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预审及正审
燃气审批程序及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阶段的审批和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初审阶段1、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按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审批);2、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及投资预算;3、发改委的立项批文;4、规划部门对选址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及工程项目位置图(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5、土地使用产权证(项目征地、租地的有关文件);6、消防部门的批文;7、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包括环评报告);8、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管道燃气企业启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液化气经营企业启动资金50万元以上、CNG加气站启动资金100万元以上、液化气混空站启动资金500万元);9、供气合同。
(二)、开工阶段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开工审批;2、燃气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严控超资质从事活动,对不具备资质建设的工程,省厅不组织验收许可);3、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具备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4、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三)、竣工阶段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竣工报告;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纪要;4、技术监督部门、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5、重要压力容器检测报告(贮气罐、压力表、烃泵、阀门检测资料等)及设备合格证;6、施工图纸(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及全套设计文件。
(四)企业资料1、企业法人、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证明;2、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有关凭证;3、组织结构框图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营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等;4、安全事故及供气突发事件应预案及抢险抢修设备。
三、申请材料申请燃气企业行政许可需提供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的附件资料(附件资料包括初审、开工、竣工、企业资料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证)。
1、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式一份;2、许可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原件,附件资料原件由企业保存;3、资料规格为A4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报告,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清晰可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经营许可人员审批标准
1
2
1
3 33
20至 100
60
1
1
--
2 32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经理、副经理以 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均需取得四 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 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 位《职业资格证书》。
燃气相关 专业技术
人员 (名)
企业技 术、安 全、维 护人员 (名)
燃
表四
专用设备
规模
注册 资本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燃气
气相
相关
关专
专业
业的
的高
中级
级职
职称
称或
或燃
技术、 燃 气
安全、 气 相
维护、 相 关
等部门 关 专
负责人 专 业
从事城 业 本
镇燃气 大 科
工作年 专 以
限
以上
(年) 上 学
大专以 连续从 连续从
上学历 事燃气 事燃气
技术人 行业工 行业工
员
作3年 作10年
(名) 以上技 以上技
术人员 术人员
(名) (名)
储 气电 罐子 (含 充 残装 液秤 罐)
400 以上
500
1
5
3
8 58
300
至 400
1
4
2
6 46
400
200
低
至 300 于 3
1
3
1
5 45
300
55%
100 至 200 200
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
申报燃气及天然气项目建设政府审批手续基本程序
其它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 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要点与提示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地用设建市城
公共物管流理仓用与储地公用共地服务
?
……
? (十)其他材料
注:规划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申请施工图复核的自行失效。确有困难需要延期 的,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续延一次,续延期限一年。
三、要点与提示 3
提交材料清单
核复划规图工施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规划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的人防、环保、消防、园林、卫生防 疫、交管、安监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 (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
……
? (九)规费缴纳凭证;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证可许划规程工设建
三、要点与提示 4
发放程序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本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城乡规
交通设施用地
居住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
位单的址选步初场现与参
三、要点与提示
? 设计院
?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 主要包括:建设 规划 国土 消防 安监 质监 水利 林业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建燃〔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燃〔2019〕44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行政审批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履行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资料的初审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已将燃气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要切实担负起行政审批相关职责,认真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纳入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管理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及证件核发工作,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工作,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规范许可证书期限管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有效期为5年。
证书编号方式按照青海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燃气经营企业需继续经营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及程序,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
三、严格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除《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燃气企业外,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需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00户及以下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1人;用户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名专业技术人员;用户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名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发布日期:2013-12-13 文章点击数为: 125 字号:[大] [中] [小]一、管道燃气(以管道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一)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正确,所填内容与附件材料一致。
(二)企业经营规模、工商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人员、抢修专用车辆条件:1、经营规模在30万户或日供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10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6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2、经营规模在10万户至30万户或日供气量5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5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4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3、经营规模在5万户至10万户或日供气量2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3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3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高度重视。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
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做到层层把关、不出纰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推行网上办理。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将原由省级审批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母站、其他经营类等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
各地审批部门要尽快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更新完善“三级四同”目录相关内容,公告新设立、变更、遗失补办、延续等业务的办事指南,方便燃气经营企业业务办理。
各地审批部门要使用我厅已搭建好的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实施审批,统一生成电子证书。
自2020年4月1日起,各地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三、做好省市县三级衔接。
一是做好与省级对接。
我厅已将核发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母站、其他经营类等企业信息录入审批系统。
各地审批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并做好变更、延续等服务。
二是做好与县级对接。
除自贸区外,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原则上不下放至县级。
各地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霸州、平山等扩权县,将扩权县审批的燃气经营许可纳入市级系统统一管理。
燃气年度联合审查方案
燃气年度联合审查方案1. 背景燃气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在供应过程中,需要高度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保证燃气的供应质量和安全,国家对燃气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其中,年度联合审查是燃气行业的重要监管措施之一,旨在通过对燃气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检查,确保企业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2. 目的本方案旨在制定出燃气年度联合审查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流程,用以规范燃气企业的行为,提高燃气安全和供应质量。
3.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从事燃气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和机构。
4. 实施流程本次联合审查主要包括三个过程:准备阶段、实地审查、整改反馈。
4.1 准备阶段4.1.1 会前准备主要任务包括:组织评审组成员,确定审查内容,收集相关材料。
4.1.2 筹备会议主要任务包括:通知参会人员,安排会前准备工作,商定审查计划和安排。
4.2 实地审查4.2.1 现场检查主要任务包括:对燃气企业的资质、设备、消防设施、人员培训等进行全面检查。
4.2.2 资料审核主要任务包括:对燃气企业的重要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技术许可、质量体系认证等。
4.2.3 应急演练主要任务包括:对燃气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测试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3 整改反馈4.3.1 审查报告主要任务包括:对燃气企业的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写审查报告。
4.3.2 整改要求主要任务包括:对燃气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标准。
5. 组织架构本次联合审查由国家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准备阶段和实地审查阶段由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审组成员一般由政府、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
6. 安全措施在实地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安全标准,对现场消防、气体泄漏等进行安全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7. 后续跟踪对于被评审的燃气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档案和台账,记录企业的问题整改和后续管理情况,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8. 结论本方案旨在规范燃气企业的行为,提高燃气安全和供应质量。
市建设局燃气行政许可申报和公示制度
某市建设局燃气行政许可申报和公示制度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申报和公示流程在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向市建设局燃气办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燃气行政许可申报情况在《某市建设网》、《某市燃气网》上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经营项目等情况。
