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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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

解析关于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
案例二:2005年,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部分医院串通法院审判人员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从保险公司套取医疗责任保险金。某县检察院民行科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2002年10月至2004年11月,该县卫校附属医院等六家医院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期间内,先后发生14例医疗纠纷事故,六家医院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给予了赔偿。事后,六家医院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伪造起诉书、委托书、赔偿协议或病历资料,虚报赔偿数额,并指使他人冒充“原告”或者原告“代理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审判人员未尽审查职责,径行立案并调解,致使六家医院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14份民事调解书,并得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某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敦促法院撤销了14份民事调解书。
4.当事人诚信的缺乏则是其根本原因。虽然虚假诉讼案件利用了法律制度存在的疏漏和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审查把关不严的疏忽,但从根本上说,当事人主观方面缺乏诚信才是根本原因。
四、遏制民事虚假诉讼蔓延的法律思考
1.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在实体法上明确将情节严重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对情节较轻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2.司法的被动性以及相关制度的缺陷,也让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在和谐司法的理念下,调解结案是办案法官努力追求的目标,结案压力也使得法官更愿意选择用调解手段处理民事案件。由于调解本身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在民事诉讼调解自愿的原则下,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并不享有侦查权,无法对原告被告串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甄别,故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虚假诉讼直接侵犯的是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体而言: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报告案件背景最近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在法律界引发了深刻的讨论。

该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以涉及人身损害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

然而,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原告的主张存在虚假成分。

本报告旨在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问题,以及类似案件对法治社会的影响。

案件分析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原告声称在与被告签订一份工作合同后,因工作环境恶劣而遭受了人身损害,并请求被告进行赔偿。

原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疾病治疗费用收据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词。

被告的辩解及反驳证据被告表示原告的主张完全不属实,工作环境良好且符合法定要求。

被告提交了监控录像,证明了原告在工作期间的正常工作状态。

此外,被告还找到了原告曾有过类似诉讼行为的先前记录,并提供了相关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法院请来了一名专门领域的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详细核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进行了实地调查。

鉴定人员的结论是,原告的主张缺乏真实性,诊断证明中的疾病症状与事实不符。

法院判决结果基于鉴定人员的证词和其他证据,法院裁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在此案中存在明显的诉讼虚假行为,并指出这种行为会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法院决定对原告进行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影响与借鉴法治社会的维护虚假诉讼案件严重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声誉,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向社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法院将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保护诚信和公平原则。

重视证据的科学鉴定本案中,法院雇佣了一名专业领域的鉴定人员,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客观的分析。

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科学鉴定的重要性。

借鉴这一案例,将更加重视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教育诚信意识该案还凸显了对公民诚信意识的教育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公民的共同纽带,只有遵守法律、保持诚信,才能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民事虚假诉讼法律适用(2篇)

民事虚假诉讼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打击民事虚假诉讼,我国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当事人虚构诉讼标的,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2. 当事人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3. 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4. 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打击原则:对于民事虚假诉讼,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公正司法原则: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依法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证据优先原则: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依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4.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既要依法惩处当事人,又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四、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适用1. 诉讼程序(1)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查明事实。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交换,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陈述、质证的权利。

2. 证据规则(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当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公民间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呈现快速增多的趋势。

有数据显示,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截止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藐视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但由于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不清,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定性不明,导致众多的虚假诉讼行为游离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虚假诉讼也因炮制者频频得手,运作成本低,而成为众多企业或个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良策”。

那何为虚假诉讼,造成虚假诉讼逐年增多的原因何在,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职能,预防、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多做贡献,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及典型特征所谓“虚假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假的、不真实的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串通另一方当事人,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案件事实,虚构关键证据,使法官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使一方通过该错误裁判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

研究了系列虚假诉讼的真实案例以后,我们发现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经济发达地区的发生率较高。

资料显示,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与总体的经济环境有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民间、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越发频繁,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普遍,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也越高。

2、通常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

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采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且互认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而在刑法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一方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类似的情况不会发生。

民事法律规定虚假诉讼(3篇)

民事法律规定虚假诉讼(3篇)

第1篇摘要: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司法公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受到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促进司法公正。

一、引言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因此,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诉讼的严厉打击。

二、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目的非法: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等。

