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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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全文)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全文)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关于破产财பைடு நூலகம்的几个特殊问题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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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

所以,我想从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做一分析,谈一下我个人的一些拙见.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主要是指以破产人为义务人,以相对应的权利人为债权人的债权。

对于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人,以管理人为权利人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法》均未作出相应的称谓。

从民法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债权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就是债务人。

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其享有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据此,破产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

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

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财产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简单来说,物权就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拥有物品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处置。

使用权是指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即使不是所有权人,也可以被授予使用权。

例如,你购买了一辆汽车,你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它,出售或者租赁等。

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债务人借款或者从债权人处获得其他利益时,债权就产生了。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债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债权人享有的权益。

例如,你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银行成为债权人,你成为债务人,你有义务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

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
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

物权是基于物品的实体存在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基于债务关系而产生的。

此外,物权是可转让的,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而债权则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才能转让。

总结来说,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权。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

两者在财产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于保护个人和机构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形 的 , 务 院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该金 融 机 构进 产清算时, 国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 , 应当优
” 职工债权优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 《 ”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 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 “ 银行不 能支付到期债 务,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意 , 经 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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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商业银行 的破产 财产清偿 顺序
孟文翔 陈 昱
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 本文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现状, 分析 了我国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的合理顺序, 并提 出了应该从欠薪保障制度和存款保 险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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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法没有作规 定时, 应该按照普通法实施,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以上两部有关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的法律在商业 银行破产中有许多不完善 以及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其 破 产 。 业 银 行 被 宣 告破 产 的 , 商 由人 民法 院组 织 中国 人 民银 行 等有
先于个人储蓄存款 受偿 。 是笔者对这个观 点有不赞同的地方, 但 理由
如下:
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以上两部法律为商业银行 ” 的破产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二 、 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 我 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中有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 “ 破产清算时, 支付清算费用、 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后 , 应当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 没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卜祥瑞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工作任务之后,房地产企业破产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然成为趋势。

银行往往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密切相关,也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

笔者在此主要结合房地产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来谈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

I 一、房企破产为何特殊?不破不立,任何事物都是通过一定形式获得再生,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

常常想: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为什么会这样容易破产?银行业人是否应该反思!前些年读了一本《美国银行》的书,该书详细记载了该行创始人 A.P.Gianini的事迹,他有一句名言做事从不考虑自己,此即我成功的最大原因”该书卷首描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美国银行因为给一农场过度授信,不仅导致农场破产,还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最终以银行败诉为结局。

我们中国的银行业是不是也存在对房地产行业过度授信呢?当今中社会的浮躁感极强,在银行领域亦然。

四个过度,麻烦不少。

一是过度授信。

不该审批的贷款为了某种配合,或者配套四万亿,或者配套当地发展经济,最终还是审批通过,甚至出现企业要1000万银行非要给2000万的匪夷所思的现象。

过度授信迫使银行过度依赖房地产等并不易变现的抵押物,也造就了今天银行业巨额的不良资产。

二是过度竞争。

今天谁再说银行业垄断其实已经是笑话,遍地银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有4300家。

银行业机构审批过多,加剧了同业的竞争,导致各家机构为了立行”不择手段竞争存款,高息揽存现象时有发生,过度竞争抬高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最终将高成本转嫁到融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身上。

我们不禁要问,除了房地产行业,谁还能够有能力覆盖这样高企的融资成本?可以说,畸形的金融供给制度和畸形的房地产乱象是导致房地产企业破产的重要根源。

三是过度服务。

中国银行业的服务质量远胜于某些机关衙门,且已经服务过度。

银行机构为什么要延长营业时间?为什么要在节假日哪怕是春节期间也要上班?在ATM取款机满街都是的时代有没有必要让银行员工无休止的加班、串班?过度服务不仅让银行业从业人员失去应有的职业优雅,也娇惯了个别的消费者,过度维权事件的频发恰恰是银行过度服务的恶果,过度服务也让银行失去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摘要: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地反映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

但物权与债权又以不同的财产权独立存在于民法中,这是因为两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

关键字:物权,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

笔者就物权与债权这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

一、物权与债权概念的分析。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为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立,即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物权”和“债权”这两个概念,学者观点不一。

对此,笔者从下面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其一,物权的本质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

但仅仅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权人的目的。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实质上是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

故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

因此,物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的全部利益部分出让给他人,以增加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的利益。

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即将自己对房屋这一所有物的用益物权(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出让,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改变。

