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各区民政局、卫计局、财政局:为促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医养融合工作,我市决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以下简称“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年度目标全市力争建成100个。
二、建设规范护理中心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养老服务方面:应当符合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2、医疗服务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内设护理站应符合《护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准入许可。
3、其他设施设备要求:应当配置“健康体检设备、爬楼机、智能护理床、无障碍汽车、上门助浴设备”等具有先进科技含量的老年产品,具体数量应当与服务覆盖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所有设施设备均应取得国家药监(或安监、质监)等相关资质部门的认证。
各等级护理中心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
4、各等级护理中心需要购置超出本意见要求的老年产品,可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视情给予补助。
三、申报流程1、书面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街道(镇)向本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级预审。
各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根据本区的街道覆盖面等相关情况进行预审,原则上同一个街镇不超过3个,不同的护理中心至少间隔2公里以上。
3、市级审核。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建设意见。
4、考核验收。
申报单位根据市审核意见,按照标准建设,经市考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经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宁政发[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条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建设标准》、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老龄办[2009]12号)为基本依据,参照《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2008年10月版),结合南京市老年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评定。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指: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等四类服务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评定标准,虚拟养老院评定标准。
一、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并设有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康复训练等多项或单项服务和开展上门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为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持续、有序和更高标准的发展,规定了等级评定标准,把评定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即:“A、AA、AAA、AAAA、AAAAA”级,我市建设的最低等级为AA级,“AAAAA”级为最高等级,并为每个等级从机构资质、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服务成效、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机构资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须进行民非或工商注册。
(二)基础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有相对独立的服务与办公场所。
AA级:面积在100㎡左右;AAA级:服务场所面积在120㎡以上,且环境布置要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有与功能相配套的设施;AAAA级:面积在400㎡以上,有相对独立的老年人休息房和日间照料室,有餐厅、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并配有相应设施;AAAAA 级:在AAAA的基础上,服务用房面积在600㎡以上。
(三)服务功能AA级:须提供上门家政和生活照料服务;AAA级:在“AA”基础上拓展上门照护、康复护理、配餐送餐、文体活动、日间托老、心理关爱、法律咨询服务,托老简易床位5张以上;AAAA级:在“AAA”基础上规定日间照料有相对独立休息室、托老简易床位10张以上、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项目;AAAAA级:在“AAAA”基础上规定有覆盖全区的虚拟养老服务、承担本区居家养老服务创新、研究及试点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宁政办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7日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以下简称“时间银行”)是指政府通过政策设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按一定的规则记录储存服务时间,当年老需要时可提取时间兑换服务。
时间银行是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理念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发展互助养老的重要方式,可以缓解养老服务力量不足的矛盾,扩大社会参与。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南京市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若干意见(试行)〉》(宁委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时间银行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公益性、互助性、激励性、持续性原则,到2020年,构建起“政府主导、通存通兑、权威统一”的时间银行运行机制。
时间银行志愿者分个人志愿者、团体志愿者。
个人志愿者的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有公益服务精神、有从事养老服务的时间、身体健康、无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和严重违法记录。
鼓励相关组织以团体志愿者的身份开展时间银行服务。
时间银行服务对象为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存有时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是指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或60—79周岁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
时间银行服务项目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明确的“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五助服务项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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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政工作转型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3〕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需求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是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和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卫生、公安、文化、人社、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称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在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30•【字号】宁政办〔1994〕18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1994年8月30日宁政办〔1994〕184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下列标准执行: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统筹标准需调整,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与拨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采取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方式实施结算。
对逾期不交或少交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是南京市人事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本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工作。
南京市最新退休政策

南京市最新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地方政府纷纷推出各种退休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老年人的需求。
南京市作为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不例外。
最近,南京市政府发布了最新的退休政策,旨在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确保他们能够过上幸福健康的退休生活。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最新的退休政策,以及对老年人福利的影响。
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南京市政府的最新规定,从即日起,南京市的退休年龄将逐步上升。
具体而言,男性的退休年龄将延后至60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将延后至55周岁。
这一调整旨在逐步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二、养老金调整随着退休年龄的上升,南京市对养老金的发放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最新政策,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根据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龄和月平均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
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南京市还将逐步提高养老金的发放额度,以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三、退休人员就业政策南京市最新退休政策还关注退休人员的就业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可以在退休后继续参加工作,但需要遵守一定的就业管理规定。
此外,退休人员参加工作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而不会对其原有的养老金产生影响。
四、医疗保障政策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健康需求,南京市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最新政策,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医疗救助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大大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五、文体休闲活动除了物质福利方面的政策调整,南京市还注重提供丰富多样的文体休闲活动,以满足退休人员的精神生活需求。
政府将定期组织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竞技赛事和社区志愿服务等,为退休人员提供一个积极健康、充实多彩的退休生活。
六、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建设为了更好地服务退休人员,南京市还致力于加强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
政府将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建立一批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护理、康复、文化娱乐等,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各项需求。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南京市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的实施。
这一政策旨在破解就业和退休难题,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和发展空间。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以及政策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政策背景南京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一座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就业压力逐渐增大。
然而,在这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年满50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着退休难题。
他们虽然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和创造力,但由于年龄、工作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在找到稳定工作和提升职业发展的机会上遇到了困难。
因此,南京市政府决定推出相关政策,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问题,以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政策内容南京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就业保障:南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雇佣年满50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政府将适时出台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为雇佣该类人员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条件,鼓励更多的企业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
2. 养老保障: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南京市将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年满50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将享有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等权益。
这样一来,他们在退休后就能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减轻了经济压力。
3. 创业支持:南京市还将建立一套完善的灵活就业人员创业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资金支持等相关服务。
这将为他们打开创业之门,实现个人价值和职业发展。
三、政策影响南京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政策有助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难题。
年满50岁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年龄等限制,往往难以再进入正规职场。
而该政策的实施,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退休渠道,既满足了个人的发展需求,也缓解了就业市场的竞争压力。
其次,该政策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发展空间和养老保障,南京市向他们传递出一种社会关爱和尊重的信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宁人社[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服务第三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四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七章扶持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增进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统筹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引导老年人树立主动健康和终身发展理念,推动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条本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优先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并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建设符合省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督促推进本地区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措施,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
南京市最新退休政策

