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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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现对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进行通知: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工程进行评估,编制合理的施工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管理规定。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反映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成本因素,以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预算编制导致结算风险。

二、规范施工进度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施工进度的监控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进度的管理和调整,在施工期间及时跟踪工程进度,并在调整施工进度时及时调整工程款项支付计划。

同时,在工程竣工之前应完成所有工程项目,避免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结算风险。

三、加强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建设内容、付款时间和结算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并签署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合同并签署变更协议书。

同时,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以便后期维护、监管和处理争议。

四、规范工程结算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当在施工期间明确工程量清单,记录其实际执行情况,并正确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工程结算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工程量、工程质量、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等,确保工程结算总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同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工程结算,并完成结算后进行清算。

五、加强结算审核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并核实工程实施情况和已支付款项是否合法合规。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资金拨付前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结束语本通知上述措施将于实施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工程建设管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bd关于规范工程结算表单的相关通知

bd关于规范工程结算表单的相关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结算表单的相关通知
根据总部预决算工作管控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不规范,表格不统一,现有效解决工程结算办理的规范性、各类表单格式的统一性,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造价(预算)部在办理结算时认真审核各工程部上报的结算资料送审表所附的相关资料(如:竣工验收表、现场收方计量表、工程合同、中标决定书、工作申报单或询比价表等资料)是否符合总部工程结算要求,对不符合的资料应立即退回要求补办有效资料。

2、各造价(预算)部需加强工程结算审核,对签字人身份有效性、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增量工程的时效性,是否按总部下发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相关内容执行。

3、从4月1日起各造价(预算)部办理工程结算时均启用本次总部预决算中心下发的各类表单格式执行(注:具体详见附表)。

4、各造价(预算)部使用的登记表可按样表格式,结合自身单位的流程可作个别修改,对上报总部的结算表单统一按样表格式。

5、总部各造价(预算)部未按时间节点执行的,考核部门负责人50-200元/次,此项工作由总部预决算中心负责跟踪检查考核,以上不清楚事项由总部预决算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规范工程结算
抄报:董事长、总部总经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
业总部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份)。

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公告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公告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公告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工作,保障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竣工清算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结算规定、审计、验收等各个环节。

对于竣工清算公告的要求,应当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

三、公告内容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

2.工程项目竣工清算报告:包括项目实际投资额、竣工价款、竣工日期等信息。

3.资金使用情况公布:包括工程项目中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支出明细等信息。

4.结算规定: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标准等规定。

5.审计情况公布:对于工程项目的审计情况应该进行公示,包括审计单位、审计报告等信息。

6.验收情况公布:对于工程项目的验收情况应该进行公示,包括验收单位、验收报告等信息。

7.其他相关信息公布:如工程项目存在其他重要信息,也应该进行公示。

四、公告形式1.公告渠道:竣工清算公告应当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工程项目现场张贴、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2.公告时限:竣工清算公告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发布。

3.公告材料:竣工清算公告应当提供竣工清算报告、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和查看。

五、公告责任1.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竣工清算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虚假宣传,造成误导。

2.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竣工清算公告的准备工作,并对竣工清算公告中涉及的施工情况负责。

3.审计单位和验收单位应当对竣工清算公告中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信息的客观性。

六、公告监督1.社会公众对于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公告内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诉。

2.相关部门对于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公告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3.公告机构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确保信息的透明公开。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竣工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工作。

工程量结算规章制度

工程量结算规章制度

工程量结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计量准确无误,维护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工程量结算规章制度。

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计量与结算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1. 工程量计量应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的计量标准执行。

2. 工程量的计量应当客观、公正,不得随意估算或虚构。

3. 对于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反映在工程量计量中,并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支持。

三、工程量结算流程1.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初步结算报告,并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核。

2. 监理单位应对初步结算报告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3. 审核无误后,监理单位应出具审核意见,并与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结算文件。

