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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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导读: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篇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和弘扬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消除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省,市有关政策办法,结合金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失职过失问责”,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检查、纠正、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三部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过失事项后:一是没有检查清原因部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部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部放过(包括部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南建安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过失问责原则及类别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过失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是实事求是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对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原则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100元;失职过失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过失行为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失职行为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过失行为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

第七条对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罚款处理:(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7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50%的罚款;(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30%的罚款;第八条对违法、违章、失职、过失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两个类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下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集团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慰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销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三)泄露企业招投标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四)擅自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等各类证书的;(五)未能及时办理企业各类资质年检及信息更新;(六)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七)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取得有关结算凭证的;(A)货物销售中未按明细建立销售货款收取台账的;(九)未按照规定催收应收款项,或者对异常应收款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不及时上交货款的;(十一)没有货物流转的销售行为的;(十二)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经济责任目标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三)迟报、漏报、虚报、谎报安全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或措施严重失当造成后果的;(五)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六)因项目管理混乱等原因,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工程变更、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被反索赔的;(A)未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严密审核、或擅自变更数量与单价的;(九)在工程结算、资产处置、物资处理、资金支付和费用报销等方面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十)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重要,他们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相当复杂,不仅要管理和组织员工工作,还要制定政策、组织营销策略、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等等。

但是,如果管理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甚至引起重大事故,所以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阐述。

一、确立管理人员职责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职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 保证企业的运营和人员的生命安全;2. 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3. 具备正确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4. 能够规范和监督员工行为,实现公司的价值观和战略目标;5. 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

二、管理人员职责的追究方式1. 制定明确的责任权利规范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职权责任规范,包括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受到处罚的情况。

在规范的基础上,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和反馈,并及时进行纠正。

2. 实行惩罚制度如果发生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企业应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惩罚。

一旦发生重大的失职行为,应该立即进行调查,如果确认是管理人员的过错,要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厉的惩处。

3. 尊重员工权益管理人员的失职也可能影响到员工的权益。

企业应该尊重员工权益,全面收集员工反馈,并给员工一个解释和陈述的机会。

同时,要妥善处理员工权益问题,确保员工利益不受损害。

4. 追究责任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企业要将其移交给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是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争取让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三、管理人员应遵守的规范从管理人员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遵守以下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坚守道德底线管理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互信,拒绝任何违反企业公认道德底线的不当行为。

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XXX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失职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效能建设,规范公司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明确个人岗位责任,增强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职追究制内容失职追究是指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办文办事推诿扯皮、无故拖延、超越权限或者采取暴力,给行为对象、公司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受到群众投拆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部(室)和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失职追究范围,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失职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者致使公司、集体财务、机密文件、重要信息被盗、损坏、遗失,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六)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理,放任、默许或者怂恿职责范围区域或者人员违规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巨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条失职追究办法对违反上述过错失职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失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其应发劳动报酬中依照法定比例扣减工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理: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2、责任人不积极履行相应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的;4、群众所需办理事项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5、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6、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7、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部(室)、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干部职工在履行政务、事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工作出现重大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集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因工作质量、效率低劣,作风不正,言行不端,受到行政相对人投诉或上级批评,对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事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有过错或过失:(一)文稿起草、审核、印发出现重大失误。

(二)印章管理、使用出现失误。

(三)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损失严重。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密或造成重要机密文件丢失。

(五)工作推诿、拖拉、敷衍,工作质量、效率不高,被举报查实。

(六)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低劣,服务态度生冷硬,被举报查实。

(七)言行举止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

(八)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

(九)公务员若犯对来访人员或到本局办事的人员推诱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等日常行政管理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不依法办事、不公正办案被查实的。

(十一)因不廉洁行为被举报查实。

(十二)因不作为贻误工作的。

三、责任追究(一)工作人员有上述过错行为的,本局将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个人评优资格及创先争优资格的处理。

(二)因严重过错行为造成单位赔偿的,直接责任人除接受纪律处理外,还将承担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不廉洁行为被举报查实的,除接受纪律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调查或弄虚作假掩盖事实。

