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办法应用研究
照以下方法核定 . 或 者 说 在 具 体 实 务层 面 投 入 产 出法
扣 除 实施 办 法》 的颁发 , 既 在 实务 层 面 推
动 了各 方 面 的 对 应 变化 . 对 于 涉及 企 业 在 着 眼 于会 计 处 理 . 思 考 新 境遇 下 的 具 体 处 理 方 法的 应 用 . 借 助 番 茄 收 购 企 业 的案 例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的 分 类 与 核 算 内容 在 被 收 购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也 要 进 行 合 并 承 担 索 , 才 能 让 企 业在 新 会 计 准 则 下 更 稳 定 的
根据国家财政部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发 布 主 的 制 造 业 介 绍 农 产 品进 项 税 抵 扣 办 法 单 价 的均值及 进项涉 及额 度对 应的 扣除 以 购 进 农 产 品 为 原 料 生 产 货 物 的 试 比 率 数 据 , 具体而 言的对应公式是 : 的( 财税 【 2 0 1 2 1 3 8号 ) 规定, 2 0 1 2年 7月 1 目开 始 . 以购 进 农 产 品 为 原 料 生产 销 售 液 点纳 税 人 ,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主 要 按
织 一 定 体 量 的 货 品 耗 费 的 农 产 品 的 种 类
业销 售 速 度 . 同 时 把 财 务 业 务 与销 售 业 务 及 量 度 . 也就 是 下 面 所 提 及 的 农 产 品 单 耗
联系更加紧密 . 同 时 也 可 以促 使 企 业 提 高 数 量 ) 当期 准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方 面
一
投 资 在 内 容 上 则 分 属 于 交 易 型 证 券 投 资 的制 度 规 定 中 。
的 范 围 而 新 会 计 准 则 则 不 同 , 按 照 准 则 关 条 例 与 内容 规 划 。只 有 根据 企 业 自身 实 上的规定 . 想要收 购合 并的企 业 . 必 须 对 际 的 需要 , 对 条 例 内容 进 行 不 断 地 积 极 探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财税政策研究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财税政策研究摘要:本文梳理了农产品相关增值税政策,分析了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涉税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抵扣1.政策梳理2017年11月国务院令第691号《增值税暂行条例》涉及农产品的内容,有两处。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款针对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农产品,抵扣方式有两种:凭票扣除,计算抵扣。
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实施加计抵减政策,对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冲击较大。
针对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增值税核算中的实际问题,如免税农产品定位、范围,税率适用条件,还有日常发票管理等,较为系统、全面地解析农产品增值税核算需要注意的事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涉税处理存在的问题2.1涉税农产品定位模糊与划分范围不清晰2.1.1企业对采购的农产品定位模糊。
一般纳税人从利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角度,如何恰当定位要采购的农产品,增值税条例涉及较少,税务会计实践中需要认真参阅相关补充规定(或通知)。
2.1.2不易清晰划分免税农产品的界限。
从农业生产手中购入的自产免税增值税农产品,企业可凭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抵扣。
怎样划分免税农产品的范围?纳税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及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初级农产品如何定位?农业生产者有农民和农业合作社等,从他们手中采购的农产品,都属于免税农产品吗?单位或个人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还属于免税农产品吗?从批发、零售环节采购的农产品是否也属于免税农产品呢?若没有参透相关规定,想从容应对有一定难度。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于晓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摘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
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内某大型食用油集团(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实证研究,总结出自《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油料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中投入产出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为更科学、合理进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优化增值税税负,改善企业税控成本进行赋能提升。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单耗一、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农业为国之根本,农业是第一产业,它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农业推向了高效、绿色、科学、持续发展的轨道上。
财政部在2012年进行重大政策改革,颁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于该《办法》范围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本文重点研究植物油投入产出法,采用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等指标进行核算,延续了农产品自产者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库存、存货周转慢的持续循环堵塞问题,优化、缓解了形成长期增值税留抵及不能实现增值税的问题,切实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税负数据,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纳税征管呈现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发展的基础。
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在农业增值税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办法》中被纳入试点行业的各类纳税人,通过对外采购的农产品以后不再要求依据增值税发票单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选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探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探讨作者:包雪峰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7期摘要:《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采用核定方式确定可抵扣进行税额,这很好的解决了之前纳税人“增值税倒挂”和“高征低扣”等税制的弊端,但不可否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针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核定扣除方法的分析,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概述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扣除方法主要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等。
投入产出法,实质是采用期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确定,这种方法根据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核定与扣除,不适应农产品的保质期短,农产品受到自然气候等的影响大的特点等,也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以及扣除。
