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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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低于其成本的要求。

这条规定旨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竞争的原则。

然而,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成本报价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认定成本报价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成本构成。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指的是与特定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等。

间接成本则是指与特定项目间接相关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运输费用、税费等。

这些成本应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得出。

其次,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制定成本报价时,投标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成本的计算和报价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限制,需要投标人遵守。

此外,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该是在合理的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下得出的。

如果市场行情异常波动或竞争异常激烈,投标人可能需要对其成本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还需要考虑投标人在特定项目中的竞争优势和能力,以确定成本报价的合理水平。

最后,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风险因素。

投标人在制定成本报价时需要考虑到项目风险的存在,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合同风险等。

投标人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在成本报价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以确保最终报价能够覆盖这些风险。

综上所述,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成本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以及风险因素等。

投标人应该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情况,在制定成本报价时合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成本报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同时,招标单位也应该对投标人的成本报价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11116374_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211116374_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文/王硕【摘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低于成本竞标会扰乱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评审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文基于案例分析,阐述了投标成本的定义以及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投标报价;成本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的情况时常发生。

事实上,投标报价是越低越好吗?遇到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呢?笔者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案例介绍某应用软件开发项目,采购总预算为500余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不超过几百个节点的软件许可,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为“每节点的单价”。

开标当日共有三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含报价文件)。

当日公开唱价结果为:A公司每节点单价4800.00元人民币(不含税),B公司每节点单价253.00元人民币(不含税),C公司每节点单价1.00元人民币(不含税)。

开标期间A公司提出异议“B公司和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同时B公司也提出异议“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的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

该项目进入评审阶段后,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三家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检查和技术符合性检查,发现三家投标单位均合格,均进入价格评审。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及时将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书面记录交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针对该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价格评审中“防范恶意低价”的有关规定,向B公司和C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报价澄清文件,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回复,说明价格的组成及合理性。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

配套 取 费文 件 , 般 统 称 为 “ 一 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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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评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浅析评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综 合 管 理
浅 析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何 界 定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杨 庆 文
( 云港市公 用事业 监管 中心 连
《 标 投 标 法 》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标 招 第 投 人 不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四 十 一 第 条规定 , 中标 人 的投 标 应 “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能 件 的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并 最 低 ; 是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除 外 ” 在 但 。 当 前 全 面贯 彻 标 投 标 法 》 招 投 标 活 动 招 的 中 , 何 界 定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问题 , 如 成 为 当前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法 进 行 招 投 标 活 依 动 中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提 出评 标 过 现 程 中如 何 界 定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问 题 , 谈 谈 个 人 的看 法 , 大 家探 讨 。 供

在 评 标 工 作 中对 施 工 企 业 的 个 别 成 本 很 难 界 定 。 调 查 , 市各 施 工企 业 目前暂 据 全 无 企 业 内部 定 额 , 定 不 出企 业 自身 的个 测 别 成 本 。 投 标 企 业 的 报 价竞 争 , 是 延 用 各 还 省 颁 发 的 定 额 组 成 价 格 , 据 投 标 竞 争 需 根 要 盲 目确 定 投 标 报 价 。 《 标 投 标 法 》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标 招 第 投 人 不 得 以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招 标 投 标 “ 法》 中所 提 的成 本 , 指 投 标 人 为 完 成 投 标 是 项 目所 需 支 出 的 个 别 成 本 。 律 作 出 这 ~ 法 规 定 的 主 要 目 的 有 二 : 是 为 了避 免 出 现 一 投 标 人 在 以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中标 后 , 以 再 粗 制 滥 造 、 工 减 料 等 违 法 手 段 不 正 当 地 偷 降 低 成 本 , 回其 低 价 中标 的损 失 , 工 程 挽 给 造 成 危 害 。 是 为 了 维 护 正 常 的 投 标竞 争 二 秩 序 , 止产 生 投 标人 以低 于 其 成 本 的 报 防 价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害 其 他 以 合 理 报 价 损 进 行 竞 争 的投 标 人 的 利 益 。 《 标 投 标 法 四十 一 条 又 规 定 , 招 第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实 质 能 性 要 求 , 且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 是 并 但 投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除外 ” 此 条 规 定包 括 。 三个 方 面 的含 义 : 1 能够 满足 招 标 文件 的 () 实 质 性 要 求 。 是 一 项 投 标 中 标 的 前 提 条 这 件 。 2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 指 对 投 () 是 标 文 件 中的 各 项 评 标 因素 尽 可 能折 算 为 货 币量 , 加上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较之 比 后 , 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 , 确 以该 投标 为 中标 。 里 需要 指 出 的 是 , 这 中标 的是 经 过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 价 , 不 是 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而 标 。 3 为 了保 证 招 标 项 目的 质 量 , () 防止 某 些 投 标 人 以 不 正 常 的 低 价 中 标 后 粗 制 滥 造 、 工 减 料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投 标 偷 对 将不予考虑 。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我们都知道,最低价中标是违法违规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为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是要冒着被废标处理的风险的。

