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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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必须非常重视。

我国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主要由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首先,人民币的收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收入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等。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企业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等,个人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对于政府收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保障政府财政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企业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健康发展。

对于个人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控制等措施,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和权益。

其次,人民币的付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支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支出、企业支出和个人支出等。

政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企业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工资福利、生产原材料购买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个人支出是指个人通过消费、投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

对于政府支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管等措施,保障政府支出的合规和效益。

对于企业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贷款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的融资和经营需求。

对于个人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消费金融和个人理财等产品,保障个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此外,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还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清算结算等业务。

在人民币的收付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收退款、转账汇款、代收代付等业务,必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因此,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国际结算、内部结算、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资金的流通和结算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二章柜面业务第三章调拨业务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五章业务检查第六章反假货币及样币第七章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八章错款及案件处理第九章奖惩第十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一条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xx;—2—(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xx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合理控制库存;(四)按规定xx;(五)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管库员任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二)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章收付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业务准备和风险管理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对收付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防范非法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等,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便捷和高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收付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本办法的主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收付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手册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3.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人民币收付工作“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的工作要求,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的范围包括本本行为社会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人民币质量管理、爱护人民币宣传、现金流通分析、人民币监测分析和反假人民币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总行分管运营管理部行领导任组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出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解决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研究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奖惩措施;组织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行运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运营管理部出纳中心负责人担任。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负责人民币收付业务日常考核事宜;设立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及时调查处理客户涉及人民币收付方面的举报投诉;定期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我行人民币是收付业务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区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方式,按设定分值和扣分标准,根据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百分制考核评比表”见附表。

第七条各分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坚持业务监督与落实制度相结合。

以人民币流通政策教育入手,用加强内控制度管一线现金整点人员,靠监督检查经办收付业务的基层机构落实各项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形成一条以“岗位-职责-规程-考核-追究”为环节的人民币收付考核检查链条。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

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实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网点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支付和上缴人民银行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考核范围:本文适用于于本行所有现金服务窗口机构,包含现钞的柜面结算、充值、整点、上交、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三、考核内容:1、办理现金业务网点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与否合乎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3、与否按照残币充值办法为客户拨用充值残缺人民币,充值程序与否合规;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5、营业网点业务人员与否对外缴付不必流通人民币、只关金券人民币、暂停流通人民币:6、储蓄存款客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储蓄柜台人员是否要求取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

7、办理结算业务时,辨认出蹊跷类交易和反恐怖交易特征的业务与否及时呈报。

四、考核人及考核对象:会计主管为本机构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本机构所有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

五、考核办法及标准季度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原则考核,实行柜员自查和按日监督抽检按月统计数据按季度考核结果的形式,并将每个柜员考核结果在登记簿上展开备案。

1、机构柜台人员一日内两次违反“考核内容(第一条)相应条款,在登记簿上进行相应记录违规一次,月内统计柜员记载违规记录的一次扣3分。

2、主管负责人定期一周内对柜员掌控《残缺人民币充值办法》和《不必流通人民币偏爱标准》情况展开不少于2次检查,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对办法和标准不熟识掌控的情况将在登记簿上展开适当记录违规一次并甩3分后。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

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一措施有助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合法的外汇兑换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可靠。

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

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中国政府和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管合作中国政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跨境支付信息交流和风险监测机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缴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 1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库人员,是指授权柜员和库管员。

第六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臵设臵“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人、营业部经理(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二)监督与检查柜面现金收付业务;(三)组织柜员对相关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2 -(四)负责权限内现金业务的签字审批及授权;(五)负责对库存现金的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原则(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

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

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

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

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6〕21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6.20【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10号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有关单位。

附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效能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

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楚。

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

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

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监督是指对客户人民币现金收付实施预约、审批、备案等监督行为。

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接受本行的现金收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户现金收付
第三条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开户单位在下列现金使用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
(一)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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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11•【文号】银发[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

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人民币收缴管理规定(3篇)

人民币收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缴行为,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保障人民币的流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币收缴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收缴,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收缴主体)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依法将不符合流通条件的人民币收回的行为。

第四条人民币收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收缴主体应当依法收缴人民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缴范围。