而当物权人将自己的特定物用作债的担保,在届期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该担保物,就其价款获得债务的清偿。

此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已发生了变更,但原物权人享有的是物权交换价值的利益,同样也是其对该物享有的一种支配权。

作为债权的权利人,并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实现其权利,而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一定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交货,在交货期到来时,买受人只享有请求出卖人交货的权利,而不能直接支配出卖人的货物,即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所谓破产财产就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因此,就破产清算而言,它的实质就是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主要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就确定了在我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三)普通债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
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 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
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

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和债权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联系最密切的财产权。

在分别制度化物权与债权时,均是围绕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并进而设计其各自制度性规范的,因此,对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法与债法,了解其各自的本质、区别与联系,掌握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向及在这一发展方向中的融合、交叉,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物权与债权作为财产权最本质的区别是,财产权在静止的状态下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的状态下表现为债权。

物权是绝对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是相对权,它的主体是特定的。

在近现代法上,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也在更迭与交错,在特定领域的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及某些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体现出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比较物权与债权的异同以及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转化与渗透就显得极为重要。

了解并正确对待他们之间相互转化的现象,对于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债权对人权对世权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近现代民法之分则部分,将物权法与债权法分别列编,已成定制。

然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非绝对,而是具有相对性,二者在诸多情形下有交错、渗透乃至融合的现象。

这点,国内学界的重视程度及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有欠缺。

本文拟对此作些初步的探讨,既能引起对该问题的广泛、深入之讨论,也望能在立法上有所关注。

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中世纪注释法学在解释罗马法时,曾以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并将物权的两权形式即完全物权(Plena in re potestas)和他物权(ins in re aliena)用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即物权(jus in re)概括。

物权是物权关系中的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1〕。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通常被表述为:债权以物权为其基础,债权的实现又以债权人取得物权为结果。

破产财产管理

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导语】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

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我们都知道,物权为⽀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那么⼆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吗?⼆者之间关系如何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知识,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

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

⽽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段。

明确⼆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从权利的作⽤上看,物权为⽀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的作⽤是保障权利⼈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配或限定⽀配,并进⽽享受物的利益。

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不同物权有不同的⽀配⼒。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保障物的所有⼈能够依法按照⾃⼰的意志,对⾃有物进⾏占有、使⽤、收益、处分等全⾯的⽀配。

除法律的限制外,其他因素都不能限制所有⼈对⾃有物的⾃由⽀配。

定限物权即他物权,他物权⼈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享有⽀配⼒,可⾃主地对他⼈所有物⾏使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中的某些权能。

⽽债是特定⼈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的给付,债权⼈的债权⽅可实现。

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以对物的直接⽀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以针对特定⼈的请求权。

债务⼈对债权⼈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并⾮债权⼈的⽀配客体。

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以对财产的⽀配权。

所以,有学者说,债权原则上说是以权利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是关系规范(Beziehungsnormen);物权调整的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归属规范(Zuordnungsnormen)。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从权利的效⼒上看,因物权为⽀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追及效⼒。

试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试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动债权 的地位 。所 谓劳动 债权 ,是 指 因企业 拖欠职 工 工资 、劳动保 险 费用 、 因破产 解 除劳动 合 同而应支 付 的补偿金等产 生的职工对破产企业所享有 的请求支付 的
( 1)债 权人 为避免债 务人 为个别清 偿而导 致财产
减少,享有 申请公司破 产的权利 ; ( )讨论 决定破产财 产处 理和分配 方案 ,但 有担 2
关键词 :破产 ; 产中债权人 的权 利 ; 破 劣势债权人 的保护
破 产概述 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由债权人或债

危机 的机会 ,最 终 获得 更 多清 偿 ; ( 4)在分配破产财产 时,有优 先于股东 的受偿权 。
2特 殊权利 .
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经过债务人破产程序后未获清 偿的债权 即归于消
台,因此 ,本文将草案的部分 内容纳 入讨论 范围。
破产债权按 比例受偿 ,这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由谁来承
担不能清偿的损失, 法律只能在不 同的利益 中作 出选择 。
( 2)别 除权 ,享有担保 物权 的债 权人指 对破产财 产 中的特定财产不依 破产程序 ,优 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的权利 。 企业破产法》第 3 条规定 , 《 2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
( 1)抵销 权 ,指债 权 人对 破产 企 业 负有债 务 的 , 可 以在 破产清算前抵销 。抵销权 的行使 以破产债权 人与 破产企 业互 负债务 为前提 ,但 债务 的给 付种 类 是否相
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我国到 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破产法 。现行破产制 度主要散见于 18 年 《 96 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以下简称 》( “ 企业破产法》 ) 9 1 《 《 ” 、19 年 民事诉讼法》第 1 章 “ 9 企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易懂版)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易懂版)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易懂版)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种重要的权利形式,它们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它们也有共同点。

