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客户本人签字引发的案例
陕西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秦某、秦某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秦某、秦某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陈新建;张玉萍;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陈新建张玉萍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新建张玉萍【当事人-公司】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林海王宝辉【代理律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被告】陈新建;张玉萍;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需要就借款合同上陈新建、张玉萍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特别授权书证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二审中,秦农银行电子城支行仍表示,如果要对借款合同中陈新建、张玉萍的签字进行鉴定,其无法向鉴定机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要求由法院调取借款合同原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各种安全风险案例分析汇编
客户办理业务签名不符触发风险事件的案例一、案例情况近日,一客户持卡到某网点办理业务,要求先从卡内支取40万元,然后再以现金的方式把这40万元汇到外地。
当时该客户已经分别填好了取款单和汇款单并签了名,当班柜员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分别为客户办理了取款和现金汇款业务。
而第二天,这两笔业务触发了分行的风险监控系统。
经调阅影像后确认,客户在取款凭证和汇款凭证上签名笔迹不同,不像是一人所签。
一个签名要正楷一点,而另一个签名要潦草一点。
于是支行营业室马上联系客户,客户十分肯定地说都是他一人所签,只是当时一个写得正规一点、另一个写得潦草一点而已。
二、案例分析柜员未认真审核客户签名。
在办理业务时,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签名,确保是客户本人所签,如不是客户本人办理,则需签代理人的姓名加上代字。
本案例中,客户预先填好了单,柜员就直接办理了业务而未审核客户签名。
如当时柜员认真审核了两笔业务的签名就会发现笔迹不同,可以要求客户重新签名,从而避免触发风险事件。
三、案例启示(一)临柜人员要认真审核客户填单以及签名,一旦发现不符就要求客户重填或补签。
而大额取款、汇款属于高风险业务,必须牢记风险必控的原则,在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核,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现场管理人员对柜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凭证要认真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力争将风险消灭在荫芽状态,有效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因柜员虚存引出规避反交易的案例一、案例介绍20XX年11月25日,某支行柜员为客户“胡某”办理个金业务,客户胡某要求从存折上取7万元加1万元现金,汇8万元到客户王某卡内。
柜员交易码使用错误,误存入7万元,为规避反交易,随后双倍支取14.01万元,再办理汇款8万元。
汇款凭证非客户本人签名,是其儿子代签,现网点已将客户本人签名的汇款凭证追加扫描。
其双倍支取14.01万元的取款业务触发了“柜员虚存”风险模型,该业务最后被评定为类风险事件。
银行案防警示教育
7
风险提示:
1.要坚决杜绝人情贷款。 2.要建立严格的信贷审批制度, 并严格审核贷款人相关资料。 3.经办人员执行制度要严格, 严 格按照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操作。 4.对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要有一个 清醒的认识, 对贷款人的经济情况做 到心中有数。
4.涉案业 务
辽宁盘锦案
苏州相城案
苏州昆山案
比较结论
基层负责人(李军)、 柜员(蔡兴旺)
李军被不法分子拉拢, 与柜员蔡兴旺合伙挪用 客户资金 骗取客户输入密码 伪造客户签字 通过汇款交易转移客户 资金
个人存折柜台转帐汇款
助理业务经理(陈华)
基层负责人(周恩祥)
相同,均为基层关键 岗位人员
陈华收受贿赂,指使柜员 违规操作,挪用客户资 金
周恩祥收受贿赂,指使柜 员违规操作,挪用客户 资金
相同,均涉及员工道 德风险
骗取客户输入密码
骗取客户输入密码
骗取客户签字
由非客户本人签字
相同,均采取欺骗客
通过汇款交易转移客户 通过汇款方式转移客户 户手段
资金
资金
借记卡柜台转帐汇款
借记卡柜台转帐汇款
相同,均为个人柜台悉,
2、业务经理履职不力。目前,全行约有1.8万业务经理,拥有最高业务核 准权限(10级),是网点现场控制(交易真实性)的最主要手段,因此业务经 理队伍的管理至关重要。但苏州案发时,业务经理核心职能的考核占比低于 30%,其余均与机构绩效挂钩,影响其内控履职的独立性;业务经理未有效履 职,导致大额交易核实环节失效。宁夏案和相城案甚至发生业务经理直接作案 。
案例分析
操作,被作案嫌疑人利用;
●在代理开银行卡业务时,开立银行帐户申请书上没有已开设存折
的说明,导致作案嫌疑人有机可乘;
●李某用客户张某存折支取现金时签名均是客户张某的名字,让柜
员放松了警惕
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开户手续的操作规程。代办人必须现场提供客户本人和代办人
就开户办理李某的开户业务,造成错用身份证开户;
●经办柜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客户证件,也没有认真审核客户
在存款凭条上的签名是否与开户名称一致;
●后台主管在加盖业务公章时,也没有认真审核资料就盖章; ●整理传票时发现有两笔定期传票户名相同,签名不同也没有引起
重视,擅自在签名不同的传票后加上一个“代”字;
案例一:违规办理个人开户业务造成资金风险 案例描述
2010年1月14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代其朋友张某办理理财通开 卡业务,柜员要求李某出示存款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时,李某称他
的证件在外地的朋友手里,身上只带了复印件,并说是某支行行长的
朋友,想行个方便。柜员在缺失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下为张某开立了一 户通卡和本外币一本通存折。之后,张某往该帐户存入10万元人民币 。2010年1月30、3月3期间,李某到柜台用存折分别支取现金4次,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该案例是日常柜台业务中经常出现的差错,原因是柜员在办理
业务的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造成的。
●复核人员复核时流于形式,未认真核对传票与现金。 ●办理现金存取款时,未坚持出纳制度中“唱收唱付”原则,与
客户核对。
●中午未进行班结盘库,未能及时发现差错。
防范措施 ●柜台工作有时会较枯燥、机械式,容易麻痹大意,所以柜员在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签名对客户的危害
人身安全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实践中出现过投保人代签名后,杀害被保险人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
