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

合集下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共涉及16个审批部

房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共涉及16个审批部

房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共涉及16个审批部门,审批事项94项)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房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房政发〔2007〕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陈永任组长的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二、工作职责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规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招标方案的报送以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法核准;负责对招标公告的发XXX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二)区建委: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房山规划分局: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五)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监督执法单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监督执法单位依据《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移送的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查处。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进行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权力和流程。

第二章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报批等环节。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进行风险分析。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投资项目实施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问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投资项目验收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从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归档并做好项目结案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办事,不得违法违规。

房山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规定

房山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规定
(二)产业集聚原则。按照北京市和房山区的产业导向和布局要求,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和新材料产业、机电装备制造产业、新型建材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都市产业。鼓励项目采用先进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通过产业集聚,形成产业簇群。
(三)集约用地原则。积极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适度控制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用地规模;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xx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全面推进工业开发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和工业生产集中地的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设立本区工业用地项目控制指标。
一、基本原则
(一)布局集中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资源环境和区域发展相协调为目标,积极整合现有工业用地的存量资源,引导新增工业用地重点向开发区集中。
反映每万元产值消耗水资源的情况。
计算公式:
单位产值水耗=工业总取水量/工业总产值。
三、单位产值能耗:
反映每万元产值消耗能源资源(包括电力、燃气、燃油、煤炭)的情况。
计算公式:
单位产值能耗=工业消耗各种能源折算成标煤/工业总产值
四、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
二、具体指标
(一)xx指标
土地利用指标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为单一否定性指标。
指标
建筑度
容积率指标值
≥50%≥0.8备注注:
1、单层厂房高度超过8米,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2、仓储等特殊行业可适当调整。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7%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8•【字号】房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房山区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山区重要实事起草编制工作,力求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围绕首都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城市的新目标,加快推进“三化两区”建设,坚持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实事是指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急需解决且当年能够解决的重要事情。

重要实事应符合“实际”、内容“实惠”、具有“实效”;体现民意广泛性、需求急迫性、内容综合性、保障可行性和完成时效性等特点;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切实解决一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把重要实事办成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第二章起草编制原则第三条紧贴需求、顺应民意。

充分听取民意,切实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群众愿望强烈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突出重点、注重衔接。

以民生工作为重点,做好重要实事与本区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衔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房政办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9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功能区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抢栽、抢种、非宅违法建筑等违法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三化两区”战略的顺利推进。

为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10〕1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山区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祁红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副组长:高言杰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江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赵军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马丽英区政府副区长吴会杰区政府副区长(常务副组长)成员:王聚成区“三化两区”建设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山公安分局局长任振秋区“三化两区”建设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山国土分局局长游来清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区维稳办主任刘宝忠区农委主任曹磊区住建委主任任正宽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孔庆远区园林绿化局局长吴宝祥区农业局局长李博房山规划分局局长刘金区城管大队大队长王和群区经管站站长杨建坡区种植中心主任李进伟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领导小组下设2个工作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房政发[2007]16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房政发[2007]16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房政发〔2007〕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已经六届区政府第十二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三日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房山区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健全完善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做出的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一)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二)本区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三)土地、矿藏等有限资源的规模开发和利用项目;(四)本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五)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景区开发保护、文物保护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六)重大项目资金扶持、政策保障性用房建设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七)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八)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九)本区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十)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区性长期限制措施;(十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及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十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及行政措施;(十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四)区政府做出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十五)区政府做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财筹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确保重点、统筹平衡、程序规范、讲求效益、安全运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政府投资。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区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对新开工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进行预审;(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建设资金使用、拨付报批手续,并对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四)负责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章制度;(二)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进展情况;(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区发改委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四)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基本建设资金需设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七)收集汇总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10月9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

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房山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规定

房山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规定

房山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全面推进工业开发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和工业生产集中地的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设立本区工业用地项目控制指标。

一、基本原则(一)布局集中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资源环境和区域发展相协调为目标,积极整合现有工业用地的存量资源,引导新增工业用地重点向开发区集中。

(二)产业集聚原则。

按照北京市和房山区的产业导向和布局要求,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和新材料产业、机电装备制造产业、新型建材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都市产业。

鼓励项目采用先进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通过产业集聚,形成产业簇群。

(三)集约用地原则。

积极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适度控制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用地规模;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二、具体指标(一)土地利用指标土地利用指标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为单一否定性指标。