(二)经过组织的提醒、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仍不引起重视,再次出现同样差错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五、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在企业运转的过程中,由于员工的一些失误从而就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那么,对于这样的失误,公司要对其做好怎样的管理与追究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员工工作失误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岗位在岗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机制。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二、谁主管、谁负责;三、“四不放过”: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问责与改进相结合。

五、对问责追究对象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部门与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七、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第四条问责追究机构和权限由公司董事长任问责组长,副总经理、行政部经理与董事长秘书为组员,组成问责追究核查小组,全面负责问责追究核查工作,代表公司对各部门或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问责小组组长负责总体的领导、指导、指示、决策工作。

小组成员负责责任事项的日常核查、核实、督办、促办、情况汇报、处罚建议上报、处罚结果落实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主要定义一、失职行为——主体是指:1、在岗人员对本职工作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不尽职尽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符合要求、标准、规定时限的行为;2、拒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的作为行为;3、无意但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4、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应该检查而没有检查、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作为行为;5、故意不作为的作为行为;6、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7、滥用职权行为;8、各主管领导发现所辖各岗位在岗员工未尽职尽责而不做处理的行为;二、责任追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行文办事超过上级规定的合理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客户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职务
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过错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
故或事故隐患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
员的过错行为将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如下:
1.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人。

2. 职务人员失职追责: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明显过失行为,
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处理不当的,将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 追究责任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确保对责任人的追责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

4.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应进行专门调查,以确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追究责任应从企业领导层追溯到直接责任人,并严厉惩处。

5. 合法权益保障: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整个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包括听证、辩护、申诉等程序要求的保障。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事业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XX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各所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公司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对客户资信、项目真实性缺乏调查,导致投标保证金等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二)未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通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等方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责任追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抗或阻挠组织调查,进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四)干扰、妨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五)隐瞒、包庇、不查处责任人的;(六)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二)非法侵占、挪用企业财物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项规定、决策部署的;(四)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91、《公司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

91、《公司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

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责任事故意识,促进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是指由于各部门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违反制度、不良影响,或公司发生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应遵循“有责必罚、问责有据、尽职免责、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对有责不罚、问责流于形式、阻止或无故拖延问责工作,以及利用问责工作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划分第六条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分类(一)岗位差错1.一类差错(1)造成公司损失,但已积极追回的;(2)违反外部监管制度(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集团)办理业务的;(3)违反本公司制度引起操作风险或不良影响的;(4)上一次月度稽核或专项稽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检查前未及时整改或未按照整改期限整改的;(5)因工作失误或操作不当影响公司资金调动和支付的;(6)违反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及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被监管机构警告的。

2.二类差错(1)账务处理有误或遗漏的;(2)未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或账务核对不符的;(3)各部门提交的上个月业务归档资料中,本地办理的资料未在本月20日之前提交检查,异地办理的资料未在本月22日之前提交检查的;(4)业务资料出现问题的(包括但不限于要素及附件);(5)专项稽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6)上一次月度稽核或专项稽核检查中提出的整改建议在本次检查前未及时整改或未按照整改期限整改的;(7)违反本公司制度引起操作不当或不合规的;(8)违反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及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被监管机构约谈的。

(二)岗位责任事故1.一类责任事故(1)违反监管机构、集团及本公司制度,以权谋私或接受他人财物造成公司重大风险或经济损失的;(2)违反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不按内控流程执行,造成公司资金支付、投资业务、资产业务、利息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的;(3)对业务项目未履行尽职调查或把关不严,隐瞒业务重要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导致方案决策错误造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经济损失的;(4)违反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及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且影响较严重的;(5)其他经认定符合一类责任事故的。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对于员工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进行责任追究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中的要素:
1. 定义清晰的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员工的职责和工作标准,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避免出现工作过错。

2. 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3. 错误记录和汇报:建立错误记录和汇报机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错误时需要及时记录和向上级汇报,以便后续追究责任。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建立一套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判定责任等环节,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公平。

5. 处罚措施:对于工作过错的员工,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和后果,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

6. 教育和培训:在追究责任的同时,给予员工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错误的原因和如何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

7. 维权机制:建立维权机制,确保员工在受到追究责任时拥有申诉和辩护的权利,防止滥用权力或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制定和执行,避免滥用权力或不当对待员工的情况发生。