2. 事实虚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捏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3. 程序违法: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三、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 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当事人明知事实不存在,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2. 当事人明知虚假诉讼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3. 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当事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4. 诉讼费用承担:虚假诉讼行为败诉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欺诈手段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虽然虚假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是被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却时有发生。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驱使,二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探讨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并提出应对策略。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之一是个人利益驱使。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会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可能会故意制造谎言,进行虚假的指控,以获取更有利的离婚协议;在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可能会编造虚假的借款事实,以逃避偿还债务等。

在这些案件中,个人的私利驱使成为虚假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因,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采取欺骗手段,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之二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给了人们一定的空间和机会来滥用法律,进行虚假民事诉讼。

对于虚假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严格审查虚假证据的真伪,容易让虚假证据通过审查;再如,对于诉讼成本的制度不够健全,使得一些当事人以低成本的形式来实施虚假诉讼。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不完善给了虚假诉讼可乘之机,成为了虚假民事诉讼产生的重要外部条件。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尽可能地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要加强法律教育,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让人们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不轻易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

应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成本,严格审查虚假证据,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全面提高诉讼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减少虚假诉讼的空间和机会。

加强对诉讼主体的监管和惩罚,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虚假诉讼失去市场,减少其发生。

在日益完善的法制环境下,虚假民事诉讼将逐渐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痼疾,但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利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很多,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证据造假等。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1. 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仍然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敌意或仇恨,或者是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2. 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有些诉讼代理人可能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或提出不实的诉讼请求,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 证据造假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伪造证据或者向法庭隐瞒真相,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杜绝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2. 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法律机关应该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法律上震慑不法分子,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民事诉讼。

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遏制虚假民事诉讼。

5. 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规范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本文概述《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是一篇旨在深入探讨虚假诉讼现象的文章。

本文首先将对“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含义和特征。

随后,文章将回顾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揭示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将揭示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包括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虚假诉讼的成因,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监督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等。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解决虚假诉讼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通过本文的调查与思考,我们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虚假诉讼”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浮现并引发广泛关注的法律概念。

它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或执行,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观恶意性: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他们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达到非法的目的。

行为隐蔽性: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真相,使得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察觉。

结果危害性:虚假诉讼一旦得逞,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同时,虚假诉讼也会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法院形象。

手段多样性:虚假诉讼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等。

这些手段的运用使得虚假诉讼行为更加难以识别和防范。

涉及领域广泛性:虚假诉讼可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可能非常复杂。

这使得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和预防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1. 引言1.1 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院诉讼活动中,以虚构或歪曲事实、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答辩、申请执行等活动,实际上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行为。

虚假诉讼的本质是恶意欺骗和滥用司法机构,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

虚假诉讼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损害了诚信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了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规制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的重要举措。

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建立起完善的防范机制,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促进社会诚信意识的提升,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秩序。

【字数:230】1.2 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虚假诉讼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当诉讼当事人出于私利而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滥用司法程序,扰乱司法秩序,从而扭曲了法律的本意,影响了司法人员的判断和裁决,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导致错误的司法判决,也会使社会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虚假诉讼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虚假诉讼往往会导致无辜被告被误判或诉诸法律程序进行无谓的争端,造成当事人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虚假诉讼还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与矛盾,加剧社会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的增加。

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受到威胁,现实生活中的安宁和良好人际关系也会受到破坏。

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防范和规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2. 正文2.1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是对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虚假诉讼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以达到欺骗法院、对抗合法权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扰乱了法律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进一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需要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特点、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一,故意歪曲事实。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常常会故意隐瞒或者歪曲案件相关事实,以达到欺骗法院和对抗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

其三,造成不正当利益。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经济或者其他利益,对他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二、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虚假诉讼的存在和蔓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一,损害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和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

虚假诉讼的存在和蔓延不仅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和混乱。

其三,损害社会经济。

虚假诉讼造成了不正当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鉴于虚假诉讼对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其一,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其二,保护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其三,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可以减少因虚假诉讼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建议:其一,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定义和惩治标准,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其他手段,以非法的手段起诉或诉讼之前提出诉讼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经济利益驱动虚假民事诉讼往往是为了达到经济利益目的而进行的,例如过度索赔、获得非法赔偿或避免因某项合同或协议而承担的责任等。

由于一些人在经济上面临压力或拥有不道德的财富观念,选择虚构事实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诉讼。

