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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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界定投标⼈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分重要。

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的,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分析:⼀、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如规费、税⾦等。

2.有限竞争费⽤,如⼈⼯⼯资、材料费、机械使⽤费、措施费。

3.完全竞争费⽤,如施⼯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将不可竞争费⽤直接计⼊成本;将完全竞争费⽤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应要求投标⼈提供有关书⾯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段、施⼯⽅案、材料采购的渠道、⼈⼯⼯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以说明⾃⼰编制的依据。

应根据投标⼈提供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的有限竞争费⽤进⾏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三、将不可竞争费⽤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相加得到投标⼈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个专业性⽐较强、⾮常重要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懂设计,懂施⼯、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

投标⼈对投标技巧的运⽤,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

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招标信息的免费⽆可厚⾮,在没有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时候,好多信息也都是免费的,但⼀个企业,找⼀个⼈去各个平台搜集这些免费的信息,费⼒还不专业,每个平台都有⾃⼰发展的长处,要不⽤不了10年,⼀年就关闭了。

⼤家可根据⾃⾝的需求,借助这些平台,在投标的道路上,越⾛越好!。

在招标过程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的竞争

在招标过程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的竞争

110在招标过程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的竞争□文/马菊美一、“1分钱中标”事件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17年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费用为495万元,该项目有腾讯云、移动、联通和电信三大运营商等多家企业来参与投标,三大运营商投标报价在170—309万元区间,而腾讯集团旗下的腾讯云计算公司的报价为0.01元。

最后的腾讯云以0.01元中标,一经公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采购人认为: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分值包括技术、商务和价格等,都已经综合考察了供应商技术能力、公司信誉和投标价格,并表示“政府有多方位因素的考量,整个招标过程合法合规”,因此不属于低价者得。

而大部分观点认为无论采用哪种评价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以及财政部令87号文第六十条等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以低于成本价否决腾讯云的投标。

二、低价投标就是低价恶性竞争吗?随着市场化越来越充分,价格优势一直是招标采购中重要的获胜手段。

但随着竞争的白热化,随之而来的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时不时出现在招标采购领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对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做出过相关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也对于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提供了判定依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摘要】在招标实务操作中,正确认定低于成本价的竞争是否合理是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环节,本文谈些自己在这方面的实践体会。

川建发[2009]60号2009[1].12.1执行的招标中低于成本评标的判定要求

川建发[2009]60号2009[1].12.1执行的招标中低于成本评标的判定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建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下载:《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建设部令第89 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2、成本价格的基本含义
2.1成本价的概念
所谓成本价,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作为商品,同样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设花费在建筑产品上的全部费用。这其中有社会平均水平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从《招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析,明显是指个别企业成本价标准。显然在市场的招投标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两种价格水平,一种是以政府指导价所组成的市场中准成本价水平,另一种为企业的成本价水平。作为我国解放后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这种政府指导成本价水平是可以随时制作的――即以社会平均水平,以社会平均消耗确定工程基本价格,以达到价格法中提出的确定价格标准。关于个别企业成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待研究的问题。建筑工程个别成本相对于制造成本是很难测算的。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该说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分析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认为,企业投标时,投标价格不能低于以往同类工程经修正后的价格水平。这样就引起了一个具体问题,是对现有工程招标,还是对以往工程招标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可能仅靠《招标法》中对其市场行为的基本约束来作为操作的惟一依据,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对其可操作性,个别成本价的确定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法规,以实现成本价的操作性。
纽约有段公路投资1200万美元,有三家企业进行投标,经咨询公司测算标底为1200万美元,工期为300天,每天工期价损易2.5万元,投标时各家的评审综合价格为:
甲标报价1000天数260价格2.5损易价650评审总价1650
乙标报价1100天数200价格2.5损易价500评审总价1600
丙标报价800天数310价格2.5损易价770评审总价1570
确定政府指导价中有关单价和费率,其单价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劳动量,其费率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费率,而不是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考虑到上述供求关系的升降影响其价格总水平,在确定其费率和利润时应适当低于社会平均数。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为了竞标一项公共建筑工程,故意提出了一个低于实际成本的报价。