4. 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争议解决1. 如在工程量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行业协会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3. 若调解或仲裁仍不能解决问题,最终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监督管理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量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结算的公正性。

2. 对于违反结算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3. 鼓励社会公众对工程量结算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均可举报。

六、附则1.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章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结语:。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珠财[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财〔2007〕42号)各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结算审核原则上以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作为依据进行整体工程结算审核,以确保工程结算总造价不超项目总投资规模。

但项目建设期较长的,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在不突破项目总投资情况下可以单项工程结算。

二、我局委托审价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除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只对建安投资工程部分进行审核,待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时再对所有费用进行审核。

三、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我局承担核减率5%以内的审核费用,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如果属于施工单位高冒估算等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缴交应由其承担的审核费用。

四、各建设单位在向我局送审项目资料时,请填写工程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一)。

五、各建设单位向我局委托的审价机构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除按我局印发的《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提交资料外,还应填写《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详见附件二),详细列明报送的资料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一)审价机构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所列明的资料为基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漏送资料的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如需补充送审资料时请向审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函,并附上《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否则,审价机构不予受理。

(二)由于建设单位漏送审核资料而使审价机构没有审核的部分,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三)为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如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款结算规章管理制度

工程款结算规章管理制度

工程款结算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款的结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程款结算的程序一、工程款结算的程序应遵循“审定结算-复核结算-签订结算书-支付结算款”的原则。

二、施工单位在结算前需提交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质量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业主单位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定和复核。

四、审定结算应由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理单位等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结算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审定结算完毕后,应签订结算书,并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工程款结算款项支付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结算后,需及时记录结算情况,形成结算档案并归档保存。

第三章工程款结算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工程款结算过程应公开透明,双方单位应随时了解结算情况。

二、审慎合理原则。

审定结算时要审慎核对工程量清单,确保结算金额的合理性。

三、依法合规原则。

工程款结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双方单位的权益。

四、诚实守信原则。

双方单位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真实透明原则。

结算书应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工程进度和质量,避免虚假记录。

第四章工程款结算的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款结算情况报告给业主单位,确保结算过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业主单位应严格审定结算内容,确保结算款项的合理性,维护业主方的合法权益。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结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结算款项支付计划,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给施工单位。

五、技术部门应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款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工程款结算的监督一、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款结算的监督,确保结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款结算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关于规范重钢环保搬迁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9.2)

关于规范重钢环保搬迁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9.2)

《重钢集团环保搬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重钢环保搬迁工程结算工作及时限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规范化、程序化。

现对重钢环保搬迁工程结算工作要求如下:一、工程竣工结算以单个施工合同为准,按单位工程为工程结算单元进行办理。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工程实体部分结算、单项措施工程结算和其它经济签证结算三部分组成。

单个合同工程中所有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由承包人对单个合同的可调价材料进行汇总,编制材料价差调整结算。

材料价差调整结算审核完毕后,由承包人将单个合同工程的所有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差调整结算汇总形成单个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

1.工程实体部分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按单位工程、分专业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发包人指令、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和现场签证等进行编制。

2.单项措施工程结算:由承包人根据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单项措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由监理和发包人对实际实施完成的工程项、量进行签证确认。

承包人根据监理和发包人审批的单项措施方案、单项措施实施签证编制单项工程措施结算。

3.其它经济签证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根据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签证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单编制其它经济签证结算。

4.材料价差调整结算:由承包人依据已审批的工程实体部分结算、单项措施工程结算和其它经济签证结算,对可调价材料的数量进行汇总后,依据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可调价材料价格核定单》、《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进场报验单》编制材料价差调整结算。

5.以上四部分结算办理完成后,由承包人以施工合同为准,办理汇总结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实际实施的工程内容超过固定总价合同的包干范围且合同中未明确计价原则的,其超过部分工程内容按以下原则办理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施工指令,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的超过或减少合同包干范围的工程项量,编制出工程费用估算书后报发包人。