二、人情关系影响在一些民事诉讼中,人情关系可能会对庭审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有些人会通过虚假民事诉讼来获得更多的照顾、同情或帮助,如通过扭曲事实来博取法官或陪审员的同情或亲属关系,干扰法院的判断,得到有利的裁决结果。

三、法律素养不高虚假民事诉讼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素养不高而产生的。

一些人采取虚假民事诉讼的做法,其实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证据收集和使用不够熟悉,缺乏法律意识和理解。

一、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通过提升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加强对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了解和学习,以及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认识、警惕和惩罚机制等,从根本上预防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监督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当事人的严格审查和监管,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假冒精神损害赔偿、故意制造或捏造事实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三、完善法律机制与惩罚措施应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机制和惩罚措施,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主动发现并及时惩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推动诉讼文化进一步向规范和权威化方向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应采取一种有利于促进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来处理争端,尽量减小冲突,并正确估计诉讼成本,增强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信心。

总之,针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和对策,要从不同角度来加强社会、法律和机制建设,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和人的公正。

同时,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全面强化社会监督,加快推进公正有力的司法改革,建立起底线思维和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虚假民事诉讼,推动社会的法治化和和谐发展。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提出错误、虚假的事实和证据,以达到非法获利或者干扰司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针对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依法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保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二、建立健全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针对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预防和提醒。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指导辅导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提醒人们理性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涉及虚假诉讼行为。

应当建立民事虚假诉讼举报和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举报,提供举报者保护,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形成合力,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

三、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应当加强对虚假证据的审查。

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这就需要检察机关通过法律手段,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虚假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排除,以保证审判公正。

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

对于故意提出虚假诉讼请求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恶意构陷他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震慑他人。

针对民事虚假诉讼问题,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警惕性和认识。

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曝光。

对于有关虚假诉讼案件,可以通过媒体进行报道,让社会公众了解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以违法手段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或故意隐瞒真相,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提起诉讼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恶意索赔、诉讼压制、非法牟利等。

针对这些成因,我们需要从严惩虚假民事诉讼、加强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一、恶意索赔恶意索赔是虚假民事诉讼的常见成因之一。

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故意编造事实或者夸大损失,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获取赔偿。

他们可能会编造假的合同、收据,或者以虚构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义之财。

二、诉讼压制诉讼压制指的是以虚假的诉讼行为或者通过滥用诉讼程序,来达到其他目的。

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通过编造虚假证据或者诋毁对方诉讼行为,来达到让对方放弃维权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牟利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利用虚假诉讼手段来进行非法牟利。

他们可能会伪造证据,故意制造法律纠纷,并通过敲诈勒索、非法要挟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应对,从而保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对于恶意编造事实、虚假索赔等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相关部门还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涉嫌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行为。

二、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备案的审查和审批制度,严格审核诉讼材料和证据,规范司法流程,防止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对于涉嫌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要加大司法调查和审判力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结果。

三、加强公正教育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让人们认识到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性,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正义。

四、建立赔偿制度对于因虚假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失,应当建立起相应的赔偿制度。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也对法律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以虚假证据、捏造事实以及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故意欺骗司法机关,导致判决结果损害公正、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李某诉王某侵权案”。

李某在制作纪录片时未经允许使用了王某创作的音乐作品,为此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禁止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音乐作品。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巨大的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通过司法鉴定,其提供的音频证据被证明是与原案件无关的他人录制的音频。

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评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案,李某被判赔偿王某的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其丈夫李某已经和其他女性发生了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而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伪造,甚至包括对李某假冒的情妇进行了制造假证,以达到诉讼胜诉的目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张某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个案例是“徐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徐某在该案中提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然而,法院发现徐某所主张的欠薪情况并不存在,并且合同和银行账单被证明是人工制造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并要求徐某对虚假证据进行公开道歉。

综上所述,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要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管控,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机制和司法机构的力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危害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1. 引言虚假诉讼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司法公正,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

本文将深入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希望能为净化司法环境,保障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2. 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现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诉讼,通过篡改、伪造证据、编造事实或者恶意诋毁他人名誉等手段,以达到私利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危害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还侵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目前,虚假诉讼问题在我国司法系统普遍存在。