该公司通过牺牲工程质量、压缩合理的工期和削减工人工资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以期获得该工程的承包权。

【合同内容摘要】1. 合同双方:甲方为某地政府建设部门,乙方为建筑公司A。

2.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设计标准等信息。

3. 工程价款:乙方提出的工程总价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和成本评估价。

4. 质量要求:表面上符合国家标准,但实际上由于成本限制,难以保证真正的工程质量。

5. 工期安排:规定的完成时间紧迫,不符合正常施工周期。

6. 支付方式: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批支付款项,但未设置足够的质保金或违约罚则。

7. 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或质量问题,违约责任规定模糊不清。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任何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筑公司A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涉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同时,如果因为低于成本的报价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后果严重性】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存在安全隐患。

- 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其他合法企业的权益。

- 损害甲方利益,可能导致追加投资和延期交付。

- 乙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声誉损失。

【结论与建议】建筑公司A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不负责任。

建议甲方在选择承包商时,应严格审查报价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是否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同时,乙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合理的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合理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评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浅析评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综 合 管 理
浅 析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何 界 定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杨 庆 文
( 云港市公 用事业 监管 中心 连
《 标 投 标 法 》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标 招 第 投 人 不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四 十 一 第 条规定 , 中标 人 的投 标 应 “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能 件 的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并 最 低 ; 是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除 外 ” 在 但 。 当 前 全 面贯 彻 标 投 标 法 》 招 投 标 活 动 招 的 中 , 何 界 定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问题 , 如 成 为 当前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法 进 行 招 投 标 活 依 动 中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提 出评 标 过 现 程 中如 何 界 定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问 题 , 谈 谈 个 人 的看 法 , 大 家探 讨 。 供

在 评 标 工 作 中对 施 工 企 业 的 个 别 成 本 很 难 界 定 。 调 查 , 市各 施 工企 业 目前暂 据 全 无 企 业 内部 定 额 , 定 不 出企 业 自身 的个 测 别 成 本 。 投 标 企 业 的 报 价竞 争 , 是 延 用 各 还 省 颁 发 的 定 额 组 成 价 格 , 据 投 标 竞 争 需 根 要 盲 目确 定 投 标 报 价 。 《 标 投 标 法 》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标 招 第 投 人 不 得 以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招 标 投 标 “ 法》 中所 提 的成 本 , 指 投 标 人 为 完 成 投 标 是 项 目所 需 支 出 的 个 别 成 本 。 律 作 出 这 ~ 法 规 定 的 主 要 目 的 有 二 : 是 为 了避 免 出 现 一 投 标 人 在 以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中标 后 , 以 再 粗 制 滥 造 、 工 减 料 等 违 法 手 段 不 正 当 地 偷 降 低 成 本 , 回其 低 价 中标 的损 失 , 工 程 挽 给 造 成 危 害 。 是 为 了 维 护 正 常 的 投 标竞 争 二 秩 序 , 止产 生 投 标人 以低 于 其 成 本 的 报 防 价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害 其 他 以 合 理 报 价 损 进 行 竞 争 的投 标 人 的 利 益 。 《 标 投 标 法 四十 一 条 又 规 定 , 招 第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实 质 能 性 要 求 , 且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 是 并 但 投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除外 ” 此 条 规 定包 括 。 三个 方 面 的含 义 : 1 能够 满足 招 标 文件 的 () 实 质 性 要 求 。 是 一 项 投 标 中 标 的 前 提 条 这 件 。 2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 指 对 投 () 是 标 文 件 中的 各 项 评 标 因素 尽 可 能折 算 为 货 币量 , 加上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较之 比 后 , 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 , 确 以该 投标 为 中标 。 里 需要 指 出 的 是 , 这 中标 的是 经 过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 价 , 不 是 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而 标 。 3 为 了保 证 招 标 项 目的 质 量 , () 防止 某 些 投 标 人 以 不 正 常 的 低 价 中 标 后 粗 制 滥 造 、 工 减 料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投 标 偷 对 将不予考虑 。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工程管理39案例分析“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华丰公司位于佛山市普君北路的旧厂区地块为佛山市政府规划的广佛地铁普君北路站区域内,依照规划应拆迁搬离。

