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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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版)
工伤保险 待遇项目
享受条件 因工负伤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 费
(患职业 病)需治疗 者(包括康复
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药品 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总额
性治疗)
住院伙食 因工负伤(患职 补助费 业病)需住院者
每人每天35元
待遇标准
单位支付
备注 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市外就医 交通、食
宿费
停工留薪 期间工资 福利待遇
因工负伤 (患职业 病)经批准 需转市外治
疗者 因工负伤 (患职业 病)需治疗

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凭经办机构批准的 市外转诊文书按标准凭据报销一次;转入 地入院前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原则上不 超过三日,按合计每日不超过200元的标
准凭据报销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2、停 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
后死亡的 政部门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 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 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1、因公死
亡;2、伤残
一次性工 职工在停工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亡补助金 留薪期内因
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导致死
亡的
附:一、本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制作,仅用于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相关条例为准。
二、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珠海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珠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珠海市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照珠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伤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 一次性伤残就
工伤残疾等 残补助金 每月按本 疗补助金(离 业补助金(离

按本人工 人工资比 开单位)按本 开单位)按本


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资
人工资
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的经市劳鉴会确认,可延长最多 不超过12个月。3、评残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4、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1个月
25个月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44个月 30个月 19个月 12个月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
待遇项目
生活护理 费
享受条件
一级 二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珠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按月支付 60%
50%
单位支付
备注 已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鉴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制作时间:二O一一年五月
制作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50个月 40个月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 78个月 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 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 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 64个月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珠海最低工资 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级
40%
四级
安装假肢、 辅助器具 矫形器、假 安装及修 眼、假牙和
理费 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 1、因公死
亡;2、伤残 职工在停工 留薪期内因 丧葬补助 工伤导致死 金 亡的;3、一 级至四级伤 残职工在停 工留薪期满 后死亡的
30%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个月的珠海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 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三金合 计
一级
二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伤残津 贴、一次 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
三级 四级 五级
27个月 90% 25个月 85% 23个月 80% 21个月 75%
18个月
10个月
六级
16个月
8个月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珠海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本补足差额。2、工伤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职工 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 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按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 、跨统筹地区户籍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一次 性伤残津贴(10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级15个月,2级14个月,3级13个月, 4级12个月);要护理的,护理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劳动关系。
1、因公死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亡;2、伤残 放给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职工在停工 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 留薪期内因 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供养亲属 工伤导致死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 抚恤金 亡的;3、一 准的基础上增加10%。2、核定的各 级至四级伤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残职工在停 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 工留薪期满 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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