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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则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则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1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当事人-个人】)【代理律师/律所】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勤荣李国林【代理律所】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本院观点】徐则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搭载方建平系义务帮工行为,方建平对于徐则成的上诉理由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徐则成主张其是义务帮工行为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
根据方建平于原审庭审时提交的户口簿和金溪县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知,方建平的户籍所在地为城区规划区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方建平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方建平于原审庭审时提交的户口簿和金溪县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知,方建平的户籍所在地为城区规划区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方建平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徐则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20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10•【文号】国税函[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42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现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该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地址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天津市开发区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天津市武清区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宣化营销服务部河北省张家口市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西环营销服务部河北省石家庄市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辛集营销服务部河北省辛集市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河北省唐山市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河北省唐山市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卢龙营销服务部河北省秦皇岛市1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河北省秦皇岛市1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三河营销服务部河北省三河市1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沙河营销服务部河北省沙河市1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永年营销服务部河北省永年县1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泊头营销服务部河北省泊头市1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武安营销服务部河北省武安县1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营销服务部山西省运城市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1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临河区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1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青山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包头市2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九原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包头市2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东河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包头市2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敖汉旗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赤峰市2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宁城县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赤峰市2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松山区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赤峰市2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林西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赤峰市2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中心支公司乌达区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乌海市2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太仆寺旗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锡林郭勒盟2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二连浩特市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锡林郭勒盟2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乌拉特前旗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3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五原县营销服务部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3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双鸭山市3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鹤岗营销服务部黑龙江省鹤岗市3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伊春市3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绥化市3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大连市瓦房店市3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市3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大连市开发区3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江苏省南京市3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武进营销服务部江苏省武进市4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崇川营销服务部江苏省南通市4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海门营销服务部江苏省海门市4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泗洪营销服务部江苏省宿迁市4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阜宁营销服务部江苏省盐城市4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丰县营销服务部江苏省徐州市4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阴区营销服务部江苏省淮安市4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盱眙营销服务部江苏省淮安市4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江苏省苏州市4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区支公司江苏省苏州市4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太仓新港营销服务部江苏省苏州市5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浙江省新昌县5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浙江省三门县5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宁市营销服务部浙江省海宁市5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遂昌县妙高镇营销服务部浙江省遂昌县5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松阳营销服务部浙江省松阳县5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青田县营销服务部浙江省青田县5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浙江省绍兴县5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常山县营销服务部浙江省常山县5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宁波市江北区5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安徽省铜陵市6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霍山营销服务部安徽省六安市6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安徽省淮南市6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安徽省滁州市6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安徽省亳州市6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邵武营销服务部福建省邵武市6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龙海营销服务部福建省龙海市6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福建省南安市6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清流营销服务部福建省清流县6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仙游营销服务部福建省仙游县6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漳浦营销服务部福建省漳浦县7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顺昌营销服务部福建省顺昌县7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城营销服务部福建省连城县7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宁化营销服务部福建省宁化县7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马尾营销服务部福建省福州市7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福建省武平县7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同安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同安区7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都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7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7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瑞金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7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犹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会昌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大余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康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信丰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兴国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赣州市8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东乡营销服务部江西省抚州市8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广昌营销服务部江西省抚州市9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江西省抚州市9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丰营销服务部江西省抚州市9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和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吉安市9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吉安市9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吉安市9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德兴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上饶市9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广丰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上饶市9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铅山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上饶市9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县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上饶市9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上饶市10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上饶市10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