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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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

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

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

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代理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案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

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

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

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

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

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违法案例的例子:
1. 某理赔人员伪造被保险人的签名,以拒绝给予理赔款项。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伪造被保险人的签名,声称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2. 某理赔人员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冒用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交虚假理赔申请,并将理赔款项转到个人账户中,以牟取私利。

3. 某理赔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将被保险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出售给他人,用于非法目的。

4. 某理赔人员串通他人伪造理赔案件。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与他人合谋,伪造理赔案件,以获取不当利益。

5. 某理赔人员滥用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发起保险理赔申请。

该案例中,理赔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保险公司发起虚假保险理赔申请,骗取保险赔偿金。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影响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合同的签订时代签名是不是违法的⾏为,合同是不会⽆效。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代理⼈代签投保⼈姓名的⾏为肯定是违法的,合同可视为⽆效合同。

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您需要关于这⽅⾯的帮助,店铺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签名对客户的危害
人身安全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实践中出现过投保人代签名后,杀害被保险人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
案例再现
代父签名,实为谋财害命
代签名的类型
代签名的危害
代签名相关法规
杜绝代签名
课程大纲
3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规定 保险行业协会法规 公司管理规定
1
公司为客户沙某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为738元,沙某因退保产生1197元经济损失由营销员马某赔偿;马某被扣3分,职级晋升延长六个月的考核期;直接主管于某负连带责任,扣除当月管理津贴15%。
2
案例再现
也会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大大降低客户的忠诚度及满意度,最终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更加恶劣。
杜绝代签名 从我做起 !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一则发人深省的故事
代签名行为看似事小,但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损人不利已,销售人员切勿因小失大!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条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条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寿险公司投保人代签名的风险与对策

寿险公司投保人代签名的风险与对策

厉以及保险公 司品质管理的逐渐 名 的合 同效 力 问题 阐述清楚 。
完善 , 一 种 代 签 名 现 象 基 本 能 第
于投保 人代 替被保 险人 签名 引发
行 为人承 担责 任 。本 人知道 他人
否认 表示 的 , 为 同意 。 视 ”
投保 人代替 被保 险人签 名 的 以本 人名 义实施 民事 行为 而不作 在 保 险业 务 中 , 出 现 投 保 常 而《 同法 》 4 合 第 8条规定 , 行
被保 险人 经 保 险公 司 催告 知 晓 , 以推断 : 险公 司投 保 人 代 被 保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保 沉默表 示拒绝 追认 , 同无 效 。 合 险人 签名 引发投诉 的本 质在 于流 在 实务 操 作 中 , 签 名 现 象 代 而在实 务 操 作 中 , 险公 司 程设 计 的缺 陷 , 保 即没 有 对 被 保 险 往往很 难避免 。新 的流程设 计对 对第一 类 情 形往 往 无 法 举 证 , 只 人实 行 回访 核 实 的 环 节 , 而 也 保 险公 司 的好 处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从
3 被保 险人 没 有 明确 同意 , 、
代签 名却 不 表 示 反 对 的 情 况 下 , 会有 两种情 形发 生 : 第一 , 被保 险 人事 后 自己知 晓 , 么 认 为 代 签 那
保 通 过 观察 回访 流 程 图 , 们 也没有 明确 不 同 意 , 险 公 司应 我 名属 于委 托 代 理行 为 , 同被保 可以发 现 , 视 一般 保 险公 司仅 仅 是 立刻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投 保 人 , 险人本 人 签 名 , 以死 亡 为 给 付保 把 投保人 作 为 回访 的 对 象 , 将 未得 到被 保 险人 同 意 , 险公 司 保 而 险金 条件 的合 同照样有效 ; 第二 , 被保 险人 排除在 外 。因此我们 可 有权利 撤 销 合 同 , 由投保 人 承 并