注:1、单层厂房高度超过8米,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2、仓储等特殊行业可适当调整。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7%(二)资源消耗(控制指标)资源消耗指标包括单位产值水耗和单位产值能耗,为单一否定性指标。

鼓励企业使用节能材料,中水回用(使用中水部分适当抵减用水指标)。

指标(四)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准入指标按北京市污染排放标准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规定的清洁生产控制执行。

(五)标准适用范围。

A标准适用范围:良乡经济开发区、石油化工和新材料基地、新型建材基地、良工工业基地、燕山东流水开发区。

B标准适用范围:良乡镇工业基地、琉璃河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长沟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石楼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大石窝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周口店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

(六)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

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房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房政发〔2007〕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67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第三条凡是市、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房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房政发〔201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七届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15日房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房山行政区域内,凡涉及征占土地、扰动地表,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与主体工程立项规模相一致,不得将同一项目拆为几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也不得将几个项目合并为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建设项目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义乌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企业应当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国资、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务、卫生、教育、交通、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项目投资管理第七条投资占企业总资产比例10%以上,或投资占企业净资产比例5%以上,或项目自有资金比例30%以下的投资项目,企业报公司审核后,转报义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决定。

第八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企业内部决策后,经公司批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下属全资企业由公司决定,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财政投(融)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13]5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财政投(融)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13]5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财政投(融)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财政投(融)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13〕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财政投(融)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房山区财政投(融)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一区一城”新房山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完善“项目立项有概算、资金使用有评审、检查督导有审计”的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融)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财政投(融)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融)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制定财政投(融)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融)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融)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融)资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完成。

第五条区财政局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从北京市财政局社会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遴选抽取等方式,建立房山区财政投(融)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专业、廉洁、有效运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代管范围及原则(一)适用范围: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经项目业主申请,双方协商愿意实行代管的项目(不含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着重对设计合理性、经济性、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重点环节实行委托代管。

二、代管机构设置设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管办公室(简称区代管办),挂靠区建设局,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区代管办主任由区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聘任下属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同时区代管办建立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库。

三、代管办经费保障区代管办依照其职责无偿为项目业主提供代管服务,其人员经费及办公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区代管办和项目业主主要职责(一)区代管办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要求,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前期报批手续;2、负责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指导优化施工图设计;3、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工程预算初审。

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工程造价顾问进行咨询把关,并报财政部门审核;4、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活动,组织签订合同,向相关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等施工手续;5、负责指派项目现场代表,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进行签证把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初审,并报有关部门审核;6、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拔付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业主按规定拨付工程款;7、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其他委托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文号:房政发[2005]42号发布日期:2005-11-21执行日期:2005-11-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的提出、筛选、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程序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经本届区政府第四十六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财筹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是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项目:(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六)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对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本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但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八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进行招标,招投标执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提出、筛选、决策第八条项目的提出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

申请政府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房山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领域建设规划;(二)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确定本区内政府投资重点领域;(三)优先排序原则。

根据市政府投资各行业规模、项目轻重缓急和建设条件,按地区、行业、项目优先排序;(四)均衡性原则。

为保证城乡均衡、协调发展,项目提出应统筹兼顾;(五)切合实际,考虑需要与可能原则。

第九条项目的提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市、区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符合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三)符合土地、水、能源(主要是电力)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五)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带动作用,在建或年内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六)项目建设条件较为成熟,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能够正常履行前期各项审批手续,除市政府补助投资以外,自筹资金能够落实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的提出执行以下程序:(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各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原则和条件于本年度上半年提出下年度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纳入区项目储备库。

对未纳入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请市政府投资。

(二)区发改委按照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

对储备库中规划、土地等建设条件成熟、投融资方案基本落实(除政府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落实)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于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申请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对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立即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本年度已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但未能安排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优先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市政府投资支持的应急性、救灾性、临时性的项目,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组织申报。

第三章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规定的程序由区发改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九)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送以下文件:(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复;(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区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做出是否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的决定。

对于不上报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改委应在项目上报前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区发改委在审核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四)项目建设选址;(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九)招标方案;(十)风险管理方案;(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三)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十五)结论。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并由区发改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向区发改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改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三)项目申报的理由;(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六)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委申报政府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申报政府投资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已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经到位。

对安排国家补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国家补助资金应该已经到位。

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四)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六条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符合《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房政办发[2005]51号)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发改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也应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

第二十八条使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