虚假诉讼的风险较低,尤其是对于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当事人来说,惩罚不足以阻止其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另一些法官和律师为了追求市场竞争,可能会在诉讼办理过程中放松对虚假诉讼的查实和审查,这为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3. 虚假诉讼造成的问题虚假诉讼对司法系统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它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和时间,导致公正的诉讼难以进行。

虚假诉讼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破坏了当事人的声誉与名誉。

虚假诉讼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信任。

4. 解决虚假诉讼的方法为了有效解决虚假诉讼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种类和处理方法。

加强对律师和法官的教育与管理,提升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警觉性和责任感。

(2)加强诉讼审查:在诉讼办理过程中,加强对诉讼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要求当事人提供详实的证据,加大对证人和鉴定人证言的审查力度,确保诉讼的真实性和真相的还原。

(3)推行公开透明的审判:建立健全开庭录音录像制度,并将其公开发布。

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司法过程的透明公正,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虚假诉讼的查实提供有力证据。

(4)加强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监督和揭发。

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虚假诉讼的鉴别能力。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虚构事实,提供伪造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相,以达到欺骗法院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虚假诉讼不仅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因此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现状和对策三个方面探讨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1. 损害司法公正民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其所作的判决应当是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而虚假诉讼则会扭曲了事实的真相,导致法院的判决错误,从而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虚假诉讼还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虚假的诉讼将导致对方当事人被错误判决,甚至可能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这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也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3. 损害法治秩序民事虚假诉讼还会打击法治秩序,导致法律的失效和失信现象加剧。

一旦法院容忍虚假诉讼的存在,将会打击法治的根基,使得诚信和公平的法治环境岌岌可危。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民事虚假诉讼已有一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庭有证据证明该证据确为欺诈所获的,应当排除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举证的事实依据是虚假的,应当由对方承担举证的责任。

”现实中民事虚假诉讼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执行的不到位,使得虚假诉讼难以受到有效打击;二是部分当事人出于私利的考虑,故意进行虚假诉讼,而法院在审判中也难以发现和排除虚假证据;三是部分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为了谋取利益,不择手段地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

三、建议及对策鉴于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和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及对策,以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1. 完善法律规定和加大处罚力度应当完善法律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明确界定,并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律师和诉讼代理人进行处罚。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提出不符合事实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以达到欺骗法庭、对抗司法正义的目的。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出发,就如何有效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惩处虚假诉讼行为完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行为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还可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民事赔偿机制,让虚假诉讼行为者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真正付出代价,避免滥用司法资源。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起一系列的专门机构或部门,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对于恶意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知道违法必被严惩的坚决态度,从而真正起到震慑效果。

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参与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是一方面的代理人,在律师职业道德得不到体现和规范时,就很容易妨害司法公正和公平。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参与诉讼行为,也是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

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宣传和培训,让律师深刻理解并践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做伪证、不提供虚假材料,增强律师参与诉讼行为的专业性和责任感。

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律师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律师,应当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律师队伍健康有序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虚假诉讼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虚假诉讼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虚假诉讼现象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程度的新标志。

但伴随进步的阶梯也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通过滥用诉权、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也随之剧增,这些不仅侵害了相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如何界定和防范当事人虚假诉讼,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及特征关于虚假诉讼的界定,在已颁布的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界定也是观点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典型案例较多)。

也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司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在合同纠纷中典型案例较多)。

还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虚假诉讼内涵的揭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尚不够准确。

笔者认为,从以上的学者界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要科学界定虚假诉讼,有必要全面、准确把握其多方面的内涵。

具体来说,虚假诉讼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主体要件方面,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即原、被告在主观上都是非善意的,存在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2)在客体要件方面,虚假诉讼侵害的是原被告以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区别于诉讼欺诈);(3)在行为要件方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编造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生效的虚假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4)在形式要件方面,虚假诉讼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大多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5)在法律关系方面,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反大多数被告方与虚假诉讼所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虚假民事法律案件(3篇)

虚假民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然而,在民事法律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并非真实存在,而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故意虚构的案件,这种现象被称为虚假民事法律案件。

虚假民事法律案件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民事法律案件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原告: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二)案件事实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关系一直很好。

2017年5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8年5月还款。

然而,到期后,王某并未按时还款。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承认借款事实,但声称自己无力偿还。

