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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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1.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发票抵扣联信息【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4﹞33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直属局、区局: 推广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我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促进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业务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及相关的《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的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网上申报纳税主要指纳税人以电脑为终端,以Internet网为传输媒体,登录到厦门市国税局的网站,通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厦门市国税局办税系统收到纳税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数据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发送扣款指令通过人行同城清算系统由各银行网点接收。

网上认证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凡已纳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纳税及网上认证业务。

第四条 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方式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定《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以前年度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我省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大力提高我省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理顺职能,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本地区的推广计划。

第三条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下达推行通知,对外发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协同航天金穗公司建立本级服务单位,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内外监管和检查工作,设立并对外公布企业投诉电话,等等;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申请、接收、发放和对内发行税务专用设备,数据传输,税务机关内部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等等。

第四条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建立下属各地技术服务网络;系统安全保密;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服务;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和违约责任;注明税务机关投诉电话,等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

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标 签】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加强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22号【发文日期】2015-10-14【实施时间】2015-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行升级版的重要作用。

升级版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是发票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

升级版的全面推行应用,进一步夯实了增值税管理基础,成为税务部门继续强化优化“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充分认识加强发票数据应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税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有所增加,特别是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

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三)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标 签】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加强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22号【发文日期】2015-10-14【实施时间】2015-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行升级版的重要作用。

升级版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是发票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

升级版的全面推行应用,进一步夯实了增值税管理基础,成为税务部门继续强化优化“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充分认识加强发票数据应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税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有所增加,特别是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

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三)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国家税收题库

国家税收题库

《国家税收》题库第一章税收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

A国债 B国有企业上交利润 C税收 D罚没收入2、税收是国家凭借()取得的收入。

A经济权力 B政治权力 C财产权力 D所有权3、税收产生于()。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4、税收“三性”的核心是()。

A强制性 B无偿性 C固定性 D税率5、当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改革中,增值税和()在税收体系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A企业所得税 B个人所得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6、下列哪个指标属于税收负担中的微观税负()。

A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 B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 C国民收入税负率 D 企业所得税负率二多项选择题1、税收具有()的形式特征。

A无偿性 B固定性 C强制性 D特殊分配关系2、税收具有()的职能。

A组织收入 B收入分配 C资源配置 D宏观调控3、现代税收的三项最高原则是()A节约原则 B公平原则 C效率原则 D稳定原则4、决定税收负担的因素()。

A经济发展水平 B政府职能X围 C财政收入结构 D宏观经济政策三、判断改错题1、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就是税收。

2、利润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3、税收“三性”的核心是强制性。

4、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正在进一步向建立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方向发展。

5、税收的最首要、最基本职能是收入分配职能。

四、简答题1、简述税收的含义。

2、简述税收的职能。

3、简述税收的原则。

第二章税收制度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征税人 D税率2、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人3、划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人4、()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预提税率 D定额税率5、为了严肃税收纪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特别强调将减免税权限集中于()。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

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纳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2014年第39号公告解析(2014-07-13 09:43:20)转载▼标签:货物的所有先卖后买分类:业务学习挂靠经营代开发票善意虚开博主按:2014年39号公告,似乎解决了我们长期以来关于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如何区分善意和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如何区分真正的挂靠经营与代开发票收取票点虚开⾏为,如何界定“营改增”后出现的新的“货物、劳务、服务”业务,⽐如先卖后买业务的困扰。

不容置疑该公告对于税务和企业的实际操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执法风险。

该公告以正列举的⽅式确定了不属于虚开增票的三种情形,其核⼼是第⼀条:纳税⼈必须拥有货物劳务服务的所有权,如果票货分离则属例外。

其次是第⼆点要有真实的业务交易。

如果款货分离则属例外。

最后是要确有与货物相关的款项⽀付,如果票款分离则属例外。

归纳起来解决了⼏个实际业务操作问题:1、进项虚抵并不意味着销项虚开:纳税⼈为了降低税负,可以从⼩规模纳税⼈处购得价位低的货物⽤于⽣产销售,减少了购买与⽣产成本和费⽤,但销项要按17%、11%等税率交税,为此虚抵进项。

这样产⽣了进项是假的,但销项是真的,公告解决了这⼀难题:销项不属于虚开增票,它的下游企业同样受益——进项可以抵扣。

否则税务机关要查上游查下游企业,⼀个案⼦恐怕要⼀年,其他的事不⽤⼲了。

2、挂靠经营并不意味着就是代开发票收取票点虚开:公告第三条强调“票货⼀致的同时,要求发票来源合法”,如果代开发票收取票点⽆真实货物交易,则明显是虚开,同样如果代开发票,有真实货物交易,但货物劳务服务是由来代开的企业或个⼈实际操作,只是在代开企业开票和过帐,那么同样是虚开。

只有签订挂靠协议,由代开企业组织或委托组织“货源”,并且⽤代开企业的发票和名义开具,这时,收取挂靠⼿续费才不属于虚开。

3、先卖后买业务的困惑:先卖后买⼀般在期货业务中⼤量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

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

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些政策,我们特发出本告知书。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190万家企业受益于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减税总额高达1.9万亿元。

为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 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16%降至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3%降至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2. 细化“三减三降一增”政策。

为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我们从2019年开始,实施“三减三降一增”政策,即减少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企业电费、交通费用,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3. 实施个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有效提高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也有助于推动消费升级,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增值税减税增值税是企业负担最重的一项税种。

为降低企业税负,我们最近几年推出一系列减税政策,如:1. 降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11%降至10%,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3%降至1%。

