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标管理办法11
项目经理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公司项目经理部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组成项目经理部招投标组成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1.投标委员会(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担任主席、财务、法务、技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的专业评审委员会)2.招标人代表3.承包商代表三、招标公告为保证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司将在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招标名称2.项目招标编号3.招标单位名称4.项目招标内容5.项目工期和投资预算6.报名截止时间和报名地址7.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址8.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支付方式9.投标人资质要求10.评定标准四、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计划和进度2.工程方案和技术措施3.投标报价和费用构成4.周转资金规划和资金来源5.公司资质和工程业绩简介6.业务范围和服务承诺7.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承诺8.其他相关材料五、评标标准投标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标:1.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2.工程质量和进度3.投标价格和费用构成4.公司资质和工程业绩5.业务范围和服务承诺6.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承诺投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评标结果将在招标人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合同前公示。
六、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并保证其不低于规定的数额。
七、合同签订在完成评标、公示并确定中标企业后,招标人需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工程实施时间2.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标准3.工程实施费用和结算方式4.其他相关事项八、附则1.一切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项目经理部招投标活动,并持续有效。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项目经理部所有。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ﻫ(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ﻫ(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ﻫ(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ﻫ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
ﻫ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ﻫ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ﻫ(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ﻫ(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5〕1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不断总结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对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重点是指导和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尽量简化手续,注重服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2006]261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招标条件,或者投资总额在l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发包的5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勘察项目,20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业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规范、确保质量、保证工期”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l、州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下的工程项目;2、各县市及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两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大理市辖区内限额以下中央、省属单位的投资项目。
招投标管理办法
雄安新区发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当日开始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此次发布的《办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体系相比,有哪些亮点、突破以及独到之处?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
张松伟总结了雄安新区此次发布《办法》的25个亮点。
亮点一依据雄安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
《办法》第四条规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亮点二全面引入BIM、CIM、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公路造价师继续教育每日一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1 公路造价师继续教育每日一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单选1、如果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2家,正确的做法是()。
(D) A,因投标人不足3家,依法应当重新招标B,如果剩2家,则可以继续评标;如果仅剩1家,则不可以继续评标C,在未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中保留1家,但不让其通过详细评审D,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人的竞争性进行判断,如果认为有竞争性就继续对剩余投标人进行评标,如认为缺乏竞争性则否决剩余的投标2、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
(B)A,2B,3C,5D,73、下列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法律级别最高的是()。
(A)A,《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C,《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4、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超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B)A,四分之一B,三分之一C,二分之一D,三分之二5、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 )。
(B)A,行政监督部门指定B,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C,投标人民主推荐产生D,招标人指定6、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招标。
?(A)A,勘察设计B,施工C,施工监理D,货物采购7、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B)A,1%B,2%C,2.5%D,3%8、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项目经理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招投标管理办法一、项目经理理部对使用的劳务分承包方、专业分承包方(总价5万元以上)、材料采购方(总价5万元以上)、大型机械及周转工具租赁方、办公用品采购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
二、所有招标项目均采用有标底招标。
三、评标工作是由招标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人员组成,根据招标项目规模不同由5人或9人组成。
四、招标文件收费标准1、招标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收取投标人招标文件费2000元。
2、招标项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收取投标人招标文件费1000元。
3、招标项目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收取投标人招标文件费300—500元。
4、招标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收取投标人招标文件费200元。
5、1-4项收取投标人招标文件费中标与否均不退还。
