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2〕256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2月14日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省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维稳处突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具体开支项目和范围见《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及开支范围》(附件1)。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各级财政应当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部门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武警消防部队的其他经费仍按原供应渠道保障和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消防业务经费第五条消防业务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一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琼财绩〔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精神,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绩〔2022〕376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所有拟新增的政策、项目,各预算部门(单位)均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事前绩效评估表》,重点论证新设项目(政策)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除填报《事前绩效评估表》外,各预算部门(单位)至少选择1个新增项目,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填报路径:新增项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项目入库—填报《事前绩效评估表》—送审—部门审核;新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绩效—重大政策目录—《事前绩效评估表》—送审—部门审核;《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通过《事前绩效评估表》上传附件功能上传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二、规范绩效目标编报工作(一)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预算部门(单位)所有项目申报入库时均须编报整体绩效目标,申请年度预算均须编报年度绩效目标,项目调整调剂导致绩效目标发生变化的应一并调整整体绩效目标或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执行中的待分指标,各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建议的同时应一并报送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细化到市县、到项目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琼府办[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5]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
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
会议方案内容:(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外会展》2020年第09期8月4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海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出台的《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重大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大力培育海南省内现有重点专业展览或会议,积极打造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
《办法》明确省级会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海南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二)纳入海南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不含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三)引进在海南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四)引进在海南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
未来,海南将通过两到三年时间支持和培育,积极打造出6-7个全国知名的品牌展览或会议,2-3个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海南将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引导推动海南省会展业向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创新化发展,努力将海南打造成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下开放层次最高的国内外会展目的地。
8月13日,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作了详细介绍。
任鸿斌表示,商务部将指导地方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等方面做工作。
在“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方面,要推进“线上一国一展”,同时积极筹备办好第128届广交会、第三届进口博览会,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重点行业协会举办更多的线上展会;通过国内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对接外国协会,帮助出口企业在线上或线下对接更多的海外买家,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获取海外的新订单。
8月上旬,从广州市商务局获悉,广州会展业已经恢复正常,与之相关的各行业也进一步实现全面复工复产。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各处室、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
二、组织机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财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需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构成如下:组长:刘平治厅长副组长:方光荣副厅长、唐卓贤副厅长、王惠平副厅长、包洪文副厅长、吴一葵局长、苗爱国巡视员、陈再余副巡视员、彭运洪副巡视员组员:申琦、吴虹、周湘平、王雅林、李映红、甘飞、刘芬、许思茂、吴晓波、陈芬、周俊、杨传喜、陈华、姚志伟、吴光伟、桑进、何伟斌、苏才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琼财教〔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2月6日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琼府〔2015〕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活动的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11•【字号】琼府[1996]87号•【施行日期】199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6〕8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精神,省财政厅、物价局核编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央驻海南省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经省政府125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即将发布实施。
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省政府授权省财税厅、物价局联系发布《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中央驻海南省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依法监督执行。
二、目录未列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财税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将一律视为乱收费,予以查处。
三、行政性收费除少数数额较小的工本性证照收费采用简化管理的方式外,其他一律纳入预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性收费除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各类学校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外,其他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市、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令第88号,并参照省财税厅、物价局联系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将应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全部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县、自治县政府不得自行制订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
五、收费项目的增补必须报经省财税厅、物价局从严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再由省财税厅、物价局联合公布。
六、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工作;监察部门要将省政府令第88号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监察内容,做好政府部门收费大户的行政监察;省预算外资金清查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市、县、自治县、各部门执行省政府令第88号的情况进行检查。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车、级别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琼财会[2014]31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23
【实施日期】2014.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服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琼财会〔2014〕315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管理,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厅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3日海南省财政厅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质量,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是指持有海南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参加非网络方式的学习和考核。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本着节约开支、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会议为本公司、公司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不能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的会议。
公司提倡优先使用内部会议室开会。
三、会议费列入公司预算管理,各部门应在预算内安排会议费用支出。
四、会议召集部门需事先填写《会议审批单》(见附件),报相关领导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会议费。