浅析代签名保单对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浅析代签名保单对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保险投 保 书 、 及 财务告 知 书 , 健康 以及 其余 表明投 保 意
二 、保 单 签名 问题 的法理 分 析
在实 践 中 , 保险 市场 的竞 争 非常激 烈 , 许 多 由于 在 保 险公 司的激 励机 制 中都 明确规 定 了保险 代理 人 的收 入 和保 单的数 量 成正 比关 系 ,保 险 代理人 为 了拿 到更 多的 保单 , 往不 择 手段 , 往 甚至 误 导投 保 人 , 保 险 欺骗 人 , 保单 及代 签保 单现 象尤为常 见 。 代填 而投 保人 法律 意识 的淡薄 ,对 保险 合 同法律 严谨性 的认识 不足 就 更 加剧 了上述 问题 的产 生。 人身 保险 合同的 订立 一般 经投 保人 发 出要约 和保 险人承保 即承诺两个 阶段 。 国 《 我 保险法 》 第十三 条规 定 : 投 保人提 出保 险要求 , 保险人 同意 承保 , “ 经 并就合 同的 条款 达成 协议 , 合同成 立 。保 险人应 当及时 向 保险
代理 人代 投保 人签字 。这 也是 较 为普遍 的 一种 代签 现
赔偿 的主要 依据 。 保人 、 险人 在保单 相应 位置 上 投 被保 签 名或 盖章 在形式 上证 明 了投 保人 或被 保 险人 同意 保
险 合 同的法 律效 力 。 问题 在于 , 是其他 人在 合 同上代 若
( ) ME C M R E& L W 商务与法律 ( A
中不 少险种 如生 死两 全险 、 保 险 、 康保 险等 均包 年金 健 括 死亡 事故 给付 , 是否也 适 用此 条款 ? 在 20 年 7 早 00 月2 6日 , 会发 布 的 《 保监 关于 规 范 人身 保险 经营 行 为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 知” ) 通 中规定 : 人 身 “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
1.ONE
严禁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在保险销 售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
2.TWO
❖ 投保单(个人保险投保单、电子投保确认单); ❖ 健康问卷; ❖ 投保提示书; ❖ 保险合同送达书;
代签名的范围——保全资料
❖ 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非付费类) ❖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 ❖ 授权委托书; ❖ 补充告知问卷(复效); ❖ 保险合同代理服务确认书等
代签名的范围——理赔资料
从我做起——转变思想
从我做起——熟知法规
❖ 积极参加公司职业道 德教育及行为规范培 训、加强日常自我学 习。
❖ 熟知保险法律法规, 维护客户、自身与公 司的合法权益。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上 签名;
❖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 属说明不得相互代签名,并 指导其正确签名;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烈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每计1分,计扣人民币300元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每计1分,计扣 人民币200元;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甚至列入行业黑 名单。
遭致处罚 代签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因管理不善遭致 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被保险人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一、授权范围
本人(被保险人)将签署《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授权委托事宜授
权委托给(委托人全称),委托人有权代为签署、承诺、修改、解释、终止或变
更相关文件、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

二、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授权不可撤销。

三、委托事宜
1.委托人有权就保险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向保险公司提供全
部必要信息、材料,并与保险公司进行相关沟通。

2.委托人有权代被保险人对涉及合同的一切问题进行谈判、申诉、仲裁
等法律程序,并接受法律文书、调解书。

3.委托人有权代被保险人行使与保险金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金的领取或分配等事项。

四、授权声明
1.被保险人确认委托人代表其在合同签署、执行中的一切权利都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

2.被保险人在接到保险公司通知时,应认真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保证
委托人在代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受到干扰。

五、其他事宜
1.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保险人各持一份。

2.本授权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授权委
托书的效力不受其他任何零的抵制。

授权人:
(签名)
日期:年月日
被授权人:
(签名)
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被保险人代签字授权委托书,涉及授权事项需仔细考虑后签署。

关于代签的情况说明

关于代签的情况说明

关于代签的情况说明代签是指通过他人的代签来完成一些文件或合同的签署。

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下面将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代签的情况。

代签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层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署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代签则违背了这一原则。

如果代签方没有得到被代签方的明确授权,那么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甚至被视为无效。

这就意味着,代签方可能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

因此,在进行代签之前,双方必须明确代签方是否有合法的代签授权,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代签还存在信任问题。

代签是一种信任行为,代签方需要得到被代签方的充分信任才能进行代签。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信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果双方之间的信任程度不够,那么代签方很可能会滥用被代签方的权益,从而给被代签方带来损失。

因此,在选择代签方时,被代签方必须慎重考虑对方的信誉和信任度。

代签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从而导致交易不公平。

在代签过程中,代签方往往对合同的内容和细节了解更多,而被代签方可能对此一无所知。

这就容易导致代签方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利于被代签方的条款,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在进行代签时,被代签方应该尽可能了解合同的内容和细节,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代签还可能引发道德层面的问题。

代签是一种利益交换行为,代签方通过代签获得一定的利益,而被代签方则通过代签解决了某些问题。

然而,代签方是否真的能够为被代签方提供帮助,是否真的有能力完成代签任务,这都需要被代签方进行一定的判断和评估。

如果被代签方没有对代签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那么代签方可能会利用被代签方的需求来谋取私利,从而损害被代签方的利益。