南京市最新退休政策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退休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退休需求,南京市最新颁布了一系列退休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最新的退休政策,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提前退休政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南京市提供了提前退休政策。
根据这项政策,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即可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首先,申请人必须年满60岁,并在商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作满30年,并具有相应的个人社保缴纳记录。
其次,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获得提前退休的资格。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缓解劳动力供应短缺的现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
同时,对于年龄较大或工作负担较重的员工来说,提前退休政策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二、灵活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在退休后依然充满活力,希望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为了满足这部分人群的需求,南京市最新退休政策提供了灵活退休的选项。
根据灵活退休政策,申请人可以选择全面退休或者部分退休。
全面退休即完全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而部分退休则可以减少工作时间,降低工作强度,同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这一政策的推出,充分尊重了个体的意愿和能力,使得退休后的生活更加有选择性和多样性。
三、退休金调整政策南京市最新的退休政策还涉及到了退休金的调整问题。
根据新政策,退休金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等经济变动。
具体来说,退休金调整会以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为基础,进行相应的比例调整。
这样一来,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就能够与经济发展保持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四、医疗保障政策退休后的医疗保障一直是老年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南京市最新退休政策也对医疗保障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根据新政策,退休人员可以在南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南京市一直致力于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机会。
为此,南京市近日出台了一项新的政策,允许50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项政策的背景、适用条件以及益处。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南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这些人员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创造力,但由于年龄问题,往往面临退休后的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决定推出50岁退休政策,帮助他们安度晚年,同时也为更多年轻人腾出工作机会。
二、适用条件南京市的50岁退休政策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条件包括:1. 年龄:申请人必须年满50周岁,没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
2. 灵活就业:申请人必须是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合同工等。
3. 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的缴费年限。
4. 家庭收入: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必须低于一定的标准,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
5. 健康状况:申请人必须符合健康状况要求,确保退休后能够享受充实的生活。
三、政策益处南京市的50岁退休政策带来的益处不仅限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也对整个社会具有积极的影响。
1. 减轻经济压力:对于许多灵活就业人员来说,退休后的经济问题是一大挑战。
通过提前享受退休待遇,他们可以减轻经济压力,过上更为充裕的生活。
2. 岗位空缺填补:随着年轻人就业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
50岁退休政策的实施将为年轻人腾出更多的工作机会,填补岗位空缺,促进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3. 人才流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50岁退休政策可以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他们可以选择在退休后再次创业,开展自己的项目,引导创新创业能力的回流。
4. 平衡社会资源:50岁退休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平衡配置。
这些有经验、有技能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
综上所述,南京市一直以来都致力于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保障。
南京自由职业者退休新政策