工程施工结算制度

工程施工结算制度

工程施工结算制度一、总则1. 本结算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以确保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和资金的有效监控。

2. 结算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分工程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提交结算申请,保证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二、结算流程1.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初步结算报告,并提交给项目管理部审批。

2. 项目管理部在接到结算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对有疑问的部分提出询问或要求补充资料。

3.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部的反馈,调整结算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 双方达成一致后,项目管理部将结算报告报送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安排。

5. 财务部门在确认资金到位后,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手续的办理。

三、结算审核1. 结算审核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审核人员应对照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仔细核对结算报告中的每一项内容。

3. 如发现结算报告中存在问题或疑点,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必要时可要求现场复核或提供额外证明。

4. 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员应出具审核意见书,作为结算依据。

四、资金支付1. 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审核结果执行,任何超出合同范围的支付需经过特殊审批程序。

2. 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供完整的发票和相关税务文件,以便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

3. 财务部门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五、争议解决1. 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附则1. 本结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修订本制度。

工程结算部门的制度文件

工程结算部门的制度文件

工程结算部门的制度文件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结算工作,保障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工程结算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作,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合法。

二、职责划分1. 工程结算部门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结算审核等。

2. 结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结算结果负责。

3. 结算部门应与项目管理、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信息共享和数据一致性。

三、操作流程1. 工程开工前,结算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预算报告。

2. 施工过程中,结算部门应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及时调整预算,控制成本。

3. 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前,结算部门需审核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支付合理。

4. 工程竣工后,结算部门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

四、审核制度1. 结算报告应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

2. 审核人员应对结算数据进行独立复核,确保计算无误、资料齐全。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五、争议处理1. 在结算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建立健全结算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结算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2. 对于结算工作中的优秀个人或团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规操作或造成损失的,应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结算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款项的支付、结算流程,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建设方、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 工程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责任主体1. 建设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施工方负责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申请款项结算。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款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款项支付的合规性,及时处理结算事宜。

三、结算程序1. 施工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款项结算申请。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的准确性。

3. 财务部门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款项支付的最终审批。

4. 建设方在收到财务部门的审批结果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四、款项支付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

2. 对于分期支付的款项,应明确每一期的支付条件和金额。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计划,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作出相应的补充协议。

五、违约责任1. 如建设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 如施工方未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导致结算延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监理单位未能公正审核工程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高级管理层,任何修改都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20〕38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20〕38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20〕38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结算支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依据及办法(一)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对结算审核相关事项负责,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支付。

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按代建合同履行职责。

(二)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未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三)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建设单位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概算批复工程其他费总额内调剂使用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二、送审资料(一)送审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概算批复文件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控制价告知单、中标通知书、结算审核定案表、概算批复文件等。

(四)专家评审费等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该费用实际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评标专家劳务费、住宿费(若有)、长途交通费(若有)等相应凭证或发票复印件依据,实报实销。

(五)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服务费用审核与支付(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支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在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额度。

关于规范工程费用结算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费用结算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费用结算的通知
根据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规范工程费用结算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财务控制,现将以下事项通知如下:
1. 费用结算申请
所有工程项目的费用结算都需通过正规的申请程序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
- 工程项目负责人需要填写费用结算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支持文件,如工程合同、材料清单、劳务人员名单等。

- 工程项目负责人需要确认所提交的申请表和支持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费用结算申请经过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最终的审批。

2. 费用结算标准
费用结算的标准需按照公司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具体
要求如下:
- 工程项目负责人需要了解并遵守公司关于费用结算的政策和
流程。

- 费用结算需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费用进行,不得虚报或
夸大。

- 费用结算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3. 费用结算时间
费用结算的时间需根据实际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安排。

具体
要求如下:
- 工程项目负责人需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完整的费用结算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流程。