2. 税务优惠。

对于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和行业,我们实施了税务优惠政策,如停止征收增值税、谷物进口关税减免等,为其恢复生产和发展提供了支持。

三、其他减税降费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减税政策外,我们还有其他减税降费政策:1. 减免社保费用。

自2020年2月起,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延缓缴纳社保费用政策,减轻其经济压力。

2. 减免房产税。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延缓缴纳房产税政策,减轻其经济压力。

3. 减免印花税。

毕业论文—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分析及政策建议

毕业论文—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分析及政策建议

1.引言我国小微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状大,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税费负担一直或多或少的制约着其步伐。

税费过重和过多是主要因素。

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但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并不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合理。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调整税费政策,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并出台更多的鼓励政策,以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持续、良性的发展。

2.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及其特点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简称,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

2.1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小微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要求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行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是小型企业。

在批发业,划分标准是人数在2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的小微企业是,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2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个企业员工数量,能决定其管理体系、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等,在很多方面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有本质不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电子信息审核【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函﹝2003﹞96号【发文日期】2003-09-23【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直属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在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录入格式和录入要求,完整录入与专用税票配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位发票代码和号码。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同安区局应尽快将有关规定告知所辖外贸企业,对于9月份已受理的退税申报资料应退回出口企业或代理机构重新修正申报。

要严格把好申报受理关,对于录入不规范、不完整 的退税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以确保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比对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专用税票开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规范、完整、准确地开具专用税票,最大限度地控制差错率,以减少税票核查、反馈以及重开所造成的麻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三、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总局刚刚下发,市局正在组织测试,近期即可投入使用。

请留意下载,并严格按照要求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确实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工作。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应对本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的“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类型”等内容进行重点复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总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计算机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3、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命名规则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5、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doc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doc附件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doc附件5: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doc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外商投 资企业 以其分公 司 ( 分厂 ) 的名 义采 购 的 自用 国产 设备 , 由该 分公 司 ( 厂 )向所 在地 主管退 分 税机 关 申请 办理 退税 。 对外合 作 开采海 洋石 油资源 的 中外合作 油气 田项 目 ,由合 作油 气 田的 作业 者 、作业 机构 或作 业分 公 司 申请 办理退 税 。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 投资总额 内采 购的 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 退税政策 第 四条 享 受退 税 的项 目范 围
第 三章 项 目确认 书和设 备 清单 的办 理
第六 条
发 展 和改 革 委员会 按 照 规 定权 限 出具 项 目确认 书 。投资 总额 3 0 0 0万 美元 及 以上 的 鼓 励类 外
商投 资项 目,由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出具项 目确认 书 ;投 资 总额 3 0 美元 以下 的鼓 励 类 外商 投 资 项 目 ,由 0 0万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及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发展 改革 委 ( 以下 简称 “ 省级 发 展 改革 委 ” 出具 ) 项 目确认 书 。具体 范 围包 括 : ( )中外 合 资项 目 、中外合 作 项 目、外 商独 资项 目; ( )中外合 资 企 业 、中外合 作 企 业 和 外商 独 一 二 资 企业 通 过增 加 外 方注 册 资 本 扩大 项 目投资 总 额 的增 资 项 目 ; ( )中 外合 作 开 采 的 海 洋 石 油勘 探 开 发 三
企 业 可 与承 建 企业 签 订 委 托 购买 国产设 备 协 议 ,其 委 托 由承 建企 业采 购 的 国产 设 备 并 取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交 由外 商投 资企 业 按规 定 申请 办理 退税 。 第 五 条 本 办法 所称 国产设 备 是指 鼓励 类 外 商投 资 项 目采 购 的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生产 、作 为 固定 资产管 理 的设 备 ,包括 按 照购货 合 同随设 备购 进 的配套 件 、备 件等 。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1.1优惠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一、五)上述目录,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政策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政策三。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政策四。

上述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五)上述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政策五)1.2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1.3限制条件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二)发展改革部门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

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企业注册登记费,处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五、成文日期 公文的成文日期以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 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公文以 会议通过日期为准。法规性公文以通过或 者批准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 必须用汉字书写,其中“零”写作“〇”。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六、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即发文机关印章。公文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第一节 公文格式概述
一、公文格式的含义 公文的格式,主要是指公文构成要素
的书面表现形式,即文面格式。 格式与结构同中有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格式在文面上的排列有严格 规定。因此,公文格式具有很强的规 范性。这些规范性主要包括对文面的 规格尺寸、文面的区域划分、公文的 各构成要素的排列次序与编排式样、 文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等。在公文 撰写和印制过程中,公文格式的各个 组成部分的标注编排均需遵循一定的 规范性要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三)由制发公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两个要素构成的公文标题。公告性、权威 性公文,可以省略事由。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四)只标明文种的公文标题。主要是 公告性的公文,泛行文。
例如: 公告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标题中除了法规、规章或转 发的规范化文件标题名称加书名号之 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例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
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 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 文序号组成,如:
×府发〔2006〕12号 “×府发”指发文机关代字, “〔2006〕”指年份,“ 12号”指发 文序号。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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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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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9﹞125号
【发文日期】2009-10-10
【实施时间】2009-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2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根据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修订了《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告知书》发放给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明确告知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界限、技术维护费的标准及依据等注意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参与或协助技术服务单位收费、强制纳税人接受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维护服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乱收费、强制捆绑销售通用设备或其他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应严格依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局。

对于监督检查不到位、纠正服务单位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略)
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
护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271号)(略)
4.《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
二OO九年十月十日4.《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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