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 客户签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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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为签名无效客户签名需谨慎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 ),业务员代客户签保单,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意见稿还放宽了免责条款范围。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严禁保险公司内勤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请各位内勤和代理人注意,以后的展业过程中禁止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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