因此,在进行代签时,被代签方应该保持警惕,避免因为利益的诱惑而忽视代签方的真实能力和动机。

代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案例概述在某市,一位市民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他发现自己的名字并非本人亲自签署,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充分告知,感到十分不满。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类似的情况在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

案例分析保险单代签名,看似简单的操作,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如果代理人代签,投保人并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和诈骗的违法行为,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亲自签名确认。

如果代理人代签,且投保人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对于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首先应尽快收集证据,包括签署保险合同时的录像、照片、授权委托书等。

其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同时,我们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人不得随意代签合同,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保险单代签名案例不仅是个别现象,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威胁。

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保险市场环境。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篇一: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未经投保人、受保人签字就稀里糊涂的“被”保险不说,让人怀疑的是这样一份“保险”能否获得保险金?10月30日,河南唐河县张先生向大河网投诉称,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的做法让人不解,至今也没有答复。

张先生说,早在四年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爱人在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业务人员的劝说下为他买了一份叫“康宁终身保险”的险种。

该险种要求张先生每年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交纳1000元险费,当张先生遇到重大疾病时可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申请保险金。

让张先生疑惑的是,当时在签订这份险种的时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和作为被保险的自己都没有亲自签字,他就稀里糊涂地被通知“入保”。

随后,有朋友提醒张先生,如果不是自己的签字,将来在遇到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必会给他兑现保险金。

于是,张先生在网上了进行了查阅,发现确实有类似事情发生:由于不是本人签字,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遇到了麻烦。

他立即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进行了咨询和投诉,但一直没有下文。

“我今年没有交钱,原因是保单不是我的签字,就怕我到有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不支付我保险金。

”张先生对此充满疑虑。

对于张先生说法,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有关工作员并没有正面回应,而是说“会把此事反映给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并妥善解决。

”篇二: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一、前言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

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

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

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上 述两 大类保 险文本签 订过程 中 , 险公 司业务 员、 理 保 代
在 被保险 人代签 名 问题 上保 险公 司一方 存在 重大过 错 。根 据合 人 居于 绝对 的主导地位 。 对于投 保人和 被保 险人而 言 , 险合 同 保
同法 缔约责任 的相关规 定及原理 , 保险公司 的行为 已经 对投保人 应 当 怎样签订 , 他们知之 甚少 。完善法 律法 规 , 强处罚 力度 只 加 及被保 险人造成 了信赖利 益的损 失, 当承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能解决法 律层面上 的问题 , 应 。 对于 保险公 司而言 期望杜绝保 险代签
关键词 保 险法 代 签名 法律后 果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1)410 1 10- 9 (000- - 0 20 中图分 类号 : 2.8 D92 2
近年来 , 国的保险 业市场 发展迅速 , 我 保险作为“ 社会的稳定 行 为 , 有经 过被代理 人 的追 认, 只 被代 理人才 表 明投保人 知道并 器” 的功 能得到 充分 体现 。但是 由于我 国保 险业发 展历 史 比较 认 可 了保 险业务 员的代 理行 为。投保 人 已用 实际追 认行 为认可
另一 方面 , 会使 保险公司对 有关保 险业务 的客观真实程度 产生错 4 条 的规定 ,企业 法人对 它的法 定代表 人和 其他 工作人 员的经 2
误判 断 。

营 活动 , 承担 民事责任 。 因此保 险营销 员行为 的后 果直接 由保 险

投保 人代 被保 险人签署字 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 公司承担 。 如保 险营销员 代投保 人签名造 成保 险合 同未成立 , 则 投 保人可 以要 求保险 公司赔偿 缔约过 失造成 的损 失 。 保 险代 理人分 为保险 代理机 构和 保 险个人代 理 ,从性质 上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担责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担责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险企需担责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

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

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

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代签名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代签名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代签名篇一:文书送达回执单文件送达回执单篇二: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为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力,结合省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务流程及处理时限(一)柜面接收核对保险合同柜面指定专人接收核对省公司递送的保险合同,首先检查保险合同箱(袋)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总体数量与所接收保险合同是否与《保单清单》相符,然后依据《保单清单》对已接收的保险合同进行逐单核对,主要核对是否存在配送错误和打印错误。

