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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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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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完整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X环发[2010]15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高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县行政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统一办理。

一、预申报与审查(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企业名称核准书(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报表》;上级审批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写出现场勘验报告。

(三)环保部门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

同意做环评的,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不同意做环评的,说明理由。

二、申报.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纸质版一式6份);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纸质版1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审查与审批开发科标科科长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把握以下要点:1、是否符合《意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六条原则和违反建设项目“禁批”、“限批”的具体规定;2、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评等级的要求;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4、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5、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是否符合技术导则的要求;6、是否影响本县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7、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文件分级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个级别: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特别重要项目。

(一)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小、规模较小、性质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小型工业项目、小型农业项目等。

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重要项目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规模较大、性质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工业项目、大型水利工程等。

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特别重要项目特别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极大、规模极大、性质极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核电站、大型石化项目等。

特别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

审批时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

四、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审核评价文件,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重要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字号 : 赣环环评〔2021〕23号发布日期 : 2021.04.03实施日期 : 2021.04.03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环保综合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的通知(赣环环评〔2021〕23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4月3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严把环评审批关,合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如遇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也可采用书面会签形式进行。

第三条环评联审会议以专题会形式召开,由分管环评的厅领导主持,厅环评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环评联审会议由厅环评处有关人员及厅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气候处、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固定参加,遇特殊项目可视情邀请厅生态处、辐射处等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第五条环评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遇重点项目或紧急项目时,经请示厅领导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提交环评联审会议审查的对象为已受理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第七条厅环评处应于联审会前3个工作日向厅有关处室局、单位送达上会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意见和项目清单。

第八条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环评联审会议并进行汇报,重点汇报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评估基本结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对于项目的意见建议等内容,汇报文件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各部门参会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厅领导及厅环评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保障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省环保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赣环法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各设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明确了我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5项,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4月8日省政府《决定》印发之日起,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经办处室要与受委托单位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

二、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有关处室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3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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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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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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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县行政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统一办理。

一、预申报与审查(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企业名称核准书(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报表》;上级审批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写出现场勘验报告。

(三)环保部门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

同意做环评的,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不同意做环评的,说明理由。

二、申报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纸质版一式6份);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纸质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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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与审批开发科标科科长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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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江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江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江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日期:2009-10-22 04:47:00 稿源:浏览次数: 659(2006~2010年)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江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财建[2004]177号),围绕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重点及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江西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安排。

专项资金支持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设区市级和县(市、区)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采取中央争取一点,省级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的办法,使各地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部门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标准。

(1)重点支持设区市、县级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已设立了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机构)。

(2)优先支持地方政府已经做出能力建设规划并安排了建设资金的项目。

(3)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仅限于支持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按标准配置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包括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仅限于支持地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

2、主要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对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其基本具备国家规定的应急监测能力。

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在全省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重点企业实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建设项目。

4、江西省环境安全监控体系工程。

(二)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省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目录。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本目录规定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二)水力发电,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核与辐射类中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食品制造业。

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乳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有提炼工艺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2.烟草制品业。

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

3.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5.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除第一条第二款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其他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3.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废止)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2-11-01实施时间:2003-01-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时效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运营和监管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高效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控制污染、资源回收利用、环境修复”的原则,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等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加强监管,监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加强科技创新,推广高效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负荷。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有专业的评价机构进行,依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社会公众参与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提交给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给予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纳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环境风险,确定相应的监测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在项目建设前向社会公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3号2005-12-2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条列入本规定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

除附录中规定的“其它项目”外,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属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一般货物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学校等14类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均由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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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跨本省所辖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但不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直接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一)化工、废纸造纸、规模畜禽养殖(折算成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及以上)、屠宰、矿产勘查、莹石矿采选、合成革及人造革、染料、颜料、医药中间体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三)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纺织、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农业灌溉;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屠宰;一般货物仓储、物流;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主副食品生产加工;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加油站、加气站、成品油库;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市政道路、二级及以下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管理站、停车场等);饮水供水工程、体育场馆、市政供排水、供气、供热管网;办公楼、宾馆酒店、学校、科研中心(含三四级生物实验室的除外);污水管网、县(市、区)级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中转站;纯余热、余压、余气(含纯瓦斯、沼气、煤层气)发电、光伏发电(含建筑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水电;有色金属压延、有色金属合金(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合金除外)等建设项目。

(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不同级别环保部门审批的,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方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05〕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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