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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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

作者:张小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

摘要当前,在利益的驱动下,民事虚假诉讼频发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态,这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侵蚀了司法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本文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际,将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及特征出发,分析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探讨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试图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破除民事虚假诉讼之道。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张小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9-02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合谋串通、虚构民事诉讼纠纷,编织虚假诉讼请求,伪造案件证据,通过获得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达到规避相关法律规制,侵犯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和案外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民事虚假诉讼是欺诈、欺骗方式在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形式新表象。

民事虚假诉讼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愈演愈烈的势态下呈现一些共有的特征:

(一)民事虚假诉讼隐蔽性强,不易察觉

民事法律赋予案件当事人多种自由处断权,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合法行为。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各环节均提倡当事人协商、和解解决相关纠纷,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处于中立、被动状态。审理法官对案件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状况不主动调查,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及诉求调查不深入,当事人双方合谋、串通一气的诉讼表象很容易蒙过庭审法官。在强调结案率、调解率的现阶段,法官对对抗性不激烈、矛盾不对立的民事案件持欢迎态度,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容易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从而蒙蔽更多的相关案外人及社会公众。

(二)民事虚假诉讼领域呈多样化复杂化发展

虚假诉讼发生在离婚诉讼中伊始,后在驰名商标认定环节高发。如今在矿产开发、民间借贷、商品房限购、小产权房转让、拆迁补偿、企业破产等领域,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呈多样性复

杂化发展。虽然在上述领域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严格管理,但一些不法分子仍通过虚假诉讼,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强行规避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管,获取巨额利益。

(三)民事虚假诉讼中有不法掮客的影子,甚至有个别法官以身试法

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技能要求较高,普通民众对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不甚了解,对案件起诉至法院的后果缺乏应有的判断。个别不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中介人员为获取案件代理费等,怂恿、鼓动案件当事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虚假证据,为当事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在部分案件中,一些律师积极行贿法官共同炮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个别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在利益诱惑面前徇私枉法,最后锒铛入狱。

此外,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具有关系密切、缺乏实质性抗辩等特点。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

(一)严重侵害了相关案外人权益

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比如,在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当事人转移了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伪造抵押债权、虚构不存在的债务等方式使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法受偿或者少受偿;在商品房买卖案件,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强行将他人房产过户。虚假诉讼当事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正是通过隐瞒本案涉及第三人真实情况、侵害相关案外人权益实现的。

(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法律秩序

法律是保证现代国家社会高效、有序运转的保障。司法制度,是法律赋予民众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救援,是全体社会公众赖以信赖的公共资源。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主要来自于民众对法院公正判决的尊重,错误的裁判会使民众失去对法院和司法程序的信任,动摇法院履行职能的基础。虚假诉讼挤占了正当诉讼空间,不但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亵渎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的存在使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失去了原有的价值秩序,危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严重侵蚀了良好的社会道德

社会的公信力构筑在全体民众由来已久的诚实善良与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虚假诉讼的实质是通过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获取利益。虚假诉讼的蔓延与泛滥,势必会引导不法分子效仿,动摇诚信、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普世价值观,所以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势在必行。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以违法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首次明确了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新民事诉讼法对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样的情况可归类为“情节严重”,对于司法实践操作过于宽泛,操作性大打折扣。此外,虚假诉讼行为在法益上来说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笔者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建立虚假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保障案外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以获得相应赔偿之权利。

(二)刑事责任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第307条,增加了民事虚假诉讼罪,明确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虚假诉讼罪弥补了妨害作证罪、诈骗罪对虚假诉讼的偏差与不足。笔者建议,有关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列举构罪的具体情形,使司法机关在此罪的认定上能统一认识并付诸司法实践。

四、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是当前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的核心力量。

(一)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有效查处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愈发蔓延,其中发现难是主要原因。民事检察干警应加强相关理论学习,充实民事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知识储备,对可能虚假诉讼的环节重点研究,全面掌握民事诉讼监督技能。民事检察干警还要关心社会热点焦点,关注本地民情动态,对各种诉求中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主动出击,深入调查走访挖掘疑点,对可能暗含虚假诉讼的领域紧盯密防。同时,办案干警还应对每条虚假诉讼线索全面深入审查,用扎实、全面的证据撕开每件虚假诉讼案件的口子,瓦解虚假诉讼骗局,还原案件真相,做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抗诉、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手段,根据不同案件违法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整合检察内部职能、凝聚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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