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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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一、职务侵占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市路仰为XX公司,被告人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勤承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区将被告人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某原系市某XX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指挪用的资金数额。

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有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或者超过十万元,才能
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对象。

挪用资金罪
是指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因此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单位或者集
体的资金。

如果挪用的是个人的资金,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
依法立案。

再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手段。

挪用资金罪
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

也就是说,挪用资金必须是通过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
实施的,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最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目的。

挪用资金罪
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而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因此挪用的目的必
须是非法占有。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才能构成
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挪用的资金数额、挪用的对象、挪用的手段和挪用的目的。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希望广大单位和集体能够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监督使用,防范挪用资金罪的发生,维护单位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分享给有需要的诸位。

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曾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

该标准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

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具体看来,《立案追诉标准(二)》包括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和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后者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等5种立案标准提高近年来,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屡见不鲜,为了加大该类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重庆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重庆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重庆市刑事案件⽴案标准1、关于公司、企业⼈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公司、企业⼈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的起点。

2、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1)实施刑法第⼀百七⼗条,对伪造货币总⾯值在2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伪造货币总棉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

(2)实施刑法第⼀百七⼗⼀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以假币总⾯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数额较⼤”的起点,以假币总⾯值1万元或者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以假币总⾯值5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作⼈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值1万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假币总⾯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3)实施刑法第⼀百七⼗⼆条,以总⾯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 “数额较⼤”的起点,以总⾯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

“数额巨⼤”的起点,以总⾯值10万元或币量1万张 “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4)实施刑法第⼀百七⼗三条,以变造的总⾯值50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的起点,以变造的总⾯值3000元或币量3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

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万元、20万元作为个⼈“数额较⼤”、“数额巨⼤”的起点;分别以20万元、80万元作为单位“数额较⼤”、“数额巨⼤”的起点。

4、关于抢劫罪“数额巨⼤”的标准以1万元作为“数额巨⼤”的起点。

多次抢劫的,累计计算。

5、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00元、5000元、3万元作为“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决定》(注:此《决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挪用资金罪是指在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上,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单位财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挪用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单位财物达到人民币3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金额较大,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2. 挪用情节严重:对于挪用金额较少的情况,如果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多次挪用、持续时间较长、有计划地挪用、采取欺骗、胁迫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的手段挪用等。

3. 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挪用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即使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的立案标准,具体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同时,在实际办案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什么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什么

挪⽤资⾦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什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的⾏为。

与挪⽤资⾦罪不同的是,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对本单位的财物进⾏⾮法的占有,且数额较⼤的⾏为。

为了帮助⼤家正确区分这两个罪名,下⾯店铺⼩编详细为⼤家介绍⼀下挪⽤资⾦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资⾦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什么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资⾦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的使⽤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挪⽤资⾦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3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挪⽤资⾦罪的⾏为⽅式是挪⽤,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挪归⾃⼰使⽤或者借贷给他⼈;职务侵占罪的⾏为⽅式是侵占,即⾏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挪⽤本单位资⾦进⾏⾮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才能构成。

3、主观上不同挪⽤资⾦罪⾏为⼈的⽬的在于⾮法取得本单位资⾦的使⽤权,但并不企图永久⾮法占有,⽽是准备⽤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为⼈的⽬的在于⾮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并⾮暂时使⽤。

挪⽤本单位资⾦数额较⼤不退还的,这⾥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本单位资⾦案发后,⼈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

⼀般认为,在实际⽣活中,挪⽤本单位资⾦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能⼒退还,另⼀种是客观上虽有能⼒退还,但主观上已发⽣变化,先前的挪⽤本单位资⾦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的故意。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一、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追诉的犯罪行为包含三类: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追诉标准有数额及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投资、或企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追诉标准有数额要求(更高),但无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赌博等违法行为,追诉标准没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的数额。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是非常
明确的,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

具体而言,挪用国家资金数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数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一立案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挪用资金的性质。

除了挪用资金的数额之外,其性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
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

挪用资金的性质主要包括挪用的对象、挪用的目的等方面。

如果挪用的是国家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或者挪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挪用资金后逃匿等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再次,挪用资金的手段和方式。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资金的手段
和方式。

一般来说,无论是伪造、变造、买卖、私分、挪用、侵吞、转移、隐匿、挥霍、挥霍浪费等手段和方式,只要涉及到挪用资金,都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后,挪用资金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立案审查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挪用资金行
为对国家、社会、单位、个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对单位和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就需要依法追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明确的,只要符合了上述的条件,就
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危害。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标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挪用资金的定义挪用资金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或财物,不用于其原定的用途,或者用于自己谋取私利。

挪用资金通常是以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的,其目的是获取个人或团体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的立案条件要定罪立案对挪用资金进行审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方面: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为目的的,即犯罪分子明知使用的资金是他人的,并且有将资金用于个人谋取私利的故意。

2.客观方面:资金的挪用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意图。

实际使用他人资金,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途径的行为构成犯罪。

3.侵害客体:必须明确挪用资金的客体是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必须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4.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中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在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案件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为严格。

2.挪用目的:犯罪分子挪用资金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为了违法获利、敛财等目的,其定罪的可能性更大。

3.社会影响:挪用资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影响范围广、损失严重的案件更容易被定罪。

4.行为方式:挪用资金的行为方式包括手段、程序等,是否采用了欺骗、偷窃等非法手段也会影响定罪标准。

5.其他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是否有立功表现等,这些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

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司法实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会根据证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罪,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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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
不可。

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

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

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

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

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一)被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

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

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

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

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

(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认定
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

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
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

这种行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

比如,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资金使用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

例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说,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对待。

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1)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

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并不以资金是否被实际使用为标准,而是以资金的占有权是否以被非法转移为标志,也就是说,即使是挪用资金后尚未使用的,仍然应当认为已构成既遂的挪用资金罪,而不能认为是挪用资金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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