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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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何在
内容提要:
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入手,对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对破产范畴内的债权物权的分类,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破产管理人在繁杂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破产财产债权物权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关系
企业破产其实质就是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依法合理流转,恢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无疑债权问题在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位于核心地位,企业破产就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物权关系的特别调整,然而这一切调整活动的物质基础则是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无多少,直接决定着调整的成败和效果。因此,破产管理人深入研究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及外延,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围绕着破产财产清理各类债权、物权关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展开各方面工作,对圆满顺利的完成破产管理人任务意义重大。
一、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破产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看的见、摸得着、可控制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去除权利人取回的财产部分),我们可认为这部分财产为破产财产的内涵部分;一部分是管理人行使权利可望争取到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可视为破产财产的外延部分。内涵部分破产财产:在管理人接管清理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后,即可恒定这部分财产,这项工作比较容易。然而,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的取得就不那么容易,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既要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又要有高水平的职业技能。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欺诈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对个别债务人的恶意清偿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违法无效行为。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追回权,取得财产。
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管理人行使请求权、诉权、申请执行权
3、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该出资人补缴的出资。
4、对债务人企业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中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部分。
5、管理人通过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
的质物、留置物。
6、管理人通过支付货款,请求出卖人交付的在途商品。
7、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定的合同,所获取的财务。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分类
在民法学中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债权债务分成很多类别。《企业破产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调整范畴和特点,可将债权分成如下类别:
1、破产债权和非破产债权。这是依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的有关法则为标准的分类。符合条件的破产债权,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按期限申报的债权。它包括:未到履行期限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职工债权、无担保债权、连带债权、保证人求偿债权、损害赔偿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不符合条件的非破产债权包括:抵押债权、无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没有申报或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未申请补报的债权等。
2、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破产管理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这是依据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的分类。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又叫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债权。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破产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