其中,如何判断投标人报价是低于成本价相当重要。

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以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

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

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应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

投标人对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

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综上所述,在开始招投标活动之前,通过对招标人上报审批的项目计划可以得到项目工程的成本价估算,项目成本价是不确定的但是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一个预估值,在这个成本预估价之下的报价就可以不予考虑了。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和《⼯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

法律咨询:评标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投标⼈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律师回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作出书⾯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七条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年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式,特殊招标项⽬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相关项⽬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评审和⽐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书⾯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76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文/刘英雷 武永清 缪飞飞 张博【摘要】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

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关键词】招投标;成本价;法律后果低于成本价予以否决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应直接取消其继续参加竞标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竞标,属于虚假竞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较低报价率先获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各种理由获得补偿。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属于虚假的竞标行为,从本质上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恶性竞争。

市场有市场的交易规则,只有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投标人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严惩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的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标准,损害了公共利益。

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使命所在,也是市场主体立足的物质基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后续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必然会导致交易的基础不牢,投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有可能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在交易中的博弈既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诉讼,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

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平均成本说。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8)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8)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

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

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

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

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

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

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

根据绍兴市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报价不得低于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投标人的竞争利益,避免不合理的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何认定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成本计算和报价计算的说明,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等项目。

通过查看这些细节,可以初步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足以覆盖成本。

2.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等方法,获得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数据,并与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对比。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或同类产品的价格,可能存在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

3.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是评判其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重要指标。

投标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历史业绩等都可以反映其能否提供低于成本的报价。

4.评标委员会的评估:在投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将考虑成本计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5.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能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争取项目,例如为了进入新市场、作为长期合作的策略性投标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投标人的动机和可持续性进行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处罚制度,加强对投标人的追踪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提交的报价和实际成本相符,并遏制低价竞标的行为。

最后,低于成本报价不仅对投标人自身利益构成威胁,也会影响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损害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有效的政策和规范,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的要求得以有效落实。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布并实施以来,该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引起了众多关注的目光。

对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1 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方法,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必须由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标专家一般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专家评估法的优点是:①能紧密结合特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使评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②采用本领域的专家进行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备一定的科学性;③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而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④评标程序相对固定,可操作性强,容易推广使用。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①主要依靠评标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评标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②评标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特别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

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投标的投诉中,有关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以上。

2 财务指标法财务指标法主要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采用投标人财务指标作为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

具体的说,就是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成本指标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

其中,投标人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指标对于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陈钢
【期刊名称】《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02(024)006
【摘要】由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价格竞标.本文通过对<招标投标法>中所提及的成本价格和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建设的危害的分析,给出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合理低价的判别.对正确执行<招标投标法>具有实践价值.
【总页数】3页(P547-549)
【作者】陈钢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相关文献】
1.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J], 徐峰;丰景春
2.建设工程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格的判定 [J], 赵云桃;周妮娜;祁文前
3.论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界定 [J], 杨培育
4.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J], 郑远;施幸儿
5.论工程招标评标中“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J], 朱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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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摘要:目前,投标工程属于一类系统性繁杂的过程,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价格形成机制也会有着一定的特征与运行规律,所以得要严格掌控投标工程价格计算,由此来提升竞争力,不仅得要保障工程中标,还得要可以获取到最大化的社会经济效益。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关键词:建筑工程;投标价格;成本价格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1、引言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价格的控制管理过程中,由于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因此,价格形成所遵循的规律也具备其特征。

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在对招投标价格进行计算和调整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的要求进行控制,对工程中每一个细节的预算和投资进行合理的估计,保证最后的招投标价格具备较大的竞争力。

只有在保证了建筑项目工程能够具备更大中标可能的基础上,才可以保证企业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2、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价格控制的作用在建筑投标过程中,使用价格控制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对于工程造价的目标与任务进行控制。

在我国逐渐颁发与出台招标法的基础上,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多个环节上已经具有规范性与法治性。

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利用开展招投标的方式不光可以展现企业的实力与信誉,还能为建筑事业的施工质量与工程分配提供保障。

使用有效的价格控制方案可以帮助企业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造价,促使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施工成本。

我国当下使用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为清单计价法,此种方法符合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制定投标标准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实际报价进行审核,总报价与单项报价就相当于方案的中心,所以要在这两个方面入手,确保总量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使用平衡报价法,从而提升变量的单价。

在开展工程评价时,一定要对其中存在的投标价格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价格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使用报价减少的方式。

评价工作不光要完成数量和单价方面的评审,而且还要对最大单价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全面做好计量内容,从而选出最佳的施工企业。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

