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 客户签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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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

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

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

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代理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 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各部门、各分公司: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21〕13号)对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为防范因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和国内相关判例风险提示如下:一、产生风险及有关案例(一)因代签字而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__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川09民终5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出示了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有投保人的签名但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其签名并非是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亦不要求作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驾驶人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因未尽提示义务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二)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民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单中的免赔率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就涉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来看特别约定事项载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内容并没有以加粗或加黑的方式而足以引起天龙公司的注意保险公司亦未举证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天龙公司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赔率的约定无效。

保险公司不能扣除10%的免赔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与非免责条款均使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不能认定免责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达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作用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吉01民终15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但是该条款也存在非免责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的情形如“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所以不能认定该字体的加黑加粗即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案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

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

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

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

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

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合同的签订时代签名是不是违法的⾏为,合同是不会⽆效。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代理⼈代签投保⼈姓名的⾏为肯定是违法的,合同可视为⽆效合同。

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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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琢磨,罗列的内容更有利于己方。

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详看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民法典》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只是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换句话讲,对于那些不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则没有提示的义务,且这种提示义务也仅存在于使用格式条款时。

如果相关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则即使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提供者也无提示义务。

关于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

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不清楚这个问题,以下店铺⼩编为您收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起增长法律知识。

投保⼈代替被保险⼈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保险合同纠纷中⼏个常见的问题:⼀、合同效⼒问题。

⼈⾝保险合同是以⼈的寿命和⾝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的⽣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即恶意投保⼈)置于危险状态。

由投保⼈在未获取被保险⼈书⾯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效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只能就该条款表⽰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投保⼈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代签的故意。

虽然该案投保单中健康告知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注明应由被保险⼈亲⾃签名,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续以及违反这⼀⼿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

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投保⼈代签投保单的⾏为加以制⽌,也没有要求投保⼈出⽰被保险⼈书⾯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投保⼈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

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保险公司实际默认了投保⼈代签投保单的⾏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必须对投保单进⾏严格核保,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正是由于保险公司怠于履⾏告知义务,后⼜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重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合同形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缔约过失⾏为给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19从我做起 严防代签名

19从我做起  严防代签名
目录
1
2 3 代签名概念 代签名范围及类别 代签名危害 代签名违规处理及案例
4
一、什么是代签名?
代签名: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或投保人、被保险 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在不具备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在应由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亲自签署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申请书等 保险合同文件中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的行为。
代签名案例及违规处理
※ ※ ※ ※ 违规扣分(5分/件); 延缓职级晋升期3-6个月,严重的可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 监管部门及行业 协会,要给予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 评,甚至列入行业黑名单等。
从 我 做 起, 严 防 代 签 名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及其 他资料或文件上签名;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说明不得 相互代签名,并指导其正确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文盲的,我们需指 导他们在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 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 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 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 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 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制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评,甚 至列入行业黑名单。
直接经济损失
1
代签名的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司 将不予理赔。 其他成本
2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
1.ONE
严禁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在保险销 售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
2.TWO
❖ 投保单(个人保险投保单、电子投保确认单); ❖ 健康问卷; ❖ 投保提示书; ❖ 保险合同送达书;
代签名的范围——保全资料
❖ 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非付费类) ❖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 ❖ 授权委托书; ❖ 补充告知问卷(复效); ❖ 保险合同代理服务确认书等
代签名的范围——理赔资料
从我做起——转变思想
从我做起——熟知法规
❖ 积极参加公司职业道 德教育及行为规范培 训、加强日常自我学 习。
❖ 熟知保险法律法规, 维护客户、自身与公 司的合法权益。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上 签名;
❖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 属说明不得相互代签名,并 指导其正确签名;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烈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每计1分,计扣人民币300元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每计1分,计扣 人民币200元;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甚至列入行业黑 名单。
遭致处罚 代签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因管理不善遭致 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

<div class="article_tit">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div> <span>作者&nbsp;:&nbsp; 颖子</span> <p> 江苏泰州69岁的老汉刘天宏瞒着家人,为小儿子及四个孙辈购买了12份保险,约96万元。