在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之前,首先要了解它们的基本定义和属性。

物权是指享有物的直接支配权和对物的绝对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式,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

用益权则是指权利人具有使用和收益物的权利,但不具有处分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把特定财物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形式。

债权是指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利。

比如,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就有了债权,即要求买方还款的权利。

债权通常都是现金、金融工具或未来货币的形式,不涉及具体的物品或财产。

那么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关系呢?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是密切相关的。

例如,如果一个人买了一栋房子,他就拥有了这栋房子的所有权;同时,如果他向银行贷款购房,这个贷款就成了他欠银行的债务,他拥有的房子则成了银行的担保物。

另外,物权和债权还有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一方面,物权可以为债权提供保障。

比如,在房屋出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设定卖方要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以保证他对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同时,双方也可以协商设定房屋买卖款的支付方式,以确保卖方能够获得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权,从而保障其债权。

另一方面,债权也可以增强物权的效力。

比如,当一方以担保物权为担保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就会根据其拥有的担保物权,为贷款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这有利于提高贷款的获得率和贷款条件。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是密切相关的两种民事法律关系。

它们的关系通常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着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作用,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框架。

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行使问题

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行使问题

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行使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的出现为企业与个人在经济困难时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债务人的合理重整和清算,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物权行使问题一直是破产法实施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

本文将就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行使问题展开讨论,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破产法中担保物权行使的基本规定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其获得债权的一种方式。

担保物权的行使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担保权益的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对担保物权的行使做了明确规定:1. 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顺位。

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破产财产中,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保护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优先得到相应的偿还。

2. 对担保物权的行使程序和方式做了详细规定。

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以及相关的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进行。

对于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还规定了不同的行使程序和方式。

3. 对于担保人的追偿规定。

破产法对担保人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破产后,对于因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款项,有权就该款项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追偿。

虽然《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行使做了一些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担保物权与破产财产的竞争。

在债务人破产时,破产财产是有限的,而债务人可能存在多种担保物权,这就导致不同担保债权人之间会出现竞争的情况,有时并不能保证所有担保债权得到充分的偿还。

2. 对跨境担保物权的处理不够完善。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境担保物权的出现越来越普遍,但《破产法》对跨境担保物权的处理规定相对不够完善,导致在跨境破产案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和操作难度。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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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何在
内容提要:
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入手,对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对破产范畴内的债权物权的分类,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破产管理人在繁杂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破产财产债权物权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关系
企业破产其实质就是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依法合理流转,恢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无疑债权问题在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位于核心地位,企业破产就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物权关系的特别调整,然而这一切调整活动的物质基础则是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无多少,直接决定着调整的成败和效果。

因此,破产管理人深入研究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及外延,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围绕着破产财产清理各类债权、物权关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展开各方面工作,对圆满顺利的完成破产管理人任务意义重大。

一、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破产财产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看的见、摸得着、可控制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去除权利人取回的财产部分),我们可认为这部分财产为破产财产的内涵部分;一部分是管理人行使权利可望争取到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可视为破产财产的外延部分。

内涵部分破产财产:在管理人接管清理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后,即可恒定这部分财产,这项工作比较容易。

然而,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的取得就不那么容易,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既要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又要有高水平的职业技能。

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欺诈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对个别债务人的恶意清偿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违法无效行为。

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追回权,取得财产。

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管理人行使请求权、诉权、申请执行权
3、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该出资人补缴的出资。

4、对债务人企业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中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部分。

5、管理人通过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
的质物、留置物。

6、管理人通过支付货款,请求出卖人交付的在途商品。

7、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定的合同,所获取的财务。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分类
在民法学中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债权债务分成很多类别。

《企业破产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调整范畴和特点,可将债权分成如下类别:
1、破产债权和非破产债权。

这是依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的有关法则为标准的分类。

符合条件的破产债权,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按期限申报的债权。

它包括:未到履行期限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职工债权、无担保债权、连带债权、保证人求偿债权、损害赔偿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不符合条件的非破产债权包括:抵押债权、无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没有申报或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未申请补报的债权等。

2、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破产管理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

这是依据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的分类。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又叫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债权。

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破产分配。

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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