第二章会议费内容包括一、会议支出分类:1、召开大型会议所必须的场地租金及布置会场费用2、会议用餐费用3、会议租用车辆费用。
4、人员住宿费等。
5、材料印刷费等其他费用。
二、各级别会议费标准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第三章会议费的报销流程会议结束后,会议召开部门应尽快报销该费用。
报销流程如下:一、公司级会议由综合部统一报销,综合部收集原始单据,填制费用结算单,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审核,经由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由财务部结算。
二、其他部门组织的会议,由各部门负责报销。
会议结束后由部门经办人整理单据,填制费用结算单,按费用报销流程报财务部及领导审批,由财务部结算。
第四章报销具体规定一、在发票费用项目上注明为“会议费”、“会务费”、“餐费”或“住宿费”等。
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全称。
二、贴票时需要附加“会议费”的明细清单,会议期间的餐费需要附“餐费水单”(热敏打印小票需提供复印件)或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其他费用均需要附加“明细单”或正规的“销售小票”(热敏打印小票需提供复印件)。
三、贴票时经办部门需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会议审批单》,需注明会议召开人、会议主题或内容、会议要达到的目的、会议起止时间、参会人数和人员、参会天数、各项费用的金额以及总计金额。
四、报销会议费时,需附会议通知和会议/培训签到表。
第五章附则会议召开部门对费用真实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审核票据及结算。
此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五条会议人数一类会议与会人数及工作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第六条会议地点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
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琼办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一类会议。
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
(二)二类会议。
省委全会、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三类会议。
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级审批:(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审批。
(二)二类会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含省委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按归口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省纪委全会、人民团体代表大会由省委审批。
3.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会议(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和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由省人大、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省委会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审批。
(三)三类、四类会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第七条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报批会议计划:(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拟承办的一类会议和应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二类会议计划(含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召开理由、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归口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后,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会议是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进行交流、协调、决策的重要方式。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会议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会议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被制定出台。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包括省级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务活动的费用管理。
三、费用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会议费用应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遵循节约用人、物力、财力的原则;2. 公开透明原则:会议费用的管理应公开透明,依法公开会议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 省本级财政出资原则:会议费用主要由省级财政拨款承担,原则上不得以企业和个人自筹方式支付会议费用;4. 严格控制预算原则:会议费用必须按照预算标准支出,严格控制会议经费的使用;5. 及时报销原则:会议费用的相关报销材料必须及时办理,确保费用迅速到账;四、会议费用的预算和审批1. 会议费用的预算编制:会议费用的预算由会议组织单位按照会议规模、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2. 会议费用的审批程序:会议费用预算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经过初审、复核、终审等程序;3. 重大会议费用的审核:对于会议费用较高、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的会议活动,必须经过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五、会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1. 会议经费专用账户:会议费用必须设立专用账户,用于专项管理会议经费;2. 费用支付管理:会议费用支付必须按照财政制度进行,结合发票报销,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审计检查:会议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会议费用的节约和控制1. 会议规模的控制:会议规模必须按需合理控制,禁止铺张浪费;2. 妥善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避免会议时间重叠,合理选择会议地点,确保会议成本的最小化;3. 控制会议费用的范围:除了必要的会议费用外,其他费用必须严格控制;4. 加强会议费用的监督和审计:对于会议费用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计,预防和整治违规行为;5. 倡导节约用品:鼓励使用环保、低碳、节约型的会议用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1—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2—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09]157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09]157号2009年12月28日)海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海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场所使用(租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根据会议场所规模、功能配置及其服务要求,按补偿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扣除相关税金后按月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三、收费单位应在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政府海府办公区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2.省政府国兴办公区会展楼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略)3.省政府国兴办公区办公楼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略)4.海南广场办公区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略)附件1省政府海府办公区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会场名称面积(m2)座位数(人)使用类型场租(元/次)耗电(元次)损耗(元/次)合计(元)备注办公楼二楼报告厅350200会议100020005003500商业性租用5000元/次大院广场庆典、仪式500100 600 说明:1、使用一次以半天为单位,半天以4小时计算,超时按实际时间另加收费;2、材料损耗是指灯具、音控、卫生等易耗品;3、会标、摆花由租用单位自行负责,如需提供服务,按实际费用结算;4、如损坏会场设施,照价赔偿;5、免费提供主席台茶水及会场音响服务(大院广场除外),如需矿泉水由租用单位自备,或按实际费用收费;6、租用会场,先办手续、缴费,后使用。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琼财法[2016]32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琼财法〔2016〕321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14〕10号)要求,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琼财办法〔2015〕23号)的统一部署,现已完成了截止时限为2014年12月31日由我厅制发或牵头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过逐一甄别,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2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2件,转发文中我厅贯彻意见失效10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转发文中我厅贯彻意见失效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海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琼财非税〔2010〕13号)2. 《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企〔2011〕871号)3.《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2〕1588号)4. 《海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8〕1739号)5.《海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2010〕945号)6. 《海南省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综〔2011〕2596号)7.《海南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综〔2011〕2597号)8.《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琼财采〔2006〕2053号)9.《海南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琼财库〔2006〕2174号)10. 关于对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琼财库〔2006〕2222号)11.《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琼财库〔2006〕782号)12.《海南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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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
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