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公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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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人民人寿假保单案:一份举报材料和三个内控谜团

三评人民人寿假保单案:一份举报材料和三个内控谜团

“村村人保人”工程。截至2013年6月底,人保寿险农网 (即农村网点)建设取得快速发展。产寿险共建农村网点 3504个,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县级网点覆盖率近100%,该案中的当事保险代办员也正是 在这个期间,被人民人寿发展为驻村保险代办员。保险实 务专家、鲜豹网创始人潘浩认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农村保险市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加上保险公司集中化管 理后,基层管理力量缺乏,销售人员素质相对较差,同时保险 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在利
,多为曾经的银行储蓄代办员)。对于假保单案(涉及的其 它违法违规行为),受骗农民期待山东保监局的依法公正处 理。同时,他们也和笔者一样,
对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缘由充满了疑问。一问:代办银行(业 务)不出事,代办保险(业务)就出事?“替银行代办储蓄业务 几十年都没出事,为什么代
办保险业务就出事了呢”,这大概是所有当事保险代办员 最大的疑问。今年67岁的牟某某从2002年开始为桓台县 农村信用社干储蓄代办员,直到
据公开报道,2016年9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中心支公司桓台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人 寿)曝出假保单诈骗案,共
涉及16个行政村,600多户农民,涉案金额1500多万元。据 了解,受骗农民在案发后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
监局)举报人民人寿存在违规行为。当事农民认为,自2010 年开始,人民人寿桓台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张某、副经理陈 某(因涉及此案已被刑拘)雇
强农村保险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刻不容缓。真相可能会迟 到,但绝不会缺席!请继续关注保险实务专家、鲜豹网创始 人潘浩的人民人寿山东桓台假保单
案系列评论文章。(本评论文章作者为保险实务专家、鲜 豹网创始人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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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成立全省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成立全省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成立全省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甘保监办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成立全省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甘保监办发〔2008〕89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成立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保监发〔2008〕84号)精神要求,为加强全省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要问题,具体组成成员如下:组长:张瑞(甘肃保监局局长)副组长:王勉(甘肃保监局副局长)廖小林(甘肃保监局副局长)成员:刘景琪(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副处长)李新建(甘肃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张倍源(甘肃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王新涛(甘肃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李琦(甘肃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副处长)二、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作为工作机构,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普查办设在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具体成员及联系方式如下:主任:刘景琪(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副处长)成员:谢畅(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副主任科员)白燕(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科员)魏彬(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科员)郑博文(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工作人员)万晓伟(甘肃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科员)邮箱:*****************联系电话(传真):************三、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加强本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经济普查机构,选调业务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工作,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经济普查机构组建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各产险公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承运人责任保险实施以来,对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事业稳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应严格遵守经报备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费率,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

(二)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二、积极发挥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行业自律的作用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了解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合规经营情况,加强交流、协调、服务和自律,在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和市场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宽,提升行业形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对查实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

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保险合规考试题库

保险合规考试题库

法律合规知识试题库一、试题涉及法律、规章制度目录1、《保险法》:1-12题2、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13-16题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17-27题4、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8-35题5、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36-42题6、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43-46题7、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47-51题8、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52-61题9、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62-70题10、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71-75题11、浙江省保监局《浙江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指导意见》:76-82题12、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83-85题13、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86-93题14、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94-99题15、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100-108题16、总公司《关于加强公司合规工作的若干意见》:109-112题17、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113-119题18、总公司《理赔纪律八条禁令》:120题二、试题库(一)《保险法》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从()起施行。

DA.2009年2月28日 B.2009年5月1日C.2010年1月1日 D.2009年10月1日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D 第68条A一亿元 B五亿元 C三亿元 D二亿元3、设立保险公司不需具备的列条件为():D 第68条A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B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C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D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4、根据新《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变更不需要经过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李亚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监管分局等金融行政管理(金融)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亚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监管分局等金融行政管理(金融)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亚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监管分局等金融行政管理(金融)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4【案件字号】(2021)辽07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毅李勇闻伟【审理法官】张学毅李勇闻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亚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李亚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亚华【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佳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佳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佳妮【代理律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亚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锦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本院观点】针对涉案(锦银保监举告2020060)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不予受理书面审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李亚华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辽0727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亚华保险金90万元;二、驳回李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甘保监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保监办发〔2011〕30号)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管理,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职能发挥,根据《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和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在省内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甘肃省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包括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域保险分会以及各保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行业协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行业协会秘书处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协会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逐步将协会办成“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有为有位”的现代社团组织。