阳明路新车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南昌市10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下罗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南昌市10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乐平营销服务部江西省景德镇市10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彭泽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九江市10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瑞昌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九江市10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八里湖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九江市10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修水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九江市10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都昌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九江市10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修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九江市11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武宁营销服务部江西省九江市11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丰城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宜春市11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樟树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宜春市11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高营销服务部江西省宜春市11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贵溪营销服务部江西省鹰潭市11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栗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萍乡市11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湘东营销服务部江西省萍乡市1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山东省济宁市11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山东省枣庄市11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山东省德州市12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青岛市城阳区12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青岛市胶南市12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青岛市开发区12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营销服务部青岛市市北区12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沧营销服务部青岛市李沧区12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向阳路营销服务部青岛市胶南市12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河南省郑州市12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河南省郑州市12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武陟营销服务部河南省焦作市12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博爱营销服务部河南省焦作市13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龙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洛阳市13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栾川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洛阳市13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嵩县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洛阳市13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临颖营销服务部河南省临颖县13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舞阳营销服务部河南省舞阳县13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召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南阳市13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镇平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南阳市13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南阳市13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西峡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南阳市13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桐柏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南阳市14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台前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濮阳市14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范县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濮阳市14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县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濮阳市14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义马营销服务部河南省三门峡市14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河南省三门峡市14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商丘市14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宁陵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商丘市14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长垣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新乡市14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鲁山营销服务部河南省平顶山市14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浉河营销服务部河南省信阳市15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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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娟【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当事人-个人】宋娟【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建红【代理律所】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本院观点】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
工作组接管后,对安邦保险公司人员的职级待遇进行了调整,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征询意见函》,工会亦同意安邦财险公司员工薪酬调整方案。
经接管组批准,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对宋娟予以免职,系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表现。
另外,上诉人宋娟要求给付额外一个月工资31202.24元的请求,也是按照其担任副总经理时的薪酬水平主张权利,其与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的争议的主要原因系安邦保险公司被接管、改制后,对其免职降薪引起。
安邦保险处置方案
安邦保险处置方案背景安邦保险是中国大陆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但在2018年被接管并归属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国有资产。
此后,安邦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置工作备受关注。
在接管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家队已经完成了大量安邦财险的股份出售、债转股等工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拍卖资产难度大、管理团队不稳定等。
处置方案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对安邦保险的处置方案如下:1.拍卖资产方案针对一些难以转化的资产,建议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具体方法是在合适的时间、地点,透明公开地开展资产拍卖活动。
同时,拍卖活动应该具有良好的市场营销和宣传策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
此方案能够有效地解决拍卖资产难度大、价格较为难定等问题。
2.优化管理团队方案针对安邦保险的管理团队和组织架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方案:•引入有经验和技术的高级经理人;•建立稳定的市场规则;•建立更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此方案能够有效地增强安邦保险队伍的管理能力,改善公司负责人的稳定性,提高公司业务运营水平,保障公司的发展。
3.加快股份出售进程此外,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还需要加快安邦保险股份出售进程。
当前,安邦财险的股份已经被分拆出5个公司,包括锦泰和今世缘等。
建议加快这些子公司的股份出售进程,以便盈利回流国有资本。
此方案能够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置换效率,降低国家购买使用资产的成本。
总结总而言之,在处置安邦保险这个国有资产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例如拍卖资产、优化管理团队、加快股份出售进程等多种方案。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才能够最大化地保证国家的利益和保障安邦保险的持续发展。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安邦财产保险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员,也推出了相关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安邦财产保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食物中毒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食源性疾病责任因食品中存在的致病因素,引发消费者感染或传播食源性疾病,被保险人因此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3、食品污染责任如果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污染,致使消费者食用后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4、其他食品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存在异物、食品变质、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等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责任都在保险范围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1、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被保险人仍进行销售或提供的。
3、被保险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5、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安邦财产保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会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状况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则根据不同的责任类型和损失程度进行设定。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销售范围、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等因素。
赔偿限额通常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都将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欢迎您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投保/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您的保险费(保险金)数额符合法定的登记标准,请您认真填写如下项目,并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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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世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世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21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386号
•【施行日期】2012.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海世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386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海世伟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安邦产险发[2012]25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海世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邦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安邦保险公司实习报告又一次进入到了保险公司实习,这次来到了安邦保险。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XX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XX 年9月30日获准开业。