华丰公司决定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河岗百西“西樵科技工业园”兴建新厂区,2006年4月12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可通过直接发包方式将所需兴建厂房发包出去。

对此华丰公司就西樵山新厂区(第一标段)印花类成品加工车间等七个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及配套工程向多家施工单位邀请招标。

2006年4月13日,华丰公司确定第一标段即案涉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2915万元,第二标段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1820万元。

4月14日,南海二建对案涉工程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确定对案涉工程投标总价为29134105.62元,并于同日预交了80万元投标保证金。

南海二建在该报价表中将各项工程的夜间施工费、脚手架、环境保护费等措施项目费调整为零。

同年4月15日,南海二建在编制《华丰公司西樵新厂区(第一标段)投标文件之一》其中的投标函中表示,愿意以29134105.62元投标报价并按华丰公司对涉案工程施工总承包方案提出的要求承包,承担工程施工、竣工、任何质量缺陷保险责任。

2006年4月20日,华丰公司向南海二建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南海二建。

2006年7月15日,南海二建正式开工。

施工过程中,因华丰公司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以及台风、工业园将主要道路挖断增加临时道路等,致使南海二建实际施工工期与计划相比出现延误。

2007年6月15日,因工地无材料开工,施工工人逐步撤场,到6月24日最后一批工人全部撤走,工地处于完全停工状态。

南海二建认为华丰公司低于成本价招标,承诺以后工程结算、保证南海二建应有5%利润引诱其中标,后中标施工中,拖欠工程进度款且未履行上述案情介绍工程管理40案例分析承诺,拒绝对工程款作出调整等,遂以“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及对策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及对策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及对策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通过对近几年工作中遇到的个案进行分析可知,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的存在,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1国内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尚不成熟。

2003年,国家明确实施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但制度本身并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缺乏约束力,导致大多数企业不能完全按照完备的自身计价定额报价投标,而是在保留传统定额计价方式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市场自主定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计价方式双轨并行的局面,使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无法真正根据自身实力实施自主报价,而是仍以国家指导价为准进行自主修正报价,加剧了报价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2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一些企业为了达到理想的价位,增强竞争力,往往削减直接费用,使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报价的恶性竞争,没有实现使工程造价计算跳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传统工程计价模式,使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造价方式,确定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目标。

另外,工程的层层转包也应归属为隐性的低于成本价中标。

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评判难度较大。

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既困难又烦琐,不但需要较强的责任心,对业务能力也有非常高的要求。

需要以严谨的态度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分别进行科学测算。

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往往因为态度原因或技术因素不能很好地履行这项职责,不能准确地做出定性,导致了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2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危害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获取利润,因此,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报价中标后,必然会采取措施弥补报价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降低施工质量水平,减少工程造价。

为降低采购成本,对钢筋、水泥等主材进行采购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进行采购,导致采购的建材没有材质单或没有检测报告。

另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减少防火漆涂刷、防潮层设置等工序,对工程的使用寿命有严重的影响。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8)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8)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

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

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

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

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

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

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

根据绍兴市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成本评审与风险评估的裁判标准(试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的规定,制定本裁判标准。

本裁判标准与评标办法配套使用,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投标报价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与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以下裁判标准裁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重大偏差、或者可信度低和存在较大风险。

投标报价的成本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漏项、不平衡报价三项内容进行评审,裁定其是否低于成本。

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经详细评审裁定为不低于成本的,不进行风险评估。

投标报价的风险评估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前款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

既对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企业管理费三项内容进行深入评估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提出质疑,评审其投标报价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风险过高进行裁定。

一、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3.3条款第3条的规定,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也可以采用本单位的企业定额。

