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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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

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2004年6月15日,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配合下,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旨在鼓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自主创业。其中对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的有以下政策:(一)对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培训的培训费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补助办法(暂行)》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减半收取。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2 0 0 5年12月3

1日前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对城市户籍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服刑、劳教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者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者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者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在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据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二、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是否能会原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1982-05-10 生效日期:

1982-05-1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你局(82)黔劳配字第26 号函悉。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如何安置刑满

释放人员就业问题,简复如下:

1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仍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它单位工作。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资等级执行。

2、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的,原单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标的,可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但一般不得超过判刑前的水平。

3、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原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

4、刑满释放的人员,捕前为农业户口的,一律回农村,由社队安排参加农业生产或其它生产劳动。

(二)司法部关于严格控制刑满释放人员留场(厂)安

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发布文号:

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几年来,各地劳改机关积极贯彻中央指示,认真调整刑满留场就业政

策,取得很大成绩。但是也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在清理原有留场就业人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五年来,全国又留了近XX 名刑满人员(不包括强制留场人员)。据统计,其中不属于生产需要的有XX人,占XX。照此下去,几年之后我们将再次背上一个大包袱,形成新的历史问题。

据初步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家居农村的人嫌农业劳动苦,收入低,而留在劳改单位,年轻的可以转工、办农转非,年老的可以养老、吃劳保。为此以种种理由要求留场,有的甚至通过关系开具假证明。二是有的基层组织,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不愿接收刑满释放人员,把矛盾推向劳改单位。三是少数干警仍持有劳改单位包揽一切的旧观念,对留场(厂)人员审查、控制不严;个别干警甚至把一些有关系的或所谓“听话”的人留下来。应当指出,这样做,既不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不符合中央确定的新时期的留放政策.还将削弱劳改机关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职能,并加重劳改单位的负担,影响劳改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留放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罪犯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 。关于留场(厂)政策,“八劳” 会议《纪要》

已有原则规定。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公安部等五部《关

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也已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劳改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和法规,该留则留,该放的坚

决放。要向社会宣传劳改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求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不接收刑满释放人员的地区和部门,劳改单位要据理力争,并将有关情况积极向省(市、区)人民政府或政法委报告,求得妥善解决。

2、鉴于劳改生产的需要,今后劳改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级以上技工.技术员、工程师、医师,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技人员,在做好思想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后,报经省(市、区)劳改局审批,予以正式录用。对家住农村的,要从严掌握,一般只录用生产必需的技术骨干。劳改单位在上报录用材料时,必须附有当地劳动部门或本单位技术部门的技术等级考核证明,由劳改局劳资(就业)、狱政部门共同审

批,并确定相应的待遇。

3、应当指出。当前劳改生产需要的是技术人才,而不是一般劳动力。因此,对一九八二年以来留场尚未转工的刑满人员,各地都要进行一次甄别。凡不是生产必需的,要抓紧清理。此项工作要求明年上半年完成。

4、除录用的生产技术骨干外,对原住大中城市但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或短期内放不出去的刑满人员,可作为暂留待迁人员,一律调到农业和矿业单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可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安排临时劳动,参照当地规定的同类临时工的工资发给劳动报酬;合同期满后,继续督促其离场。对他们一般不予转工,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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