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王某的银行账户。

此时,王某突然失踪,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王某与李某之间并无实际借贷关系。

原来,王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便虚构了与李某之间的借款事实,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

李某得知真相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虚假诉讼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遂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1. 故意虚构事实。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捏造证据,以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2. 违反法律程序。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程序,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企图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1. 浪费司法资源。

虚假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得法院无法及时审理真实的民事法律案件。

2.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虚假诉讼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使得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3. 加剧社会矛盾。

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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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X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

这些都给虚假诉讼行为人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外,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年轻化,审判经验严重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

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中平均年龄甚至更低,各院中都不乏刚从法院学院毕业两三年,二十七、八岁的年轻法官。

这些年轻法官往往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对于一些必须查实的当事人和法律事实没有认真调查,使虚假诉讼行为人容易地蒙混过关。

二、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1、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争止纷,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

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乃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

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弛。

2、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但虚假诉讼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虚假诉讼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

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三、当前高发虚假诉讼案件的分析根据案件类型区分,诉讼欺诈主要存在于离婚案件、民间借贷中。

(一)离婚案件中的诉讼欺诈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异常活跃,在经营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

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

当当事人间互相沟通,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故要解决以离婚为手段到达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的问题时,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上,债权保护措施上制定相关制度。

2、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

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

例如:2006年11月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

孙某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许某借款2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还,要求夏某共同归还。

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许某出庭作证,许某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孙某于2005年11月出具的借条一份。

夏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许某称的借款的真实性表示异议。

本案中,对孙某向许某借款20000元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其极容易伪造。

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夏,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3、如何预防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笔者认为除认清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外,还应辅以其他制度。

A、分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

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或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的除外。

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对夫妻一方来讲属于积极事实,对债权人来讲属于消极事实,夫妻最清楚日常家事代理X围,其相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

B、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巨额负债,须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负巨额债务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C、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等进行登记,以便日后减少纷争,保护夫妻双方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密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我国又未规定夫妻财产公示制度,让夫妻一方举证证实第三人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过于苛求,应辅以相应的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D、建立分居债务制度。

夫妻由于双方主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形仍然出借的,应按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夫妻由于双方主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说明夫妻感情有一定破裂,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破坏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很难共同生活和共享利益,如果债权人明知双方分居和独立生活,仍然出借,就应自担风险。

(二)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1、名为借贷,实为赌债。

在部分借贷案件的审理中,一些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来法院反映他们所写的“借条”中所称债务其实是赌债,并且一些当事人在借条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最终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认定。

如原告赵兵起诉被告X武案,赵兵诉称,X武向他借款2万元,却迟迟不肯归还;而X武却大喊冤枉,他说只是在打牌时陆续欠下赵兵赌债1万元,后赵兵带人将他挟持到一酒店逼迫他写下2万元借条,并因此向他要挟。

虽然第二天X武即至派出所报案,但终因没有证据,最终不了了之。

法院在向公安机关调查时,也只能确认X某报案的事实,对于借款系赌债以及被迫写借条的事实则无法取证认定,最终X武输了官司。

后该院又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有些经过法院调查确系赌债恶意更改为借贷。

2、“专业”放贷人现身。

据不完全统计,在法院审理的“问题”借贷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当事人都是“老面孔”,他们重复出现在不同借贷案件的原告位置上,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数个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另外在一些类似案件中,还出现了一种间接的“专业”放贷人——律师。

个别律师一段时期内专门代理数个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同时有迹象表明律师在放贷人实施放贷行为的初始阶段即对债权人进行法律指导,这类案件在对债权保障的前期工作上做得十分周全,有的甚至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操作相当。

(三)经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诉讼欺诈。

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成了民事虚假诉讼的温床。

《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根据该条规定,法官在民事案件调解中,既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但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

“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往往因“扼杀了调解的固有属性,抑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因而在理论上遭到批判,在实践中也完全遭到否定,在调解中要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所以在调解时,争议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以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来实现的。

这种调解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同时,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禁止。

正因为如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目前笔者所在的人民法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其中30%的案件,被告辩称借贷关系中存在赌博之债、高利贷、强迫写借条等非法因素,该30%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经过调节结案。

这些案件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因素发生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只是一度的容忍,在诉讼过程中便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是当事人本身的XX行为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投鼠忌器,不敢阐明事实或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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