投标单位不论采用那种计价定额进行投标报价,其采用的计价定额是反映该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总体体现,因此定额含量均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应用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应当遵守的规定1、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降低成本、提高工效,以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依据应当在企业定额中反映,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的,企业定额必须先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评标时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查阅和对比,企业定额中的内容一般应当采信。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报价不得低于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投标人的竞争利益,避免不合理的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何认定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成本计算和报价计算的说明,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等项目。

通过查看这些细节,可以初步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足以覆盖成本。

2.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等方法,获得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数据,并与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对比。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或同类产品的价格,可能存在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

3.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是评判其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重要指标。

投标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历史业绩等都可以反映其能否提供低于成本的报价。

4.评标委员会的评估:在投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将考虑成本计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5.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能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争取项目,例如为了进入新市场、作为长期合作的策略性投标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投标人的动机和可持续性进行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处罚制度,加强对投标人的追踪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提交的报价和实际成本相符,并遏制低价竞标的行为。

最后,低于成本报价不仅对投标人自身利益构成威胁,也会影响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损害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有效的政策和规范,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的要求得以有效落实。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第6卷 第5期2018年5月Vol.6, No.5May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陈 琳(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 苏州 215164)0 引言XX市XX酒店土建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专门设置了评审分值,偏差值大于规定值每项扣0.1分,最多扣1分,低于成本价的其投标被否决。

在评审结束中标人还未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发现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某建设公司,投标报价书中有几十条清单以0.01元-1元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于是申请评委复评。

在评委复评过程中,投标单位澄清表示:1、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报价公司均认可,愿承担报价风险,并承诺如若中标会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2、《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低于成本价·投标人·收稿日期:2017-12-06报价其投标被否决的情况中,投标报价应为投标报价的总价,而不是单项清单各子目,并且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扣分的细则,既然是扣分的条款就不能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最终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认为投标过程中虽然可以采用不平衡报价法,虽然取消了成本价评审这个环节,但是该投标单位标书中的个别清单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材料有效证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其投标无效。

在政府采购领域,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比如腾讯云以一分钱投标预算价近五百万元的XX市政务外网云项目;中国电信以一分钱投标预算价近九百万元的XX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某建设单位以19余万摘要:在施工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价投标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若要依法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却是一件复杂而困难的事。

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剖析,以资人们对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成本价的相关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

政府采购项目低于成本竞争能否判定为无效投标?

政府采购项目低于成本竞争能否判定为无效投标?

政府采购项目低于成本竞争能否判定为无效投标?
问:最近有个货物招标项目,某供应商以10元报价应标。

评审时,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成本竞争而被判定为投标无效。

其后,该供应商以“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未禁止低于成本竞争”为由,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

请问:该如何处理?政府采购项目允许低于成本竞争吗?
答:不得低于成本竞争的规定,在《价格法》中有明确规定。

因此,即使《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均无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供应商也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

此外,在《招标投标法》中,也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强调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还规定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该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如该单位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依法对其质疑做出回复即可。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招标文件中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取资源,并有效抑制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

这些要求通常可以分为三类:要求承包商始终以低于市场价的水平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减少成本。

要求承包商提供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以节省企业的花费。

对报价进行双边谈判,以尽可能地降低采购成本。

在实际情况中,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存在两种类型:竞争性低价和倾销性低价(恶意低价)。

前者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或同行平均报价成本给出的报价,目的是获得中标资格,是市场经济竞争行为中的常见现象。

后者则是以明显低于正常价值水平给出的报价,目的是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也对低于成本价的竞标行为进行了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指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请注意,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企业需要对报价进行合理评估,确保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优质的商品或服务。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取资源,并有效抑制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

具体设置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招标文件中可能会明确要求承包商或供应商始终以低于市场价的水平提供商品或服务。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其次,招标文件还可能会规定承包商或供应商提供低于成本价的报价。

这种设置旨在进一步节省企业的花费,并确保企业能够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获得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招标文件还可能包括对报价进行双边谈判的条款,以尽可能地降低采购成本。