成本法实质是利用上年生产所耗的农产品价款与上年生产成本之比作为本期农产品的耗用率。
农产品的稳定性比较差,价格波动也就比较大,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不适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分析2012年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对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进行了规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这适应了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对于我国社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在农产品采购等环节中由于乱开票导致的行业间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的现状。
棉花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产品增值税有着重要的影响。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一种收购凭证可以抵扣现金,使得纳税人使用以及征税收管等方面存在着隐患,这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摘要]自1994年增值税实行以来,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的农产品实行“先免税后抵扣”:进项税实行“自扣自扣”的办法这种方法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业的生产成本,但也为虚开购货发票以骗取增值税留下了空间。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通知》。
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发布了相关试行公告。
然而,如何操作具体实施,一直是试点地区相关试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务机关争论的焦点。
文章根据作者多年在棉纺企业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新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税收论文模型,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第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湖北省实施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
7号公告明确将生产皮棉的籽棉消费纳入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确定皮棉生产的扣除标准,平均单耗为2: 64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1)进出口税率一致,消除了倒税现象在原票抵税的情况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产品税,购买时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相当于进项税的14: 9%因此,当棉花企业的毛利率相对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也正是由于这一现象,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和销售税上下颠倒,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利润。
经批准的抵扣办法实施后,试点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知第38号)。
农产品的收入税率和销售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收倒置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2)要求更高的会计和更难操作的1:单位消费标准问题注意。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1 . 直 接 抵 扣法 下 进 项 税 抵 扣 额 的计 算
公 司采 购 农 产品 原 料时 在 开 具《 农 副 产 现象 , 即试 点企 业 的 每 个 纳 税 期 间都 会 产 生
品收 购 发 票 》 申请 通 过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应 纳 税 额 。 显 然, 试 行 农 产 品进 项 税 额 核 定 交 税 金 ) 后, 即可 直 接 按 照 1 3 %的扣 除 率 计 算 抵 扣 进 抵 扣政 策 能 够 让 试 点纳 税 人 在 每 个 纳 税 期 项税额。
5 4 5 3 3 4 . 9 4 = 8 3 6 6 5 . 0 6 ( 元)
相同 的。 说 明增 值 税 负 水 平 只能 与 产 品销 售 扣 税 法 ” ,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能 转 出。 所以, 转 入
增 值 税 负 税 率 =8 3 6 6 5 . 0 6 / 1 8 5 × 2 o 0 o 0 价格 有关, 与核 定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无 关 ; 同时 , 库 存农 产品成 本的进 项税 额, 应 依 据 原 材
差异, 应 该 是 由于 其 产品 销售 价 格 高 低 不 一
41 9 462 . 5
每 月购 入 鲜 奶 即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致 造 成 的。 如 果 各 期 产 品销 售 价 格 相 同, 如 例
4 3 9 3 7 5 o × 1 3 %= 5 7 l l 8 7 . 5 ( 元)
xl 00 % =2. 2 6%
体 现 了核 定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政 策 具 有 稳 定 料 明细 账 记 录 的 期 初 各 种 农 产 品成 本 余 额
汇 总, 按 如 下 公 式计 算 :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2014-7-1 7:00:25来源:财会学习作者:【大中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国以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照核定的农产品单耗率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该政策具有“以税促销,以销养税”的重要功能,还可以促进试点企业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农产品原料的额定耗损率控制。
但从新政策出台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规定,令试点企业无所适从。
所以,研究试点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试点企业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应用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所耗的外购农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外销产品的农产品“单耗率”或主营业务成本对农产品的“耗用率”,测算实际销售产品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再根据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7%或13%)—“扣除率”,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用公式表示为:农产品进项税额(T)=产品销售数量(Q)X单耗率(v)X期末平均购买单价(p)X扣除率(t)/[1+扣除率(t)]例如:某乳业公司7月因持续高温炎热,甜奶粉销售严重受阻。
公司决定全部生产淡奶粉。
假定7月收购鲜奶1757.5吨,根据检测的平均干物质含量为11.12%,月末平均收购价格为2500元/吨;本月共生产淡奶粉185吨。
但各月销售情况不同:7月份伞部销售,8月份销售140吨,9月份销售42.5吨,各月平均售价分别为23400元,吨、22230元,吨、24570元/吨;平均单位成本为18000元/吨。
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鲜奶进项税额,当地国税局核定该公司淡奶粉适用的鲜奶单耗率为8.115吨,则:1.直接抵扣法下进项税抵扣额的计算公司采购农产品原料时在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即可直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举措。
