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公告如下:一、批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二、批准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9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批准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注销资质。
六、不予批准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第一、二项中的机构及第三项中资质等级变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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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煤炭项目环保政策及煤炭建设项目各阶段环保管理要求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3号)(2015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 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 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 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 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 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 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0日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 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 线管网项目。
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 变更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2015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 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 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 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 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 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 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使用Ⅲ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血管造影用Ⅱ类X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相应需要退役的项目。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今日印发了公告,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出台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对围绕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实施近4年来,简政放权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审批数量大幅减少,地方承接能力不断增强,审批时间不断缩减,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强化。
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既是此前改革的一项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的必要举措。
《目录》修订期间,生态环境部对2015版目录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评估,遵循改革导向、转变职能,措施成熟、影响可控,管理规范、易于承接,统一管理、实现打通的原则,减少国家层面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对规划环评开展较为深入、不涉及重大污染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较为成熟、影响范围可控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适度下放,同步推动实现环评相关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目录》下放的9类项目包括运输机场、不跨省铁路、集装箱专用码头、稀土矿山开发、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和卫生项目。
结合机构调整,将海洋油气田、大规模围填海等海洋工程4类项目纳入《名录》统一管理,推动实现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同时对煤炭、核与辐射等个别项目的具体表述进行修改,不涉及审批权限变化。
修改后的《目录》保留了新建炼油等化工石化项目、跨省铁路等交通运输项目、部分水电站等能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仍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统筹做好审批服务和严格准入。
公告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版),6月1汇总

— 2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3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4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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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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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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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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