论工程招标评标中_低于成本价_的界定_朱满红

论工程招标评标中_低于成本价_的界定_朱满红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分析,并结合当时 模型等定量预测方法。相关专业书籍对这些方法
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行情和自身企业的管理体 都有详细的介绍,不再赘述2 管理层面
的优劣、工期质量的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
应加快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制,并将
争论的焦点,也就是说怎样达到立法的目的。
2 成本的分析
1 成本的特征
关 于“ 成 本 ”主 要 涉 及 历 史 成 本 、预 测 成 本
首先,我们所讲的“成本”指的是投标企业 和机会成本三个概念。
相 对 于 自 己 而 言 的“ 企 业 个 别 成 本 ”,而 非 社 会
“ 历 史 成 本 ”是 会 计 成 本 ,是 对 历 史 上 发 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
其次,建筑产品具有“唯一性”。建筑产品的
来,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 “唯一性”是指不存在成本完全相同的建筑产
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 品。即使是施工图纸完全相同的两个建(构)筑
上,强制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在一 物,因为其地质、气象、施工环境、承包人技术水
些省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已开始探讨 平等因素的影响也不会完全相同。
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1 条
另外,建筑产品的期货交易、定购的特性形
明确规定中标的主要条件就是“能够满足招标 成了“成本”的预测性。建筑产品都是在合同签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 署以后完成,按照工程资料在较长的时间内才
理性判断的结果。但是,由于采用了预测技术,预 其他信息采集广泛调查收集不同时间段的造价指
测方法不同会使预测结果不同,因此从严格意义 标,运用定量预测方法,筛选和测算出“最低社会

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

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

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 对于过低报价的认定,⼀直以来,实践中都没有⼀个公认的好⽅法。

按照通常的成本认定⽅法,认为企业低于成本投标了,但企业⽅⾯有种种理由表⽰⾃⼰能做(为的是抢占市场),⽽且企业的个别成本属于商业机密,这也进⼀步增加了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难度。

加上近⼏年业界个别事件的影响,如果硬要认定某家企业是低报价投标,⽽让报价⾼的企业中标,可能会进⼀步加深社会对“政府采购只买贵的”的误解。

因⽽,实践中需要⼀个⾏之有效的⽅法来判定过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法】 ⽅法⼀(值得商榷):取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然后下浮⼀定⽐例后得出⼀个合理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报价,就视为低于成本报价,按⽆效投标处理。

在这⾥,这个下浮的幅度或⽐例,根据项⽬类别的不同来设定。

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建筑⼯程⼀般下浮5%-10%;市政⼯程⼀般下浮6%-14%;园林绿化⼯程⼀般下浮6%-16%。

但这样做会引发两⽅⾯问题:⼀是,容易受投标⼈操纵,投标⼈⼀旦串通,报价的平均值就失去参照意义,⽽根据平均值算出来的合理价格也就“不合理”了,⽽且这⼀办法还会促使投标⼈围标串标;⼆是,与有关法规相抵触,设定的所谓合理价格,实际上就是设置了最低限价,因为法规只允许设置最⾼限价,因⽽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值得商榷。

⽅法⼆(值得推荐):当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的报价时,可质询该投标⼈,经质询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虽说明理由但不能被认可的,再按⽆效标处理。

这种做法操作起来要复杂⼀些,但是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值得推荐。

【案例】 2016年4⽉27⽇,某市国⼟资源局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举⾏了⼟地测绘项⽬的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共有⼋家,资格审查全部合格,项⽬采⽤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标委员会中,有测绘⽅⾯的专家三名,经济⽅⾯的专家两名。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文 / 毛林繁摘要:《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宗旨在于维护公平交易,防止投标人恶意压价而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但实践中,采用评标委员会或第三人辨别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则成了招标采购领域难题,直接影响《招标投标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原则的使用。

