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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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

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

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苏交质[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的通知(苏交质〔2014〕6号)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建立《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登记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登记目录》,申请时按《登记目录》申报须知中的规定提供资料。

2、已参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单位应按《登记目录》申报须知中的规定提供资料,申请加入《登记目录》。

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需要造价咨询的,必须在《登记目录》中选择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4、拟申请加入《登记目录》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其数量应满足《登记目录》申报须知中的规定。

5、根据《登记目录》申报须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6月1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递交至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定额站),以便进行审核。

6、我厅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对符合录入《登记目录》的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通过者录入《登记目录》,并向交通运输系统公布,省市信息共享。

7、《登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新申请加入《登记目录》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实时登记、评审和公示,通过者即录入《登记目录》。

8、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会同省、市有关单位(部门),加强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咨询能力以及造价文件咨询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提升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咨询能力。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 简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公路和水运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费用和成本的管理。

该管理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发展。

2. 管理对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对象包括:•公路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桥梁、隧道等相关建设费用;•水运港口和码头的建设和维护费用;•船舶运输的费用。

3. 管理流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流程包括:•设计阶段:在这个阶段,制定工程造价管理计划。

该计划应该包括建设和运营的预算,费用控制,成本效益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招标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根据建设和运营的预算,招标费用,规范性要求等内容,组织招标工作。

•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对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进行跟踪和管理。

跟踪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运营阶段:在这个阶段,管理者应该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管理措施制定,费用控制,减小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4. 管理要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包括:•严格遵守成本控制原则,制定综合预算,保证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在招标阶段,要建立招标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管理者要建立考核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建立合理的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控制资产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建立财务管控机制,对财务报表,预算报表等进行监测,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5. 管理措施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包括:•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计划综合预算,及时跟踪各个阶段的费用和成本情况;•经济性应先于技术因素,把握经济形势,制定适合的建设方案;•合理的招标和投标,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和审查体系,加强协调和控制。

6.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通过合适的管理流程,要求,措施等,保证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减小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管理者应该及时跟进最新的管理标准和技术,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公路和水运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

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

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

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

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工程定额造价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造价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出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负责。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计量等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见附件)明确的原则、范围与方式进行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

第九条鼓励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专项费用,对社会研究机构开展的相关创新性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扶持与补助。

第二章费用的计取第十条发包人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水运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水运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指挥部、项目办、管理处等)。

建设单位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的项目法人,或者是由项目法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隧道项目、省内河干线航道、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达到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标。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人员数量及其配置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者,对实现项目建设目标负直接责任,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合同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总责。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等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组织办理项目招投标、土地征用、开工、交工等各项程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履约管理,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协调解决与工程有关的矛盾;主动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7.30
•【字号】苏水规〔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7月30日
附件:《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8A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新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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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但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有必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监管。

20100929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20100929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参建各方遵循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实行动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招投标、施工、监理等与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其设置的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程造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拟定本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编制办法及其定额的管理使用;组织编制、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定额及编制办法;编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补充定额,拟定补充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规定。

(三)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建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五)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的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指自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主要是指前期项目论证至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国家对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前期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公路过江通道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除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有关部门审批。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计量等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见附件)明确的原则、范围与方式进行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

第九条鼓励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专项费用,对社会研究机构开展的相关创新性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扶持与补助。

第二章费用的计取第十条发包人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计量等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见附件)明确的原则、范围与方式进行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

第九条鼓励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专项费用,对社会研究机构开展的相关创新性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扶持与补助。

第二章费用的计取第十条发包人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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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1‟7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部职业资格中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1年11月21日印发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工程定额造价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造价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出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负责。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从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造价文件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修正概算)、调整概算、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索赔、材差调整、决算等文件。

第七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

第八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对登记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应当予以确认,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并实现省、市信息共享。

第十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需要造价咨询的,应当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中选择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十二条造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在造价人员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十三条造价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造价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造价活动。

第十四条造价文件应当由取得造价人员证书的人员编制、复(审)核,加盖印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造价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二)变造、伪造、倒卖、租借工程造价资质、人员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人员证书;(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六)泄漏标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不同建设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造价文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编制办法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资料正确引用估算指标。

(二)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编制办法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正确引用概算定额。

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投资估算之差,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以内。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编制办法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等设计资料,正确引用预算定额。

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制。

标底(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进行编制。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和工程索赔费用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编制,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

(七)工程决算文件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的管理工作,提高编制质量。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满足工程造价编制的要求。

第十九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合理确定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费和施工环保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

工程决算文件应当报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内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编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填报统计表(格式详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报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其中: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三级及以上航道、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级以上内河港口、2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的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

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承包合同、资金筹集、工程进展情况、重大设计变更费用、材差调整费用、安全生产费和施工环保费的使用情况、合同暂定金的使用、预备费的使用以及其他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重大设计变更预算应当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报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中有关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指导价格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编制估算、概(预)算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基础资料报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

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用的情况编制补充定额,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文件数据库,逐步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造价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造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估算、概(预)算编制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估算、概(预)算编制质量报告”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并报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泄漏秘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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