这一政策对于规范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公平,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一政策。
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传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在农产品领域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例如,农产品收购环节中,发票管理相对较为复杂,存在虚开、代开等风险,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也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核定扣除政策应运而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主要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是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销售产品的数量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如说,生产 1 吨成品需要消耗 2 吨某种农产品原料,那么根据产出的成品数量就可以推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成本法则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而计算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在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价格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等情况下,参照同类或相似农产品的价格来确定进项税额的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核定扣除政策使得进项税额的计算更加准确和合理。
企业不再依赖于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了发票管理的风险和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合规性。
同时,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原材料的成本控制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助于加强税务部门对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监管。
通过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减少了税收征管中的不确定性和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政策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农产品的单耗标准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工艺等多种因素。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办法应用研究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办法应用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方法展开研究,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入手,探讨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基本原理和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具体应用案例进行分析。
在论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核算作用的也探讨了其可能存在的会计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最后,在总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该研究对于完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基本原理、具体应用案例、会计核算、风险与对策、研究总结、展望未来、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将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包装物等生产经营成本中应税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核定的比例下抵扣掉。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值税政策等方面都在不断调整,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也在逐步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增值税政策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多企业对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具体操作方法并不清楚,容易产生会计处理错误或遗漏,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加。
有必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研究和探讨,为企业正确合规地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帮助。
本文将围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基本原理、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应用案例、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会计风险与对策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应用该政策,提高企业核算效率,降低会计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办法的应用研究。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1. 分析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基本原理,深入理解其核心概念和逻辑,为后续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理论支撑。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详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详解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适用范围(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一
=4 1 2 6 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9 ( 元)
、
试点企业农产品进项 税额核 定抵 扣的核算方法
应 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45 4 2 0 0 - 4 1 2 6 8 5 . 9 - = 3 9 5 1 4 . 1 ( 元)
( 3 ) 9月份, 产品销售份额为 2 2 . 9 7 %, 可核定抵扣农产 品进 核定扣 除试 点实施办法》 ( 财税 ( 2 0 1 2 ) 3 8号) 规定, 自2 0 1 2年 7 项 税 额 为 月 1日起 , 对购进 农产 品为原料 生产 乳及乳制 品、 酒及酒精 、 植 T:— 2 . 5x8 . 1 1 5 x25 0 0 x1 . 7 , / pxt 4 Qx v x :一 =… 一 :1 = 2 5 2 7 9 . 6 n 元) . 】 I , 1 . - 物 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 取 消其农产 品进项税额购进环节抵 扣
元( 4 2 . 5 x 3 4 0 0 ) 。此 时 :
例如: 某乳业公司 7月因持续高温炎热, 甜奶粉销售严重受 阻。公 司决定全部生产淡奶粉 。假定 7月收购鲜奶 1 7 5 7 . 5吨,
月末平均收购价格为 2 5 0 0 元/ 吨; 本 月共生产淡奶粉 1 8 5吨。 但 各 月销售情况不 同: 7月份全 部销售 , 8月份销售 1 4 0吨 , 9月份 销售 4 2 . 5吨,各月平均售价分别为 2 3 4 0 0元/ 吨 、2 2 2 3 0元, 吨、 2 4 5 7 0元/ 吨; 平均单位成本为 1 8 0 0 0元/ 吨。企业采用投入产 出
…
:
…
—
—
1 +t
.