那么,阐释这一规定的法理及其内涵,以正视听,进而指导招标采购实践就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从法理与实践角度,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辨析,以期正确引导这一规定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同签订与履约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092(2014)01-0004-07投标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发挥招标采购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商品成本?商品成本,指企业为生产商品及提供配套服务等所耗费物化劳动、交易原则,直接影响招标项目履一、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个活劳动中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约。

市场上,投标人低于成本报别成本的法理现,主要包括:①原料、材料、价竞标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过首先,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燃料等费用;②折旧费用;③劳失行为,即投标人报价过程中存的报价竞标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动工资或报酬等,这当中,物化在重大遗漏或过失,导致其所报求。

我们知道,市场交易是交易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与市场人、价格不能完成招标项目;另一种者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财、物价格水平有着直接关系,是故意行为,即采用“低价中标,信用”原则基础上依法进行交易,活劳动价值则与经营及管理水平高价索赔”策略,中标后以招标这当中,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基相关。

所以,成本可简单理解成项目“要挟”招标人额外对其进础。

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发表时间:2020-11-05T15:47:37.160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22期作者:蒲东梅[导读] 目前,投标工程属于一类系统性繁杂的过程,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蒲东梅新疆建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831100摘要:目前,投标工程属于一类系统性繁杂的过程,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价格形成机制也会有着一定的特征与运行规律,所以得要严格掌控投标工程价格计算,由此来提升竞争力,不仅得要保障工程中标,还得要可以获取到最大化的社会经济效益。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关键词:建筑工程;投标价格;成本价格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1、引言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价格的控制管理过程中,由于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因此,价格形成所遵循的规律也具备其特征。

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在对招投标价格进行计算和调整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的要求进行控制,对工程中每一个细节的预算和投资进行合理的估计,保证最后的招投标价格具备较大的竞争力。

只有在保证了建筑项目工程能够具备更大中标可能的基础上,才可以保证企业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2、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价格控制的作用在建筑投标过程中,使用价格控制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对于工程造价的目标与任务进行控制。

在我国逐渐颁发与出台招标法的基础上,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多个环节上已经具有规范性与法治性。

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利用开展招投标的方式不光可以展现企业的实力与信誉,还能为建筑事业的施工质量与工程分配提供保障。

使用有效的价格控制方案可以帮助企业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造价,促使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施工成本。

我国当下使用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为清单计价法,此种方法符合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制定投标标准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实际报价进行审核,总报价与单项报价就相当于方案的中心,所以要在这两个方面入手,确保总量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使用平衡报价法,从而提升变量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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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成本评审与风险评估的裁判标准(试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的规定,制定本裁判标准。

本裁判标准与评标办法配套使用,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投标报价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与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以下裁判标准裁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重大偏差、或者可信度低和存在较大风险。

投标报价的成本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漏项、不平衡报价三项内容进行评审,裁定其是否低于成本。

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经详细评审裁定为不低于成本的,不进行风险评估。

投标报价的风险评估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前款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

既对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企业管理费三项内容进行深入评估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提出质疑,评审其投标报价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风险过高进行裁定。

一、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3.3条款第3条的规定,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也可以采用本单位的企业定额。

投标单位不论采用那种计价定额进行投标报价,其采用的计价定额是反映该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总体体现,因此定额含量均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应用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应当遵守的规定1、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降低成本、提高工效,以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依据应当在企业定额中反映,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的,企业定额必须先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评标时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查阅和对比,企业定额中的内容一般应当采信。

未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的,投标企业不得在投标时使用。

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2、省、市招标办按企业属地将该企业的企业定额(电子版)存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中的设区市分库栏目,该信息库将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链接,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阅。

需查阅时,凭该企业电子锁和招投标监管部门电子锁同时确认后方可开启。

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某投标价格中的主材含量低于完成该项工作内容所需的净含量,或者人工费和机械费明显低于完成该项工作内容的市场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规定进行询标,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企业定额其内容不合理,不予采信,并裁定可能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当按废标处理。