核对中发现问题,在《保单清单》上注明,并根据错误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系。

核对完毕,在《保单清单》上签署核对人员姓名及核对日期和时间,并在省公司网站中的“保单发送”平台做接收登记处理。

为方便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在逐单核对过程中,需将保险合同载明的业务员姓名、工号抄在《保单清单》对应保险合同号的前面。

接收保险合同当日,依据《保单清单》将保险合同号码对应抄写在投保单上。

处理时限:核对工作应于接收保险合同当日完成。

(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各柜面收到保险合同当日,指定专人依据《保单清单》发放保险合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时要求在《保单清单》对应合同号后签署姓名及领取日期。

处理时限:柜面收到保单当日通知业务员领取,业务员应于柜面通知的2日内到柜面领取(三)业务员将合同送达客户处理时限:驻地2日内送达客户手中,乡镇及农村5日内送达客户手中。

(四)业务员将回执送达公司处理时限:驻地自业务员领取合同4日内,乡镇及农村8日内。

(五)公司进行回执的接收和核销接单初审人员接收业务员交回的保单回执,在《保单清单》对应投保单号 蓬勃范文网: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代签名)后打勾注明,并于接收回执当日在CBPS系统内进行核销处理。

二、处罚措施(一)柜面未按规定时限核对保险合同及通知业务员领取,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二)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至柜面领取保险合同,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保险代签名法律后果(3篇)

保险代签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代签名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其本人同意,由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行为。

在我国,保险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农村地区。

然而,保险代签名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保险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险代签名的法律性质1. 保险代签名属于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代签名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 保险代签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代签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代签名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保险代签名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效力问题(1)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有效: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保险合同有效。

2. 代签名者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代签名者因保险代签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有效,代签名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签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保险合同。

(2)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保险合同。

四、案例分析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甲在未经当事人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代签合同是否违法

代签合同是否违法

代签合同是否违法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要强调的是,代签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谨慎对待。

一般情况下,代签合同是指某一方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纠纷和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代签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代理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并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未经委托人授权代签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违法手段代签合同。

3. 代签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代签合同并不违法,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建议在代签合同前,委托人和代理人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范围、代理期限、代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尽量避免引发法律纠
纷。

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代签合同是否违法

代签合同是否违法

代签合同是否违法
在法律上,代签合同是否违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代理
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代签合同并不
一定违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代签合同需要明确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代理人必须在受
委托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签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应当清晰地说明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
及代签合同的具体范围。

其次,代签合同需要满足代理人的代理条件。

代理人必须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否则,代签合同将
被视为无效。

此外,代签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合同应当具
备合法的标的、目的和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代签合同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

总之,代签合同并非一定违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
程序。

在代签合同过程中,建议委托人和代理人应当谨慎行事,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保险合规案例

保险合规案例

保险合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 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银保监会写保险业务员违规违法的投诉信,要全额退保有

给银保监会写保险业务员违规违法的投诉信,要全额退保有

给银保监会写保险业务员违规违法的投诉信,要全额退保有一、保险业务员违规行为有哪些1、故意隐瞒:这个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有关重要情况进行故意隐瞒的,通常包含了收益分配情况、承诺与保单不符的保障、对保单相关内容做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说明等。

2、代签名:在没有经过投保人或者被保人等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代替或唆使他人签署相关保单文件的。

3、故意误导:保险业务员在客户投保过程中,故意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单如实告知义务的。

针对保险业务员罗列的相关违规行为还是比较多的,上述只是重点介绍了几条与消费者投保联系比较密切的行为: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一下。

二、保险业务员违规退保可以退全款吗可以退;保单可以全额退保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犹豫期内,另外一种则是保单在投保时存在违规行为;所以因为业务员违规操作,投保人是可以申请保单无效全额退保的。

虽说商业保险的投保完全是由投保人自愿的,但保险公司方还是有详细告知的义务,在这期间业务员故意隐瞒保单相关保障或者是承诺与保单实际保障不符的内容时,让客户在误导下投保的,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其中的责任,将全部的已交保费返还给投保人。

三、保险业务员违规公司承担责任吗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在客户投保的过程中,保险业务员的相关行为是经过保险公司授权的,即便保险公司有明确禁止业务员操作违规,在确实发生相关事项之后,保险公司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业务员的违规行为确实属实,并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否则保险公司有理由不履行相关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业务员违规退保可以退全款吗的相关说明;保单以业务员违规为由申请全额退保的,需要投保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所以具体是否能够全额退保,还是要看保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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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篇一: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投诉屡见不鲜。