应 申报缴 纳增值税额= 6 2 9 0 0 0 . 5 4 5 3 3 4 . 9 4 = 8 3 6 6 5 . 0 6 ( 元) ( 2 ) 8月份淡粉销售比例为 7 5 . 6 8 %, 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
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如何帐务处理?
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如何帐务处理?彭怀文有人问: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如何帐务处理?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计算期初存货转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当期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分离期初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借:原材料-农产品×××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4.如果发生农产品、货物盘亏、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转出的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农产品xxx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推荐】例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例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财税〔2012〕38号和总局公告2012年35号文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财税〔2013〕57号文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
本文以安徽为例,结合案例解析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一、政策沿革2012-2018年,安徽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
详见下表:二、核定方法安徽试点纳税人目前大部分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四种:一是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二是用作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构成产品实体;三是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四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18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
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0%/(1+10%)=385.45万元。
农产品核定抵扣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农产品核定抵扣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农产品核定抵扣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购买、加工或者销售农产品所支付的增值税(以下简称VAT)可以抵扣的一种方式。
核定抵扣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并减轻其税负。
在进行核定抵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首先,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来说,核定抵扣的范围包括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以及加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因此,农产品生产企业在进行核定抵扣时,需要将这些进项税额进行记账处理。
以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为例,假设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企业支付给农产品供应商的金额为10万元,而进项税额为10万元*13%=1.3万元。
在会计记账处理中,需要将进项税额计入到应付账款中。
具体的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10万元贷:进项税额1.3万元贷:应付金额10万元-1.3万元=8.7万元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进项税额记入到应付账款中,同时将农产品的金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实际应付金额。
对于销售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记账处理。
假设农产品生产企业将农产品以20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销售额为2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13%=2.6万元。
在会计记账处理中,需要将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计入到应收账款和应交税金中。
具体的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20万元借:应交税金2.6万元贷:销售额20万元贷:进项税额2.6万元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销售额记入到应收账款中,同时将进项税额记入到应交税金中。
对于加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由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将农产品进行加工后销售,因此需要将进项税额记入到生产成本中。
具体的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1.3万元贷:进项税额1.3万元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进项税额记入到生产成本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核定抵扣时,农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保留购买、销售和加工农产品的相关票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摘要】自1994年推行增值税以后,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实行“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该办法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虚开收购发票骗取增值税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也相继发布了相关试行公告,但具体实施时怎样操作一直是相关试点企业会计人员和试点地区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
文章结合笔者在棉纺企业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新规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①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
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即 使在 微 利或 平 价 销 售时
也不 会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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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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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产 品 增值税进 项 税额 作转 出处 理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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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国以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照核定的农产品单耗率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该政策具有“以税促销,以销养税”的重要功能,还可以促进试点企业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农产品原料的额定耗损率控制。
但从新政策出台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规定,令试点企业无所适从。
所以,研究试点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试点企业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应用