- 财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费用结算的审核和支付。

请各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务必遵守以上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费用结算工作。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感谢各位的支持和合作!
公司管理部门
日期:[填写日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黑建规范〔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6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二〇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5日二〇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5.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0.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规范合同结算的通知模板

规范合同结算的通知模板

规范合同结算的通知模板
非常荣幸与您合作进行了一段时间,现在我们要进行合同结算,并向您发出结算通知。

根据我们双方达成的合同协议,合同款项应当于合同履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清。

我们共同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和产品。

现对合同款项做出如下结算说明:
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2. 合同金额:[合同金额]
3. 已付款项:[已付款项金额]
4. 尚欠款项:[尚欠款项金额]
根据上述结算情况,您可能需要支付给我们尚欠款项的金额。

为了方便您的财务操作,我们建议您尽快将尚欠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收款方名称:[收款方名称]
收款账号:[收款账号]
开户行:[开户行]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尚欠款项支付至上述账户,以完成本次合同的结算。

若有任何结算问题或异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为您解决。

特此通知,谢谢您的合作!
此致
[您的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关于规范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流程的通知(内含最新结算、支付、合同会签单)

关于规范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流程的通知(内含最新结算、支付、合同会签单)

关于规范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流程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华泰龙公司现处于基建与正常生产并行期,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操作行为,确保各项费用支出得到合理有效控制。

特对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及付款程序予以规范,请公司各部门严格执行,该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合同签订审批流程2.工程结算审批流程3.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2013年8月27日附件一: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合同签订审批流程1.业务承办部门经办人员编制合同文本。

业务人员根据招投标等相关资料起草合同文本,在起草合同文本前必须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协商结果、公司的合同样本等,作为起草合同文本的基础,同时将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2.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业务风险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业务发展需求、利润要求及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审核。

3.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对合同文本及业务风险进行复核。

4.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进行审核。

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及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5.公司综合计划部将合同标底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向中金国际进行申报,并及时将合同修订意见反馈至主办部室。

6.主管部室根据合同修订意见进行合同的修改并进行会签。

7.综合计划部主管副总经理对合同进行审核。

8.审计监察部对合同进行审核。

9.财务部经理对财务风险进行审核。

财务部经理对合同的资金调拨、付款条件及财务费用进行审核。

10.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及财务风险进行复核。

11.公司总经理审批。

12.印章管理员依据合同审批单、中金国际批复、总经理的签字予以盖章,印章管理人员盖章时,要对合同进行登记,同时留存一份合同及相关审批单存档。

13.合同签订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签订的合同原件报送公司综合计划部及资产财务部各一份,以便进行结算付款。

附件二:工程结算审批流程工程结算审批流程1.由施工承包单位做出月度工程结算书(基建工程需附监理及造价审核意见)。

关于规范工程结算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结算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结算的通知关于规范工程结算的通知所有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工程结算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面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逾期报告后一年内不得结算,并停止拨付工程资金。

(2)建设单位应对结算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欺诈的建设单位将不会在两年内解决,并将停止支付项目资金。

结算数据必须一次性发送,交付后不接受任何经济数据。

(3)工程结算资料应由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设计、监理单位审查后,建设局工程管理处应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经审查后,由建设局工程管理处提交建设局验收部签字。

建设局验收部门应在签字后7天内移交项目审计部门审查。

附件:项目结算数据提交要求:1。

资料构成:(1)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2)工程量清单(即计算草案);(3)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4)工程竣工图;(5)工程竣工资料;(6)图纸会审记录;(7)设计变更单;(8)监理工程师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九)会议记录;(10)现场签证表;(1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含承诺书);(12)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答疑纪要;(13)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和工期延期联系单;(14)移交数据接收表二。

提交审查的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个项目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根据竣工图纸编制,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

;第二部分是基于现场签证、项目谈判记录等相关费用以上两部分不应包含重复项目。

必须为清单定价的项目提供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必须包含单价和相关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内容。

