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研究与分析
罗鲁泽、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鲁泽、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
【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鲁泽;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
【当事人】罗鲁泽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
【当事人-个人】罗鲁泽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罗鲁泽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
【本院观点】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交警十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罗鲁泽违法停放
机动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管辖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定,罗鲁泽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证据2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交警十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罗鲁泽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关于罗鲁泽称未听取其陈述、申辩的问题,因本案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且罗鲁泽在上诉状中自认已在留存交警联上注明“有异议”,证明其已以书面形式行使了申辩权。本案中,罗鲁泽在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其行为已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交警十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罗鲁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0年)(交通运输)关于关于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精编
(交通运输)关于关于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
(交通运输)关于关于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壹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和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交通设施管理条例
交通设施管理条例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良好的交通设施管理条例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的效率、安全和便捷性。本文将从道路、桥梁和隧道三个方面,探讨交通设施管理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道路管理
1. 道路规划与建设
道路规划是道路系统的基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科学规划,确保交通布局合理、完整,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道路建设过程中,应依据规范和标准,确保道路质量与安全,同时注重环境保护,提高道路的可持续性。
2. 道路维护与养护
道路维护与养护是确保道路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应建立完善的养护体系,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路面破损和交通标志的损坏,同时加强环境保洁工作,保持道路整洁。
3. 交通信号管理
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设施之一。交通信号的规划和设置应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引导交通流向,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信
号灯的运行应依据规定,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信号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 路边停车管理
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路边停车管理愈发重要。应建立规范的路边停车位设置标准和管理机制,确保停车位的合理规划和分布,避免交通拥堵和路面混乱。
三、桥梁管理
1. 桥梁设计与建设
桥梁作为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桥梁设计应考虑交通流量、荷载情况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确保桥梁的结构安全和稳定。
2. 桥梁养护与维修
桥梁养护和维修是确保桥梁安全和使用寿命的关键。应建立桥梁养护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桥梁的破损和腐蚀,提高桥梁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道路交通管理》课件
宏观仿真
多模式仿真
从宏观角度模拟整个城市或区域的交通流 状况,用于评估交通规划方案和路网结构 的合理性。
模拟不同交通方式(如公共交通、共享单 车和步行等)在城市中的运行状况,为城 市交通规划提供决策支持。
05
道路交通管理案例分析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案例
总结词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案例主要涉及城市内部的交通状况和问 题,包括交通拥堵、事故处理、违章行为等。
应急救援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 障时,需迅速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确保救援人员及时到达现场, 保障伤员及时救治。
山区公路交通管理案例
总结词
山区公路交通管理案例主要 涉及山区道路的特殊环境和 安全问题,包括陡峭地形、 弯道较多、气候多变等。
地形特点
山区道路地形复杂,需特别 注意陡峭地段和弯道的安全 ,加强路肩、护栏等安全设 施的建设和维护。
历史回顾
从古代的交通管理到现代的道路 交通管理,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
程。
发展趋势
智能化、信息化、绿色化、共享化 是未来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方向。
技术应用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 道路交通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02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01
02
03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一、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省、直辖市层面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2005.01.01 )
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3.01 )
第十六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实施条例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和具体规定。本文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理解和应用。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重要的交通法规之一,也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该法规定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基本规则,对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还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追究等内容。这些规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实施条例的作用和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是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旨在更好地贯彻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交通管理细则、交通设施设置、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条例对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机动车的购置和登记、交通管制措施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在机动车的购置和登记方面,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的型号、排量、轴距、轮胎规格等技术指标和标准,以及购置和登记的手续和要求。这些规定为规范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上路提供了依据。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配合运行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提倡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2篇)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____《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孙红鹏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道路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孙红鹏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道路行政复议
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6
【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2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赵艳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赵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红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孙红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当事人-个人】孙红鹏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孙红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本院观点】《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管辖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处罚的法定职权。《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据已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9日,孙红鹏驾驶摩托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交警一大队据此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交警一大队所作《处罚决定》、交警支队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孙红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正文:
---------------------------------------------------------------------------------------------------------------------------------------------------- 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有效遏制行人和非机动车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现象,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文明在郑州,我为省会添光彩”活动方案>的通知》(郑办[2006]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
1、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加大对行人闯红灯、过街不走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翻越交通护栏、斜穿马路、不走人行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非机动车停车越线、闯信号、违法载物、逆向行驶、路中停留挡道、行驶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凡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以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侯红
2021年2月5日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市市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文明交通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06
•【字号】郑政办文[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
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29号二○一○年四月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推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交通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交通意识和社会文明程度,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努力打造“文明郑州,畅通郑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利用3年时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努力提高市民文明交通素质为根本,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抓手,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
主题,大力开展文明交通活动,为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郑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河南省人大批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反 馈 ,郑 州市 人 大 常委 会 表 示 ,他 们 将 组织 有 关部 门进 行 认真 研 究 ,就 电动 自行 车 登记 收 费 、 现 有 电动 自行 车 登 记 方案 等 问题 组 织 听证 ,在 广 泛征 求社 会各界 意见 的基 础上 制订 实施 方案 。
理 是 必要 的。
《 条例 》规定 : “ 电动 自行车、残疾人机 对 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 ”但 《 条例 》同时删去
了其 中有 关 ; 登 记 的 电动 自行 车 标 准 、登 记 隹予 程 序 等 内容 ,规 定 这 些 具体 管 理 措 施 由郑 州 市 政 府制定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审 议 中 ,河 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对 《 例 》实施 的一 些 问题 表 示 关注 。 如 , 电动 自 条
行 车 登记 是 否收 费 、 收 多 少 ,是 否 会增 加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负担 等 问题 ,并 建议 郑 州市 政 府作 为
公 益 事业 支 出给 予 一 定 的补 贴 。得 到 这 些 意 见
其电动 自行车。②对驾驶人驾驶超标 电动 自行车
或燃油 助 力车上路行 驶的 ,根 据我 国道路 交通安
全 法 第 19条 第 二款 、 三 款和 《 动 车 运 行 安 1 机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规范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
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编制阶段
第五条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两个阶段,并分别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三章编制范围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一)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分析;对于区域路网密度小于12千米/平方千米并且区域路网难以增加及交通服务条件较难改善地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宜控制在8以内,并加强交通承载力能力分析。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发布单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08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
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3日郑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提高
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规
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收费标准运营,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交通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
公共交通系统设施等。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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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或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机动车临时号牌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十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
驶经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
数量、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开或调整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线路、站(点)或者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交叉路口、单行道、学校周边道路上施工作业的;
(二)在高架路、城市快速路或者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施工作业的;
(三)在交通流量高峰期施工作业的;
(四)需要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
(五)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因紧急抢修地下设施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完工;
(二)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并在作业区周围按规定设置围挡;
(三)夜间应当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八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五)施工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十七条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组织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将活动方案、参加人数、车辆数量等事项提前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