公示期为十天。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申报资质企业有关情况有质疑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燃气办反映。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一)、初审意见公示1、由市建设局燃气办会同相关科室、有关专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对初次申报的燃气经营资质企业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3、初审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阅后,在《某市建设网》、《某市燃气网》上公示,公示期十天。
4、初审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申报企业可以再公示期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书面说明材料仅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但不得新增经营项目。
(二)资质许可结果公示1、燃气行政许可申请初审通过后,提请建设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核发《某市燃气经营许可证》;需上报省住建厅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燃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5日内,在《某市建设网》、《某市燃气网》上公示,公示期十天。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规程为规范某市燃气《燃气经营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篇: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21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抢险抢修能力;(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05317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地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省、设区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地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地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立方米以上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气母站、生产储配及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地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常规站及子站、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立方米以下地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地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地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地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地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地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地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地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地储存、输配、充装燃气地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地资本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地企业,供气规模万户以上或日供气万立方米以上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供气规模万户以上或日供气万立方米以上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供气规模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万立方米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从事生产(加工)、储配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加气母站经营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加气站、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地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地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有固定地、符合安全条件地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七)有完善地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地经营方案,有完备地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地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地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地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地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人(高级职称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人,具备资格地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地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人(高级职称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人,具备资格地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地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人(高级职称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人,具备资格地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加气母站和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年地工程师不少于人,具备资格地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年地工程师不少于人,具备资格地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地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具备资格地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二)验资报告;(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地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地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地职称、任职资格证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地经营区域证明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供气站、加气站、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地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规定地经营场所和经营区域范围外以及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工艺需要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地,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地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地设计单位设计地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二)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地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地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七)有具备资格地中介机构出具地企业资金、资产证明;(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和在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地初审决定后,应当在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设区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地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予审批地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有效期地,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地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地许可决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地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验.发现不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地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地,应当责令燃气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地,撤销原批准,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注销相应地证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燃气经营企业和已取得《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供应站点,其资产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地,应当在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作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地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燃气经营企业和已取得《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供应站点地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技术地副经理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等变更地,应当在变更后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地,应当在停业、歇业个工作日前,向当地燃气经营许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地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地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地时间停业、歇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地时间、地点、内容、发现地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地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地负责人签字.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负责供气地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地宣传培训,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帮助解决发现地问题和隐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地;(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地;(三)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地;(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地应当注销地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地,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依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通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通知第一篇: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通知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年检办法》的通知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8日来源: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年检工作,加强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应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三条许可证年检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审查。
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由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年检审查工作。
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颁发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年检审查工作和辖区内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年检初审工作。
第四条许可证年检统一时间集中进行,每年3月份为年检审核期。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以下材料,参加年检:(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二)年检申请表一式3份;(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年度企业运营、建设、服务工作自查报告;(五)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与气源方签订的供气合同;(六)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七)有关部门核发的燃气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使用证书、检验证书或备案证书;(八)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九)有效期内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2年);(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十一)燃气供应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市内四区燃气供应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市燃气管理处审查,其他区(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初审。
第六条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3月10日前将辖区内由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燃气供应企业的年检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报市燃气管理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