(2)工程量清单(即计算草案):工程量清单应由工程量清单汇总和详细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公式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

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表、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内容在工程量清单计算公式中计算一次。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
知》
近日,国家发布了《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发布此次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价款结算秩序,实现施工结算的诚信、规范、高效,并为施工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创造
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

此次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完善施工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
规范政府办理施工价款结算工作的有关界限,规范政府部门对施工价
款结算的审核和监督。

二是明确施工价款结算的程序和流程,设定施
工价款结算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加强招投标阶段的价款结算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施工价款结算水平。

三是健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追究标准,
规范施工价款结算中合同双方维权义务,保障施工方和甲方依法享有
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约定的义务。

此次通知的出台,将对构建施工行业健康有序的价款结算环境发
挥重要作用。

在施工价款结算过程中,双方要遵守义务,在政府的监
督下,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规定,尊重知识产权,拒绝“恶性竞争”,
推进施工合同的良性发展,实现施工价款结算的公平、公正。

工程款结算的制度文件

工程款结算的制度文件

工程款结算的制度文件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款项的支付与结算,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员工。

二、工程款支付原则1. 工程款支付应遵循合同约定,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2. 工程款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实行分期付款,具体比例和节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支付计划。

三、结算程序1. 施工单位应按月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包括完成的工程量、材料使用情况及相应的费用明细。

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进度报告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

3. 双方应在每月的固定日期进行工程款结算会议,讨论并确认当月的结算金额。

4. 确认结算金额后,建设单位应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四、延期支付处理1.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款延期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公布最新版本。

七、其他1. 本制度文件是对工程款结算流程的基本规定,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2. 各参与方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工程款结算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7]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七年七月二十日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原则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4 工程结算的编制4.1 编制依据4.2 编制要求4.3 编制程序4.4 编制方法4.5 编制内容4.6 编制时效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5 工程结算的审查5.1 审查依据5.2 审查要求5.3 审查程序5.4 审查方法5.5 审查内容5.6 审查时效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6 质量和档案管理6.1 质量管理6.2 档案管理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本规程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1.0.3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

1.0.4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

1.0.6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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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结算的通知
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规范化、程序化。

现对工程结算要求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综合验收一个月内提报工程结算资料,逾期未报的一年内不予结算,并且停止拨付工程款。

(二)施工单位应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予结算,并且停止拨付工程款。

结算资料必须一次性送交,送交后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

(三)工程结算资料先由设计、监理单位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设计、监理单位审查后,由建设局工程管理处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建设局工程管理处复核后交予建设局验收科签收。

建设局验收科签收后七日内移交工程审计部门审核。

附件:
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要求:
一、资料组成:
(1)工程结算书(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4)工程竣工图;
(5)工程竣工资料;
(6)图纸会审纪录;
(7)设计变更单;
(8)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9)会议纪要;
(10)现场签证单;
(11)施工单位投标书(包括承诺书);
(12)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
(13)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14)移交资料签收表。

二、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

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必须提供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必须含有相关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含量。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

(3)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4)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

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对未在竣工图纸上反映的事实变更,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作出调整。

招标时使用的施工图纸应有发包人认可。

(5)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

具体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

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6)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7)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

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8)现场签证:按签证的里程、部位、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编出目录,并在每页的下方正中按顺序编号。

签证单上须有签证的项目名称、时间、原因、内容、范围、简图、工程量计算过程,并要求文字打印。

经监理单位加具认可意见、
签名并加盖公章,经项目管理单位加具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隐蔽的签证工程还应提供施工前后的对比相片(有参照物)。

(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

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0)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

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

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11)施工单位投标书:应提供技术标、经济标,包括预算书及承诺书。

(12)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应由发包人盖章的组成明细。

(13)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

(14)资料签收表一式三份,由资料移交人(施工单位)和接收人(建设局验收科)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结算资料签收表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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