三、对低于成本报价界定⽅法的思考 1、困难的界定 对是否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的界定,⽬前的主要⽅法是“企业⾃证,评委认定”。

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

从本质上说,这个⽅法类似民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并⽆不妥之处。

但是,这个⽅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维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太⾼,难以达到政府对⼯程价格进⾏规制的⽬的。

⾸先,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真实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对个别成本的考查更是难以把握,因此,评标委员会对其是否低于成本的认定,将由于经验、⽔平的差异出现莫衷⼀是的局⾯,此其⼀;由于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对不同企业的同类⼯程报价,其评价标准可能发⽣变化,出现“此⼀时、彼⼀时”的现象,此其⼆;不同的评标专家,对类似⼯程报价由于“见仁见智”的缘故,可能作出迥然不同的决定,此其三;由于评标委员会掌握着低价能否中标的权⼒,这就增加了⼀个寻租的机会,使投标⼈预先“勾兑”潜在的评标专家和评委。

于是我们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便会⼤打折扣,受到责难和⾮议。

从理论上说,对低于成本的界定还⾯临“撘便车”的问题。

评委评标是有成本的,招标⼈对评委的⼯作肯定会⽀付报酬,但是,对评委⽀付的报酬不是以他的⼯作质量为标准的,即:⽆论评委的⽔平如何,也⽆论他的评价是否正确,他都将获得与其他评委⼀样的报酬,没有⼈会因为他的评价最正确⽽增加报酬。

因此,评委在确定某⼀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会采取“撘便车”的态度。

在⼤多数情况下,他会附合招标⼈意见。

⽽我们只能期待“道德责任感”来保证评委说真话,(但不能保证其真话的正确性),⽽要做到这⼀点是⼗分困难的。

浅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对策

浅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对策

润 的 问题 。但 是低 于成 本报 价也 是 法律所 禁 止 的。
到 了压缩 ,但 中标 机会增加 。 当报价低 于企业 成本
时, 按法 律规定 , 不得 中标 , 即使侥幸 中标 , 接下 来要 么是 亏本经 营 , 偷工 减料 , 么是通过诉讼 方式 向招 要 标人 讨要合 理 的利 润。对业 主和施工单位 双方 造成 很 大的损 害 , 这是相互 矛盾 的两个方面 , 我们必 须重 视并 加 以探讨 , 最大 限度地实 现双赢的局 面。 如何 判定投标 人 的投 标报 价低于成本 价 ,一 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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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技术 29 0 年第3 0 期
由, 评标委员会则不接受此说明; 如果投标单位是基
于材料储 备或者广 告收 益等合理 事 由而压低 了工 程
报价, 评委们 可 以接受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说 明并予 以妥善保存 。 这 样 , 旦 出现成本 价 争议 , 一 此说 明即为 书 面证 据 , 施 工方 的官 司也无从 打起 了 。 ( ) 评标方 法 。 2换 由于 目前 工 程施工 招标评标 均
那么, 以标底 为基数 规定一个 下浮幅度 , 投标 报价 与
标底 相 比 , 该下浮 幅度 内就认 为是可 以接受 的 , 在 而
超 出这一 幅度 范 围就 认为其低 于企业成本 ,不 能中 标 。其实 , 种做法 至少有两点讲 不通 , 这 一是 仍然没
有 考虑企业成 本 间的差异 ,将 价格 与整个投标 方案
报 价是绝对制 造不 出这批 刮板机 的 ,评标 委员 会 当
随着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招标 投 标 法》自 20 00年
1 1日起 的全 面实施 ,业 主在设 备采 购和 工程施 月 工领 域越来越 多地 采取招标 方式确定 中标 人 ,招标 对业 主在减少投 资 ,降低生产 成本方 面发挥 了重要 作用 。但是 ,投标人恶 意低价 中标 的现象也 时有发 生, 给业 主和投标人 带来诸多 不便 。 在招标采 购过程 中 ,投 标人 之间 的投标竞 争在 形式上表现 为投标竞价 。 在完 全市场 经济条件下 , 投 标高报价并 不总是意 味着高利润 ,过高 的报价 往往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1)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1)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建筑市场引人竞争机制以后,建筑工程的价格之争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给工程的质量留下潜在的隐患。

本人是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委员,在参加招标项目评标时经常遇到评审某一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的问题。

本人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近两年参加招标投标、评标的工作实践,就如何界定投标入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建筑产品的价格和成本建筑产品的价格编制依据是现行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关配套取费文件,一般统称为“计价依据”。

按上述计价依据计算的预算价格,反映的是社会(或行业)平均价格,其成本消耗也是社会(或行业)平均成本。

商品价格由成本和利润组成,成本是商品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商品价格只有不低于成本,再生产过程才能进行下去。

