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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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全国独立学院的办学现状及发展趋势——基于教育部26号令的讨论

试论全国独立学院的办学现状及发展趋势——基于教育部26号令的讨论

一, 独立学院产生的背景分析
独立学院发源于 1 3 � 1 5 年产生在一些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的以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 形成 规模于 1 年高等学校的持续扩招, 命名定位于 20 0 3 年教育部 号文件颁布, 其产生背景可以归纳为 � 以下四个方面: (一) 适应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 20 世纪 0 年代, 随着经济体制开始 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在教育领域中民办教育, 成本分担, 经营管理, 社会服务等理念实 践探索不断增多, 在公办教育难以兼顾的领域和政府投入不足的领域, 就有了包括公办高等学校举办独 立学院在内的各种非公办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二 ) 满足了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 公办高等 教育在规模扩展过程中受办学条件, 办学思想 , 经费投入和管理机制的制约, 形成了既想保持 " 精英教 育" 的品牌和质量声誉 , 又想利用 "大众教育" 机会解决高等教育政府投入不足的矛盾 . 这样, 以民办机制 � � 运行的 " 二级学院 " 应运而生, 出现了录取标准和学费 "一校两制" 的问题 1 . (三 ) 体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 阶段的需要: 1 年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 使我们高等教育提前进入了大众化阶段, 独立学院的产生 和发展为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 � 满足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 全国独立学院 3 1
卢海英
(浙江海洋学院 东海科技学院, 浙江 舟山 316004 )
摘要 独立学院作为按新机制和新模式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院校, 其办学模式和办学特色尚在进一 步探索和研究中.笔者基于教育部 26号令中有关设置规定为背景, 初步探讨了全国独立学院目前办学现状及 存在问题, 并提出了规范办学的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办学模式; 规范办学 � 中图分类号 5 22.74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 0 - 0 1 3(20 0 ) 01 - 11 3 -0 4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

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

第六条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

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论证。

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

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

(三)审批。

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发布。

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解读

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6 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维护独立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独立学院是指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具有法人资格。

本规定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和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普通高校利用教学理念、管理方法、办学经验等参与办学。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资金、实物、土地等参与办学。

第四条独立学院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要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六条独立学院名称应当为“普通高校名称加××学院”,其中“××学院”,须有别于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审批工作。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独立学院颁发办学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学院工作,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的个人的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1.2亿元。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可以参与申办一所独立学院。

第十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参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独立学院设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独立学院设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的依据及策略

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的依据及策略

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57期2009年第19期Serial No.57No.19,2009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部长周济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这昭示了独立学院在经历近十年的规模扩张后,必然进入规范、发展、提高的新阶段。

提高教学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将成为独立学院今后的核心任务。

而加强专业建设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但是,就目前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状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这既制约了学生的就业,又影响了独立学院的进一步发展。

如何科学设置专业,加强专业特色建设,必须引起独立学院高度重视。

本文就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的依据作一些讨论。

一、独立学院专业设置中的主要问题从目前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看,存在的问题很多。

最突出的问题是专业趋同,既有与母体学校专业雷同的现象,又有与其他独立学院专业共有的情形。

根据“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发布的《2007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1],截至2007年,中国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有317所,开设的本科专业5570多个,分属11个一级学科门类,覆盖了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确定13个学科门类当中的绝大部分。

从学科门类分布情况看,工学、管理学、文学在独立学院所开设的学科门类中列前三位,三者合计占全部专业的74.8%。

从中国317所独立学院开设本科专业的院校数量来看,55%以上的院校设置了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艺术设计、市场营销专业。

据报道[2],湖北省17所省属高校举办的20所独立学院中,专业与母体高校的雷同率超过96%,有13所独立学院的专业开设与母体高校完全相同。

浙江省20所独立学院共设置了484个专业,其中,人文社科专业共264个,占54.5%。

尤其是,在开设专业数量最多(开办数量在10个以上)的前16个专业中,有13个专业属人文社科类;这16个专业的总数量为220个,占所有专业的49%,即:近一半的专业数是集中在16个专业之中[3]。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一、文件规定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高等学校性质及征收企业所得税意义