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所耗的外购农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外销产品的农产品“单耗率”或主营业务成本对农产品的“耗用率”,测算实际销售产品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再根据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7%或13%)—“扣除率”,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用公式表示为:
农产品进项税额(T)=产品销售数量(Q)X单耗率(v)X期末平均购买单价(p)X扣除率(t)/[1+扣除率(t)]
例如:某乳业公司7月因持续高温炎热,甜奶粉销售严重受阻。
公司决定全部生产淡奶粉。
假定7月收购鲜奶1757.5吨,根据检测的平均干物质含量为11.12%,月末平均收购价格为2500元/吨;本月共生产淡奶粉185。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在税收领域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一项重要的政策。
对于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来说,理解和正确运用这一政策,对于降低税负、规范税务处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不再依据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来抵扣,而是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来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政策呢?这主要是因为农产品采购环节的特殊性。
农产品的来源广泛,很多是从农户手中直接收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凭票抵扣方式,会给相关企业带来较大的税负压力,也不利于农业产业的发展。
那么,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如何操作的呢?通常,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农产品的耗用情况等因素,确定一个核定的抵扣率或者抵扣方法。
比如说,以投入产出法为例。
企业需要统计投入生产的农产品数量,根据一定的标准产出产品数量,再结合核定的单耗数量,计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相对复杂,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再比如成本法。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等,核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准确记录和核算农产品的采购、耗用等相关数据。
这是进行核定抵扣的基础,如果数据不准确,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
其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税收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化,企业只有跟上政策的步伐,才能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企业还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
确保相关业务的处理符合税收法规,避免因为管理不善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为农产品相关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便利,但同时也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合理降低税负,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做到诚信纳税。
从宏观层面来看,这一政策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文档资料讲课讲稿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XX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XX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 年4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①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
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 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1. 单耗标准问题“38 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
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企业一刀切的采用同一个标准,将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愈弱,使企业在筹建期、转产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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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国以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照核定的农产品单耗率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该政策具有“以税促销,以销养税”的重要功能,还可以促进试点企业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农产品原料的额定耗损率控制。
但从新政策出台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规定,令试点企业无所适从。
所以,研究试点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试点企业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应用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所耗的外购农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外销产品的农产品“单耗率”或主营业务成本对农产品的“耗用率”,测算实际销售产品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再根据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7%或13%)—“扣除率”,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用公式表示为:农产品进项税额(T)=产品销售数量(Q)X单耗率(v)X期末平均购买单价(p)X扣除率(t)/[1+扣除率(t)]例如:某乳业公司7月因持续高温炎热,甜奶粉销售严重受阻。
公司决定全部生产淡奶粉。
假定7月收购鲜奶1757.5吨,根据检测的平均干物质含量为11.12%,月末平均收购价格为2500元/吨;本月共生产淡奶粉185吨。
但各月销售情况不同:7月份伞部销售,8月份销售140吨,9月份销售42.5吨,各月平均售价分别为23400元,吨、22230元,吨、24570元/吨;平均单位成本为18000元/吨。
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鲜奶进项税额,当地国税局核定该公司淡奶粉适用的鲜奶单耗率为8.115吨,则:1.直接抵扣法下进项税抵扣额的计算公司采购农产品原料时在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即可直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各月份鲜奶收购价格=1757.5×2500=4393750(元)每月购入鲜奶即可抵扣进项税额=4393750x13%=571187.5(元)2.核定抵扣法下进项税抵扣额的核算依照前述公式,该乳业公司7—9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7月份淡粉销售清库,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T=QXvXpxt/(l+t)=185x8.115x2500x17%/(1+170/0)=545334.94销项税额=185x3400=629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629000-545334.94=83665.06(元)增值税负税率=83665.06/185×20000xl00%=2.26%(2)8月份淡粉销售比例为75.68%,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T=QXvXpxt/(l+t)=140x8.115x2500x17%/(1+17%)=412685.9销项税额=140x3230=4522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454200-412685.9=39514.1(元)增值税负税率=39514.1/140x19000x100%=1.49%(3)9月份,产品销售份额为22.97%,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T=Q×v×pxt/(l+t)=42.5x8.115x2500×17%/(1+17%)=125279.65销项税额=42.5x3570=151725(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151725-125279.65=26445.35(元)增值税负税率=2644535/42.5×2l000x100%=2.96%。