(三)企业管理费是建筑安装企业在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自主合理确定企业管理费用,但不得低于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或者企业定额管理费率的70%(按工程专业和类别对比,下同)。

低于管理费率7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或者企业定额管理费率的70%,对其进行修正,并按本裁判标准对其进行评审。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计费程序执行,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重大偏差处理。

(四)投标人的企业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企业利润可以让利,但不得为零或负报价。

否则,评标委员会应按重大偏差予以裁定。

(五)现行市场条件不接受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作出以下规定:1、每个单项工程中同一专业、类别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应为一个费率;2、每个单项工程中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的材料应为一个单价,材料用量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价格按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3、偏差: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总价比较偏差(累计偏差)为万分之零点四(含);需评审材料用量的偏差(含非评审材料),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总数的偏差为千分之五(含)。

超过规定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7.2条款进行裁定;4、投标报价中管理费率不得低于我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或者企业定额费率70%。

(六)本裁判标准中除标题外的黑体字内容为重要内容,招投标有关各方应当认真阅读。

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守的评审依据、裁判标准和评审程序投标报价的构成是否合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能否达到招标人预期目标的前提主要条件,是投标人重点考虑的因素,合理计取利润也是投标人自身的权益。

为防止投标报价的不诚信、不合理竞争,或者恶性竞争,实行低价风险评估制度。

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低价报价,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原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定和本裁判标准,尊重招标人合法合理意愿,抵制不诚信、不合理的投标报价行为,拒绝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行为。

(一)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应当遵守以下评审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和计价(计算)规范及省规范性文件;2、招标文件;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4、施工组织设计;5、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7、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8、投标人降低成本的具体做法(以企业定额为依据);9、投标人提高工效的具体措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10、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已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的企业定额;11、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如果有,如材料价格承诺书和材料商差价保函);1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参考依据等。

上述评审依据如招标文件已明确不需要提供的或者没有要求提供的,评标时不予以考虑。

(二)评标委员会对偏差评审的裁判标准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文件的偏差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内,以及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计算偏差,均属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得认定为重大偏差。

2、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项目(其他招标评标方式参照执行),招标人和投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如下:⑴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总价比较偏差(累计偏差)在万分之零点四以内(含)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在千分之五以内(含),属允许偏差范围,电子比对时将不显示红字。

⑵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时,出现偏差的内容将以红字显示,专家评审时应根据红字显示的内容进行分析、对比再按下列方法进行裁判:①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的幅度内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但不超过千分之十(含)的幅度内,经评审确属累计计算偏差引起的,裁定为细微偏差。

②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的幅度内,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五但不超过千分之十(含)的幅度,经评审如属非累计计算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询标,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理由及总价比较偏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六,或者需评审材料(含非评审材料)中的同一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类别材料用量总数比较偏差超过千分之十的,这二种情况均裁定为重大偏差。

(三)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修正方法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是招标工程的最高工程造价。

当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0.93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者在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存在编制误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进行检查,并对编制误差(不含清单特征描述和工程量的计算误差,下同)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仅作为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属高价竞争的依据,但不得调整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告知招标人,以利于招标人按照最低投标价法第六条第(九)项第4点的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存在编制误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顺序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1、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定。

2、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或者相似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参考已修正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中的相应或者相似价格,并以其为基础对投标报价中的错项或者漏项进行修正。

3、评标委员会在修正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投标报价时,应当修正的内容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也没有相应或者相似价格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事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事先约定的,评标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应当要求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在定标意见书发出之前,就此错项或者漏项内容进行协商,同时按修正后报价的高低调整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并按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⑴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时,该综合单价应当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让利水平同比例下浮。

⑵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后,属增加费用的,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加上该部分增加的费用,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如果高于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当按照价格的高低,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由低到高重新调整排序,并将新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公示三天。

公示时应当同时公示重新排序的原因。

调整中标排序的目的是公平竞争和合理评标的体现,但不得改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

当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有增加费用时,招标人应当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加上该部分增加的费用,与报价排序第四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如果均高于报价排序第四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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