原想适时给子孙一份惊喜,没想到惊喜变成了“灾难”,这12份保险合同,“被保人”一栏均被“代签名”,可《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视为无效。

那么,这近100万元的保险费就这么白白打水漂了吗? 惊喜变“灾难”,96万买来12份无效保险合同2010年1月13日,即将到来的农历新年,每年这个时候,从事果品批发生意的刘军就忙得不可开交。

上午10点,母亲王兰春打来电话,语气十分急切:“你快回来!家里出了事。

”原来,家住泰州市江州南路的王兰春老人忙着大扫除。

整理柜子时,她无意中从柜子最里面翻出一大沓东西,仔细一看,是12份保险合同,投保人都是老伴刘天宏。

她忙问老伴是咋回事。

刘天宏说这是为小儿子和四个孙子买的,为给晚辈一份惊喜,他一直瞒着家人。

12份保险合同一共96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

恰巧大女儿刘珍在家,王兰春忙拿给女儿看。

刘珍一看,不禁惊出一身冷汗:合同上清楚注明,合同必须由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签名后方可生效,可这事,父亲一直没告诉过他们,更别提“被保人”签名认可了,这合同有效吗?感觉事态严重,她让母亲赶紧把两个弟弟叫回来。

刘军回到家,见二哥刘齐和姐姐刘珍都在家,个个都显得忧心忡忡,忙问:“怎么了?”大姐将一沓文件递给他。

几份保险有3份“被保人”是刘军,7份是为刘军的三个孩子买的,剩下两份的“被保人”是刘珍的儿子何正。

最早的一份购于2003年10月5日。

刘军刚看完,大姐便指着合同中的一则条款对他说:“合同上注明,本合同必须由投保人、被保人本人认可并签字后才生效。

保险销售违规影响合同效力

保险销售违规影响合同效力

保险销售违规行为对保单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追求业绩和佣金,可能会采取各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法律法规,而且对保单合同的效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返佣行为是保险销售中的一种常见违规行为。

返佣是指保险代理人以现金、礼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形式,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或者佣金。

返佣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律法规,属于非法利益输送,严重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因此,返佣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其次,保单代签名行为也是保险销售中的另一种常见违规行为。

保单代签名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投保人签名同意保险合同。

这种行为违反了投保人的真实意愿,侵犯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单代签名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保险代理人还存在夸大保险收益和理赔、隐瞒保险合同重要信息等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产生误解,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误导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

因此,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总之,保险销售中的违规行为对保单合同效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确保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寿险代签名的合同处理方式探讨

寿险代签名的合同处理方式探讨
最 大限度 地 促进 这 个新 领 域 、 新 评价模 式 , 交易价 格更合 理 。 使 市 场的开发 。
四是培 养高 素质 的保 险从业
的精算 师 队伍 、 备 国 际 眼光 的 具
包 实 际出发 , 条 不 紊 , 极 探 索 , 专业评 估 , 供保 单 贴 现 的合 理 人员 , 括建 立 与 国际 水 平 接轨 有 积 提 二 是 推 动 上 海 再 保 险 业 发 保 险投资 顾 问 、 单 贴 现 中介人 保
S/ A/ A // V 3A  ̄ L - Z4 GH  ̄ SL g V F 2 0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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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 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在没 有保 构可 以是 国际上有 丰富经 验的权 在 信 息 搜 集 与 处 理 方 面 处 于劣 单贴 现公 司等第三 方参与 的情况 威机构 在 中国设 立 的分 支 公 司 , 势 , 而被保 险人往 往 已身 患重病 , 下, 很难保证 交易 的公 平性 。 也可 以是 国 内新 建 的 中资 公 司。 无力 维护 自己的 合 法权 益 , 单 保
由于代 签 名 实 施 的 种 类 不 同 , 其 因被保 险人 为 未 成 年 人 , 法 定 出保 险合 同无 效 , 求 全 额返 还 需 要 处 理 的方式 与最终 结果 也有 所不 监 护人 签 名 , 人 在 业 务 员 的 唆 保 险 费 。此 时 , 的业 务 员往 往 老 有 同 。现举例 如下 :
当前 , 妨 先在 上 海 由各 寿 展 。再 保 险 公 司 被 形 象 地 称 为 员等 。培养 的途 径可 以考 虑提高 不 建立 险公 司进行 试点经 营 。因为寿险 “ 险公司 的保险公 司” 保 。其在保 保 险从 业 人 员 的 进 入 门坎 , 公 司 目前 已有 保单 贷 款 业 务 , 因 单贴 现交 易 中的作 用 表 现 为 : 当 保 险从 业 人 员 进 修 制 度 , 别是 特 此, 可先允 许 末 期 疾 病患 者或 健 投资单 一 保 单 时 , 往往 面 临被 保 精算 师与保 险投 资顾 问应 定期培 并 康 老年人 以保单 的死亡保 险金 为 险人 生命 预 期 不 准确 的风 险 , 如 训 与考核 , 借 助 现 代 信 息 技术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doc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doc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一、前言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