3.试点企业核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负状况分析计算表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后,试点企业不论销售规模大小或销售额多少,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是按照“配比原则”发生的,绝不会出现“留抵进项税额”现象,即试点企业的每个纳税期间都会产生应纳税额。
显然,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能够让试点纳税人在每个纳税期都会有增值税入库,十分有利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
对于各期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出现的差异,应该是由于其产品销售价格高低不一致造成的。
如果各期产品销售价格相同,如例中淡粉销售价格均为23400元,每吨含销项税额3400元,销售额20000元,则7月份销项税额同上,8、9月份销项税额各为476000元(140x3400)和144500元(42.5x3400)。
此时:8月份增值税负~476000-412685.9)/140x20000x100%=2.26%。
9月份增值税负=(144500-125279.65)/42.5x20000x100%=2.26%显然,在各期产品销售价格相同条件下,不论产品销售量多少,增值税的负税率都是相同的。
说明增值税负水平只能与产品销售价格有关,与核定抵扣进项税额无关;同时,体现了核定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具有稳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负的特殊效用。
二、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相关账务处理模式(一)试点前的会计核算模式2012年6月30日前,企业购入农产品原料成本应为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的差,即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
依照上例9月份业务,公司购进鲜奶4393750元,可自行计算抵扣鲜奶进项税额为571187.5元,则:借:原材料——农产品名称382256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571187.5贷:库存现金等(价税合计)4393750期末,会计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顺差”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作: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如果本期销项税额不足以被进项税额抵扣出现了“逆差”,则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月末需进行三级明细科目结转。
例中,本期应纳税额为-419462.5元(151725-571187.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税金)419462.5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19462.5(二)试点时原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企业在试点日后,应将库存农产品及其运费所含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会计作“借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于《增值税明细账》中“进项税额”栏的数额为各种外购项目已支付的增值税额,而试点企业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仅限于外购农产品,外购非农产品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依然沿用“购进扣税法”,其进项税额不能转出。
所以,转入库存农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应依据原材料明细账记录的期初各种农产品成本余额汇总,按如下公式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农产品账面余额x13%/(1-13%)继而,查实期初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费总额,然后按期初农产品账面余额占采购期购入农产品总额的比重或应转出进项税额占期初进项税总额的比重,将运费进项税额按各类农产品数量分摊并汇同农产品进项税转出额计入各种类农产品成本,凭证摘要录入“试点前进项税额转入”,作:借:原材料——农产品名称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试点后企业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方式的选择1.试点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式需把握的关键(1)核定抵扣进项税额对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改变。
按照财税[2012]第38号文规定,试点企业购入农产品及其运费,不再允许在购进环节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政策精神看,试点企业外购农产品,应按照《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注明金额和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额,归集核算农产品成本,即购入农产品环节会计不再作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虽然该政策并未对试点企业购入农产品成本及核定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专门规定,但企业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并结合会计核算原则加以执行。
(2)《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仍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
农产品加工业会计经历了18年的会计操作,都习惯了按《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扣税核算的思维定式,加之新政策和主管税务机关均无明确规定和要求,试点企业会计陷入困惑:该发票对试点企业既然已丧失了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再消耗资金和人力代价领购和逐一开具、申报认证,似乎毫无必要。
但这只是片面认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企业收购信息的真实性,关乎农副产品采购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影响着应纳税所得额的水平;同时,它还是税务核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必要法定依据。
不论农产品进项税额采用任何方法,都不会改变依照通过认证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法理和客观事实。
2.材料成本冲减法在保留试点企业继续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前提下,设置“待扣税金”科目,专门用于核算销售环节核定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以上例中7月份应税产品——淡奶粉全部销售而核定进项税额也完成抵扣业务为例。
(1)在采购完成且发票通过税务认证后,会计作:借:原材料——农产品名称3822562.5待扣税金——待核定抵扣增值税571187.5贷:库存现金等4393750(2)产品销售后,依照核定的单耗率(耗用率)核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545334.94贷:待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545334.94期末,因税务核定农产品单耗率同企业生产实际单耗率存在差异,导致挂账农产品进项税——待抵扣增值税出现余额25852.56元(571187.5-545334.94)。
(3)差异调整。
由于试点企业需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单耗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留抵”。
此时,会计需将该余额转平,账面结“0”。
调整办法有二:①转入原料成本:借:原材料——农产品25852.56贷:待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25852.56未抵扣部分增值税如果逆向地转回材料成本后,会加重库存未用部分材料成本负担,造成成本虚增,各期产品成本忽高忽低,难于保证各期产品成本的可比性,还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
②转入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5852.56贷:待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25852.56这种办法比较简便,还考虑到了保持原材料和产成品成本的前后连贯一致性,避免其头重尾轻。
但明显带有对将来需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提”的意味,而且核定抵扣进项税额必然同此”发生额”存在差异,对其调整又容易引起成本环节和方向的变化扭曲。
既然国家规定实行核定抵扣,即取消了原来“购进扣税法”下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自行依照13%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规定,试点企业继续沿用原规定进行预提挂账是错误的,也是违规操作。
故此,建议试点企业正确领会税收政策,停止采用材料成本冲减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