成本分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体成本。

招标工程的投标人,如果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其个体成本就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完全可以低于社会平均价格。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价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体成本。

二、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建筑工程招标,通常采用两种做法:一是招标工程不设标底,根据标底计算评标价;二是招标工程不设标底,不低于其成本的最低价中标。

评标人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我的做法有两种:1、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标底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相控制,标底在评标时起尺度和参考作用。

评标时首先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然后将所有的投标报价与“评标价”比较,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者中标。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发布时间:2013-08-26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点击率: 415问: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如何明确低于成本价的范围?答:唐广庆: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

正是因为“成本”,使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受到限制,也使得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因而使我国招标投标领域走上误区。

我之所以说是“误区”,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评分法”是达不到招标宗旨的。

所谓“招标宗旨”我认为是指:“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同时要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

” 而“评分法” 可以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

但是却达不到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可以使用控制价, 即暗中给串标开了“绿灯” 。

只要投标不超过“控制价” 就是合理的。

这还何谈企业竞争优势?何谈通过竞争“优胜劣汰” ?何谈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何谈通过招标竞争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动力?这里我要声明本人并不反对“评分法”,但是它是有适用范围的,它适用于“招标项目技术性能标准复杂,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也就是说适合采购高科技设备、有专利的复杂技术的项目等。

这样的招标项目多花一点钱也是必要的。

而现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本应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现在也是用“评分法”。

这是很不正常的。

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无论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授予合同的标准都是采用“评标价最低法” , 即“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 而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 (1 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并且 (2 提供了最低评标价。

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责任或修改其原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 这是经过两家银行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在我国通过多个贷款项目实施, 也证明是非常有效的! 这样好的评标办法和授予合同的条件, 目前在我国的招标领域尚未实施。

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

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

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怎么认定低于成本报价 对于过低报价的认定,⼀直以来,实践中都没有⼀个公认的好⽅法。

按照通常的成本认定⽅法,认为企业低于成本投标了,但企业⽅⾯有种种理由表⽰⾃⼰能做(为的是抢占市场),⽽且企业的个别成本属于商业机密,这也进⼀步增加了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难度。

加上近⼏年业界个别事件的影响,如果硬要认定某家企业是低报价投标,⽽让报价⾼的企业中标,可能会进⼀步加深社会对“政府采购只买贵的”的误解。

因⽽,实践中需要⼀个⾏之有效的⽅法来判定过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法】 ⽅法⼀(值得商榷):取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然后下浮⼀定⽐例后得出⼀个合理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报价,就视为低于成本报价,按⽆效投标处理。

在这⾥,这个下浮的幅度或⽐例,根据项⽬类别的不同来设定。

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建筑⼯程⼀般下浮5%-10%;市政⼯程⼀般下浮6%-14%;园林绿化⼯程⼀般下浮6%-16%。

但这样做会引发两⽅⾯问题:⼀是,容易受投标⼈操纵,投标⼈⼀旦串通,报价的平均值就失去参照意义,⽽根据平均值算出来的合理价格也就“不合理”了,⽽且这⼀办法还会促使投标⼈围标串标;⼆是,与有关法规相抵触,设定的所谓合理价格,实际上就是设置了最低限价,因为法规只允许设置最⾼限价,因⽽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值得商榷。

⽅法⼆(值得推荐):当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的报价时,可质询该投标⼈,经质询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虽说明理由但不能被认可的,再按⽆效标处理。

这种做法操作起来要复杂⼀些,但是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值得推荐。

【案例】 2016年4⽉27⽇,某市国⼟资源局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举⾏了⼟地测绘项⽬的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共有⼋家,资格审查全部合格,项⽬采⽤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标委员会中,有测绘⽅⾯的专家三名,经济⽅⾯的专家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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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械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机械费平均值的15%或标底中机械费的3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4、管理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管理费平均值的20%或标底中管理费的30%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5、利润:下限以利润标准等于零为限,不得采用负利润投标报价,如投标报价中利润为负,视为低于成本价。
(三)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严格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浮动。
评标委员会将各投标报价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对存在任一分项指标下浮超过本规定限定幅度的投标报价作出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定,直至某一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指标增未超过规定的下浮幅度为止,高于该投标报价(含该投标报价)的所有个别成本均可视为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违背招标文件其它废标规定的除外)。当有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却无任一分项指标超过本规定下浮幅度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判;必要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该报价是可以完成招标文件约定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措施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外,原则上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措施费下浮幅度以投标报措施费平均值的15%或标底中措施费的3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可参照下列规定指标予以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
1、人工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人工费平均值的10%或标底中人工费的12%(装饰、安装工程为1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2、材料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材料费平均值的6%或标底中材料费的12%(装饰、安装工程为1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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