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

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因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

保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

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

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 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

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其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 4 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案例概述在某市,一位市民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他发现自己的名字并非本人亲自签署,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充分告知,感到十分不满。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类似的情况在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

案例分析保险单代签名,看似简单的操作,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如果代理人代签,投保人并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和诈骗的违法行为,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亲自签名确认。

如果代理人代签,且投保人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对于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首先应尽快收集证据,包括签署保险合同时的录像、照片、授权委托书等。

其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同时,我们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人不得随意代签合同,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保险单代签名案例不仅是个别现象,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威胁。

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保险市场环境。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担责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担责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险企需担责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

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

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

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保险代签名问题3

保险代签名问题3

案例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保险公司不得以 “代签名”为由拒赔,应全额理赔7.2万 元。 法 院认为,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的保险知识 优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签名 问题明示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充分履 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吴女士在办理复 效手续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 字的情况下,仍为她办理复效,可认定保 险公司对代签的行为已认可。基于上述理 由,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义务,对吴女士作 出赔偿。
什么是保险代签名?
• 释意: 保险代签名 是指在以死亡为给 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法律规定的由被保 险人签名却由他人 代签的行为
代签名有两种情况
• 第一种:投保人代被保险 人签名 • 第二种:保险代理人代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产生的问题
代签名现象的存在,使得保险公 司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 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极易造 成纠纷。
所以一定不要代签名
• 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 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 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他 们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 • 对于保险公司,无法考核 其经营状况,存在经营风 险,也易造成对保险公司 的误解 • 对于客户,危害更大。一 是可能遭到拒赔,二是可 能引发道德风险。
第二种
• 经过授权,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除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 性规定外, 该行为合法有效,投保单和保险合同均为合 法有效。 • 未经授权,权利义务已经执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 效。 • 未经授权,事后也未得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由保险 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代签名”不能一概拒赔
• 1998年,吴女士为丈夫张某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额7.2万 元。丈夫失踪后这张保险单一度由于吴女士未及时缴费, 导致暂时失效,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此处吴女士代 丈夫张某签名)并补交保费,保单才继续生效。丈夫张某 意外失踪,妻子吴女士为他续交4年的保费后等来法院宣 告丈夫死亡的判决。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张某的名 字是代签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令保险 公司全额赔付。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签名对客户的危害
人身安全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实践中出现过投保人代签名后,杀害被保险人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
案例再现
代父签名,实为谋财害命
代签名的类型
代签名的危害
代签名相关法规
杜绝代签名
课程大纲
3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规定 保险行业协会法规 公司管理规定
1
公司为客户沙某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为738元,沙某因退保产生1197元经济损失由营销员马某赔偿;马某被扣3分,职级晋升延长六个月的考核期;直接主管于某负连带责任,扣除当月管理津贴15%。
2
案例再现
也会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大大降低客户的忠诚度及满意度,最终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更加恶劣。
杜绝代签名 从我做起 !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一则发人深省的故事
代签名行为看似事小,但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损人不利已,销售人员切勿因小失大!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条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条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

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

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有着8年保险从业经历业务员肖白(化名),在办理客户寿险保险合同时,因未认真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真实签名,最终客户反悔退保,导致所代理8份《保险合同》无效,给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公司损失13.42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中也存在监管不力,遂判决由肖白承担保险公司损失的70%责任,赔偿保险公司9.3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支付肖白的佣金1.97万余元外,肖白应赔偿保险公司74271.46万元)。