同时,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员工的培训和改进机会,以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管理人员进行问责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责细则:
1.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明确的问责,确保责任人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撤职降级: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在确保其无法胜任当前职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撤职、降级等措施,以警示他人并保护企业利益。

3. 处罚惩处:对于屡教不改、对事故负有重大过失的管理人员,可以考虑采取罚款、停职、开除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4. 教育培训:对于直接或间接参与事故的管理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生产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意识,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建立激励机制:在问责的同时,也要适度引入激励机制,对无事故记录和良好业绩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6. 完善制度和机制:事故发生后要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问责应尽量坚持事实、公正、公平原则,避免因个人情感和压力而违背正当程序。

同时,问责也应该是一种预防机制,通过问责倒逼管理人员加强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管理,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对于管理人员发生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根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级别,制定相应的问责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责细则:
1. 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
a.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纪律处分;
b. 造成轻微生产事故或未造成生产事故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c. 对于不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影响生产安全的管理人员,可以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 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a. 对于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给予降职、调离现岗或免职等纪律处分;
b. 对于长期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可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从管委会或董事会等高级决策层视情况可能追究责任;
c.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生产事故,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问责:
a.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包括降职、调离现岗或免职等;
b. 对于未能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导致生产事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c. 对于长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导致多起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问责的具体细则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要求来制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管理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

5个工作日、急件0。

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

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五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失职失责行为之一的,适不同程度分别追究轻度失职、重度失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三类责任。

轻度失职失责行为:1、所在管区未按酒店规定执行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而导致不良后果。

2、在工作中纪律散漫,对上级人员指派工作不能尽职尽责完成。

3、在工作中对所在管区日常督导、工作检查不到位,使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引起宾客不满。

4、不能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班前会不按程序召开,无班前会记录。

5、对待下属态度粗暴,使用轻视或蔑视语言等。

6、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给酒店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500-1000元以上。

7、其它轻度违纪行为。

重度失职失责行为:1、辱骂、体罚下属。

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现象发生。

给酒店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1000-2000元以上。

3、违反酒店内部文件资料、印信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4、发表或散布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酒店、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

5、对酒店各项规定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信息不畅。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7、对所在管区发生的事故和投诉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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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
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失职失责行为之一的,适不同程度分别追究轻度失职、重度失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三类责任。

轻度失职失责行为:
1、所在管区未按酒店规定执行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而导致不良后果。

2、在工作中纪律散漫,对上级人员指派工作不能尽职尽责完成。

3、在工作中对所在管区日常督导、工作检查不到位,使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引起宾客不满。

4、不能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班前会不按程序召开,无班前会记录。

5、对待下属态度粗暴,使用轻视或蔑视语言等。

6、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给酒店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500-1000元以上。

7、其它轻度违纪行为。

重度失职失责行为:
1、辱骂、体罚下属。

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现象发生。

给酒店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1000-2000
元以上。

3、违反酒店内部文件资料、印信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4、发表或散布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酒店、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

5、对酒店各项规定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信息不畅。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7、对所在管区发生的事故和投诉故意隐瞒。

8、在酒店内赌博或在场观看他人赌博,不予制止。

9、违反酒店安全规定,及相关安全法规。

10、故意损坏酒店物品和酒店财产。

11、其它重度违纪行为。

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1、拒不执行上级命令。

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重大投诉。

给酒店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2000元以上。

3、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损失金额为2000元以上。

4、工作不负责,擅自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负面影响、不良后果或造成事故致使酒店遭受损失。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
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3、个人季度累计3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

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

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直接给予撤职处理。

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否恢复其原职务。

第八条处罚程序。

1、轻度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重度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严重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下岗或辞退处罚程序:由部门主管副总或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责任追究。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含两次)。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轻度违纪者按重度违纪处理;一年内发生三次重度违纪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三)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变相收受财物。

(四)主观故意导致后果发生,放任后果发展或者拒不纠正错误。

(五)干扰、阻碍对失责行为进行调查的,对调查人员打击、报复、诬陷。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制止危害后果发生。

(二)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工作职效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部分用语解释如下。

(一)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是指:主管助理、主管、副经理、经理等级别人员。

(二)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直接对工作失责及其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部门和工作人员,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人员的错误及后果,负有失察责任,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审核、批准等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界江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综合部负责解释,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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