五、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1、招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收取投标人保证金20000元。
2、招标项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5000-10000元。
3、招标项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2000-5000。
4、招标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2000元。
5、1-4项收取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原数退还,中标者投标保证金转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此费用用于日常违章施工罚款。
五、工作程序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由项目经理部经营副经理分阶段确定招标项目,并在项目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截止日期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
2、项目经理部经营组负责通知公司下发的《合格分承包名册》中相关分承包方项目招标信息,项目其他人员根据招标公示,收集相关信息推荐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日期之前报项目经理部经营副经理,非名册内的分包方执行《供方和物资管理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
3、跟据报名情况进行资格预审组织考察,考察人员由公司相关领导、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经营副经理(材料考察材料员应参加),考察完后写出考察报告报送项目经理。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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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一、小组的性质及组成
投标小组是根据公司投标业务需要,由营销中心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而成立的阶段性项目团队。
投标小组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运作,由分管项目销售的公司副总经理领导,成员为组长及若干组员。
是否考虑增设副组长一名,保证投标工作有备选负责人。
公司所有的投标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见附件一),根据相应的等级来确定投标小组组长、各组员及审核人员。
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1、营销中心全面负责投标小组的过程运作管理。
2、总工办负责技术方案的论证、设备基础报价、软件技术方案的论证、软件界面的
制作;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部门所提出的建议性报价方案及整个技术标。
3、综合办负责设备的询价及厂家授权、形式审查及为投标小组提供全面的后勤保障
服务。
二、投标小组成立
1、拟投标项目立项报告通过审批时,由大区负责人确定项目等级。
2、由投标小组组长提出投标小组所需人员,本部门人员由营销中心负责人指定,其他部门人员由投标小组组长与其他部门协调,确定具体人选。
3、配合部门必须在投标小组组长提出人员需求1个工作日内确定本部门具体人选。
4、投标小组组长编制投标工作计划,经过营销中心、技术部门审核,综合办确定形审人员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公司行文下发,正式成立投标小组。
三、投标的前期及后期工作
1、投标意向书的拟制和申报(立项报告的提交)
2、招标公告的获取
3、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现场踏勘的组织和实施
4、招标文件的购买及投标文件的编制
5、委托人参加现场开标会及开标记录的完成
7、完成投标过程的总结
8、组织和实施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
9、完成投标费用的决算
10、中标项目销售工作评估
11、其他与投标工作相关的事务
四、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投标的各项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投标价格的核算,提供建议性投标报价方案,是投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投标小组会议,统筹安排投标小组成员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投标小组工作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3、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没按计划完成工作或完成工作质量较差的投标小组成员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向其部门负责人反映。
4、投标工作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部门负责人及时给予解决。
否则组长可以直接向其上级领导汇报。
5、负责编制、整理、汇总投标过程中各种记录。
6、对中标项目奖励提出分配方案,报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批准。
五、投标小组成员职责
1、专职监督员:负责检查、督促投标小组成员的工作进度,记录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组长。
修改投标小组发文格式,确定项目的专职监督员;掌控投标各项工作的进度、时间节点,及时反馈,严肃发文所规定的完成时间。
2、设备询价及授权:做好与技术人员的及时沟通,负责投标项目中设备的询价及授权工作;营销中心——综合采购:需要明确所需资料,包括公司资质、授权格式、典型案例、产品资料等,尽量预留足够的时间;综合采购——营销中心、总工办:尽量提前完成询价及授权工作,并交给技术人员或营销中心,为后期更改预留时间和空间;
3、商务标制作人员:负责商务标的编制及整个标书的排版、打印、装订。
4、技术标制作人员:负责技术标的编制及商务标中工程量清单的基础报价、软件演示及技术图纸。
六、投标文件评审
投标文件评审采用分级审核。
1、商务终审人员负责整个商务标的全面审核。
2、技术终审人员负责技术标的全面审核,包括工程量清单中设备报价的合理性,
以及施工组织管理、安装调试方案、质量控制和人员配置等准确性及合理性。
3、价格评审人员:负责商务标中与投标报价有关方面的审核。
4、形式审查人员:负责审查标书中的重大偏差、废标因素及投标材料的完整性(开标一览表、图纸、软件演示、电子版、厂家授权及需携带的原件)、外出封标等。
5、对公司A类项目及对公司具有战略意义的投标项目,公司设立二级评审(初级评审、终极评审),价格评审由大区日常事务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6、各级审核人员应认真做好书面审核记录。
七、投标总结
某项投标活动结束后,不管是否中标,都应在接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后三天内由项目负责人完成投标总结,营销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评审的依据为投标小组在投标过程中执行的各类表格。
1、各审核人员的审核记录。
2、专职监督员记录的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表。
3、实际费用与预算费用。
4、投标过程的监控资料是否齐全。
5、投标文件的审核是否存在关键点漏项。
其中对未中标项目,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参考数据的获取是否有效。
2、投标文件是否有废标因素。
3、投标文件的审核是否存在关键点的漏项。
4、投标过程的监控资料是否齐全。
5、费用是否超过预算。
6、投标方案是否存在偏差。
八、奖罚
1、投标小组成立时,各部门负责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参与投标工作,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次扣罚。
2、投标小组成员没有按期完成工作计划或按期完成但质量较差的,按30元/项扣罚。
3、标书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每遗漏1项重大偏差给予审核人员20元/处的扣罚;每遗漏1项废标因素给予审核人员50元/处的扣罚,若因此造成废标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另行处理。
②对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的形审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具体见(附加二)
4、发生重大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废标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
根据情况分析总结,由公司进行处理。
原则上,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部分内容的成员为第二责任人、形式审查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5、项目中标后,由投标小组组长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综合部意见:
1、建议投标工作以营销中心同管理组为主,总工办负责技术方案的论证、设备基础报价、软件技术方案的论证、软件界面的制作;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部门所提出的建议性报价方案及整个技术标,综合办配合形式核查工作;
2、建议增强合同管理组的工作能力,加强岗位职能培训,强化合同管理组的工作能力,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3、建议以牵头部门为主体建立目标责任制,若分担到各部门审核,则演变为责任共担,风险共担的局面,降低相应部门的工作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