案例再现
代父签名,实为谋财害命
代签名的类型
代签名的危害
代签名相关法规
杜绝代签名
课程大纲
3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规定 保险行业协会法规 公司管理规定
1
公司为客户沙某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为738元,沙某因退保产生1197元经济损失由营销员马某赔偿;马某被扣3分,职级晋升延长六个月的考核期;直接主管于某负连带责任,扣除当月管理津贴15%。
2
案例再现
也会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大大降低客户的忠诚度及满意度,最终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更加恶劣。
杜绝代签名 从我做起 !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一则发人深省的故事
代签名行为看似事小,但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损人不利已,销售人员切勿因小失大!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条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条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二、电子银行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个人客户注册环节
风险点一:非客户本人申请
控制措施: 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证件,须本人办理 验证账户介质和密码 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现场管理人员审核 现场监控和非现场监控
二、电子银行重要风险和控制措施
个人客户注册环节
二、电子银行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个人客户注册环节
风险点三:非客户本人签字
控制措施: 监督客户本人签字 妥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
二、电子银行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个人客户注册环节
风险点四:未按照客户申请事项录入
控制措施: 远程授权 客户核对打印申请事项并签字 凭证资料管理
二、电子银行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提纲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概述 电子银行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机制
一、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概述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类别
银行业务的主要 风险
一、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概述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类别
信用风险
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
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
一、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概述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类别
风险点一:单位本身不具备法律资格
控制措施: 审查单位证明文件 核对企业名称和公章名称 留存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电子银行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企业客户注册环节
风险点二:非单位真实办理意愿
案例:2011年2月,张某到银行网点申请为A单位办理企业网上银行 注册,并声称要赶时间。由于张某一直是A单位的财务人员, 经常来网点办理A单位的业务,网点对公业务人员对其很熟 悉。在张某的催促下,业务人员简单比对了预留印鉴就立即 为其办理了单位的企业网银注册业务,并单场制作发放了网 银客户证书。其实张某已从A单位辞职,并利用原来工作之 便防制了A单位的预留印鉴。
客户身份未审核存隐患
客户身份未审核存隐患[案例经过]网点柜员办理客户存款10万元、接着又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凭证签名显示均为账户本人;此后该账户又办理转账10万元业务,凭证签名显示为代理人办理并签字。
存款、重置密码、转账三笔业务的客户签名不同,但笔迹疑似相同。
此账户因触发“当天个人结算账户密码重置即发生异常支付”监督模型列为风险事件。
经核查发现:客户持活期存折及户名人身份证件办理10万元的活期续存业务,经办柜员未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将客户视同本人办理业务,未录入客户(代理人)信息,打印凭证客户(代理人)签名为活期存折账户本人;接着客户(代理人)要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当时客户(代理人)忘记存折密码,柜员违规为客户(代理人)办理了非本人账户密码重置业务后,又为客户(代理人)办理了10万元的大额转账业务。
在柜员受理大额存款业务及密码重置业务时,现场负责人未在柜台前履行现场审核业务的真实性职责。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柜员、现场负责人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业务操作关键风险环节连续失控,发生违规操作的典型案例,主要违规事实如下:一是违反了《业务操作指南》大额存款业务“应严格审核存款人身份”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二是办理密码重置业务违反了《业务操作指南》重置密码业务“严禁他人代办”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三是柜员未对客户签名与客户身份进行核对,现场业务主管未对业务的真实性、客户身份、客户提供的资料、打印的业务凭证与机内信息等进行核对审核,而是盲目盖章通过,从经办到审核均违反了办理银行各项业务“对客户身份、凭证要素、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最基本的制度规定。
上述柜员、现场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均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尤其是由代理人办理重置密码后又进行大额转帐,一旦客户否认交易,极易引发纠纷并对我行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启示]一、把好风险第一道关。
柜员是所有业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首要责任,尤其对风险较大业务的办理更要仔细认真。
《证明人、本人签字的通知》
《证明人、本人签字的通知》通知编号同志:因你申请审核认定原民办教师相关物证资料不足,在这次调查摸底过程中需靠人证来组织材料。
为保证这次调查摸底的真实性、可靠性,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查找相关的历史资料进行核实,为此特通知如下:一、经核实教龄误差一年以内的予以更正并申报。