安邦保险实力雄厚,注册资本37.9亿元。
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
凭借着雄厚的股东实力,一流的企业文化,安邦保险发展态势迅猛。
目前已在全国37个省、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
XX 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
安邦保险期望通过优秀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客户、与股东、与战略伙伴、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共赢发展。
两周前带着继续学习基本功,学牢专业知识的心情来到安邦保险,在新的公司体验新的工作环境、接触新的同事、感受新的不同的企业文化、接受新一轮的挑战,让自己之前所学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得到锤炼加以巩固。
一、实习内容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安邦保险车险条款,录单及出单以及整个工作流程1、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做出保险方案计算保险费。
2、负责填写投保单;先收集好客户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新车则要提供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然后对照证件上的内容填写投保单,再用电脑进行录入。
3、经核保无误通过后,交强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商业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卡,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将保险单交到财务,再用专门的笔记本把客户的资料登记好。
4、把单证按类别整理并装订,最后送至档案管理室并按月份将其归类。
心得体会二、实习体会(一)通过进一步的对保险公司及行业的了解,也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
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财产损失险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的,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各项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设备);(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三)存货及原材料。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五)动物、植物;(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座落于保险单列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时,被保险营业场所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片
政治面貌 籍 贯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 专 业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
专 业
外语水平 职 称 婚姻状况
身 高 体 重
血 型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入党时间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现居住地址及邮
编
紧急联系人
关系
紧急联系电话
有何爱好特长
工 作 经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工作 职务/职级
下属
人数
工作职责(概要)
证明人 证明人电话
在您过往的工作中,您最满意的成绩(至少三项)
荣 誉 / 奖 励
时间 获得何种荣誉/奖励
授予单位
证明人
学
习经历(含高中)
起止时间 在何学校学习
学历/学位
专业
研究方向
证明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
培
训
经
历
起止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单位所获证书
家
庭
关
系
姓名关系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主要
社会
资源
姓名关系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离职说明
脱离原岗位时间
(请涂黑或将■复
制到您的选项上)
■已脱离□未脱离,预计需脱离岗位时间天有无违规违纪情况是否受到过处分
有无经济问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
安邦财产保险反洗钱宣传方案
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商洛营销服务部2011年发洗钱宣传活动方案按照上级行《关于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及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宣传的要求,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商洛营销服务部高度重视反洗钱宣传活动,制定《反洗钱宣传活动宣传实施方案》,11月1日至15日组织集中在街上宣传反洗钱活动,拉开了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商洛营销服务部反洗钱宣传活动的序幕。
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组建反洗钱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分管任飞为组长、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制定《反洗钱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对反洗钱宣传活动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动员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规范宣传行为,确保反洗钱宣传活动顺利进行。
统筹规划组织安排,全面开展以“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为主题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机构负责人亲自带队,组织网点部分员工集中上街广泛宣传反洗钱活动。
宣传形式灵活多样,他们通过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及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设立宣传咨询台,上街对
客户进行讲解反洗钱知识并发放宣传单,向高中端客户群发短信等形式,进行广泛彻底的宣传。
此次活动的开展,既增强了员工临柜反洗钱能力、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又向客户宣传了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广大客户的反洗钱意识,从而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不法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营销服务部 2011年11月01日。
非车险理赔服务-安邦财险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服务流程公示尊敬的客户:为了方便您办理保险索赔,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的保险理赔服务流程、理赔案件赔付时限、保险索赔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请在索赔时予以配合,并加以监督。
●案件处理时效●理赔流程理赔流程及各环节时效承诺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 小时内拨打95569热线电话三分钟内完成报案受理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市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它地区按里程公里数合理时间内到达现场或与客户预约查勘时间在事故现场或维修场所,鉴定事故损失1万元以下3个工作日完成10万元以下5个工作日完成 20万元以下7个工作日完成 50万元以下15个工作日完成 100万元以下20个工作日完成 100万元以上30日完成理赔流程及各环节时效承诺客户提交必要的索赔单证当场审查资料的有效性与齐全性,并向客户出具索赔材料接收回执单理算确定赔偿金额1万元以下3个工作日完成20万元以下5个工作日完成 20万元以上7个工作日完成网银支付保险赔偿金客户对赔偿无异义,在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人银行账号信息后;1万元以下案件1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 1万元以上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非车险案件索赔单证 尊敬的被保险人:感谢您选择安邦保险为您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悉知您发生保险事故,我司对您表示慰问!为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使您在处理事故时明确保险索赔的有关要求,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付,请您务必注意如下事项并配合我司提供相关材料(友情提醒:涉及第三方时,部分索赔单证需由第三方提供,请及时向对方索要有关材料):根据险种不同需提供以下材料:为确保您能够获得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险赔偿,我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您进一步提供上述所列单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届时,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易孝寒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易孝寒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芹林义学周嫄【审理法官】周芹林义学周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易孝寒【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易孝寒【当事人-个人】易孝寒【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声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声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声才夏杏媚【代理律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易孝寒【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消除影响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二审仍存在下列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纠纷因安邦财保广东分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易孝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因作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终止)引发纠纷。
事情的经过,2019年10月15日,安邦财保广东分公司负责人陈军一行到易孝寒任职的佛山中心支公司视察工作时,佛山中心支公司员工王慧云擅自于1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将佛山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大门锁上,拒绝广东分公司视察人员进入,并在门上张贴“这里不欢迎你们”等内容的字报。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彭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彭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15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湘清彭德华肖晶【审理法官】祁湘清彭德华肖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文抗【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文抗【当事人-个人】文抗【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被告】文抗【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一般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安邦财险对被上诉人彭欢的交通费损失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包括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损失2000元并无不当。
因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了不计免赔,故安邦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安邦保险上诉主张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并未提交保险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
带你深入了解安邦背景
带你深入了解安邦背景安邦保险作为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大型集团公司之一,其发展如此迅猛有力,离不开其正确的发展战略与坚持客户为本的服务理念。
安邦背景一直以来都不为人所知,今天就让我们走近安邦保险的发展史,深入了解它的发展背景。
2004年,这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产险”)正式成立,并在北京开设第一家分支机构。
然而2005年安邦便与上海通用汽车、中国工商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年保费收入突破10亿元,辽宁、福建等22家分公司开业,基本上完成了业务网络在全国范围内的铺设。
紧接着在2007年安邦便在全行业推行“见费出单”“零应收”等举措,受到保监会认可,推动了行业发展,天津、吉林等7家分公司也陆续开业。
ABCC俱乐部也正式启动全国市场运营在2007年的时候,是一个安邦的突破年,在这一年安邦累计保费突破了100亿大关!其GPS系统工程也顺利完成,实现全国范围的集中管理和调度。
08年是一个总要的年度,这一年奥运会在北京召开,而安邦产险也是在这一年第一家获许可以同时在全国所有省份开展电话营销的企业。
到了09年的时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1亿元人民币,累计保费突破200亿大关!2010年,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此时正是成立,至此,安邦保险已经拥有产险、寿险、健康险等多块牌照,安邦保险金融集团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2011年的时候安邦保险再次变更资本为120亿人民币,跃居到行业第二!2012年,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是成立。
2014~15年是安邦大动作的两年,14年内希尔顿酒店集团(HLT)表示同意以19.5亿美元价格将极具盛名的纽约华尔道夫酒店(Waldorf Astoria Hotel)授予中国安邦保险集团。
同年安邦保险还全资收购了比利时保险公司FIDEA、以及比利时德尔塔·劳埃德银行。