高等学校性质及征收企业所得税意义

高等学校性质及征收企业所得税意义概述(一)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意义的概述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对象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有六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义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这两个方面。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对组织国家税收收入作用非常重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

其次,宏观调控作用。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众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

在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目前我国依据的税制改革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从“宽税基”的原则出发,建立健全高校税制已经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部分。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方针的落实,我国高等教育逐渐普及,而普通高等学校校数,数据截至到2013年6月21号,我国共有已有2198所普通类高等学校,其中本科类的院校有877所,高职类的院校有1321所,而独立院校则为292。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华德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华德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华德学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教发函[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华德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1]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请将恒星学院等6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0〕9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并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现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华德学院,学校代码为13307;同时撤销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的建制。

哈尔滨华德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哈尔滨华德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认真履行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签订并报我部备案的《终止合同暨过渡期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迎评为契机加强独立学院图书馆的学科专业馆藏建设

以迎评为契机加强独立学院图书馆的学科专业馆藏建设

以迎评为契机加强独立学院图书馆的学科专业馆藏建设吴小清【摘要】对独立学院图书馆馆藏建设和学科专业馆藏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以迎评为契机,通过调整纸质文献采购策略,向学科专业文献倾斜;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专业数字资源;建设一支专业化的采编队伍等措施来加强学科专业馆藏的建设.【期刊名称】《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年(卷),期】2011(000)012【总页数】3页(P102-103,106)【关键词】独立学院图书馆;学科专业;馆藏建设【作者】吴小清【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广东广州 51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51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1]。

独立学院具有民办性质,是近 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国家针对“独立学院”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从 2008年开始,独立学院录取的本科新生,毕业时要统一授予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不再颁发母体高校的学位证书。

这就意味着,独立学院招收的学生,4年后要由独立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4年内必须确认独立学院是否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

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办学方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人才培养等方面达到有关指标要求的标准。

图书馆作为高校办学的三大支柱之一,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评审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教学条件”下,二级指标“生均图书资料”中对图书馆达标要求为:“管理手段先进,图书馆使用效果好,生均年进书量≥3册,生均图书 80~ 100册(不含电子图书)。

”类别不同的学校,“生均图书”合格指标要求也不同,综合院校图书馆为 100册。

可见,指标体系将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资源的建设作为衡量图书馆能否满足高校本科教学科研所需的基本要求。

独立学院转设为混合所有制高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关键举措

独立学院转设为混合所有制高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关键举措

独立学院转设为混合所有制高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关键举措作者:刘洪王一涛潘奇来源:《教育与职业(下)》2020年第11期[摘要]推动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大任务。

探索部分独立学院转设为混合所有制高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转设过程中需把握以下关键点:选择合适的社会力量投资方并激发其办学积极性;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本决策权;明确混合所有制高校的公私性质和法人类型。

[关键词]独立学院;转设;混合所有制[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0)22-0061-07独立学院曾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制度创新,为我国早日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也存在校名具有迷惑性、体制机制不顺、产权归属不清、财务管理不规范以及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不衔接等问题。

推动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大任务。

教育部在2018年、2019年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通知》中均强调独立学院能转尽转、能转快转。

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将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并要求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独立学院转设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独立学院转设涉及多个利益团体和多个政府部门,甚至要调整业已存在的法规和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难点之一。

独立学院转设为混合所有制高校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探索独立学院转设为混合所有制高校的方案,有利于加快独立学院转设进程,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

一、我国独立学院的类型划分独立学院的创建过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其办学实践先于国家政策。

独立学院创办早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导致全国各地的独立学院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

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

第六条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

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论证。

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

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

(三)审批。

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发布。

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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