2002年3月,39岁的肖白进入上海市某保险分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代理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若肖白工作中发生代签名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肖白的责任,若给保险公司或客卢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肖白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制定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将代签名作为违规行为子以扣分。

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肖白作为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先后与投保客户郑某夫妇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均为该夫妇的儿子、女儿。

截止退保发生时,郑某夫妇夫妇累计缴纳保费51.6万余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 元。

2008年10月,肖白以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夫妇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某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贺提出退保。

同年12月,郑某夫妇也共同向保险公司申明,否认保单上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以所签《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子以退还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在核实涉案保单,发觉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在2009年2月1日与郑某夫妇协商订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 万余元(以己缴保费51.6391万元,减去己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再减去郑某夫妇自愿承担2万元损失)。

《解约申明》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向郑某夫妇支付了上述约定的解约金。

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上述经济损失后,—纸诉状起诉到法院称,肖白经手的涉案8份《保险合同》均存在代签名的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所涉《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据此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协商基础上退还保费46.08万余元。

《诚信为本 合规经营从我做起》培训考试

《诚信为本 合规经营从我做起》培训考试

《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从我做起》培训考试[复制]此次考试为了检验培训效果,请各位伙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题。

祝各位在销售的路上诚信为本,合规经营。

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考试即将开始,请您做好准备,祝您好运。

1. 合规经营是 [单选题] *A.一锤子买卖B.保险回头客(正确答案)C.道德绑架D.强买强卖2. 合规经营中合规的概念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 *A.法律法规(正确答案)B.监管机构规定(正确答案)C.行业自律规则(正确答案)D.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正确答案)E.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正确答案)F.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计后果地经营3. 本次培训中提到保险行业的三个不认同是 *A.消费者不认同(正确答案)B.从业人员不认同(正确答案)C.社会不认同(正确答案)D.亲戚朋友不认同E.老板不认同4. 保险行业哪些行为是不合规的 *A.代签名(正确答案)B.不如实告知(正确答案)C.销售误导(正确答案)D.详细阅读条款E.盗取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投保(正确答案)5. 合同代签名严重影响: *A.客户利益:保单无效、失去保障(正确答案)B.个人形象:失信于人、公司处罚(正确答案)C.公司利益:信任危机、市场破坏(正确答案)6.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A.虚假陈述(正确答案)B.隐瞒真相(正确答案)C.误导客户(正确答案)D.违规承诺(正确答案)E.诚信为本、合规经营7. 在进行产品保单利益演示时,禁止进行()和()的误导性宣传。

*A.投资无风险(正确答案)B.投资收益确定(正确答案)C.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8. 禁止把保险宣传为银行存款,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或使用不恰当的词语,如 *A.保本(正确答案)B.存钱(正确答案)C.储蓄(正确答案)D.利息(正确答案)E.基金(正确答案)F.赎回(正确答案)G.零存整取(正确答案)9. 以下为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十个遵守”的内容是 *A.遵守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正确答案)B.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参加会议、培训(正确答案)C.遵守职业道德(正确答案)D.知法犯法10. 保险行业人员行为规范需遵守的原则有 *A.正当竞争、诚信展业的原则(正确答案)B.公司利益为重的原则(正确答案)C.客户至上的原则(正确答案)D.对客户资料和公司信息保密的原则(正确答案)E.着装整齐、文明展业的原则(正确答案)F.尊重他人、礼貌待人的原则(正确答案)G.同业之间、个人之间公平竞争、友好协商的原则(正确答案)11. 以下为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十个不准”的内容是 *A.不准欺骗、误导客户(正确答案)B.不准代客户签名(正确答案)C.不准用不正当方式争强业务、争抢增员(正确答案)E.不准串通客户骗保、骗赔(正确答案)F.不准侵害或削弱各级别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G.不准诋毁本公司其他保险代理人和同业(正确答案)12. 保险合同中,代签名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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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客户签名需谨慎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 ),业务员代客户签保单,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意见稿还放宽了免责条款范围。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

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严禁保险公司内勤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请各位内勤和代理人注意,以后的展业过程中禁止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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