第二章协会职责第五条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社会团体法人,应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协会自身发展为根本宗旨,切实发挥自律职能,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代表行业与政府、社会进行沟通协调,辅助政府监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甘保监产险[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甘保监产险〔2010〕3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推进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财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有利于约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有利于降低各财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2010年全国和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一)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见费出单”。

其余险种应该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二)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全险种“见费出单”。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1〕178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2011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保险中介市场秩序,2011年,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36个保监局共派出43个检查组、检查人员317人次、检查20家保险公司共103个省级及以下保险基层机构,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表明,尽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意识有所增强,管理措施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在各地区、各类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

103个保险机构共非法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集中表现为通过假业务、假人员、假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

具体包括:(一)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24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方式虚增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1866.63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3%。

其中5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该违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高新支公司甚至高达95%。

(二)虚挂兼业代理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12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汽修、汽贸等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方式,非法套取资金526.29万元。

其中3个基层保险公司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0%,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支公司高达92%。

(三)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虚挂营销员业务一些保险机构为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目的,大量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者大量虚增营销员业务,少数保险公司营销员业务变相成为非法套取资金的主要手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3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桂刚石林李淑琴【审理法官】刘桂刚石林李淑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司晶晶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王永妮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司晶晶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王永妮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馨司晶晶王永妮【代理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被告】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某为治疗牙齿确已花费23360元,该事实应予认定。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2.上诉人应否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2.上诉人应否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关于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39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39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397号)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生保发〔2009〕9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690,945,405元人民币。

其中,深圳市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338,189,081股,占比20.00%;首钢总公司持有256,338,216股,占比15.16%;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38,721,704股,占比14.12%;深圳市武新裕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80,000,000股,占比10.65%;Tokio Marine Asia Pte.Ltd.持有169,094,541股,占比10.00%;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持有169,094,540股,占比10.00%;深圳市铖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67,105,193股,占比9.88%;深圳市洲际通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18,402,130股,占比7.00%;龙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4,000,000股,占比3.19%。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结束——。

平安员工怒揭公司三大罪状:被举报人已开除,保险业“五虚”乱象何时休?

平安员工怒揭公司三大罪状:被举报人已开除,保险业“五虚”乱象何时休?

平安员工怒揭公司三大罪状:被举报人已开除,保险业“五虚”乱象何时休?继国寿后,平安又遭网络举报。

一天内,两大保险巨头均遭黑龙江员工举报,这只是巧合?本刊记者 邢莉|文一天之内,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两大保险巨头均被其黑龙江员工举报。

继中国人寿黑龙江嫩江支公司举报信登上微博热搜排行榜后,一名自称曾是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员工,通过网络举报平安人寿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员工细数平安人寿“三宗罪”2月24日,一自称曾是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区拓二区三十五处员工@阿哒西发文举报称,平安人寿果戈里支公司存在内外勤相互勾结、以传销形式发展团队,造成几百人上当受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

举报对象为区拓三十五处经理冯某。

首先,内外勾结,传销形式发展团队。

该名员工指出冯某虚假招聘、虚假面谈,大批参加面试的人员上当受骗,糊里糊涂地加入机构;违规组建助理团队,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以传销方式将200人的团队发展到1000余人;允许低龄违规上岗,收取1000-2000元不等的费用。

其次,弄虚作假,侵吞贪占公司财物。

举报员工称,冯某虚假召开经管会处课费用从来都不公布或者进行虚假公布,虚假开会和拍照,留档,用于应对上级检查;召开虚假产说会多次在定点合作单位进行虚假报销,红事会涉案金额高达80万以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此外,威逼胁迫,强制团队完成业务。

员工称冯某在任期间强制主管达成钻石、强制员工购买开门红、福保保产品等,对于达不成业绩的业务员,采取罚站,给全体鞠躬等方式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污辱。

对于举报中国平安25日对媒体回应称,根据平安人寿的核实了解,该举报内容发生在2020年,当时寿险公司就高度重视举报内容,已经做出相关处理动作。

责任人处置方面,寿险黑龙江分公司已按照公司制度开除被举报人冯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内勤人员也进行了相应处罚。

