏为和造成的结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了⼀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

其中主观⽅⾯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故意杀⼈,故意伤害,过失杀⼈,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结论: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因为三要件理论还⽐较新,所了解的⼈不是很多。

所谓三要件,⼤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为和犯罪结果”。

⼆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

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外⾏看热闹,内⾏看门道。

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罪。

如果存细看⼀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强调的是结果⽽不是动机。

最典型的例⼦就是所谓⽩糖杀⼈案:某⼈(主体)错把⽩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别⼈(客体)饮⽔中企图谋杀(主观⽅⾯),结果没有得逞(客观⽅⾯)。

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未遂。

⽽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切⾏为的构成要素。

⽽三要件中第⼆项却是犯罪⾏为,或是⾏为的违法性。

客观、客体要件

客观、客体要件
⒍ 基本危害结果 加重危害结果
刑法总论 40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1.危害结果的地位 A说:犯罪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说 B说:犯罪特定构成要件要素说
刑法总论
41
2.危害结果的作用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故意轻伤的自 诉)
刑法总论
非法制造枪支罪私藏枪支罪私枪支罪刑法总论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共同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特定要素行为对象行为条件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刑法总论学界争论危害结果是属于客观共同要素还是特定要素共同要素说
The Objects of Crimes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⒈社会关系说(通说)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2.合法权益说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 利益。
刑法总论 1
第五章 犯罪客体

二、意义 1、定罪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2、量刑
二、行为对象的意义 1.特定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特 定要素 例如:拐骗儿童罪的行为对象为不满14周 岁的儿童 2.特定的行为对象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例如:盗窃公私财物 盗窃枪支弹药 盗窃 国家机关公文 3.特定的行为对象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刑罚的 裁量 例如:故意伤害一般人 故意伤害孕妇
三、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刑法总论 5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行为对象则不 是 例如:非法制造枪支罪 私藏枪支罪 走 私枪支罪
刑法总论
6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Crimes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 客观的构成要件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如行为、 后果、行为对象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是指表明行为人的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2、记述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的构成要件 记述的构成要件是指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 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 确定,便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偷税、偷越国边境、重婚等。) 规范的构成要件是指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 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 值判断才能认定,便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 (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侮辱”、“猥亵”等需要评价, 猥亵儿童,“儿童”,自首等) 5
2、违法性:违法性即犯罪应具有的法益侵害 性,即包括实际的法益侵害也包括可能造 成的法益侵害。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事由 • 3、有责性: • 指犯罪应具有非难的可能性。这里的非难 就是指责备、罪责、谴责。 •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 机、犯意转化、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 、
•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犯罪概念揭示了一切犯罪的 本质和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 律标准;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同时 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 4、犯罪构成的法律意义 • (1)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 (2)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 (3)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 (4)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2
• 三、犯罪客体分类 •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法益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 益,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 方面。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 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3、直接客体: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 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 系。
(二)美、英两要件【控辩式】
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模式包括 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条件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 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 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并提供专业律师 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1、犯罪行为和心态是犯罪论体系中第一层次的 内容。 2、抗辩事由是犯罪论体系中第二层次的内容 。其内容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未成年、 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警察圈套、安乐死 等
• 3、积极的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 • 积极的构成要件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 必须具备的要素。 • 消极的构成要件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 如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如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 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任;„”6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成立犯罪所必须 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 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 了什么后果。 2、犯罪客观内容具体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特征:(1)客观性,即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 现,具有能为人所直接感知的特性。 (2)法定性,即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分则 条文中的罪状主要是反映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3)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的事实,其内容复杂多 样。(犯罪的客观要件由基本要素和其他要素两 部份内容组成。 12
• 犯罪构成(成立)要件模式:
德、日三要件【递进式】 美、英两要件【控辩式】
中国四要件【平面耦合式】
• (一)德、日三要件【递进式】
•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 1、符合性:又称为该当性,是指被告人行为与刑法之罪 条之构成要件具有一致性。从表征上论述行为与罪条是否 最有表征的一致性。 • 符合性的要素:危害行为、 • 危害结果、 • 刑法上的时空要件(时间、地点、方法)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行为人年龄;使用暴力;夺取 他人财物;精神正常;故意; 犯罪分子面貌;发生时间、地 点;针对妇女;皮包形状、颜 色等。 非犯罪构成要 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1、概念: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特征: (一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1
五、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前者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 的事物;后者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 观念的东西 2、前者是非必要的构成要件,如偷越国边境 罪,脱逃罪;后者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3、前者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有损害 或者无损害;后者必然受到损害,即使犯 罪对象未受损害,如盗窃罪 4、前者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后者可以反映 犯罪的性质,如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 施罪。
(3)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特定义务的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间相互抚养义 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 消防队员等,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对自己监护下的 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 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 有扶养义务;合同行为; •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前行为导致刑法保 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 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 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即负有救护 义务。 15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应从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如医生在抢救病人时:不予救助;突然休克。是否 是不作为? ③行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4)注意: ①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客观要件,并不直接 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 成时才成立犯罪。 ②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 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不是犯罪。(意外事件) 17
• 如何判断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 其一、在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犯罪时,由于可以将 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另一重罪中, 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 果发生的义务。 其二、在刑法没有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 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 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 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 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 16
5、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3)、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发的犯罪构成 (4)、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二、当今世界三大法域犯罪构成特征 (1)德日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该当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2))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犯罪客体要件、犯 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3)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模式:犯罪本体要件、合法辩 护——责任充足要件。 • 3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
23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 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 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 迎上去,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 撒腿就跑。
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
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
直接客体的进一步分类: (1)根据数量的多少,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 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个人犯罪 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法益(社会关系)。 如盗窃罪。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以 上的具体法益(社会关系)。如抢劫罪
(2)复杂客体又可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与次要客 体 •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 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 关系。 •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 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也称辅助客体。 • (如受贿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 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 体。) • 四、直接客体的确定 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法益内容 2、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法益内容 11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特征: ①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积极的身体动作;(客观) ②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 行规范。(主观)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 履行该义务。 (2)特征: ①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客观) ②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的 罪行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定。(主观) ③从本质上看,不作为是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14
4、共同的构成要件和选择的构成要件 共同的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 任何犯罪成立所具备的要素,如主体、行为、主 观心理(故意或过失)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选择的构成要件是指并非任何犯罪,而是部 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手段(抢劫: 暴力),身份(贪污、渎职)、目的(财产类罪)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