二、核实后教龄误差二年以上的,按虚报取消其摸底调查资格,并对证明人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三、本人接到通知后,先找证明人在“通知”的下方签字(捺印),然后返回申报地再进行自己的签字(捺印)。
四、接到通知后,证明人和被证明人感觉教龄有误差或有其他异议的,一周内到申报地说明情况进行登记,过期不候。
五、此通知一式两份,本人留存一份。
在证明人、本人签字(捺印)后,申报地留存一份。
证明人签字(捺印):本人签字(捺印):乡(镇)原民办(代教)调查摸底办公室年月日第二篇:入党志愿书本人经历证明人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样例,供参考)申请人姓名注:整本材料字体书写要大小一致,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1234篇二:怎样填写入党志愿书怎样填写好《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好《入党志愿书》,是入党申请者和党务工作者(介绍人、联系人、谈话人、支部书记、总支书记、组织员等)的共同责任,也是做好党组织发展工作的集中体现。
这既是关系到入党申请者、预备党员对党组织负责和对自己政治生命负责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党的各级组织和有关人员对党员个人负责的大事。
可以郑重和形象地说,一份《入党志愿书》就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反映出入党申请者对党的认识的思想水平和展示其认识的文字水平;反映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的了解程度、对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评价被介绍人的概括能力;反映出党支部负责人对支部大会讨论和决议的文字概括能力和党务工作水平;反映出上级党组织的代表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状况和效果;反映出党总支对《入党志愿书》主要栏目的审查状况及审查意见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和贯彻党章的有关规定和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来严肃认真地、各负其责地填写好《入党志愿书》上的“入党志愿”、“本人经历”、“社会关系”、“问题说明”,“入党介绍人意见”,“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或“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等等栏目。
签名错误引发的风险事件
凭证签名错误引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经过
柜员受理一笔存款业务(代理业务),存款人和代理人是夫妻,存款人本想存款到妻账户后转账开立银行卡账户,因妻账户为活期无法转账才取现开立账户,代理人办理,应签代理人姓名,误签存款人姓名。
因此该笔业务造成开户申请书涂改,凭证未签代理人姓名,凭证签名错误。
被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业务凭证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关系的法律凭据,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业务凭证将是最有效的证据。
客户签名不实就会造成业务事实不明确,责任不清,此类风险事件极易引发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有损银行的声誉,使银行留下潜在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目前凭证“漏客户签章(名)或签章不正确”引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柜员对日常规范性操作依然不到位,对客户签名真实性对客户签名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不认真、不仔细,风险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非客户本人签名可能给带来的风险隐患。
三、案例启示
(一)柜员办理业务时,应对客户签名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办理业务应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发生风险事件的环节,才能确保所办业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从而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要提高柜员操作风险环节防范意识和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客户签名是办理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户签字一定要在柜员视线范围内进行,银行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提醒,防止出现他人代签或签错的现象发生,不能因一时工作疏忽而引发风险事件。
(三)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职,加强事中控制,切实发挥现场审核把关的作用,对业务的重要环节要严加监管,要对柜员受理业务过程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收货被起诉欠货款的案例
员工签字被起诉的案例
李某与肖某系浙江老乡,肖某在徐州承包了一个工程,李某在工地担任小班长一职,替肖某管理工地事务。
一天,李某发现工地的管件存量不足,便向肖某反映,肖某让李某自行购买。
李某对比几家公司的报价后,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然而,上海公司发货后,肖某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未能按时付款,上海公司遂将李某和肖某二人起诉至法庭。
庭审查明老板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李某虽为签字人,但其系受肖某委托,且开庭时,肖某已经予以确认。
故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向原告释明,由原告选择李某或肖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原告随后选择主张向肖某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肖某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变更陈述再次上诉
肖某拿到判决书后,发现自己要支付一大笔资金,而自己手头资金周转不开,心生悔意。
便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并且变更其在原审中的陈述,辩称从未与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委托李某以其名义与上海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二次审理维持原判
徐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多次明确认可,李某乃是受其委托与上海公司签订了涉案买卖合同,且对上海公司起诉的欠款事实无异议。