64F INANCIAL CIRCLES /金融圈·保险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监管当局介入国寿举报事件就在中国平安被黑龙江分公司员工举报前,中国人寿因一封黑龙江嫩江支公司员工举报信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排行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保监发[2008]18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12.04【实施日期】2008.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指引》的通知(甘保监发〔2008〕18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08年12月8日起,对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见费出单”制度准备情况进行验收。

为指导和规范“见费出单”制度的验收工作,我局制订了《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指引》(以下简称验收指引),现印发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二)市(州)中心支公司,或市(州)级营销服务部;(三)在当地有营业机构,但未设立中心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的,验收所在市(州)城区支公司。

二、验收原则(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在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验收工作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

甘肃保监局负责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进行验收,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标准从高,监管从严,工作从细。

三、材料报送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在2008年12月5日前,将“见费出单”制度验收申请材料报送至甘肃保监局。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验收申请。

2.“见费出单”准备工作情况报告。

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系统改造(含流程图)、中介代理协议重签、客户宣传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3.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

4.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支公司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支公司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支公司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陕西银保监局:根据《关于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XX支公司的通知》(陕银保监复〔20XX〕362号),我司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坚持合规稳健开展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筹建工作。

目前,筹建工作已经完成,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营业场所权属情况XX支公司(筹)办公职场位于XX区和平路单元。

职场面积1413.4m2,租期3年。

职场产权关系明晰,房屋租赁手续完善有效,物业管理规范有序,有完善的安保措施及通信系统。

消防安全措施已通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要求,具备开业验收的条件。

办公职场拟设经理室、总监办公室、内勤办公区、档案室、会议室、大小培训教室、洽谈室,库房、机房、茶歇区等区域,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家具及设备,满足经营需要。

二、办公设备情况XX支公司(筹)办公区均按照我司统一标准设计和装修,充分体现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人性化理念的结合。

办公职场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各项软硬件配备齐全,网络布线通讯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规定和公司要求,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三、信息系统情况XX支公司(筹)职场装修已基本结束,在保证电话线路及内网专线安装到位的同时,上级公司已安排专人进行了内部电话及网络开通和调试,同时办公所需IT设备也相继安装到位,本次共计配备台式计算机6台,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复印一体机3台,满足了日常经营办公需要。

采用电信宽带实现与分公司数据中心之间对接,在信息技术管理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XX人寿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规则》、《邮件使用管理规则》、《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等多个规章制度。

信息统计方面按照监管要求设立相关岗位负责,承担对内对外的数据统计及分析职责。

同时,在银保监会数据报送方面,将由上级公司统一采集,正式核准开业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

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9-文档资料

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9-文档资料



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


(二)查处依据
《保险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二十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
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案例四 新华人寿内蒙古分公司 不实列支营业费用2351456元。 1、2009年,该公司以车辆使用 费、印刷费等科目列支营业费103720元。经核实,上述费用实际用于 向代理银行销售人员支付手续费。 2、2009年,以“其他应付款-外 部供应商” 科目列支“营业费用—会议费” 2000000元。经核实,上述费 用实际用于业务激励费用。 处罚:公司罚款20万元 。(内蒙古保监局)
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案例的选取
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


一、2019年人身保险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
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突出整治销售误导。突出销售误导检查重点,扩大检查范围。强化法 人责任和内控监管,从根源上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二是整治账外支付手续费 问题。选择两个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当地主要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 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 争取银保手续费检查取得突破。 下半年人身保险继续以银行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 销售误导问题,同时对电话销售业务和团体年金业务开展集中治理。 二、2019年保险中介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 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 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将 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通 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 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 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甘保监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甘保监发〔2008〕16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甘肃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非寿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出现了非寿险市场应收保费规模较大,应收保费率偏离正常水平的问题。

应收保费的存在,一方面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也对非寿险业偿付能力造成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提升保险业创新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规范市场秩序、化解公司保费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扎实推进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晓红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晓红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晓红同志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2.17
•【字号】甘银保监复〔2019〕413号
•【施行日期】2019.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晓红同志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甘肃省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寿甘肃省分公司关于核准郑晓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人险甘报〔2019〕303号)收悉。

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郑晓红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要将郑晓红的任职文件及时抄报我局。

此复。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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