到了15年安邦接着收购了荷兰VIVAT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企业首次进入荷兰保险市场。
刘百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百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丹晖尹红杰侯守东【审理法官】赵丹晖尹红杰侯守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百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当事人】刘百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百春【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影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常英姿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影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常英姿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影常英姿【代理律所】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百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安邦财险公司是否应支付刘百春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从事劳动,单纯依据工作时间上的计算并不能视为加班,还需要满足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及继续从事劳动的条件。
刘百春从事岗位具有服务性质,且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加班需要审批程序,刘百春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单位审批程序,结合其岗位特点不能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对劳动报酬请求权发生原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规定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条仅是规定了证明妨碍情况下减轻劳动者举证负担。
大型户外广告牌综合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型户外广告牌综合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组成。
共同条款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个部分。
第二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牌。
大型户外广告牌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牌,但不包括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物、实物造型设施等。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积涝、洪水、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雪、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雪崩;(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他人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二)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三)正常的损耗及正常的加固、维修费用。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本保险合同或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所称每次事故是指每一场所、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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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信用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含附加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国内信用证开立、转让、保兑、议付、卖方押汇、福费廷(含二级市场交易)、应收账款债权资管计划等服务。
信用证开证行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受让人或可对应收账款债权主张权利的其他当事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信用证在保险单中列明,并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遵循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规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投保人下列风险引起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损失,由保险人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破产,指投保人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二)投保人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投保人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三)投保人无理拒付或拒绝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投保人无任何理由地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对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拒绝对远期信用证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五条在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风险情况下,被保险人为实现被保险信用证应收账款债权所支出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信用证无真实贸易背景;(二)信用证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三)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故意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四)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五)信用证项下银行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六)因国家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致使投保人无法继续履行付款责任;(七)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八)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九)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投保人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交单索款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约定的应付金额,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对于在保险人未足额收到保险费前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如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尤其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文件后,应当从交单次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确定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是否完整,如不完整应一次性地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相符索赔文件后,应当从次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办理赔付手续;(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对涉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相关操作,应当符合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范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与指引。
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投保前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客户及信用证交易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就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信用证交易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同类型保证保险。
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等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条投保人对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确认为相符交单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下确认到期付款。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账册、申请书、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九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险条款第六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如需修改信用证条款,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信用证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办理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时,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应作为其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让渡,该保险权益转让/让渡无需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申请书、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是后期发起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后五个营业日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后又收到投保人或相关付款义务人付款的,应当在收到款项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保险人。
第十章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后3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索赔申请,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或影响保险人追偿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三)被保险人对该索赔的说明及意见;(四)保险事故相关的信用证、单据、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如有)、往来函件、邮件及传真等;(五)涉及诉讼的,需提交法院的传票、诉状,以及其他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六)涉及支付法律费用的,被保险人应提交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名称、人员、费用、预算以及第三方机构递交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定损核赔时,不应包含下述款项。
对于已计入的,应扣除相应款项:(一)投保人已支付或货物购买方(服务接受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同意减额、放弃债权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等。
(三)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货物购买方(服务接受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收取的利息、罚息等。
(五)其他应扣减的款项或费用。
第三十二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
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投保人在付款前收到法院止付令及后续仲裁、诉讼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一)投保人在付款前收到法院止付令,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获得法院解除止付令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投保人在付款前收到法院止付令后,因贸易双方存在纠纷而引起买方拒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追偿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则由保险人承担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及相关付款义务人追偿。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货物购买方(服务提供方)、投保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处追回或收到的任何款项,视为代保险人保管。
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两个营业日内将相应款项退还保险人。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其他相关付款义务人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相关付款义务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投保人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人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两个营业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减额、擅自放弃债权或与投保人、其他付款义务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第十二章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任何款项支付,各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方式将相关款项支付到对方指定账户中,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第四十三条除非另有约定,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收到之日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