保险合同的代签名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能因代签名问题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在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文件主要有三种文件,投保书(含特别约定等通知书)、保费代扣协议书、保单回执。

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加以分析。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方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并缴纳首期保费。

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生调,各类约定文件等辅助程序。

保险公司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

而对于银行代理销售模式,较为简单,目前大多采用现场出单形式进行承保。

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仍是填写投保单,经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录入信息并现场出具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直接签署回执。

对于以上两种销售模式,涉及到需要签名的书面文件有: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

其中投保单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只需要投保人的签名。

保单回执代签名在这三种文件当中,保单回执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用于查验投保人是否已收到正式保单的一种工具;二是涉及到投保人的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其重要性最小,并且是完全不涉及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一种文件。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非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

保单回执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时产生的附属品,所以,保单回执的签署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因而对合同的成立不可能构成任何影响。

在保单回执上出现代签名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及原因:第一,由于正式保单送达时投保人不在或不便签收等原因,由被保险人代签。

因为代理人一般直接到投保人家中开展业务,而由于《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当中,投保人绝大多数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甚至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这种代签名非常容易出现。

第二,仍是由于上述原因,但代签名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家属。

第三,由于某种原因保单不能及时送达,代理人为了按时归档等业务流程需要先代投保人签署回执,之后再将保单送达投保人。

以上三种情况,都不会影响到投保人最终收到正式保单这一结果,也即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没有影响。

显而易见,保单回执上的代签名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但可能会影响到保单犹豫期的计算。

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签名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的作用在于投保人赋予保险公司从投保人的银行账户里划取保费的权利,既是投保人愿意缴纳保费的意思表示也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具体行动。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表述,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即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就签署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一起带回保险公司接受审核。

大多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单的承保时效,在审核投保资料的同时会从投保人账户当中划取保费。

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承保,签发正式保单,如不能承保,则退还投保人保费。

也就是说,银行划款协议书的签署一般是在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之前。

尽管如此,它的签署与否以及是否存在代签名现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很显然,它本质上只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一份处理自己名下存款余额的书面表达文件,对于保险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银行划款协议书一般是不允许他人代签的。

理论上讲,出于对客户的保护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银行对于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例如可以在收到协议书后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确认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成本考虑银行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讨论的焦点仅仅是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即使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问题未被及时发现也不影响保险人从投保人账户上划取保费以及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只要投保和同意划款是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即使签署协议书的不是本人问题也不大,只要事后请客户补写一份授权书或重填一份划款协议书即可。

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以此为由来质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反,在这里更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的是投保人,尤其是业务员代签名的情形。

投保单上的代签名相对于前两种文件而言,投保单在整个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代签名问题所引起的关于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大多数都是指投保单上的代签名。

一、投保单上代签名的类型投保单上容易出现的代签名现象有三种:最常见的是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其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代签名,最后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在实际操作中代签名有很多原因,比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代理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

或者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如果代理人具有较强责任心他就会为获得亲笔签名而再跑一趟,但如果恰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在家,这就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签名问题,第三人一般是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也很容易理解,比如填写投保单的当时被保险人不在场,代理人出于尽快达成业务的心理,怂恿投保人代签名等等。

二、具有代签名瑕疵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代签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从《合同法》和《保险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代签名的事实既不属于以上法条所规定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情形,也不具有非法目的,与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无关。

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代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文件并不仅限于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还可以有别的形式。

既然《保险法》没有对“别的书面形式”做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可以参照《合同法》,认为还可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某些数据电文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说明,立法的本意并没有把签名作为合同形式的要件。

当然,目前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都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文件,但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必须要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创新的合同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必然也会不断被探索和创新。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自签名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代签名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虽然该通知要求投保单应为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是没有对代签名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并且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也因而不能作为认定代签名合同无效的依据。

2、代签名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并不冲突第一部分是从法律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来讨论的,以下进一步从正面对存在代签名瑕疵的保单效力进行分析。

(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篇二:代签字保险合同篇一: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要明白代签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要了解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的法律缘由。

从投保人一方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而这告知应是书面的,投保人的签名则表明对告知的认可。

从被保险人一方看,含有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所以非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可,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即投保人随便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积极促使或消极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重大影响。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既代表合同当事人的要约又代表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未能成立,更严重的是影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被保险人只是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他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却转变为维持合同效力的事实主体,如果没有他对投保人的选择,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如在广州发生的黄某为谋取保险金,雇佣杀手杀害其未婚夫一案中,即是黄某以其未婚夫为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代其在被保险人栏中签字后买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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