但二审中,肖某以其与上海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且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人可能会受他人所托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因为委托人的关系导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应及时告知第三人相关的委托关系,并注意保存委托的相关证据,从而便于第三人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以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2015年,某公司的资料员小李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李在公司负责处理一些重要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代替其他员工签字,以便能够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由于代签字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小李最终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2. 2017年,某银行的资料员小王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王在银行内部负责处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文件,但为了提高效率,他常常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然而,这种行为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小王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3. 2018年,某政府机构的资料员小张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张在政府机构负责处理一些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其他官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机构的规章制度,小张最终被查处并被判刑。
4. 2019年,某医院的资料员小刘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刘在医院负责处理一些患者的病历和医嘱,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医生签字,以便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医院的规定,小刘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5. 2020年,某学校的资料员小陈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陈在学校负责处理一些学生的请假条和奖励证书,但为了便利,他经常代替老师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小陈最终被学校发现并被判入狱。
6. 2021年,某法院的资料员小赵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赵在法院负责处理一些案件的文件和判决书,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法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院的规章制度,小赵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刑。
7. 2022年,某军队的资料员小孙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孙在军队负责处理一些军事文件和军令,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上级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军队的规定,小孙最终被军队发现并被判入狱。
8. 2023年,某科研机构的资料员小周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成功阻止以虚假配偶签字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案例
成功阻止以虚假配偶签字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案例一、案例经过营业网点对公业务部客户经理在为一客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制度规定根据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息时,发现借款人配偶与结婚证及身份证上照片有些差异,于是便询问借款人,借款人开始不承认有问题,在该客户经理为客户讲解了以虚假名誉签字蒙混过关有可能被拒贷,并记录不良信用等严重后果后,该客户终于承认其配偶在外地工作,工作较忙,请假比较难。
便请配偶的妹妹冒充配偶本人签字的行为。
该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这种欺瞒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告诉客户,让其配偶利用周末节假日时间来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客户对该客户经理一切为了客户着想的服务态度深深感动,营业网点利用周末时间加班为其配偶办理了签字手续,使该客户按期顺利申请到了个人住房贷款。
二、案例分析与借款人及配偶进行面签是个人住房贷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银行贷款调查人通过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能够充分甄别借款人购房行为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如果借款人购房行为及贷款用途均真实,但其配偶签字非本人签署的话,一旦将来客户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发生法律纠纷处置房产抵押物时将会出现法律上的风险,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保证借款人及配偶签字的真实性,保证银行贷款手续的合规合法十分重要。
三、案例启示(一)严格执行双人面谈制度。
调查人应重视与客户的面谈面签,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实事求实答复,不要存侥幸心理,并在见客谈话笔录中予以明确记载,由借款申请人与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提醒借款人一旦被查出虚假行为,其个人信用将会受到影响,严重的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的后果,打消个别客户想蒙混过关的念头。
(二)加强客户经理业务操作流程的学习,熟悉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点以及控制措施,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环节和每一步操作流程,杜绝麻痹思想,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保证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安全、健康发展。
(三)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意识。
阻止非本人办理实时重置密码业务的案例
