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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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公告如下:一、批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二、批准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9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批准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注销资质。

六、不予批准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第一、二项中的机构及第三项中资质等级变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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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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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煤炭项目环保政策及煤炭建设项目各阶段环保管理要求

煤炭项目环保政策及煤炭建设项目各阶段环保管理要求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3号)(2015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 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 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 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 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 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 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0日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 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 线管网项目。
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 变更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2015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 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 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 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 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 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 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使用Ⅲ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血管造影用Ⅱ类X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相应需要退役的项目。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今日印发了公告,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出台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对围绕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实施近4年来,简政放权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审批数量大幅减少,地方承接能力不断增强,审批时间不断缩减,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强化。

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既是此前改革的一项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的必要举措。

《目录》修订期间,生态环境部对2015版目录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评估,遵循改革导向、转变职能,措施成熟、影响可控,管理规范、易于承接,统一管理、实现打通的原则,减少国家层面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对规划环评开展较为深入、不涉及重大污染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较为成熟、影响范围可控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适度下放,同步推动实现环评相关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目录》下放的9类项目包括运输机场、不跨省铁路、集装箱专用码头、稀土矿山开发、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和卫生项目。

结合机构调整,将海洋油气田、大规模围填海等海洋工程4类项目纳入《名录》统一管理,推动实现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同时对煤炭、核与辐射等个别项目的具体表述进行修改,不涉及审批权限变化。

修改后的《目录》保留了新建炼油等化工石化项目、跨省铁路等交通运输项目、部分水电站等能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仍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统筹做好审批服务和严格准入。

公告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版),6月1汇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版),6月1汇总

— 2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3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4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 194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 195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 196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的全部年采1万吨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1000吨/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 197、伴生放射性矿物 1000吨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资源的废渣再利用其他 /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 198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除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22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γ 辐照装置;除水井式γ 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99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γ 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 23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76)文件要求,现将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的前提条件1、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2、符合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符合逐年改善的约束性要求。

二、分级受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通告2015年第1号)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受理,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三、分类处理1、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要求,在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环评手续。

对于已建成投产项目,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以实际监测数据等内容为依据,逐条分析论证其与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的符合性。

结合评估报告结论,对于符合环发【2014】55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出具环评备案意见,做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对列入《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违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退城进园、污染搬迁,按比例配套削减产能,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2、其他行业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其他行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附后),并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提出整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异地搬迁),并出具承诺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是负责保护天津生态环境资源的行政部门,承担着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流程,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

下面将就目录本的内容、意义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一、目录本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是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涵盖了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建设项目类型:包括工业、农业、能源等领域的项目。

2.建设项目环评要求: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对不同项目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3.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包括审核、核准、备案等不同审批程序的流程。

4.环评文件审批所需材料:详细列明审批需要的环评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

5.环评文件审批时限:对不同项目申请审批的时间限制进行规定。

二、目录本的意义目录本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方式和管理流程,还能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的环评流程,体现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性。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审批程序,减少工作难度和时间。

2.明确环评要求,有利于建设者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文件材料,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三、实施情况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已经正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实施效果逐渐显现,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2.促进资料准备和信息反馈,方便审批工作。

3.加强了项目申报审核的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总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职责所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的实施,是为了规范流程,确保各项环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虽然,目录本还有不完善之处,需要不断完善与提高,但它已经成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的重要工具和标志性成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苏环办﹝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各市、县(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2015年本》)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列入《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我厅继续办理。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厅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0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目录,及时调整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等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各市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把关;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和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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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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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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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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