二十六、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
1.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社区应为退休人员提供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吸纳他们为社区发展献计献策。
3.对在社区治理中作出贡献的退休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社区应建立退休人员紧急援助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退休人员生活中的紧急问题。
3.鼓励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退休人员紧急援助服务,构建多元化的紧急援助体系。
二十五、退休人员互助合作
1.鼓励退休人员之间建立互助合作组织,通过互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退休人员互助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
2.加强对退休人员慢性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提高退休人员的健康水平。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法律援助
1.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应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对退休人员涉及的重大、复杂案件,提供优先受理、快速办理的法律援助。
3.加强对退休人员法律知识普及,提高退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八、退休人员文化活动
1.南京市文化部门应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退休人员精神文化需求。
2.退休人员可享受公共文化设施优惠,免费或优惠参加各类文化活动。
3.鼓励退休人员自发组织文化兴趣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
十九、退休人员子女教育
3.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退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开展退休人员满意度调查,了解退休人员对各项政策的满意程度。
2.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退休人员服务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以下简称“助老卡”)获取养老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助老卡工作委托南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助老卡以南京市市民卡A卡(以下简称“市民卡”)为载体,由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负责后台运营和技术支持,市民卡公司在助老卡运营和技术支持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市居家协会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明确。
第二章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第五条助老卡的服务对象为持有市民卡并常住我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六条助老卡分为一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一类卡”)和二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二类卡”)。
一类卡为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二类卡为其他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
当一类卡不使用卡内消费额度时,其使用范围和服务功能等同于二类卡。
第七条助老卡的基本功能:1.开设专用账户(仅指一类卡),为持卡人充入一定价值的养老服务消费额度;2. 记录接受服务的“服务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收费、GPS地理位置、服务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
3. 凭卡在助老卡定点使用单位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第八条一类卡存有的消费额度不可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之外的商品。
第三章服务商及使用范围第九条全市助老卡定点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由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服务商应合法注册,具备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服务资质。
第十一条服务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的服务,优惠项目及优惠幅度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单位提供市场化服务的最低优惠价格,优惠项目和幅度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居家协会备案。
南京市退休政策

南京市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退休政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南京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并提供优质的生活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的退休政策。
一、退休年龄和待遇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南京市的退休年龄和待遇与全国基本保持一致。
目前,南京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男女都适用。
与此同时,南京市也鼓励延长退休年龄,以提高养老金的待遇。
在待遇方面,南京市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工资标准统一发放养老金。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龄和职级来计算退休工资的具体数额。
此外,南京市还提供其他一些福利待遇,例如医疗保险、居住补贴等,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养老生活。
二、退休金调整和发放为了应对通胀和物价上涨的压力,南京市定期对退休金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的政策,南京市每年都会进行养老金的调整,以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能够与时俱进。
调整的具体幅度根据物价指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以保证调整的公平和合理性。
在养老金的发放方面,南京市采取了先发放后核查的方式,即首先发放养老金,然后再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在后续核查中调整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除了退休金之外,南京市还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其他多种福利待遇。
首先是医疗保险,南京市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减轻了医疗费用的负担。
此外,南京市还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居住补贴。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居住情况获得相应的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居住问题。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退休人员能够过上舒适、安稳的生活。
总结起来,南京市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提供优质的生活保障。
通过合理的退休年龄和待遇规定、养老金调整和发放机制,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南京市为退休人员创造了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南京退休政策

南京退休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南京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中心,其退休政策备受瞩目。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南京的退休政策,包括退休年龄、退休金待遇、退休金调整以及相关补贴政策等内容。
通过该文章,读者能够全面了解南京的退休政策,并对自己的未来做出合理规划。
1. 退休年龄根据南京市政府的规定,正式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男性和女性。
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而女性退休年龄则相对较低为55周岁。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市政府鼓励女性延迟退休,通过提高退休年龄的补贴力度,希望能够推迟女性退休的时间,以满足劳动力需求的变化。
2. 退休金待遇南京市政府对于退休金的待遇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水平,计算出每个月的退休金数额。
一般来说,南京的退休金水平相对较高,能够让退休人员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南京市政府还会根据每年的经济情况对退休金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3. 退休金调整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南京市政府会定期对退休金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根据生活费用增加的情况,南京市会适当提高退休金待遇,以确保退休人员的收入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
此外,南京市政府还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对退休金进行统一的调整,使其与其他地区的水平保持一致。
4. 相关补贴政策除了退休金待遇之外,南京市政府还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系列的相关补贴政策。
例如,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医疗保险的报销和优待政策等。
这些补贴政策旨在减轻退休人员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享受到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的优待待遇,从而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总结:南京退休政策涵盖了退休年龄、退休金待遇、退休金调整以及相关补贴政策等方面,为南京的退休人员提供了保障和福利。
南京市政府致力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通过合理的退休政策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在未来,南京市政府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退休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宁政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
二、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三、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具体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申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户籍认定有疑义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五、待遇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从批准的次月执行。
由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后,不再符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六、资金来源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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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健康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审计、市场监管、政务数据、统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相关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市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开展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区域养老协同合作,实现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本市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跨区跨部门互通共享,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做好辖区内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将有关信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资源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状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编制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划指引。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当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优先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有室外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
未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规划核实。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已建成住宅项目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量服务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利用闲置的厂房、村办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设置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等房产,以及集体用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场所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暂不改变房产性质,按照规定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联合查验应当通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符合建设标准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
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或者拒不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老旧住宅区出新整治工程,对已建成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城乡建设、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符合条件的失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农村敬老院设施改造,设置护理型床位,开设失智、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
鼓励农村敬老院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一定时间的护理照料假,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
第二十二条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五)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发布和更新养老服务组织信息,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助餐助浴、紧急救援、家政预约、代缴代购、辅助出行等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养老服务:(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二)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政府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四)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户每月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生活照料服务;(五)属于政府养老扶助对象的老年人,半失能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失智、失能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扶持政策。
对长期需要由家属居家照护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老年人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或者由养老服务组织上门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