阻止非本人办理实重置密码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某日上午11点半钟左右,一个叫唐XX的客户来银行柜台办理存折密码挂失业务,柜员发现客户递进来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相片和他本人不太像,便叫业务主管进行辨认,主管见此客户低着头,在柜员要他签字的特殊业务凭证上签名,奇怪的是他是边看原来的一张凭证上的字便写名字,就连喊几声此客户的名字,都不见此人答应,就更加怀疑此人不是本人,这时柜员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发现系统中放大的身份证与本人根本就不是一个人,就对客户说,你不是存折本人,请叫本人来办理密码重置业务,主管问客户和存折本人到底是什么关系,客户仍然不做声,马上拿起存折就走了。
二、案例分析
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密码重置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并提供银行卡、存折或存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此案中客户怀着侥幸的念头,企图蒙混过关,但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有效避免了非客户本人办理密码重置业务所引发的风险隐患。
三、案例启示
挂失是银行高风险的业务,由于密码挂失重置业务不收取手续费,客户动不动就进行密码重置,导致此类业务特别多,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业务时,要特别仔细审查办理挂失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挂失的存折(卡)主人是不是同一个人,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此类业务,而且要多长一个心眼,发生疑问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防止客户钻柜员工作不细心的空子,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将挂失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保险合同显失公平的例子
保险合同显失公平的例子保险合同争议案例范文一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表述(二)》牵涉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签定保险合同时没亲自盖章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全权盖章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作其对代盖章或者盖章犯罪行为的世戈教。
【简要案情】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xx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xx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xx元。
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裁决】法院指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订投保书后,获得了张某交予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当视作其对张某所实行的代签下犯罪行为已经所为。
在此后短超过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签订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各年度保险费的犯罪行为,即为属以积极参与合约履行职责的方式抒发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下犯罪行为的世戈教。
据此,法院判定王某世戈教了张某代其签定保险合同的犯罪行为,裁决否决王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范文二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约纠纷案——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人赔付【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各种安全风险案例汇编(一)
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一天,客户王**持一张万元定期存单,来网点办理到期取现销户业务。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柜员输入销户金额后,系统提示“输入金额不能大于开户时存入金额”,经办人员觉得情况异常,马上上报现场管理并认真查询该存单开户信息。
经输入存单账号后核对,该存单户名为曹**,且开户金额仅为数百元,通过一番仔细核对,确认该存单为伪造存单。
客户声称该存单为其本人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所得赔偿款,且为其夫曹**代为开立,户名应为本人。
现场管理人员在稳住客户的同时,立即向上级行领导汇报,该上级行领导认为事情重大,迅速向保卫部门报告,成功堵截该起利用假存单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经查,曹**确实以王**名义开立了万元定期存单,但早已销户,为避免王**盘问,遂以个人名义开立数百元存单(凭证号与上述假存单相同)且伪造成上述假存单。
该起存单诈骗事件手法并不高明,该存单与银行真存单存在明显差异,乍看上去像水洗过,打印字体为蓝黑色,并非银行黑色字体,且印章模糊,伪造手法十分拙劣。
三、案例启示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案件防控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强化现钞、存单、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的真假辨别能力。
社会上屡屡出现假币制造团伙,给居民带来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增加了大量的风险,银行在假钞鉴别上相对比较重视,对银行票据等鉴别措施也较完善,如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妄图以假存单蒙混过关。
上述存单若伪造得跟真存单信息完全相同,则银行难免遭受损失。
同时,银行对身份证仅通过交易核查身份信息,并无识别证件本身真伪的仪器,由于身份证件签发日期与使用日期相隔较久,容貌与证件照片已有差别,若是不法分子与受害人较为相像,则银行很难识别真假。
(二)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方法。
目前,银行柜员印章一人一章,离柜上锁,基本杜绝了印章丢失及冒用印章的可能性。
但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依然能将印章模仿得几乎以假乱真,这就要求银行员工规范印章使用方法,不能在空白处盖印章,以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造假难度增加,银行就难易辨别真伪,可能遭受损失。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案例概述在某市,一位市民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他发现自己的名字并非本人亲自签署,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充分告知,感到十分不满。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类似的情况在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