(二)安全保密原则:收缴主体应当确保人民币收缴过程中的安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方便快捷原则:收缴主体应当简化收缴流程,提高收缴效率,方便客户。

(四)责任明确原则:收缴主体应当明确收缴责任,确保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收缴主体与责任第五条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收缴主体。

第六条收缴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有专门负责人民币收缴的工作人员;(三)有完善的收缴制度和流程;(四)有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缴设施。

第七条收缴主体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依法收缴不符合流通条件的人民币;(二)妥善保管收缴的人民币,确保其安全;(三)及时将收缴的人民币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或指定的金融机构;(四)对收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收缴范围与标准第八条以下人民币应当被收缴:(一)破损、污损、褪色、变形的人民币;(二)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

第九条收缴标准:(一)破损、污损、褪色、变形的人民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缴;(二)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全部收缴;(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缴。

第十条收缴主体在收缴过程中,应当对收缴的人民币进行鉴定,确保收缴的人民币符合收缴标准。

第四章收缴流程与手续第十一条收缴主体收缴人民币时,应当向客户出具收缴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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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规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

(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
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

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内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务的,本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2)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及金额、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其他需求等;(3)本机构预约存取款应有明确的基本数量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约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4)联社清算中心综合平衡各金融机构的预约情况,可以对
现金预约金额、券别作适当调整。

对不严格按约定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实施限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严把人民币质量关,上缴联社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质量标准(见附3),同时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包括残损券)。

第八条?本机构从事柜面现金收付业务和清分、复点业务的员工,必须经过下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经过专业的反假货币培训并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本机构柜面支付的回笼人民币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同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点挑剔,杜绝参有假币、长短款、残损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流入市场,维护人民币形象,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

同时,金融机构应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实行首兑负责制。

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投诉多的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和侍岗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经查实违规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本机构每年、每季度向联社报送现金分析报告,每天向联社预约次日现金出入库计划,每月向联社报反假币报表,要结合实际、有深度,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本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尤其是在旺季投放时,对辖内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预先制订好各种应急预案。

为使现金投放更趋合理,
必须服从人民银行按照“最急需”原则进行的辖内行际间的现金与券别调节,确保辖内现金供应总体平衡。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收付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客户现金存取业务,加强对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控制现金流量。

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各项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每年对本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检查考核,内容包括:
(一)人民币质量管理方面;
(二)现金计划方面;
(三)反假货币管理方面;1.反假货币宣传服务站的组织、沟通与运行情况;
2.柜面员工持证上岗情况;
3.反假货币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情况;
4.假币投诉情况;
(四)其他方面:主要考核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调研情况、各种材料上报质量情况、货币金银工作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本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现金收付和人民币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
“五好”钱捆质量标准
一、点准。

纸币每捆10把,每把100张;硬币每捆10卷,壹元、伍角、壹角每卷50枚,分币每卷100枚。

二、挑净。

无不同套别混扎,无完整券、残损人民币混扎,无夹杂粘贴胶带的钞票,无明显大头针、回形针等附着物,无伪造、变造币。

三、墩齐。

每捆票面三面对齐,第四面毛边不超过0.2厘米。

四、捆紧。

每把钞票腰条在票幅的三分之一处,整捆钞票每5把错位捆扎,且腰条整齐、无断裂;钱捆捆扎紧凑,从钱捆侧面(底面)拎起捆扎绳,钱捆自然下垂不超过1.0厘米;钱捆塑封或机器双十字捆扎,机器捆扎钱捆应达到五点粘结;钱捆底部最后一张票券的人像朝外,方向与封签对应。

五、名章齐全清楚。

封签、腰条要素和印章、名章齐全,清晰可辩;封签上复点员名章与腰条名章一致;行名章应为在同级人民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的钱捆封签章。

附2
现金出纳差错标准
一、大额差错标准为:
(一)在100元、50元和20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0张以上的;
(二)在10元、5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5张以上的;
(三)在其它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20张以上的;
(四)在各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假币5张以上的。

二、异常差错标准为:
(一)发现新种类假币的;
(二)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出现5元以上券别差错20笔以上的;
(三)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同一个复点员现金差错5笔以上的;
(四)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累计出现假币20张或某一券别假币1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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