案例分析保险单代签名,看似简单的操作,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如果代理人代签,投保人并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和诈骗的违法行为,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亲自签名确认。
如果代理人代签,且投保人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对于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首先应尽快收集证据,包括签署保险合同时的录像、照片、授权委托书等。
其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同时,我们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人不得随意代签合同,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保险单代签名案例不仅是个别现象,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威胁。
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保险市场环境。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担责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险企需担责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
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
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
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非客户本人签字引发的风险事件
非客户本人签字引发的风险事件一、案例经过客户到网点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
现场管理人员审核“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发现客户非本人签字,当即要求经办柜员说明事情真相。
该柜员答复:“客户本人在场,由女儿代替签字”。
现场管理人员指出客户非本人签字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对柜员提出警示批评,要求柜员停止业务,由客户本人签字后重新办理。
二、案例分析(一)柜员违反流程办理业务,处理业务片面追求速度,没有认真审核凭证是否是客户本人签字确认。
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是造成客户签字错误确认的重要原因,如果发生法律纠纷银行将会处于被动地位,导致银行资金和社会声誉出现损失。
(二)柜员办理柜面业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凭证客户非本人签名存在麻痹思想,原始凭证客户非本人签字容易引发纠纷,导致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本案例说明柜员对客户签名风险事件缺乏正确认识遗留风险隐患。
(三)原始凭证既是客户向银行提交业务的有效凭据,更是柜员处理柜面业务的有效记录,还是银行与客户签订的法律协议,客户非本人签名的业务凭证无法确定此笔业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有客户本人签字确认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用。
三、案例启示(一)柜员临柜应该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柜面业务处理过程既要核对客户提供的业务凭证的有效性和相关证件的真实性,业务完成以后还要注意检查客户是否已经签字确认,养成合规操作和防范风险的良好习惯,树立工作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网点应该提高柜员案件防范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案件实例讲评开展案防教育,逐步改变柜员抱着侥幸心理办理柜面业务的习惯行为,提高柜员充分认识案件防范的主动必和自觉性,充分认识执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应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通过晨会时间加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时刻提醒柜员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同时加强柜员柜面业务操作的检查,及时有效予以纠错纠偏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伪造他人签字订授权书
标题:伪造他人签字订立授权书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一项新产品。
为方便后续合作,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全权处理该项目相关事宜。
不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病去世,其配偶李某接替了法定代表人职务。
在此期间,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扩大公司业务,未经李某同意,伪造了王某的签字,订立了一份新的授权书,授权乙公司全权处理甲公司所有业务。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该授权书。
随后,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导致甲公司损失惨重。
李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法律分析1. 伪造他人签字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
伪造他人签字属于欺诈行为,因此,以伪造他人签字订立的授权书无效。
2. 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某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
3. 甲公司的维权途径(1)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2)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伪造签字所造成的损失;(3)追究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伪造他人签字订立授权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李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授权书,属于受欺诈方。
因此,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四、总结伪造他人签字订立授权书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及个人,在签订合同、授权书等法律文件时,务必仔细核实对方身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对于涉嫌伪造签字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整理)客道整理客服经验谈:经验客服支招-解决宝贝破损问题.
经验客服支招:解决宝贝破损问题网络交易竞争激烈,为了让更多的客户满意,除了实惠价格的商品丶吸引人的优惠活动之外,售后服务的优势也变得日趋重要。
而在交易中,相信卖家亲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买家说收到宝贝可是破了,到底买家收到破损,这个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这里分享“表面一致”问题导致纠纷的“本人签收”与“非本人签收”区别的案例,以及淘小二处理纠纷的方向,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表面一致定义:表面一致指凭肉眼或者凭简单计量工具即可判断所收到的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且与网页上的商品图片或者文字描述一致。
表面一致的确认规则:货物当面交付的,收货人接受货物后视为对表面一致的确认;货物需要运输的,收货人亲自签收或委托第三人签收后视为对货物表面一致的确认,收货人不能亲自签收,委托第三人签收时,第三人应当提供收货人的授权并出示收货人及第三人本人身份证件。
表面一致问题处理规则:根据“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六条”:收货人签收商品后,商品毁损丶灭失的风险由卖家转移给买家。
而这里的收货人就是收件人本人的意思,也就是只有收件人本人进行签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签商品后,商品毁损丶灭失的风险才能由卖家转移给买家。
直击案例(1)本人签收案例卖家:陈先生买家:肖先生商品:30元一个陶瓷水杯物流签收情况:本人签收交易详情:2012-06-27,卖家陈先生参加了聚划算活动,商品为一个陶瓷水杯。
买家肖先生看中活动商品后进行下单,订单留的收件地址是自己家里的地址,收件人名字也是自己,联系方式也是自己手机号码,备注选择的快递是EMS。
陈先生收到订单后,第一时间旺旺联系了买家肖先生,与其确认了快递公司是ems,以及详细的收件地址丶姓名和联系方式,得到买家确认后,卖家陈先生开始安排仓库下单发货。
客户下单,此时应注意:1丶主动与客户确认收件全部信息以及指定快递,避免因没有确认导致误会而产生客户收不到货物的情况。
如下图:2丶将客户的收件信息和快递要求正确转达自己发货的仓库,避免自己的过失导致客户购物产生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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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客户本人签字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客户到网点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
现场管理人员审核“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发现客户非本人签字,当即要求经办柜员说明事情真相。
该柜员答复:“客户本人在场,由女儿代替签字”。
现场管理人员指出客户非本人签字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对柜员提出警示批评,要求柜员停止业务,由客户本人签字后重新办理。
二、案例分析
(一)柜员违反流程办理业务,处理业务片面追求速度,没有认真审核凭证是否是客户本人签字确认。
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是造成客户签字错误确认的重要原因,如果发生法律纠纷银行将会处于被动地位,导致银行资金和社会声誉出现损失。
(二)柜员办理柜面业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凭证客户非本人签名存在麻痹思想,原始凭证客户非本人签字容易引发纠纷,导致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本案例说明柜员对客户签名风险事件缺乏正确认识遗留风险隐患。
(三)原始凭证既是客户向银行提交业务的有效凭据,更是柜员处理柜面业务的有效记录,还是银行与客户签订的法律协议,客户非本人签名的业务凭证无法确定此笔业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有客户本人签字确认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用。
三、案例启示
(一)柜员临柜应该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柜面业务处理过程既要核对客户提供的业务凭证的有效性和相关证件的真实性,业务完成以后还要注意检查客户是否已经签字确认,养成合规操作和防范风险的良好习惯,树立工作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网点应该提高柜员案件防范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案件实例讲评开展案防教育,逐步改变柜员抱着侥幸心理办理柜面业务的习惯行为,提高柜员充分认识案件防范的主动必和自觉性,充分认识执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应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通过晨会时间加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时刻提醒柜员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同时加强柜员柜面业务操作的检查,及时有效予以纠错纠偏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